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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docx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内卫计规范201511号),切实做好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工作目标。

1.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保障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分类采购,形成合理的药品采购价格,减轻患者药费负担;2.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促进公平竞争,建立市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3.完善药采平台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全面实行网上采购,提高药品监管信息化水平;4.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分步实施、上下联动,做好各类药品集中采购的有效衔接;5.规范药品采购、配送,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集中高效、比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二)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

自治区范围内(除公立医院试点城市自行采购外),各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纳入实施范围。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三)供应和采购主体。

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主要面向生产企业采购,生产企业是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的主体。

公立医院或医院联合体是药品采购的主体(简称采购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旗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采购,各旗县药品采购机构在取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授权或签订委托协议后,作为采购主体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采购。

二、组织管理

(一)领导机构。

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药采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统一组织,研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

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办),负责集中采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建并管理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审定集中采购相关规则及结果,组织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等。

各盟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药采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配送企业报名或遴选工作,各旗县(市、区)药采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采购和集中核算工作;各盟市、旗县药采监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和配送、使用等工作的监管。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中心)作为全区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工作机构,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领导下,依据组织监管机构的决策,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方式

(一)编制采购目录。

1.编制药品采购清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近年来本单位实际用药及2016年度计划用药情况,按照不低于2014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和计划用药量制定并申报2016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2016年药品采购计划清单”。

2.制定药品采购目录。

自治区药采中心汇总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药品采购清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平台)2014年度采购入库情况,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使采购药品剂型、规格尽量集中统一的原则,经专家论证,形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具体办法见附件2),并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特殊采购药品等,向社会公布。

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计划采购品种和数量作为带量采购和合同签订依据。

(二)采购方式。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采购。

1.对列入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的,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发挥自治区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自治区药采中心面向生产企业公开招标采购,主要采用企业同时投递经济技术标、商务标的“双信封”制招标采购。

2.对列入谈判采购药品目录的,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实行国家、自治区、采购主体三级谈判联动。

2015年选择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外的部分价格较高、患者负担较重的药品,纳入自治区谈判采购药品,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谈判采购,国家谈判原则公布后,自治区谈判参照国家谈判原则进行调整。

对一时不能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谈判的药品,暂列入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由采购主体落实量价挂钩,与挂网企业议定成交,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探索专利、独家药品跨区域联合谈判采购。

3.对列入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的,采取自治区统一审核,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和药品集中挂网、提供采购参考价格,采购主体带量议价采购。

4.对列入定点生产药品采购目录的,按照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相关采购政策执行。

5.对列入特殊采购药品目录的,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6.在采购周期内,对未列入上述采购范围,因临床使用需要或新上市的药品,各公立医院药事委员会经过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报盟市药采监管机构审核后,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阳光采购。

四、药品分组与限价

(一)划分药品评审单元和分组。

凡列入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的划分评审单元和分组,根据中国药典(2010版)的有关规定,同通用名的药品按剂型、规格进行目录分组后,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的药品目录分类,充分借鉴国家基本药物遴选中规范剂型、规格等有效方法,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原则,结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特点和质量要求,区别药品不同情况,合理划分技术标评审单元,科学设定竞价分组,减少议价品规数量,促进公平竞争(具体办法见附件4)。

(二)集中采购限价制定。

依据自治区各公立医院药品实际交易价格、其他省份药品集中采购入围及实际交易价格等,合理制定药品采购限价。

对列入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的制定药品限价(具体办法见附件5),企业投递商务标时不高于限价。

列入谈判药品目录的限价依据谈判原则或办法,另行制定。

五、双信封评审

(一)经济技术标评审。

经济技术标评审,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创新能力、研发能力、市场占有覆盖、供应保障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产量产能、产品覆盖情况等指标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情况、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上市销售情况等作为重要指标。

经济技术标评审,采用定量评价方法进行,全部由计算机客观评分,满分为100分。

对列入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的,同一评审单元不区分竞价分组,按照经济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评审,并按照下表规定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的产品数量;若经济技术标得分相同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

招标采购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数资格审查药品合格数(个)技术标入围商务标数(个)9全部进入101191213101415111630每增加3个产品,增加1个进入商务标评审数超过30前17个进入商务标

(二)报价与商务标评审。

1.分组。

对列入招标采购目录的,根据用药需求、特点、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在同一评审单元划分三个竞价组。

第一组:

保护期内的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国家一类新药,过保护期的化合物专利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国产药品,中药一级保护,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药品,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药品。

第二组:

进口非专利药品,中药二级保护、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地区)上市销售的国产药品、获得省政府质量奖药品、首仿药品。

第三组:

其他GMP药品。

2.报价。

除定点生产药品、特殊采购药品等目录外的药品,均须进行网上远程报价,列入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报价不得高于限价。

3.商务标评审。

(1)竞价评审。

对列入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只有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方可进入商务标书评审。

在商务标书评审中,同评审单元同一分组,原则上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不超过2个拟中标企业;为保障基层用药供应安全,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内的药品,增加1个拟中标企业。

对于商务标报价相同的产品,经济技术标得分高者入围;若商务标报价与经济技术标得分均相同,产品产量靠前者拟中标;无产品产量排名的,行业排名靠前者拟中标。

对未入围商务标的企业,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的两家,若接受入围最高报价的,可作为候选中标企业。

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2)议价评审。

对列入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同分组品规不足3个或无法形成竞价的,在规定时间内报价后进入议价程序,采取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由评审专家组按照一定原则进行议价。

(3)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产品的拟中标价格不得倒挂,如有倒挂,按就低原则进行调整。

企业不接受的,视为弃标。

(4)组合包装产品拟中标价格不得高于单个产品相应分组中标产品平均中标价格之和。

(5)对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三个目录之一的,用于治疗慢性病,患者需长期服用、依赖程度高的药品,经专家论证后,可适当增加中标数量,企业若接受同组平均价格的,可作为中标产品。

具体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及中标规则见附件6。

六、中标与执行

(一)属于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的,采购主体按照中标价格采购。

中标产品因各种原因被取消资格的,由候选中标产品,按照经济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替补。

(二)属谈判采购药品目录的,由国家和自治区谈判确定的药品,采购主体按照谈判形成的价格采购。

暂未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谈判的药品,企业完成报价后,采购主体带量议价采购。

(三)属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的,采取自治区统一审核,在完成企业自主报价后,由采购主体带量议价采购。

(四)属于定点生产药品采购目录的,采购主体按照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价格采购。

(五)对列入特殊采购药品目录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六)凡属招标采购药品,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商务标入围未中标的,以及议价不成功的,纳入限额采购范围,由采购主体带量议价采购。

(七)凡2015年12月31日前未获得国家2010年版GMP认证的产品,取消中标或挂网资格。

属中标产品的由候选中标企业递补。

(八)在采购周期内,若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药品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七、采购与配送

(一)药品采购要求。

1.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蒙药院内制剂、蒙药中药饮片)均应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采购,不得违规采购。

2.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采购预算约束。

年度药品采购和实际使用量要达到“2016年药品采购计划清单”采购计划量或预算的80%以上。

公立医院的年度药品采购预算原则上不高于业务支出的25%-30%。

3.对通过自治区双信封招标、国家和自治区谈判、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形成的价格,各采购主体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组织议价。

4.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采购国家基本药物,要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不得低于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65%。

二级综合和中蒙医院应达到40%左右,三级综合和中蒙医院达到25%以上,专科医院比同级综合医院比例下调5%,严格药品采购。

5.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限额采购目录的药品时,三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二级医院不得超过3%。

6.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按合同约定发送药品订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每月下达订单次数不超过2次。

(二)采购程序。

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计划申报和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勾选药品,并从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机构的配送企业。

采购主体将采购订单发送给生产或配送企业后,企业要及时响应、确认、组织供货,医疗卫生机构验收后进行到货确认。

鼓励各采购主体向生产企业直接发送订单,生产企业负责订单接收并通知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网上采购药品,由一体化管理的机构代采。

(三)合同签订。

采购主体自行选择与供货药品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

对有申报采购数量的药品,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应是各采购主体采购计划申报的一个采购周期的全部采购量。

签订购销合同时须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在合同执行中,采购数量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增减,缩减幅度不得超过计划采购数量的20%。

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可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不得拒绝。

购销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药品交易,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四)药品配送。

1.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

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经盟市报名或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要充分考虑配送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和配送业绩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服务质量、信誉的认同程度等,优先选择在各盟市承担基层基本药物配送的配送企业,每个挂网品规在每个盟市可选择18家配送企业,签订委托配送协议,在自治区药采平台建立配送关系。

所有药品不得转配送。

如配送企业不能按要求配送,生产企业或医疗卫生机构向盟市药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给予变更。

2.各盟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报名或遴选配送企业,提高配送集中度和配送效率。

发挥物流行业服务网络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盟市报名或遴选的配送企业,须在自治区备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旗县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实行县乡村一体化捆绑式配送,负责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供应的配送企业必须承担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工作;每个旗县配送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家,但不得1家垄断;如旗县(市、区)有三级公立医院,可适当增加配送企业。

4.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应及时汇总采购订单,组织配送或者督促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为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配送药品。

原则上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5.严格配送考核机制,对生产、配送企业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各级药采监管机构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供货资格,因此被迫使用备选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承担。

(五)销售价格。

取消药品加成的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即为销售价格,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销售。

(六)药款结算。

公立医院的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结算药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由旗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统一支付,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

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回款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具备条件的盟市,可以盟市为单位设立药械采购结算账户,实行集中支付和统一监管。

鼓励公立医院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通过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保证按时结算药款。

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

鼓励实行一体化配送的旗县公立医院,将药款归集至旗县核算中心,逐步实现由旗县核算中心向生产、配送企业统一在规定时间支付,确保30天付款。

八、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参加自治区集中采购;也可在坚持三医联动和“四个有利于”原则的基础上,利用自治区建立的药品数据库,自行采购。

试点城市制定的自行采购具体办法报自治区和国务院医改办备案,与自治区同步于11中下旬公布采购结果。

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自治区中标价格。

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低于自治区中标价格10%以上的,自治区中标价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

试点城市自行采购必须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其确定的生产企业、产品、供货价格、合同采购量、配送企业等采购信息均应纳入自治区药采平台,并在线交易,严格按药品实际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对于打包批量采购的药品,要合理消化成本,零差率销售。

九、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联动和动态管理机制。

1.价格联动。

在采购周期内,对集中采购价格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药采中心要及时收集整理全国各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公立医院试点地区药品采购价格,利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数据库,建立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价格数据库;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市场药品价格监测,发布药品市场价格信息;根据药品价格变动情况,自治区药采办动态调整集中采购挂网价格等,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购进和销售药品。

2.挂网药品动态管理。

在采购周期内,对列入直接挂网或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阳光采购的药品,自治区药采中心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申请,每半年可增补一次;对已直接挂网产品,1年内无交易的,撤销其挂网。

对因供应配送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挂网资格。

3.数据库动态管理。

自治区建立统一企业、药品数据库,只有纳入自治区数据库的企业和产品,才具备参加集中采购、挂网、交易的资格。

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审核、动态调整、适时更新的管理方式,企业或药品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递交相关资料,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药采中心予以维护更新。

属有时效性的,在到期日前三个月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通知企业,企业应及时递交相关资料;到期未递交或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自治区药采平台将暂停企业或产品的入库资格,属挂网的暂停挂网和交易资格;逾期2个月的,取消企业或产品的入库资格,属挂网的取消挂网和交易资格。

(二)加快推进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

自治区药采平台要坚持政府主导,维护非营利性的公益性质,要面向各级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自治区药采平台现有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服务功能,提高在药品计划申报汇总、网上招标议价、采购、供应、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用药监测、预警、动态监管、信息收集等方面的能力,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和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加快推进自治区药采平台功能优化、整合、拓展,确保按时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接联通、数据信息安全传输;统一自治区药采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2016年在每个盟市分别选择1-2家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对接联通,逐步实现自治区药采平台与公立医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保(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

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扩展升级自治区药采平台服务和监管功能,提高平台智能化水平,适应签订电子合同、在线支付结算、网上电子交易等新特点、新要求,为推进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创造条件。

(三)加强用药管理。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考核和评价,充分发挥药师的作用,规范处方行为,促进合理用药。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处方点评、处方负面清单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抗菌药物、营养类、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

将合理用药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大型医院巡查、行风建设范畴,并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范围。

(四)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另行组织议价;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测,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自治区食药监局要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并将国家和自治区的查处结果及时通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五)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自治区药采中心要增强服务意识,实现由“采购服务”向“服务采购转变,及时做好网上交易数据汇总和监测分析工作,合理运用差比价规则,测算各类药品市场平均价格,采集不同阶段药品采购价格以及周边地区药品价格等信息,为各类药品采购提供支持。

利用自治区药采平台短缺药品管理系统,加强对短缺药品监测、建立健全预警机制,保障患者及时用药。

(六)全面推进信息公开。

自治区药采平台定期公布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付款时间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医院设立结算户头的药品经营企业名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七)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不良记录,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

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评审评价范围。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药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医院等级等处理。

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八)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加强药品采购机构廉政制度建设,健全药品采购机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监控,定期开展廉洁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协调,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防范和杜绝各种廉政风险。

十、其他1.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发布,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所列附件及自治区药采平台发布的相关公告、通知均为实施细则的完整组成部分,是实施细则的补充和解释,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3.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4.本实施细则印发后,若国家或自治区有其他政策出台,将对本实施细则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内容是本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药品集中采购流程图2.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制定规则3.药品集中采购企业和药品材料申报及审核4.药品集中采购药品评审单元及分组规则5.药品集中采购限价和参考价制定规则6.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及中标规则7.名词解释、说明附件1附件22015年内蒙古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制定规则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按照“用什么、采什么”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确定。

为确保目录制定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特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的原则;坚持以临床常用药品为重点、兼顾特需,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坚持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有利于降低患者用药费用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强化预算约束的原则;坚持统一规范,有利于竞争的原则。

二、编制步骤和方法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药品采购清单”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逐级审核汇总,形成2016年全区药品集中采购清单。

自治区药采中心根据汇总形成的2016年全区药品集中采购清单,结合2014年全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入库情况,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优先选择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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