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河船长小于5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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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河船长小于5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试行

河北省内河船长小于5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试行)

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号:

JFS-2012-17007

省交通运输厅发文号:

冀交港【2012】754号

第一章总则

1.1为确保内河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的《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2号),制订本规则。

1.2本规则中所述的内河船长小于5米船舶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规则的相应标准。

1.3省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依法实施本辖区内的船舶检验。

1.4经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2.1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的船长小于5米的船舶检验,适用本规则。

2.2军事船舶、渔船、帆船和运动竞赛船艇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则。

2.3排筏、充气式艇筏、水上摩托、水上飞机等特殊型式的船舶,不适用本规则的有关条款时,可以参照省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其它相应检验标准。

国家已出台相应标准或者规范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4船长小于5米的快艇参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有关高速船的规定进行检验。

2.5对适用本规则的船舶,在本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相应要求的,参照国家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者《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中的适用要求进行检验。

2.6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规定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7船舶的设计、制造应当以安全和适合预定用途为原则;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应当保持船舶安全、整洁和美观;除检验时同意安装的设备和附件外,船上不得安装其他设备和附属物。

第三章船舶检验

3.1按本规则实施检验的船舶,适用于以下安全航行条件:

(1)风力不超过4级;

(2)距岸不超过1km航行;

(3)连续航行不超过2小时;

(4)船上所有乘员应当穿戴救生衣、坐在座位上;

(5)船上所有可移动的物体应当可靠固定;

(6)船舶应当由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证书的船员驾驶或者操作。

3.2检验种类和检验间隔期

3.2.1检验种类分为:

(1)初次检验,包括新建船舶的初次检验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年度检验;

(3)船底外部检查;

(4)附加检验。

3.2.2检验间隔期:

年度检验和船底外部检查的间隔期为每年进行一次。

3.3检验

3.3.1对本章涉及船舶的检验项目,应当参照船舶检验技术法规的适用要求及本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3.3.2初次检验

3.3.2.1新建船舶初次检验前,应当按本章3.4规定的图纸资料一式三份送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3.3.2.2现有船舶初次检验前,应当按本章3.4规定的图纸资料(带*号的除外)一式两份及船舶制造厂建造质量证明书、主要船用产品证书送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核。

如确有困难,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减少部分资料,并依照相应规定,通过试验确定船舶的技术性能。

对同一船舶制造厂按同一批准图纸生产建造的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提交统一的技术资料供审核。

3.3.2.3对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参照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中换证检验和船底外部检查的项目进行。

3.3.3年度检验

3.3.3.1年度检验每年度一次,在上次年度检验到期日的前一个月内进行。

3.3.3.2年度检验除参照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中年度检验的适用要求进行检验外,还包括换证检验项目中的适用要求,尤其应检查船体的水密完整性及其损伤、腐蚀、腐烂、磨耗情况和油漆、防护层和有关标志情况,检查船舶的动力推进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3.4船底外部检查

3.3.4.1船底外部检查每年度一次,与年度检验同时进行。

3.3.4.2船体外部检查应当包括:

(1)检查船壳板有无裂纹、损伤及严重腐蚀;对纤维增强塑料船,检查船体层板有无龟裂和裂缝、发白及分层;对木质船舶,检查船体结构有无腐烂、蛀蚀现象。

(2)检查舵、舵承、螺旋桨、轴封、水线以下开口及其阀件;

(3)对增强纤维塑料船,应当检查船壳上的接地板是否完好。

3.3.5附加检验

船舶在发生海损、机损事故或者对船舶结构、机械及设备进行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以及变更船舶登记项目时,应当申请附加检验。

3.4船舶图纸资料

3.4.1对本规则适用的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应当提交下列图纸资料供船舶检验机构审核:

(1)总布置图;

(2)干舷计算书*;

(3)稳性计算书;

(4)船体结构计算书*;

(5)基本结构图;

(6)主要横剖面图*。

3.4.2纤维增强塑料船尚应当补充下列图纸:

(1)层板铺层设计图*;

(2)结构节点图*;

(3)施工工艺图(原材料详细清单)*。

3.4.3备查图纸资料:

(1)全船说明书

(2)线型图*;

(3)静水力曲线图或表*;

(4)吨位计算书;

(5)全船主要设备明细表*。

3.4.4对特殊结构或者布置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认为必要,可增加其它图纸和资料。

3.5船舶构造

3.5.1钢质、铝合金及纤维增强塑料船的船舶构造应当参照现行国家海事局船舶检验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

3.5.2木质船舶的构造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

3.6救生设备

3.6.1船上所有乘员每人配备1件救生衣。

另外至少配备1件儿童救生衣。

3.6.2船上至少配备救生圈1只。

3.7乘客定额

3.7.1船舶应当在明显位置处标明额定载客人数。

3.7.2下列处所不得载客:

(1)干舷甲板在船首防撞舱壁以前的处所;

(2)距机器或者动力设备处所位置的0.5米范围内;

(3)顶棚;

(4)载客处所净空高度小于1.85米的处所;

(5)在船舶驾驶或者操纵区域范围内;

(6)除上述处所外,船舶检验机构认为不适宜载客的处所。

3.7.3乘客定额的核定

3.7.3.1核定乘客定额时,每一个乘客应当作为定额的计算单位。

3.7.3.2座席按每位乘客占用一个固定座椅计算乘客定额。

3.7.3.3每位乘客占用的载客面积不小于0.6m2。

3.7.4载客处所的通道和出入口应当合理布置。

3.7.5船舶所核定的乘客定额,除满足本节要求外,还应当确保船舶满足有关载重线、稳性等要求。

3.7.6每艘适用船舶所核定的乘客定额最多应当不超过12人。

3.8消防用品

3.8.1非机动船舶应当至少配备2kg灭火器1只、带绳水桶1只。

3.8.2机动船舶应当至少配备2kg灭火器2只、带绳水桶1只。

其中主机额定功率大于40kW的汽油机船舶,还应当增加1只5L泡沫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不能布置在围蔽客舱内。

3.9载重线

3.9.1船舶最小干舷应当不小于0.4D;

式中:

D——型深,m;

对于游艇,其干舷还应当参照《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的相应当要求执行。

3.9.2船舶应当勘划载重线标志。

载重线标志的颜色应当区别于船体颜色,为长300mm、宽25mm的水平线段,线段的中点位于船长中点,并牢固地、明显地勘划在船舶的两舷。

3.10稳性

3.10.1船舶稳性应参照国家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稳性核算。

3.10.2游艇的稳性应当参照国家海事局《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中第4章的相应当要求执行。

3.10.3快艇的稳性应参照国家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高速船的要求执行。

3.11吨位

船舶总吨位或者净吨位均按1计。

3.12环保要求

3.12.1船舶应当符合有关环保规定,所有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布置,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能防止船上产生的油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到舷外水中。

3.12.2船舶在有特殊要求的内河航行时的防污染要求,还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法令及有关规定。

3.13通信及航行信号设备

3.13.1每艘船舶,应当配备1台能与岸上联系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3.13.2每艘船舶至少应当配备红旗一面,声响信号装置一个。

第四章附则

4.1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在船舶营运期间,应当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开航的规定。

4.2本规则中有关定义:

(1)乘客:

指除船员以外的船上人员。

(2)快艇:

指设计静水时速为18km/h及以上的船舶。

(3)游艇:

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3)总长Loa(m):

指从船舶的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者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括其它突出物。

(4)船长L(m):

指船舶在满载排水量下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船体位于水线以下部分的总长,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如因船舶形状原因不易量取的,可以按总长的95%计。

(5)船宽B(m):

对钢质船,是指不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舷伸甲板宽度不计入;对木船、纤维增强塑料船舶,是指船舶最宽处,由一舷的外板外缘量至另一舷外板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6)型深D(m):

在船舯部沿船侧自平板龙骨(或者纵中剖面处船底板)上表面量至甲板边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木船、纤维增强塑料船舶,是指船长中点处,沿船舷由船底板外表面或者船底板外表面的延长线与船中线相交点量至干舷甲板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7)吃水d(m):

在船长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表面或者纵中剖面处船底板(对木船、纤维增强塑料船为龙骨下表面)上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8)满载水线:

指船舶在核定适航航区内所允许达到的最大载重水线。

4.3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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