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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1.0质量管理目标及编制依据

1.1目标

1.1.1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确保本工程部管理的各项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质量事故为零。

为实现2×300MW供热机组工程达标投产,达到省部级优质工程,提供质量保证。

1.2编制依据

1.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4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指南》(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建建质(2000)38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上、下册);《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国电(2001)218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0职责和权限:

2.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1.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1.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2.1.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且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1.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1.5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执行监理发出的一切指令和对质量工作提出的监理意见。

2.1.6必须执行整理xxxxx对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全过程的监督。

2.1.7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有关质量的条款,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

直接责任。

2.1.8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2.1.8.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1.8.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1.8.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2.1.8.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2.1.8.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1.9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2.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2.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2.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2.4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2.2.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2.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2.2.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3.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3.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3.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2.3.4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2.3.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3.6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3.7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3.8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3.9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3.10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3.1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4.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4.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4.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4.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4.5有权对施工建设单位的违章行为行使质量否决权,发出停工令,并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2.4.6有权对承包商的质量工作提出监理意见;

2.4.7必须执行项目法人对质量工作的整改意见;

2.4.8仲裁施工、物资供应、设计承包商相互之间有关质量问题的矛盾。

2.4.9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4.10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5物资供应公司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5.1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条款,对其供应的物资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2.5.2在供应材料和设备时,其合格证、试验报告、材质证明、技术报告等文件必须同时移交施工建设单位;

2.5.3接受监理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及各种资料的核查,如不符合要求时,应接受监理意见;

2.5.4对质量问题,当监理和施工建设单位有异议时,由项目法人仲裁。

3.0质量管理的内容

3.1施工准备

3.1.1施工建设单位

3.1.1.1制定本工程的质量计划,提交项目指挥部、监理审批;

3.1.1.2组织施工人员学习验收规范和达标投产验评标准,对各级质检人员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3.1.1.3对物资供应公司供应的物资进行交接验收,对不合格品拒收,对原材料、预制件、成品、半成品的合格证、试验报告、材质证明、技术资料进行分类归档,提供监理部审查;

3.1.1.4进入本工程使用的计量仪表、量具、仪器,必须经法定计量单位校验并有许用标识和证明;

3.1.1.5在本工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必须完好可靠,影响工程质量和危及安全的机具一律不准使用;

3.1.1.6特殊工序的施工人员,严格进行逐级技术交底、考核,并通知项目部、监理公司参加;

3.1.1.7分项工程必须确定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制度质量控制点(W点)和质量见证点(H点),并报监理处确认。

3.1.2监理公司

协调施工和物资供应公司进行物资交接时有关质量问题的纠纷,协调结果报工程处仲裁。

编制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理细则报工程处备案。

3.2施工阶段

3.2.1施工建设单位

3.2.1.1每个大的工序开工前,必须进行逐级技术交底,交底时,监理人员在场参加并办理签证手续。

对各分部工程必须制定具体质量保证措施和预防措施,提交监理签署意见;

3.2.1.2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布置有序,有操作工艺的简图或摘要,施工人员佩带胸卡,质检人员标志明显,混凝土施工必须采取机械搅拌和振捣,工完料尽;

3.2.1.3检验量具、计量仪表齐全且有计量检验标志,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进行质量验收;

3.2.1.4隐蔽工程施工和回填必须通知监理人员到场并办理签证手续;

3.2.1.5各级质检人员对质量问题行使否决权,有权责令当事人整改纠正,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分项工程完工后必须填写原始记录。

3.2.1.6必须对单元、分项、分部工程实行三级检验制,并做出验收记录和评定意见,在分部工程完工后向监理提出中间验收申请,中间验收时,必须提交各种资料和完整施工记录,由监理公司验证。

工程验收中,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应制订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由质检人员验证签字后报监理复查。

3.2.1.7组织各分部工程验收:

对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监理意见,依据规定办理验证手续;

3.2.1.8向质检中心站申请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质检中心站的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也可与项目监理的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3.2.2监理公司

3.2.2.1隐蔽工程施工时,接到施工建设单位的通知后应到现场,如对该项工程有疑议,可开挖重新检查,所发生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3.2.2.2对施工违章行为行使否决权,并发出停工令,提出监理意见,对执行结果办理验证手续,报项目部备案;

3.2.2.3施工期间到现场进行巡视检查。

3.3竣工验收

3.3.1施工建设单位确认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达到质量优良级,工程移交资料齐备后,应填写竣工验收报告,经现场监理签署意见,提请项目法人进行工程总体验收;

3.3.2工程处组织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办法由工程部编制;

3.3.3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限期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由监理记录备案;

3.3.4施工单位提供2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竣工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准确并按工程资料管理办法整理成册,提交监理审查,如若有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否则按违约处理。

竣工资料由监理收集、一个月内交工程部。

3.4工程移交由项目法人主持向生产单位移交,移交办法依据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3.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3.5.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3.5.2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3.5.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3.5.3.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5.3.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5.3.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5.3.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5.4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5.5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4.0信息管理和记录

4.1施工单位

4.1.1按验评标准要求填写施工记录;

4.1.2建立完善的原始记录制度,保证原始记录的可信度,队(班)长或施工负责人必须按时填写原始施工纪录,不应出现错记、漏记,更不得弄虚作假;

4.1.3对于重要环节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报监理处检查确认;

4.1.4要随时掌握本单位所承担工程质量动态,每周收集一次队(班)的施工记录,对照规范、标准进行综合分析,每周调度会向工程部通报一次,内容包括:

4.1.4.1超过、达到和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统计数据;

4.1.4.2质量综合分析。

5.0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5.1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划分

5.1.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在5000元一10万元额度内的质量事故;

5.1.2重大事故:

凡是下列情况之一者是重大事故

5.1.2.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者;

5.1.2.2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者;

5.1.2.3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5.1.2.4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6.0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6.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6.2具有法律效力,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等;

6.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6.4有关建设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0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

7.1现场监理人员对所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质量事故,要及时向总监和施工单位反映,总监收到信息后应及时组织处理;

7.2根据信息情况,按分部工程绘制工程质量动态图,监理人员负责向工程部汇报工程质量情况;

7.3按验评标准的要求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记录提出监理意见。

8.0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8.1当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监理工程师首先以《质量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和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要及时上报工程部。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于24小时内口头通知监理处,由监理处组织施工、物资供应、设计院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处理,由施工单位48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提交监理处,经监理处签署监理意见后上报工程部;

8.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监理公司、质监部、工程部的组织与参与下,进行质量事故调查,由施工单位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公司、质监站、工程部审查;

8.3监理在质监部、工程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后填写《监理工作联系单》经工程部批准后答复施工单位;

8.4施工单位编制处理方案,附在《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后报监理公司、质监部、工程部审查;

8.5监理公司在质监部、工程部的领导下组织审查方案,给承包单位答复;

8.6施工单位实施处理方案,处理完成自检后,用《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验单》报监理公司、质监部、工程部检验;

8.7监理公司检验完毕后,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

8.8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对责任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8.9工程质量的奖惩

8.9.1竣工验收凡符合“达标投产”标准时,按制定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8.9.2各阶段达不到“达标投产”标准,不奖励;

8.9.3分段验评不合格时,施工承包商负责消缺直至符合“达标投产”要求,费用自理;

8.9.42×300MW机组工程总评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质量优良率时,施工承包商负责消除缺陷直至符合规范要求,并一次性扣减合同价1.5%作为罚款。

 

质量管理分部检查细则

(一)土建工程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的阶段性质量检查

1.0检查项目和阶段划分

1.1检查项目

1.1.1重点项目:

主厂房、汽轮发电机基础、锅炉基础、钢筋混凝土烟囱、机力通风冷却塔、输煤系统改造;

1.1.2其他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抽查。

1.2检查阶段划分:

(根据主厂房工程进度,检查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主厂房零米以下基础基本完成,上部结构开始前;

第二阶段:

上部结构施工中期;

第三阶段:

上部结构基本完成,汽机房屋盖顶结束前;

第四阶段:

主厂房装饰工程基本完成,机组整套启动开始前。

质量检查中心站可按上述四个阶段或选择其中二至三个阶段,对主厂房和已开工的重点项目组织检查;同时,有针对性地抽查其他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

2.0检查依据

2.1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规定和办法;

2.2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

2.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2.4SDJ69-8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2.5SDJ280-9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

2.6《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土建工程篇)、(焊接工程篇);

2.7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共十二篇;

2.8GBJ78-85《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9JGJ82-9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2.10JGJ81-91《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2.11GB12219-89《钢筋气压焊》;

2.12JGJ18-8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2.13GB50212-91《建筑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14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15GB50164-9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2.16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2.17有关的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

2.18有关的建筑材料试验规范、规程和评定标准;

2.19主管部门对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补充规定和解释说明;

2.20引进机组工程的有关国外规范、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2.21经主管局批准的工程技术标准。

3.0检查内容

3.1质量体系及实施

3.1.1质量目标、质量规划或质量管理手册;

3.1.2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级质量机构和质检人员配备。

3.2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

质量责任制、验评项目划分表、质量验收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质量奖惩制及外包工程管理制度等。

3.3技术管理制度及实施

技术负责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编审制度、施工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图会审制度、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技术培训及考核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3.4物资管理制度及实施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制度及钢材跟踪管理。

3.5计量管理

3.5.1测量工具和仪器的管理与校验、试验仪器的管理与校验、混凝土搅拌系统称量装置的管理与校验、施工工具的管理与标定等;

3.5.2验证焊工、质检员、试验员上岗证书及工程实验室等级证书。

3.6资料检验

3.6.1主要施工技术资料

3.6.1.1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3.6.1.2单位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3.6.1.3施工图、会审记录;

3.6.1.4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材料代用签证;

3.6.1.5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3.6.1.6质量问题台帐;

3.6.1.7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3.6.2主要施工技术纪录

3.6.2.1施工日记;

3.6.2.2施工测量及沉降观测记录;

3.6.2.3地基处理施工记录;

3.6.2.4混凝土浇灌通知单;

3.6.2.5混凝土搅拌、浇灌及养护记录或混凝土施工日记(包括大体积混凝土温控记录);

3.6.2.6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评定表;

3.6.2.7预应力钢筋的冷拉和张拉施工记录;

3.6.2.8结构吊装记录;

3.6.2.9高强度螺栓施工记录;

3.6.2.10烟囱、冷水塔施工记录;

3.6.2.11钢筋混凝土压力管现场制作;

3.6.2.12构件和设备消缺处理记录。

3.6.3质量检验记录

3.6.3.1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记录;

3.6.3.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6.3.3预埋铁件检验记录;

3.6.3.4预制构件检验记录;

3.6.3.5钢筋混凝土压力管安装水压实验记录;

3.6.3.6蓄水构建物灌水实验记录;

3.6.3.7电气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3.6.3.8空调调试记录;

3.6.3.9给水、采暖及消防系统试压记录;

3.6.3.10排水系统通水试验记录。

3.7出厂证件及试验资料

3.7.1原材料出厂证件和现场试验报告;

3.7.2半成品、成品出厂证件和现场检验记录;

3.7.3防水材料、防腐材料、外加剂及掺合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3.7.4砂浆、混凝土试验报告;

3.7.5钢筋、钢材焊接试验报告;

3.7.6钢结构摩擦面抗滑系数和高强度螺栓扭矩系数(或轴力)试验报告;

3.7.7土石方回填试验报告;

3.7.8其他施工工艺试验报告。

3.8现场抽查

3.8.1工程质量的观感检查;

3.8.2主要质量指标按监督检查阶段的实际形象进度抽查;

3.8.2.1钢筋工程规格、数量、间距、接头、焊接质量及保护层厚度;

3.8.2.2混凝土工程混凝土表面质量、几何尺寸、预埋件(预留孔)位置偏差及二次灌浆质量;

3.8.2.3装饰工程质量;

3.8.2.4防水、防腐工程质量。

(二)锅炉水压实验前质量检查

1.0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1.1主要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现行版);

1.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国务院);

1.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

1.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

1.5《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电安生〔1994〕257号);

1.6《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1.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管道篇、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火力发电厂化学篇、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缝射线检验篇、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篇、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等);

1.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1.9《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1.10《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劳动人事部);

1.11《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1.12《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锅炉篇、管道篇、焊接工程篇、水处理及制氢篇、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1.13《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规定》;

1.14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技术文件;

1.15《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1.16《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标准(GB/T19000-19004-ISO9000-9004);

2.0水压试验前应具备的技术条件

2.1锅炉炉架施工结束,若是钢结构炉架,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者,其高强度螺栓已按图纸要求和施工程序终结完毕;采用焊接结构者,其全部焊接工作结束,并经验收签证,其柱底板二次灌浆混凝土强度已达设计值,并经验收合格;若是钢筋混凝土炉架,其混凝土强度(包括柱梁接头)达到设计值,表面消除缺陷,并经验收签证;

2.2制造厂设备已按“制造标准”进行检查,发现的缺陷已消除,并有书面资料;

2.3锅炉本体各受热面和承压部件安装结束(包括联箱内部检查清理、管子通球、管头封口、各部件找正和连接工作等);

2.4参加水压试验的管道和支吊架施工完毕,炉本体的空气、疏放水、取样、仪表控制、加药、排污和减温水等管道已接到一、二次门(至少接至一次门)。

炉本体各种管道安装敷设应充分考虑到热膨胀补偿。

主蒸汽、再热蒸汽、给水等管道截止阀门、附件或临时封堵装置安装完毕;

2.5水压实验范围内所有焊口施焊结束,经外观检查、热处理及无损探伤(按规定的抽检率),质量合格;

2.6焊在受热面管子及承压部件上的所有部件,如鳍片,销钉、密封铁件、防磨罩、保温钩钉、门孔座和热工检测件等施焊结束,焊渣清除,外观检查合格。

炉膛和包墙管焊接严密,密封间隙超宽处应填补好,并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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