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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笔记上午营改增培训

目录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要点讲解(吴小强,4月6日上午)3

36号文件解读(王葳,4月6日下午)11

解读《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号公告)(张颖,4月7日上午)16

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15号公告)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号公告)(孔庆凯,4月7日上午)20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问题(袁达海,4月7日下午)24

营改增纳税申报(13号公告)(亓同贺,4月7日下午)30

营改增培训2016年4月6日上午

杨益民开班讲话:

一要乐于思考。

为什么这么设计,对上下游影响,谁收益等问题要多思考。

二要乐于请教。

三要善于交流。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要点讲解(吴小强,4月6日上午)

这次全国交接1190万户,占比情况:

生活服务占81%,建筑14%,不动产(主要指房地产)3%,金融2%。

税款总规模19000多亿,占原营业税规模的80%。

需要注意的是:

5月1日,所有营改增纳税人均纳入营改增范围,四大行业外的列入其他。

建筑业

✧纳税地点:

改革前,营业税纳税地点——劳务发生地(形成地方固化的财政格局。

改革后:

增值税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进项销项不全,算不出来应纳税额,这样就出现税源发生大的转移)

异地预征:

保持地方利益格局基本不变(如果出现长期倒挂,可以采取暂停或调低预征率)

异地代开:

方便纳税人

✧税率问题:

改革前,3%的税率差额征税(分包收入从税基差掉,为了缓解重复征税,类似于扣额法增值税)

改革后,选择一般计税的,适用11%的税率。

✧最容易在税负上出问题——过渡政策

简易计税+差额纳税

分包链问题不大,会买东西,提供服务,拿到11%、17%的票,链条越往下人工成人越多,大建筑公司不养建筑工人

甲供材不作为税基,这栋楼甲方买200万钢筋,800万交分包工程款,原来是800+200万交营业税,营改增后,200万是甲方,抵扣,不能并入乙方征税。

差额的简易征收。

沙土石料问题:

建筑行业反映非常多,拿不到票,占的成本也不低,改革后可以促进企业规范经营,这就是溢出效应。

要改变采购渠道,对供应上进行筛选,要开全额票的给我供应东西。

现实情况是,砂石供应商游离于管理之外,简易征收3%。

供应沙土石料的集中地区要增加代开发票点。

建筑行业可能是这次改革税负变化的重点,需要多关注。

房地产业

✧一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

改革前:

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改革后:

一般计税,适用11%的税率

差额纳税:

允许抵扣土地价款

建筑企业拿到11%的票,我会尽量扩大甲供材范围,本身税负不会超过5%。

✧二手房

改革前:

区分单位和个人、住房和商业地产、购房时间等。

改革后:

原则上延续原有政策。

价内税转价外税原因,税负会略有下降(5%)。

✧自建房

改革前:

自建自用再转让的,建筑环节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改革后:

自建自用再转让的,建筑环节不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不再补缴建筑环节增值税)

✧过渡政策

老项目简易计税+二手房政策平移

金融

✧金融是个大概念:

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

✧不仅仅是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提供金融服务,除了金融机构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会从事金融业务

✧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不同业务之间容易转化——防止金融业的特殊政策被滥用(很多产品进项是共用的,每项产品单独申报不太现实)

✧初步判断:

金融业税负方面问题不大。

利息不让扣,那息转费怎么办?

(利息转换为手续费进行抵扣,很有可能)

生活服务

✧面广量大,规模较小。

小规模可能选择简易征收,3%,5%到3%,直接减负42%。

3万以下小规模不征税。

✧免税政策多:

教育、医疗、养老、殡葬、助残、宗教、文化等小微企业

✧初步判断:

生活服务业税负方面问题不大。

原来是5%营业税,现在是价外6%,比原来高0.66%个百分点,稍微有点进项就可以减税。

几个文件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商品和服务税。

Oecd:

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所征收的宽税基税收

纳税人与税负人不一致。

经营者不纳税(增值税),企业是政府增值税体系涉及与运行中的关键伙伴

没有消费就没有征税,国际贸易中遵循消费地(目的地)原则

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

✧应税和非应税(不在征税范围,如捡钱)

✧征税和免税

✧非应税(与增值税无关)和零税率(出口,在征税范围,出口时按照增值税理论最终消费征收,给退税)

政策要点

✧纳税人:

境内的概念很重要:

应税和非应税的划分标准

服务:

看人

无形资产:

看人(国际上更多是看受益人,所在国有权征税)

不动产:

看物

自然资源使用权:

看物(只有最终消费者所在地国家才有征税权,出口后,通过一定形式让渡征税权,退税)

✧扣缴义务人

本质是进口征税:

国外称反向征税。

(服务进口时,扣缴义务人,不是提供方而是接受方扣缴,逆向征税、反向征税。

重要性等同于货物进口的海关代征增值税。

今后会越来越多)

取消了代理人

增值税条例有缺失

税率

税率是个大问题。

国际上是两个流派,一个是欧洲流派,两档税率为主,一档标准,一档优惠税率。

原来我国也是两档,一个是17%,一个是优惠税率13%。

欧盟一般放在教育食品,我国一般在民生上。

一档是趋势。

营改增后又加了两档税率。

行业越来越模糊,行业融合发展,很多说不清楚到底适用税率。

多档税率在适用上很困难。

实体商品的虚拟化和电子化。

如电子书,有形动产17%,电子书不是有形动产,也不像电子信息服务。

所有权的转让也变得十分模糊。

适用6%的话,是不是打击实体经济。

网络就能承担低税率?

存在很多争议。

原来电影院电影票属于播映服务,现在是网上票务网站在卖,播映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税,XX可以选在简易征税?

停电了,找谁?

好像XX又提供了播映服务?

这个就是服务转售问题。

一种是谁服务,另一种是可以倒手几手,相应的税制就也差别很大。

混合销售和兼营

服务转售

提供服务和居间介绍

已试点行业中,有两个重大调整

售后回租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只收中介费是居间服务)

进项税额

1.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建筑企业收购木材、餐饮有多少从农民手中收?

农产品发票要严格按照范围来管。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和混用用途转变

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怎么算,中间发生变化,怎么算?

搞了一个分年抵扣的办法

3.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

误解:

包机飞机,再运营,航空公司不给开发票,认为不能抵,开了也抵不了。

旅客运输指的是,接受方是旅客的身份登机,机票不能抵。

4.支付的贷款利息不得抵扣——息转费的防范

销售额

1.兼营:

纳税人从事不同的业务。

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

2.混合销售:

一项行为涉及不同的税率

改革前:

混合销售是为了解决交什么税的问题

改革后:

混合销售是为了解决按照什么税目的问题

如食物油13%,没有按桶17%缴税的

混合:

既有货物和货物的混合,也有货物和服务的混合,还有服务和服务的混合。

如交钥匙工程。

先把货物和服务混合分开,以什么为主按什么缴税。

下一步更复杂的进一步研究。

3.代收转付和成本项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行为:

发生应税行为并且收款或取得收款凭证

2.怎么理解“先开具发票”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不需要转出

不得抵扣的条款中,预留了政策空间。

怎么认识税负

✧对同一个企业,和进销项平衡有关(企业税负是波动的,波浪线,应该放长到合理的时间段评估,机器不动产纳入抵扣后,应该放的很长才行,增加的是固定资产都买完了,降低的是集中购买固定资产)

✧对不同的企业,和盈利能力有关

✧如何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目前政策执行定了很多优惠及兜底政策。

房地产:

1.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税基中扣除土地出让金

2.允许房地产企业已开发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3.妥善解决房地产企业税款入库不均衡问题

4.允许存量二手房转让时选择简易计税

5.允许存量房出租时选择简易计税

6.委托地税代征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建筑业:

主要问题

1.税率档次过多

国际趋势是越来越简化

2.税收优惠过频

3.纳税人分类不科学(国际两次,起征点以下及以上,起征点以下是不征税)

4.出口退税不彻底

5.留抵税额的处理有待改进(国际上是退给企业,经营期间是不能承担增值税的,出现逆差就退给企业,国外达到一定条件,连续多久,税额达到多少,退给企业)

6.收入分享体制有待改进

7.法律层级过低

下一步目标

建立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通过立法实现

36号文件解读(王葳,4月6日下午)

与原来106号文件比较大的条款,争议条款作以讲解

36号文大原则:

为什么写成这样,考虑了哪些因素?

36号文相当于增、营条例细则的衔接,101号文,要平稳过渡(附件2),与原来106号文有一些变化,不断完善,为增值税立法做准备。

附件一:

第6条:

取消代理人的概念。

这么多年,代理人的概念始终不清晰,实际执行中,代理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争议。

买房不知道卖方是否有代理人,不扣缴的话,责任在谁?

全部是买受方作为扣缴义务人。

第10条:

非营业活动情形做了微调,局限于行政单位,非行政单位的放到附件3优惠政策里,第1条13款,给了免税政策。

调整原因,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所属部门为了支持特定公共基础建设,向公民法人组织无偿征收的。

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由非行政单位收取的比较少。

行政事业性收费,很多是由非行政单位收取的,之外的要纳入征管范围中来,使用发票,同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第14条:

服务视同销售,操作难度比较大。

最开始111号文时,货物与服务拉平。

非经营服务,把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13条:

2009年111号文,无形资产:

纯权益类,不动产类,如建筑发生地,不太可能出现工程和项目分离的现象。

再如会展,现场的文艺表演和体育比赛。

第14条:

原条例细则中视同销售无偿赠予视同有偿征税,不合情理,这次修改为除外条款。

如免费的法律咨询、义务劳动、慈善活动

进项税额的规定:

第25条:

第27条:

(四)(五)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他的服务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联系。

基于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只要能清晰划分就允许你抵。

旅客运输和餐饮服务不允许低,原因:

很难划分,肯定有正常经营活动情况下的,如税务所咨询公司成本中很大是差旅费,很难划分是为了生产经营还是私人消费。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个人消费,不允许抵扣。

贷款不作为抵扣范围,原因,如果抵扣,前提是对存款利息也要征税,这样才匹配。

如果存款利息征税,属于大的政策变化,若存款征税就需要拿到进项票难度非常大,对征管是很大的挑战。

居民存款利息非常大,不管征管还是免税,都要去做纳税申报。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一提供贷款服务业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列入销售额,对方不能抵扣)

(四)进项税额

附件2中息转费问题,相关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都不允许抵扣。

旅游:

一部分是个人消费,还有企业会做成公务考察,确实是生产经营服务,应该允许抵扣。

应税行为允许抵扣。

第28条:

固定资产定义还是局限有行动产,与现在企业财务核算不一样。

不动产非正常损失:

…以及违反法律法规,与其他有原则上的差别。

附件2有关事项规定。

不得抵扣未抵扣,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次月可以抵扣,有具体公式,但要取得合法凭证。

第37条:

销售额分为全额和差额。

如转让金融商品,没办法解决税负问题。

门票很多是免税的,没办法拿到进项票。

不给差额规定,进项没有,相当于代收转付的,只能差额征税。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四大类之间允许抵,本年度正负差允许抵。

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放到了贷款服务,贷款销售收入不含本金,只是利息征税。

融资租赁也是不含本金,其他是全额,哪怕是转贷,第一次利息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老合同老办法的原则,针对的是原来有形动产的回租。

纳税人资质,与106号文变化,写到实收资本的概念,大前提是要经批准,才能享受差额征税,商务部可以授权省级商务部审批,条件要一样,工商制度改革,工商改革注册制,需要注册1.7亿元,新旧纳税人有不平等,所以要有实收资本,给个三个月的过渡期。

建筑业3%还允许差额,是为了保持税负不增加。

房地产老项目,项目的概念多大?

整个拿到一个地做分期开发,每期都会申请规划许可证,做项目设计,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做施工,过程中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非常小的一个单元,不是大片小区进行划分,是很小单元的许可证。

前提是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销售额。

特殊规定,收付实现制,建筑租赁,收到款项时征税,也是营业税的延续。

金融业贷款,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已付的,不允许往回冲),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利滚利,收付实现制)。

附件二:

有关事项规定

(七)-(九)甲方买东西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4-5原则一样。

1.总的原则

老项目简易,新项目,异地预缴,老项目一般,其他个人。

2.类型

一手房,7-9

二手房,自建246,非自建135

3.简易计税的老项目,进项

第二部分:

税目注释和编码

无形资产范围窄,原来是正列举,很多没涵盖。

原来的营业税注释是1994年出的,

(五)金融服务

除了金融服务外,其他机构也在做,如贷款,企业间拆借资金。

转让金融商品,股票债券市场(个人免税)。

金融机构发放债券,持有到期。

押汇,进口没钱,银行开信用证,相当于借款。

娱乐服务:

延续营业税,是正列举,因为要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附件3:

林地,按不动产还是按货物,有争议。

不动产还包括仓库,旅游场所,寺庙、教堂,不局限与住宅和商用房。

第二部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要对应到某一个编码,票面上不显示,后台会记录对应到具体编码。

后期应用统计、分析、征管的要求。

以编码作为搜索的依据,效率高很多。

税收对应海关编码。

依据,海关代码有一个大册子,分类标准与经常用到的标准差别很大,所以否定了。

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划分跟我们用到的习惯很类似,我们是以这个为基础,加上行业分析,加上我们的统计税目注释,我们进行了细化,如稀土。

服务部门按我们的注释做了一个划分,由于时间紧,我们对于新增的行业相对粗了一些。

货物好劳务分类编码由19位代码组成。

第一层为货物和劳务分类代码,1位数字,第2-19位每2位为一级。

税率可以强制改的。

解读《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号公告)(张颖,4月7日上午)

一、建筑业

(一)范围

(二)税率和征收率

营业税3%——增值税税率11%,3%(简易征收)

(三)计税方法

小规模——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三种情况:

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

简易征收:

建筑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1)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时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些重大项目国家项目不需要许可证)

(3)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未写,但注明施工时间存续时间?

清包工: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

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一个兜底的过渡性政策),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四)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

以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简易计税方法:

以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纳税地点:

原来是建筑劳务发生地

营改增,发生地很难进行完整的核算,纳税地点由施工地转到机构所在地,涉及到税源转移问题,对地方既得利益影响较大,所以坚持机构所在地纳税同时,要在施工地预缴。

施工地和机构所在地同一地点一致,直接在机构

不在一地,要在施工地预缴,回机构地申报

17号公告主要就是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如何申报。

(二)征收管理机关

预缴税款: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

申报纳税:

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四)扣除凭证

第6条: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Ø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4年4月30日前开具,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凭证)

Ø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需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Ø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7条:

预缴税款时需提交的资料:

Ø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Ø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Ø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Ø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预缴税款的时间和期限

第11条: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

分别为1、3、5、10、15天、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一般纳税人通常为1个月

(七)纳税申报

第八条:

纳税税额: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防止当地超缴,长期占用纳税人资金)

(八)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全额代开增值税发票。

(方便纳税人)

全额是为了强调出现分包的情况怎么开,100万,20万分包,应纳税额80万,发票需要全额开具,原因是我虽然按80万纳税,但我分包的20万那个企业也纳税的,统一链条一起开,(分包方开票不能抵扣?

(九)管理要求

预缴税款台账(纳税人留存备查)

地区、项目、收入、支付的分包款、扣除的分包款及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十)相关处理规定

Ø自应该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未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Ø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按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辅导、宣传要点:

建立台账,宣传办税时要带的资料等。

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15号公告)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号公告)(孔庆凯,4月7日上午)

一、背景

基本内容是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的全覆盖;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36号附件2:

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具体如何操作,制定15号公告在操作层面给予明确和细化。

具体包括具体时点、用途发生转变时的处理和核算要求,对纳税人的要求等等。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不包括的内容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三条:

条件,增加原值超过50%,分两年抵

需要分期抵的范围:

1.5月1日以后,纳税人在试点以后拿到的现成不动产,买,接受捐赠等,分期抵扣;2.发生的在建、新建工程,从无到有,增加原值超过50%,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即较大规模的改扩修装。

3.本来不能抵的,而后发生用途改变,幼儿园——厂房仓库,需要重新允许抵扣项目的,要进行分期抵扣。

不需进行分期抵扣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本来就是分期买的,成本已经分期抵扣了,再每月租金在分期抵扣核算非常复杂)

3.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存续期短,性质与工业生产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

需进行分期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

本在有利于核算方便原则,1.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货物,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当时不让抵扣,这回当成不动产一部分,保证政策连续性,但要分期抵)2.与不动产关系紧密的设计服务,3.建筑服务(分两年抵扣)

三、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处理方式

第4、6、9条

第9条与36号文附件2规定不同,以此为准,要注意。

*不动产净值率,这样操作能够保证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范围。

四、特殊情形下,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第6、8、10条

五、分期抵扣的管理要求

第11条,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13条,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原因是,经常变换用途和项目,要分别记载)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号公告)

一、背景

Ø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执行“纳税人自建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Ø试点前已经开工了,简易办法5%,新项目或者销售未简易计税的老项目,使用一般方法,11%,但可从销售额中扣除交给政府的土地价款。

Ø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都按照5%征收率

Ø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时3%预缴,待产权发生转移时,再清算应纳税款,并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操作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出台了18号公告。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关键词,1,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资质的建设单位)2.自行开发,一手房,第一次进入市场流通3.房地产项目,修桥修路不行

第三条,关键,“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如烂尾楼,视为自行开发。

第四条,价款界定,差额征税,扣除土地价款。

关键词“对应”。

1.土地价款并未一次性从销售额中全扣,随着销售逐步扣除。

2.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5月1日后确认的增值税销售额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第五条,重点,精准掌握(买一套扣一套对应的土地价款)

需解决的问题:

配套建设道路、花园、绿地、雕塑或者物业用房、幼儿园,诊所,并未将这部分包含在“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中,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100套房子卖完,土地款抵完。

如果有两套没卖完转为物业,要从中扣除。

第八条,老项目选择简易办法,不能扣除土地价款,36个月不能变为一般计税。

四、办法对不同类型纳税人“预缴税款”的核算

一般人,适用11条,应预缴税款:

=3%

小规模,按5%

预付款具体包含内容:

分期取得的预收款..

小规模20条

五、进项税额

13条

六、纳税申报有关适宜

36号文45条、15、22条

七、发票开具

17条,发票过渡政策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问题(袁达海,4月7日下午)

一、增值税发票使用

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提供应税劳务,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Ø月销售额3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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