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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天然气分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削减动土作业风险及对地下隐蔽工程的影响,防止事故发生,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在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生产作业场所进行的动土作业。

第二章定义及级别划分

第三条动土作业是指在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内进行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四条动土作业等级划分

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按运行状态分为“运行区域”(以下简称“运行”)和“停产区域”(以下简称“停产”)。

其中:

“运行区域”是指正常运行的油气生产区域、油气集输区域和油气储存区域等(包括变、配电所(站))。

“停产区域”是指主要生产运行功能已停止,压缩机、机泵等主要设备设施停运,原油、天然气等主要生产介质在装置(或系统)界区切断进出口流程并安装了隔断盲板,原油、天然气、轻烃、石油液化气、丙烷、氨、甲醇、乙二醇等系统经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置换并经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含氧检测仪等检测合格,且都已安装隔断盲板后的区域;变、配电所(站)停运是指变、配电所(站)的进线、出线已断开。

根据动土作业部位和区域的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将动土作业分为四级:

1、一级动土作业

(1)使用挖沟机、推土机等机械设施在运行的、生产介质为原油、天然气、轻烃、石油液化气、丙烷、氨、甲醇、乙二醇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油气生产装置、油气集输管网、油气储存罐区及变、配电所(站)内的动土作业。

其中,油气生产装置包括原油稳定装置、天然气处理装置(深、浅冷装置)、天然气集输站、输气站、输烃站、油气计量站、民用气供气站、轻烃装车场、石油液化气站等;油气集输管网包括天然气(湿气、商品气、民用气)、轻烃、原油等集输管网。

2、二级动土作业

使用挖沟机、推土机等机械设施在停产的、生产介质为原油、天然气、轻烃、石油液化气、丙烷、氨、甲醇、乙二醇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油气生产装置、油气集输管网、油气储存罐区及变、配电所(站)内的动土作业;

3、三级动土作业

通过人工方式在油气生产装置、油气集输管网、油气储存罐区及变、配电所(站)内进行的动土作业。

4、四级动土作业

非上述油气生产装置、油气集输管网、油气储存罐区及变、配电所(站)内的动土作业。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时效

第五条动土作业审批程序及权限

施工单位进行二级(含二级)以上动土作业审批程序时,应附带《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告知书》和《施工作业QHSE指导书》。

1、一级动土作业审批程序。

由施工单位填写《动土作业申请报告书》(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书》),报建设单位(直接管理动土作业区域的基层各大队,即生产单位,下同)站队及大队生产专业负责人、安全专业负责人、主管施工业务领导审查同意后,经分公司生产专业部室(油气生产部、生产运行部等)的生产专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环保部的安全专业负责人审核,报分公司主管生产、安全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2、二级动土作业审批程序。

由施工单位填写《申请报告书》,报建设单位站队及大队生产专业负责人、安全专业负责人、主管施工业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分公司生产专业部室(油气生产部、生产运行部等)的生产专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环保部的安全专业负责人审核批准。

3、三级动土作业审批程序。

由施工单位填写《申请报告书》,经建设单位站队及大队生产专业负责人、安全专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大队主管施工业务领导审核批准。

4、四级动土作业审批程序。

由施工单位填写《申请报告书》,经建设单位站队生产专业负责人、安全专业负责人、主管施工业务站队长审查同意后,报大队生产专业负责人、安全专业负责人审核批准。

5、审批人授权动土作业审批权限时,必须有书面的委托书,并报上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报告书》时效

《申请报告书》每份只限使用一次。

其中,一级动土作业有效时间不得超过3天;二级动土作业有效时间不得超过7天;三级、四级动土作业有效时间不得超过14天。

动土作业如为连续作业,在动土作业的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单位(人员)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由《申请报告书》最终审批人在《申请报告书》上再次签字确认延长的作业时间,每次延长的作业时间仍按本条规定的作业时间执行。

第四章安全职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安全责任:

1、是动土作业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

2、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并向施工单位明确动土作业施工内容、施工现场的危险点源和危险状况,重点应说明地下隐蔽工程(管道、电缆等)情况,编制《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告知书》,并认真履行安全风险告知程序,详见《天然气分公司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告知及QHSE管理实施细则》(庆油然安发[2008]9号);

3、依据《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告知书》、《施工作业QHSE指导书》,重点审查《申请报告书》中施工现场及区域环境的主要风险、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准确性、全面性(包括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防护用品使用及逃生路线等);

4、施工作业中,监督双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督双方风险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和制止各种“三违”行为;

5、作业完成后,对动土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验收;

6、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八条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动土作业监督人:

1、动土作业监督人对动土作业负有安全监督责任,即安全监督人,应由大队(或站队)安全专业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

2、动土作业前,应对照《申请报告书》监督检查其中所列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在《申请报告书》的“现场检查确认”栏上签字;

3、动土作业过程中,应对施工单位动土作业监护人、作业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申请报告书》或其他“三违”行为的,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4、动土作业结束后,应对动土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现场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5、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动土作业负责人:

1、动土作业负责人是动土作业的建设单位组织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应具备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应由大队(或站队)生产专业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

2、认真督促本单位及施工单位履行其安全职责,落实《申请报告书》中双方应负责的安全措施,确认措施落实后,在《申请报告书》的“现场检查确认”栏上签字并允许其开始作业;

3、动土作业过程中,及时纠正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当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认真履行安全风险告知程序;

2、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作业QHSE指导书》、《申请报告书》,重点是施工现场、区域环境及施工方法的风险削减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审定的《申请报告书》中的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3、严格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动土作业前,认真组织对动土作业人员的安全告知和安全教育,重点讲清和说明危险点源、危险状况及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防护用品使用、逃生路线等;督促施工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和执行建设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和规定;

5、动土作业前和作业中,发现危及安全作业的隐患、险情等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6、动土作业时发生险情或事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避险和抢险,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

7、自觉维护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动土作业人:

1、动土作业人对动土作业的安全负直接操作责任,必须认真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土作业的风险削减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2、动土作业中涉及操作挖沟机、推土机等特种设备的动土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特种设备操作证;

3、在动土作业前,应核准动土作业的内容、时间、地点及要求,掌握报警和联络方式。

在接到动土作业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双方负责人、监护人、监督人均在场的情况下,方能进行动土作业;

4、在动土作业过程中,当发现不能保证动土作业的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动土作业;

5、按规定摆放动土作业设备,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6、熟练掌握安全措施、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动土作业监护人:

1、在动土作业负责人领导下,对动土作业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应全面了解动土作业区域和部位的环境特征、生产过程;熟悉地下工艺管道、电气仪表电缆的走向与方位;应熟练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和技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负责检查动土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对现场作业环境、作业区域内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准作业;

3、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4、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现场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动土作业负责人:

1、动土作业负责人是动土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2、动土作业前,应就施工方案、动土作业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动土作业人员进行技术说明和安全教育,重点讲清和说明危险点源、危险状况及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防护用品使用、逃生路线等;

3、认真督促监护人和作业人履行安全责任,落实《申请报告书》中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检查,确认措施落实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开始作业;

4、动土作业过程中,应及时纠正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当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审批人的责任:

1、动土作业审批人对动土作业负有管理责任;

2、生产专业负责人依据《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告知书》、《施工作业QHSE指导书》,重点审核《申请报告书》中施工现场及动土作业区域环境的主要风险、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准确性、全面性;

3、安全专业负责人重点审核动土作业中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作业程序

第十五条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动土作业必须先办理《申请报告书》,待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动土作业人、监护人、负责人及建设单位动土作业负责人、监督人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动土作业。

作业前:

1、确认审批后的《申请报告书》在规定时限之内。

2、建设单位动土作业监督人现场监查《申请报告书》中双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合格后在《申请报告书》的“现场检查确认”栏上签字。

3、建设单位动土作业负责人现场监查《申请报告书》中双方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在《申请报告书》的“现场检查确认”栏上签字,允许进行作业。

4、施工单位动土作业监护人、负责人现场监查《申请报告书》中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就施工方案、动土作业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动土作业人员进行技术说明和安全教育后,分别在《申请报告书》上签字,下达动土作业指令。

作业中:

1、施工单位动土作业监护人对动土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2、施工单位动土作业负责人对动土作业进行安全监查,及时纠正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当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建设单位动土作业监督人、负责人对动土作业进行安全监查,发现有违反《申请报告书》或其他“三违”行为的,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作业后:

1、施工单位动土作业监护人应对动土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现场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2、建设单位动土作业监督人应对动土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现场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区域内,应严格限制动土作业。

凡能通过其它方式完成的,应避免进行动土作业。

第十七条凡动土作业涉及其他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应作业的《申请报告书》,严禁以《动土作业申请报告书》代替。

第十八条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落实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动土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1、当地下情况不明时,应通过人工挖掘探坑的方式检查动土作业区域周边的地下是否存在管道、电缆等设施,严禁在地下情况不明时直接使用挖沟机、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

2、当动土作业区域内有运行的管道、电缆等设施时,应同管道、电缆等设施所属的单位一同,通过人工挖掘探坑的方式核对地下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实际具体位置,并在地下设施的上方设置警示桩、警示线等警示标识。

3、动土作业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进行,严禁使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进行作业。

在动土作业过程中发现不明电缆、光缆、管道或其他不能辨识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动土作业,并报告建设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4、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5、动土作业需截断道路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装置,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6、动土作业区域地表或地下发现有原油、轻烃等危险介质时,应首先确认动土区域内是否存在泄漏,待现场情况核实清楚,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危险介质或含有危险介质的土壤后,方可进行动土作业。

第二十条对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的安全要求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取挖地脚的方法进行,挖出的土方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应急通道和消防通道。

2、在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必须设置两个方向以上的逃生通道,对于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逃生通道的,应设置逃生梯等逃生装置,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

3、动土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架。

挖出的土方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坑、槽、井、沟边坡和固壁支撑应随时检查,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对异常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

5、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禁止人员站立、走动,禁止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如现场必需时,则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并保持良好通风。

发现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后,方可重新施工。

7、人员禁止在坑、槽、井、沟内休息,若存在多人同时作业或上下交叉作业时,应保证作业人员之间具有足够的安全间距,以防止工具伤人。

8、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自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按照先装新后拆旧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要求

1、作业前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

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2、埋地管道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土、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3、在埋地管道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二十二条动土作业区域所在位置的管理权限有交叉时,相关单位在《申请报告书》上会签,同时指定监督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报告书》是动土作业的依据,必须用A3纸打印,不得涂改、代签、复印,并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1年。

第二十四条禁止以下情况的动土作业:

(1)未制定《申请报告书》或未经审批的;

(2)负责人、监督人和监护人未到达现场的;

(3)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4)《申请报告书》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七章特别情况

第二十五条遇紧急情况时,可以口头方式确认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经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检查各项措施到位后,可采取紧急作业,事后再补办《申请报告书》以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内部所属各单位进行动土作业时,执行本单位QHSE作业文件中已有的相关规定即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原《天然气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管理实施细则》(庆油然安发[2007]8号)中第八章的“特种作业管理”中动土作业管理条款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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