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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技术规范书”指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规范部分,包括双方根据约定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3“采购文件”指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应答文件、询价文件及报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4“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5“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6“分包商”指根据合同约定,分包部分货物或技术服务工作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7“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1.8“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9“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1.10“货物缺陷”指合同货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合同货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包括危急缺陷、严重缺陷、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和家族性缺陷。

1.11“危急缺陷”是指合同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

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12“严重缺陷”是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13“一般缺陷”是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14“潜在性缺陷”是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5“家族性缺陷”指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型号、不同规格、不同系列或不同品种的电力设备或材料存在因相同工艺、相同材料或相同设计理念等因素造成的同一类缺陷。

1.16“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17“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8“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方指定地点。

1.19“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

1.20“召回”指卖方根据买方要求采取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缺陷。

1.21“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2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24“日(天)”指公历日。

1.2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日内”,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2.合同标的

2.1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和“技术规范书”。

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给买方确认。

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擅自变更供应商。

2.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3本合同项下的供货范围包括全部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2.4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进行修理或者以任何适当的方式进行补救,以保证买方能够以本合同约定的目的正常使用合同货物,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卖方还应当进行赔偿。

2.5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并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2.6卖方保证其依照本合同向买方交付的合同货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合同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性质的附属或者限制性权益,也不存在被任何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之情形。

卖方对货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

卖方依照本合同交付合同货物、提供服务及履行其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不会超越经营范围和方式,并不会违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承诺、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司法/仲裁机构对其的要求。

卖方保证买方不会因为合同货物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被提起索赔、指控或请求,否则,卖方应当就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安装、验收等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标记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验收费、保修期内备品备件费、卖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根据合同第18.2条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等。

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元。

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买方不承担因各种因素所导致的合同货物的制造成本上升而产生的价格上涨风险。

具体价格构成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3.2合同价格分预付款、发货款、到货款三次支付。

3.2.1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卖方凭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30%的预付款。

卖方收到预付款和经买方签字盖章确定的土建图纸后立即安排生产。

3.2.2发货款:

合同约定交货期20个工作日前,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60%的发货款。

卖方收到该款项后,按期予以发货。

3.2.3到货款:

合同货物到达现场后5日内,卖方凭到货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合同价格)和质保函(合同价格6%)向买方申请办理支付手续。

买方在收到以上资料1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10%的到货款。

3.3质保函。

质保函有效期与质量保证期限相同。

合同货物若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期满后15日内,买方向卖方无息退还质保函;若有质量问题,质量保证期满后扣除因卖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及买方其他损失费用后,剩余质保金无息退还。

3.4根据合同约定卖方需提交履约保证金但未提交的,买方将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作为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视为买方已向卖方支付同等金额的预付款,双方可互不再出具相对应的收据。

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预付款,卖方有权根据本条3.2款相关规定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3.5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3.6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中货物条目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

合同货物涉及不同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的,买方应告知上述信息,卖方按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应及时开具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到货检验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120日前送达买方。

逾期送达的,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1.1条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7买卖双方约定使用“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双方合同签约、执行及办理结算相关工作的信息系统,网址为:

“”,买方负责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卖方应及时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维护(如及时提交、确认、更新)合同签订、交货计划、生产进度计划、货款结算等信息。

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的,买方有权在卖方完成相关信息维护后支付相关款项。

4.包装运输

4.1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在包装物外表面醒目位置标明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重量、尺寸等信息,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

卖方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防盗的保护措施,对特殊部位及组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4.2合同货物运输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以及现场吊运、返厂检修等运输由卖方负责,并承担上述期间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

4.3卖方委托承运人送货,卖方人员未到现场的,卖方可以授权承运人办理交货事宜,交货时,承运人需向买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4.4合同货物严禁使用松木做包装材料(包括松木包装箱、线缆盘、垫木、固定支架等)。

如使用其它木质包装材料,卖方应在发货前通知买方,并到当地森林检疫部门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该证书必须随货同行,作为附随资料交付买方,并作为到货验收和入库凭据之一,否则买方有权拒收,且每批货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不低于5000元的违约金。

5.到货检验

5.1卖方应将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附有安全“技术规范书”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文件)随货物一并提交买方,否则视同延迟交货,且买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5.2本合同为“交钥匙工程”,合同货物的卸货、保管等由卖方负责,买方负责协调卸货场地。

5.3合同货物的实际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包括备品配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5.4合同货物进入交货地点,卸货于买方指定位置存放时,所有权归属买方。

5.5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将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检验。

如发现货物非因买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5.6上述检验为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均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按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5.7交货后,买方提供设备存放地点,卖方或其委托的设备安装承包方负责保管货物,货物如有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由卖方负责照价赔偿。

5.8卖方承担合同货物交货及经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安装、调试、验收

6.1卖方或委托其设备安装承包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安装、调试,并负责向当地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验收检验等工作。

6.1.1卖方委托设备安装单位必须是卖方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的单位。

6.1.2卖方应遵守买方或合同货物用户方的规章制度。

6.1.3卖方应文明安全施工,施工期间应确保居民安全出行;承担施工中的安全消防责任。

6.1.4合同货物未经检验或验收合格,卖方不得自行使用,否则,发生事故或出现问题由卖方承担责任。

6.1.5卖方负责清理电梯施工现场和清除相关废弃物。

6.2因卖方原因或卖方委托的设备安装承包方原因导致合同货物无法按时完成安装的,卖方应向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6.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或委托其设备安装承包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卖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

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6.4安装、调试、验收中,合同货物的本体或任何组件如有缺陷,卖方或委托其设备安装承包方应及时处理。

卖方或委托其设备安装承包方对合同货物缺陷的处理不能达到合同要求,买方有权退货。

安装过程中卖方或委托其设备安装承包方处理缺陷超过买方要求期限的,卖方应按延迟交货进行赔偿。

6.4.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有效进行指导安装、调试、响应不及时、所派人员服务态度差、服务质量差的,买方有权对卖方的行为进行通报并要求其改善。

6.4.2合同货物投运后,卖方的售后服务响应不及时、所派人员服务态度差、服务质量差的,买方有权对卖方的行为进行通报并要求其改善。

6.5在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当地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检验后,合同货物的损坏、灭失、丢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6.6在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中,买方应负责协助卖方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提供施工用房及用水用电,并按照卖方的安装施工图要求做好施工期间的协调工作。

买方有权向卖方收取合同货物安装施工过程至调试前的施工用电费用。

7.质量保证

7.1卖方应保证合同货物的生产厂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电梯生产许可,并具有《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规定的资质。

7.2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当地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检验并取得合格证之日起24个月(含本数),若卖方在采购文件中对质量保证期限做出更长承诺的,以其承诺为准。

在质量保证期终止之前,卖方应按有关规定对货物实行“三包”服务。

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上述质量保证期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

7.3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导致货物停运或货物存在缺陷影响正常运行时,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

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或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设备或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7.4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不少于40年。

因卖方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造成货物存在缺陷或出现故障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

7.5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

7.5.1修理

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

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日以内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本合同第11.1.3条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卖方修理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

买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13.2条执行。

7.5.2更换

卖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费用由卖方承担。

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30日以内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本合同第11.1.3条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卖方更换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

买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13.2条执行。

7.5.3退货

买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卖方,卖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安装现场。

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合同货物的货款并承担买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所有款项的返还应当在买方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30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卖方应当按照“返还款项金额×0.5‰×逾期退款天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7.5.4削价

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卖方应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

所有款项的返还应当在买方提出削价要求之日起30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卖方应当按照“返还款项金额×0.5‰×逾期退款天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7.5.5向第三方采购

买方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的货物,由此发生的差价、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卖方承担。

7.6买方选择以上任何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卖方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7合同货物存在家族性缺陷的,卖方应主动召回。

8.技术服务

8.1卖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书”的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选派技术人员并不得影响工作进度。

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8.1.1卖方根据合同派往现场参加开箱检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开箱检验中出现的问题;参加指导安装调试的人员应有合格的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合同货物试运行中的所有问题。

8.1.2卖方应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全部问题。

8.2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以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以内到达现场。

“技术规范书”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8.3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定,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合同货物;卖方如需对合同货物进行调试,应在现场监理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代表或买方的同意。

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定,买方有权提出更换违反上述安全规定或不符合要求的卖方技术人员,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技术人员。

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8.4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技术规范书”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

8.5若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与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费用由卖方或其分包商自行负担。

8.6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如有),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7买方有权将卖方的合同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8.8合同货物停运,需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卖方应全力配合买方恢复合同货物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

8.9合同货物投入使用后,卖方应当对其安全运营情况进行跟踪和了解,对合同货物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9.侵权赔偿

9.1卖方或其委托设备安装承包方在合同货物安装、维修、维护、检查、调试、试运行等工作中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伤害的,卖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防止第三方基于任何法律关系对买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请求。

9.2因合同货物的运转瑕疵和权利瑕疵,造成第三方基于任何法律关系对买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请求的,卖方将足额赔偿买方,避免买方对该等主张或请求的赔偿。

10.转让和分包

10.1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2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义务对外分包。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擅自分包的,卖方应承担不高于合同价格30%的违约金。

买方有权拒收分包部分合同货物并按照本合同第11.1.3条追究卖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0.3卖方应对所有分包事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买方对分包商的确认与否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买方的责任。

11.违约责任

11.1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1.1.1卖方违反第3.6条规定逾期送达发票的,每逾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应送达发票金额1‰且不超过1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送达发票金额的17%。

11.1.2因合同变更需退还发票或返还超付价款的,卖方应在合同变更30日内与买方相互配合办理红字发票手续或超付退款手续。

因卖方未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无理由拒绝办理红字发票手续、超付退款手续而造成结算滞后的,卖方应按对应发票金额×1‰×逾期交票天数,或者超付退款金额×1‰×逾期退款天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1.1.3卖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买方有权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天向卖方主张迟延交货违约金。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10%或者迟交合同货物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买方有权取消该批次供货,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可替代的货物,由此发生的差价、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卖方承担。

同时,买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13.2条执行。

11.1.4由于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货物不能在买方工程中按期投入使用的,逾期一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0.1%的违约金。

11.1.5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合同货物无法正常使用的,每发生一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2%的违约金。

11.1.6卖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买方进行赔偿。

11.1.7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

11.1.8买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的,按本合同第7.5.5条约定执行。

11.2买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卖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2.变更

12.1在合同执行期间,若非因卖方原因需对合同货物进行重大变更,或扩大供货范围的,或减小供货范围的,经买方许可由买方向卖方发送书面变更通知。

卖方接到上述书面变更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的意见,并与买方一起尽快完成对合同的修改。

买方的变更要求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

12.2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从以下方面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卖方应执行买方的变更要求:

12.2.1提前、推迟或暂停合同货物的交货,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

提前、推迟、中止及重新确定交货时间,合同双方应签署纪要或补充协议。

12.2.2在交货期15日前通知卖方变更运输方式、包装方式、交货地点及卖方需提供的服务。

12.3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12.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履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13.合同中止履行与解除

13.1合同中止履行

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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