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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知识手册

合同手册——目录

第一课:

所谓合同

什么是合同

备忘录或意向书与正式的合同有什么区别,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的标题有特定要求吗?

签订合同时的一般注意事项

第二课:

甲方乙方

对合同主体,也就是“甲方乙方”有什么样的要求?

与个人签订合同有什么限制吗?

什么是“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对方不是法人单位,但有营业执照,可以与其签合同吗?

对一个单位的资信调查应当包括哪些方面?

第三课:

合同条款

“标的(di)”是什么,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什么条款,如果缺少,有什么后果?

合同有无必备条款?

什么是无效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会影响合同双方的友好关系吗?

其作用是什么?

应如何约定?

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仲裁条款?

与外商签合同时,他们经常在合同最后来一句“本合同(协议)适用美国加州法律,所有争议将由美国加州XXX法院管辖……”之类的话,有什么作用,应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

什么是“格式条款”?

使用格式条款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什么是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法律效力如何?

合同应当约定“有效期”吗?

如何约定?

“质量异议期”条款有什么作用?

我们卖给用户产品时在合同中约定“质量异议期为一个月”,是否就可以认为一个月后产品出问题我们就可以不负责任了?

法律上所说的“代理”与我们业务中经常使用的“代理商”一词是同一含义吗?

第四课:

签字盖章

什么是“要约”,它的效力如何?

什么是“承诺”?

“承诺”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合同什么时候成立生效?

对方在合同上签字后传真到我方,没有再给合同原件,我们手中的合同传真件有法律效力吗?

一份合同谈了很长时间,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就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一定要经过公证吗?

对合同签字人是否有职位方面的特定要求,比如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才可签字?

什么样的章不能用来签合同?

签约时,对方要求我们出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有什么特定格式吗?

应如何使用?

某公司与我们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是没有加盖任何印章,只有该公司某业务代表的签字,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第五课:

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合同履行中注意随时了解掌握对方的资信情况有什么作用?

确保合同得以履行的重要方式—定金

什么是不可抗力?

若发生不可抗力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变更合同内容有什么条件?

自家房屋出租,与房客约定租期一年,租期未满时表弟来京工作,无房可住。

如何与房客提前解约以便表弟入住?

我们公司采购了一批机器,但对方逾期了很长时间仍未交货,我们该怎么办?

第六课:

解决纠纷

打官司好象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过期失效”,是吗?

“打官司”的时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怎么计算?

可以自己选择打官司的法院吗?

解决纠纷时,有些公司会选择“仲裁”方式,与一般的诉讼方式相比,仲裁有什么利弊?

法院的调解书有什么效力?

如果想反悔,能不能上诉?

什么情况下可以仲裁?

如果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一方已经申请了仲裁,另一方还能再向法院起诉吗?

没有合同可以打官司吗?

如何确定合同文档的保存期限和范围?

第七课: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如何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卖方应当对标的物承担什么样的权利担保义务?

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忘了约定交货时间,如何处理?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卖给乙20台某种型号的打印机,但未写价格。

甲交货时该种打印机市场价格下跌了近100元,问乙应按什么价格付甲货款?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买卖合同如何处理?

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在什么时间内检验?

通过检验对标的物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代销与一般的买卖有什么区别,应注意什么问题?

最终用户(消费者)从经销商处购买的产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只能向原厂商索赔?

第八课:

其它合同

公司、企业之间可以借贷吗?

我公司因办公用房紧张,欲在中关村租房,经了解有一处房屋不错,但房主已将其抵押给银行,我公司还能租用该房吗?

什么是OEM合同?

签订OEM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将货物交给运输公司后,若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失由谁承担?

如果是由洪水造成的货物损失又应该由谁承担?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开发的成果属于谁?

第一课:

所谓合同=返回=

概要:

>什么是合同

·如果说市场是一个庞大的网络,合同就是网络线路

·合同就是当事人为自己设立的法律

·合同形式之所以重要,主要在于它的“证据”作用

>备忘录或意向书与正式的合同书有什么区别,有法律效力吗?

·备忘录、意向书不是合同,仅表示了一种意向

·并非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主要内容均已明确,就不要再用“备忘录”、“意向书”的名称

>合同的标题有特定要求吗?

·合同标题的作用有两点

·合同标题应与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合同标题不要出现诸如“草案”、“讨论稿”、“99版”等字样

>签订合同时的一般注意事项

·对合同另一方的签约资格和资信进行充分调查

·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确保合同标的不违法

·……

什么是合同=返回=

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可能是使用最频繁的词汇之一。

到底什么是合同?

简单地说,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也就是当事人就有关的交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说市场是一个庞大的网络,合同就是联结各网络结点的网线。

作为这个网络正常运行的基础,它不仅保障着交易的顺利进行,更对维护一个正常、有序的市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法律意义上说,合同就是当事人为自己设立的法律,它起着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的作用。

签了合同,就应当全面履行,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后果。

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传真形式,随着Internet发展,又有了电子邮件及电子商务等形式。

合同形式之所以重要,主要在于它的“证据”作用,就目前我国的司法状况而言,口头形式、传真形式及电子邮件均难以有效地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因而合同的书面形式仍具有重要意义。

“协议”与“合同”在法律上属于同义词。

备忘录或意向书与正式的合同有什么区别,有法律效力吗?

=返回=

毫无疑问,备忘录、意向书不是合同,它仅反映了交易双方谈判的阶段性成果,或仅表示了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意向。

通常备忘录、意向书不具备一份合同所需要的必要条款,它可能仅仅表达了当事人希望合作或交易的一种意向,但还没有就交货的数量、时间、付款等具体事项进行磋商,或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诸如价格、数量等方面存在分歧,由此可见,备忘录、意向书是订立合同的中间过程,合同此时还没有成立。

虽然备忘录、意向书不是合同,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它并非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它的作用主要有:

◆可以用来解释正式的合同;

◆可以巩固谈判的阶段性成果,以便于最终合同的达成;

◆故意违反备忘录、意向书,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的主要内容均已明确,可以执行,那么就不要再冠以“备忘录”、“意向书”的名称(除非明确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将可能因误解而产生纠纷。

合同的标题有特定要求吗?

=返回=

许多人认为合同标题无关紧要,明明是一份劳动合同却冠以“委托协议”之名,本是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却以合作协议代之,甚至很多人不论什么合同,统一以“合同”、“协议”命名了事。

实际上合同标题并非可有可无,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用来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所谓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名称的合同,这种合同即使某些条款约定不明,也基本上有法可依,而无名合同只能参照相关合同执行,有时并不能准确表达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

◆用来解释合同。

合同的名称明确了合同本身的性质,也就确定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及适用的法律。

对于一份标明“委托加工”的合同,将从加工承揽的角度去解释合同内容,而不会以买卖合同来解释合同内容。

对于合同标题,有以下两点问题应予注意:

◆合同标题应与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否则通常会有两种后果:

一是合同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按合同的内容来认定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因此应当承担的责任;二若根据合同内容难以确定合同性质,则会以合同的标题来认定合同性质,从而可能使合同难以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标题不要出现诸如“草案”、“讨论稿”、“99版”等字样,否则将影响合同的效力。

签订合同时的一般注意事项=返回=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对合同另一方的签约资格和资信进行充分调查;

◆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确保合同标的不违法;

◆合同文字表述准确、清楚,语言精炼;

◆充分协商,保证双方对合同内容没有重大误解;

◆履行必须的程序和手续,法律有特殊要求的,应报经有关的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

◆使用有效的印章,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明确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重要合同还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总之,合同签得好,一方面可以降低产生纠纷的概率,另一方面,即使发生纠纷,也为迅速解决问题创造基本条件,并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二课:

甲方乙方=返回=

概要:

>对合同主体,也就是“甲方乙方”有什么样的要求?

·以下这些单位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主体……

·有两个问题必须要注意……

>与个人签订合同有什么限制吗?

·个人在法律上称为“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

·并非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亲自订立合同

>什么是“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法人是一种组织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权利的自然人

·法人的特征和其法律分类

>对方不是法人单位,但有营业执照,可以与其签合同吗?

·这通常是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合同

·但是应当注意……

>对一个单位的资信调查应当包括哪些方面?

·资格审查

·信用审查

·如果对方是外国公司或企业……

对合同主体,也就是“甲方乙方”有什么样的要求?

=返回=

除个人以外,作为合同主体的甲方乙方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单位或组织,一般来说,以下这些单位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主体:

◆公司、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包括公立学校、科研院所、新闻机构、医院等。

◆机关法人。

就是指政府机关。

◆社会团体法人。

包括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商会、宗教团体等。

◆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典型的有分公司、营业部等。

◆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

在以上这些合同主体中,我们在签约时经常碰到的是以法人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各种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另外,合伙企业的特点是以合伙人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则以个人或家庭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有两个问题必须要注意:

◆法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内部机构或部门,如某公司的财务部门、某产品事业部等不能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法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取得法人单位的授权。

与个人签订合同有什么限制吗?

=返回=

“个人”在法律上称“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

自然人不论年龄大小,精神是否正常,都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但是,由于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限制,又并非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亲自订立合同。

通常应注意下列三种情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或精神病人)不能自己订立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或配偶等)代理其订立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6岁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只能订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其他合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行订立合同。

什么是“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返回=

法人是一种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人”,法人不同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权利的自然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所以可以说“某人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能说他是“某公司的法人”。

法人不同于个人(自然人),法人具有如下特征: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其内部成员的死亡或者离开并不影响法人的存续。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法律分类上,法人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主要是一些基金会,社团法人又可简单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最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单位就是公司、企业法人;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单位主要有国家机关和协会、学会等各种社会团体。

对方不是法人单位,但有营业执照,可以与其签合同吗?

=返回=

不是法人,但有营业执照,通常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对企业法人来说,分支机构主要是指分公司、营业部、经营部等,比如我公司的联想电脑阜成门专卖店在法律上就是公司的一个营业部。

其中分公司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典型形态。

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有营业资格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条件,但却可以在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民事活动。

当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合同,但一定要注意与该分支机构所签合同不要超出其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的限定,并注意根据其登记的营运资金判断该分支机构的规模,不要签订标的额过分高于其登记注册资金的合同。

虽然法人的分支机构一样可以签订合同,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注意尽量与法人单位签约,降低商业风险。

对一个单位的资信调查应当包括哪些方面?

=返回=

在与他人签订合同之前,资信调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环,通常,对一个单位的资信调查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对签约主体资格的审查和对签约主体信用的审查。

审查签约主体资格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审查其营业执照;

◆审查其是否持有有关的经营许可证;

◆对法人分支机构,应注意其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及营运资金;

◆法人自行设立的内部机构或部门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经济合同。

◆对签约经办人资格进行审查。

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代理人签订合同是否有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范围内订立合同;代订合同的是否有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

持有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视为有代理权。

如果对方是外国公司或企业,则相应地应当:

◆调查其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通过查阅其公司章程或(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了解其有效的签字人——执行董事名单;

◆签约人不是执行董事的,审查对方出具的授权书是否为执行董事签发;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否经所在国家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盖章并不能证明已获授权,应以执行董事的签字为授权证明。

审查签约主体信用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技术实力和人员素质;

◆资金情况(注册资金和银行帐号的实有资金情况);

◆营运情况(原材料、生产能力、库存、进货渠道、销售方式);

◆履约信用审查(近期履约情况调查)。

第三课:

合同条款=返回=

概要:

>“标的(DI)”是什么,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标的=买卖、交易的东西

·是一切合同必备的条款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什么条款,如果缺少,有什么后果?

·一般包括三个内容“谁来做”、“做什么”和“怎么做”(附表)

·不同的合同根据其性质需要订立不同的条款

>合同有无必备条款?

·缺少一般条款的合同是不完整的,履行时容易产生争议

·合同的很多条款都可以依法推定

·工作中应当注意不要轻易出具一些所谓“简单”文件

>什么是无效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有……

>违约责任条款是“伤和气”条款吗?

其作用何在?

应如何约定?

·作用一:

确保对方履行合同,

·作用二:

为索赔铺平道路、确定标准。

·违约责任条款可以这样约定……

>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必须明确指明“仲裁机关

·与外商签约时应尽量指定国内的仲裁机关

>与外商签约时的有关法律问题

·“法律适用”和“管辖法院”

·在什么地方“打官司”的问题一定要坚持

>什么是“格式条款”?

使用格式条款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格式条款有两个特征……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什么是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效力如何?

·免责条款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承认其效力

·违反合同诚信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无效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合同应当约定“有效期”吗?

如何约定?

·笼统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其实是一种不甚规范的做法

·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质量异议期”条款有什么作用?

是否可以排除厂家对用户的责任?

·质量异议期后,卖方不再向买方承担交货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不能排除厂家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法律上所说的“代理”与我们常说的“代理商”一词是同一含义吗?

·“代理”一词的法律意义是……

·“代理商”是美国法律的一个概念

·所谓的“代理商”称为“特约经销商”更为妥当

“标的(di)”是什么,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返回=

我们在翻阅有关的法律专业书籍时经常会看到“标的”这个词,作为特定的法律用语,教科书对“标的”一词解释为“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

实际上其文字本身意义更有助于我们理解,标——目标,的——目的,“标的”就是你要买卖、交易的东西罢了,具体的说,电脑、房屋、专利技术、工程项目、运输服务都可以是标的。

标的是一切合同必备的条款,没有标的,合同无法成立,当事人之间亦不可能建立合同关系。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什么条款,如果缺少,有什么后果?

=返回=

简单说,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谁来做”、“做什么”和“怎么做”,另外为了确保合同能够切实履行以及顺利解决双方的争议,合同中又需要约定“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如下表所示:

合同条款

范例

谁来做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甲方:

A公司,乙方:

B公司

做什么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

电脑X台,每台XXXX元,具体配置……

怎么做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付款时间;交货日期;交货地点;验收时间及方式……

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或乙方逾期交货,应支付违约金……

争议解决办法

双方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审理裁决。

◆合同双方的名称和标的、数量、价款等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合同根本无法成立;

◆如果缺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合同就将成为一纸空文,难于执行或者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条款看来可能不是必需的,但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它们的作用可就大了。

另外,不同的合同根据其性质需要订立不同的条款,比如租赁合同中一般会约定“租赁期限”,而买卖合同则根本不需要此条款。

合同有无必备条款?

=返回=

一般说来,上题中所列的几项条款都是订立合同所需要确定的内容,没有这些内容的合同是不完整的,履行时也容易产生争议。

但是,这并不是说合同中只要缺少上述几项条款中任何一项就无效,新的《合同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促成交易”。

一份合同,只要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标的”和“数量”,合同的其他条款即使没有明确约定,仍有可能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比照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或参照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来推定,这样的合同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应当注意不要轻易出具一些自认为无关紧要的“简单”文件,因为这些文件很有可能形成有效的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

什么是无效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返回=

无效合同就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无效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从合同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比如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以侵吞国有资产为目的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比如某企业的采购人员与另一单位串通将次品作为合格产品购入,因此而签订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对合同方式做手脚来偷逃税款;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比如甲租房给乙开设赌博场所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行政法规并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是强制性规定的含义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做、应当做或不能做”的行为,并不包括“可以做”的行为。

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不外乎以下几种: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因恶意串通合同所得财产应当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会影响合同双方的友好关系吗?

其作用是什么?

应如何约定?

=返回=

大家都说和气生财,但“生意场上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

如果因为觉得“伤和气”就不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等到对方真正违约的时候,你也许会发现如果早约定了违约责任该是多么重要。

虽然不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一样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是一则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约定,二则法律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充分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所以违约责任条款,特别是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额度或计算标准还是应当由当事人明确约定。

概括而言,违约责任条款的作用一是确保对方履行合同,二是作为对违约行为的威慑,在对方违约时,为索赔铺平道路、确定标准。

违约责任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逾期履行责任。

如“逾期付款”、“逾期交货(完工)”等。

◆不完全履行或履行不合格责任。

典型的有“部分交货”、“品质不符合同约定”等。

◆不履行责任。

如“单方取消合同”等。

比如一份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这样约定:

◆买方逾期付款或卖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达15日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数量的,应当予以更换或补足,不能更换或补足的,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偿付买方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因更换或补足造成逾期交货的,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不能付款的,应偿付另一方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仲裁条款?

=返回=

一些技术性比较强的合同,比如技术类合同、工程类合同经常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与一般的约定诉讼法院不同,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注意:

◆仲裁条款必须明确指明“仲裁机关”。

应当使用仲裁委员会名称来指定仲裁机关,如“由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其有效仲裁规则对本合同争议进行仲裁”。

否则仲裁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切勿使用“本合同争议交有关单位仲裁”或“在当地仲裁”等字眼,这样的仲裁条款不要也罢;

◆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

如“双方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的约定是无效的。

另外,与外国公司签约时,合同基本上都要约定仲裁条款,这种情况下,应当尽量指定国内的仲裁机关,如果不行,也可以指定香港或新加坡的仲裁机关,下面列出一些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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