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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医院“科教兴院”战略,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创造优良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氛围,促进医院重点学科、优势专业的发展,培养一批高层次医学拔尖人才,将我院建设成现代化的创新型医院,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级科研项目为依托,加强医院科研工作平台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依靠科技创新带动医院快速发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包括:

科研计划管理、科研成果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和科学技术奖励四部分。

第一部分科研计划管理

第一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计划管理包括课题申报与立项、实施与管理、审查与结题。

(一)医院主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科研处。

科研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日常科研管理,负责编制医院科研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管理计划实施、科研经费使用及结题审查。

(二)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科研项目申请进行审查、筛选、论证和提出修改意见。

(三)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科研档案收集整理。

第二条大力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的发展,采取倾斜政策优先支持重点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的申请项目。

提倡国际、国内及科室间协作,注重保持科研的连续性和创新性,努力提高课题层次,逐渐形成我院的科研优势。

第三条科研项目周期:

应用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条科学研究项目来源

(一)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二)国家863计划、973计划、攻关项目和国家各部、委、局下达的研究项目。

(三)国家及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课题。

(四)省科技厅、教育厅、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局、和其他委、厅、局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

(五)与社会各单位合作的项目(包括委托、协作、联合、攻关、咨询等)。

(六)设立院长课题孵育基金,每年15项左右,每项资助额度6万元。

(七)设立院长奖励研究基金,对SCI论文、省部级以上奖励获得者给与奖励研究基金。

第五条研究项目申报要求

(一)研究目的明确,内容具体,题目与内容相一致。

(二)研究内容新颖,有创造性,有一定技术难度。

所用指标先进,研究起点高,预计可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立题有足够的信息量和充分的依据,课题设计科学严密,技术方法先进可行、实验手段、动物、试剂符合标准,样本量满足统计学要求,分析、判断、推理合乎逻辑,研究结果具有可重复性。

(四)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技术力量强,能胜任研究工作,具备基本的实验研究条件和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进度安排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组织措施落实。

(五)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选题要瞄准国际前沿,结合国情特色及学科优势,突出创新性,并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临床应用及开发研究要向高新技术、大项目及产、学、研结合方向倾斜,注重开发及推广应用。

(六)院长课题孵育基金申报要求:

1.资助对象为40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下的中青年。

2.已有正式立项课题的人不能申报。

3.申报人只能获得院长课题孵育基金一次。

4.有研究思路、课题设计优秀,无研究基础的课题也可予以资助。

5.经组织专家评审后立项。

6.获得者必须在课题批准后两年内获得省级或以上的课题,并发表核心期刊或SCI论文Ⅰ篇以上。

(七)限项课题申报原则

1.一年内获得1项国家自然基金或发表2篇SCI文章的课题组可获得当年1个限项课题申报名额。

2.博导、泰山学者只能申请省级及以上限项课题。

3.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课题者不得申请限项课题。

4.有两项在研课题者不得申请限项课题。

第六条医院鼓励和支持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申报科研项目。

对执行计划且完成情况好的科室和个人、重点学科、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以及具有冲击博导实力和海外经历的科技人员所申报的课题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接到上级拟立项目通知后须及时与计划下达部门签定合同(协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签定合同后,应到医学研究中心领取《实验记录本》。

(二)各科室与社会企事业单位联合、协作的科研项目,双方明确承担的任务和责任,经医院审查后签定合同,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三)凡列入计划管理的各项科研经费,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科研处、财务处公章的《医院科研课题专项经费账簿》办理开支手续。

凡列入计划的科研项目,医院给予科研经费配套支持,除上级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以医院名义立项的配套减半:

1.凡列入国家级计划的有资课题,医院按照国家资助额度20%匹配经费;

2凡列入省攻关计划或者其他部级计划的有资课题,医院按照资助额度40%匹配经费;

3.凡列入省自然基金及省卫生厅计划的有资课题,医院按照资助额度100%匹配经费;

4.科研配套经费在上级划拨基金用完后方可予以匹配:

5.课题负责人调离医院的,医院不配套经费,已经配套的收回剩余配套经费。

(四)院长奖励研究基金资助原则:

1.院长奖励研究基金资助经费只能用于科学研究,不能用于个人奖励。

2.2分以下SCI文章1分奖励研究基金1.5万元,2-5分文章1分奖励研究基金

3.5万;5-8分文章1分奖励研究基金4万;8分以上1分奖励研究基金6万。

3.省级科研二等奖(包括省科技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发明奖)10万/项,省一等奖50万/项,国家二等奖(包括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200万/项,国家一等奖1000万/项。

(五)获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组,必须按计划规定的内容、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各级科研项目获得立项后,在科研处及财务处监督管理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有支配使用权。

原则上,应先从上级经费中支出。

经费不足方可从医院配套经费中支取。

(六)在各类科研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

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终止计划实施,延长年限等事项,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科研处审查后上报计划下达部门,获批准后方可变动。

(七)科研计划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变更,确因特殊情况,如调动、出国、病休等,不能继续组织完成项目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及调整建议,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批。

(八)课题组成员应保持稳定,尽量与计划合同书一致。

因实际工作确需调整的,应在课题鉴定之前半年以上提出。

(九)科研计划项目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反映。

科研处根据情况可建议予以撤消或终止,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批。

(十)研究计划执行中,除上级立项部门要求填报的科研计划项目进度调查表外,科研处将定期对在研课题进行进度调查,由课题负责人(在计划执行期间的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如实填写《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调查表》。

调查所得结果将作为科研经费配备、是否继续支持研究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计划进度或根本无法进行研究的项目组,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终止项目、撤消计划或收回已拨科研经费等处理,两年内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课题。

(十一)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课题的学术、技术、经费及研究任务的完成等全面负责,课题组成员做到科学分工,团结合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务。

第八条审查与结题

(一)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整理研究成果资料,,认真总结并形成技术报告,同时提交《实验记录本》,经科研处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结题。

第二部分科研经费管理

第九条经费来源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一)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各科室或个人经医院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三)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投入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工程技术中心经费。

(四)与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五)医院对上级科研课题的配套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及各种科研奖励经费等。

每年医院科研经费预算不少于医院上一年度总收入的2%。

(六)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七)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新产品研制开发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仪器设备费:

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二)科研材料费:

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三)协作费:

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

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3.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医院配套经费不能用于参加学术会议);

5.鉴定费用:

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6.交通费:

用于联系科研业务的交通费。

(五)科研劳务费:

可提取上级资助经费数额的15%,用于劳务支出。

(六)科研管理费:

从医院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经费中提取5%作为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与科研鉴定补助费、专利申请费、管理人员培训等与科研管理有关的支出。

(七)其他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第十一条经费管理凡列入医院计划管理的各项科研经费,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财务处、科研处公章的《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科研课题专项经费账簿》办理开支手续。

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财务处单独设帐核算。

经费开支按医院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一)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研处统一管理,财务处进行核算及监控,违犯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课题配套或资助经费等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惩处或相关规定处理。

(二)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周密计划,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使用及报销程序

(一)用于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如科研材料费、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学术交流费等,按照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领导及规划财务部签字后报销。

数额较大的,由院长签字审批;

(二)科研用试剂费大于2000元的,需办理出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

(三)与科研有关的食宿招待费用、飞机票、出租车票等科研业务费用在课题结题期间一次性统一报销,应由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长签字后,按医院相关规定办理。

总量不超过课题计划预算或课题总经费20%;

(四)科研劳务费:

凡获得上级科研经费资助的科研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照上级资助经费的15%比例提取科研劳务费,用于支付与该课题有关科研人员的劳务支出。

(五)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室(所)和实验室的经费开支,按照有关规定按计划开支,报销程序同课题经费。

(六)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学科、实验室或课题负责人申请,科研处审核报医院研究同意后,由医学工程部按照医院的有关程序办理。

(七)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医院有关规定由医学工程部登记办理出入库手续,作为科室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报销。

设备归医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不计算科室设备折旧。

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归项目承担科室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八)因科研出差需要借款者,凭借款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

(九)对于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

(十)课题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结余经费管理科研项目按计划鉴定结题后,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研究新课题,如不继续深入研究,也不开辟新课题,其剩余经费中纵向经费的20%奖励给课题负责人,其余转入医院科研管理费。

第三部分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持有权归单位。

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

如需转让,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查,报请医院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中城将

第十六条科研成果推广形式包括:

发表论文、学术会议交流、专题讲座、进修、举办学习班、召开现场会、技术咨询服务、成果转让、联合生产等。

不同类型的科研成果,应选用适宜的推广形式和确定适当的推广范围。

第十七条根据科技成果的性质申报不同渠道的奖励。

申报奖励前,科研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填报奖励推荐书,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科研处签署意见后统一申报。

由多个单位联合完成而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课题负责人负责协调参研单位和参研人员的排序,达成一致意见后加盖各参加单位公章认可。

第十八条获奖成果主要研究人员的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晋职以及评选先进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外应严格保守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科技成果归档整理后,由医院综合档案室负责保管,具体按照国务院《科学档案工作条例》和卫生部《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及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在科技方面为我院争得荣誉且以xxxx医院或者xxxx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作者的科技团队和科技个人。

奖励分为课题立项奖、科研成果奖、获奖成果奖、专利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奖、著作奖、论文发表和收录奖等。

第二十一条本奖励每年度进行一次。

本着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在科技活动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做公开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课题立项奖对申报上级科研计划新立项的课题及横向课题,从医院匹配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与管理费:

国家级纵向经费10%,省部级纵向经费6%,厅局级纵向经费4%;横向课题提取经费的8%;医院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从各级课题匹配经费提取5%作为科研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获奖成果奖︰获得上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等),医院根据获奖级别,再给予相应的奖励。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科技奖励者,医院按照该成果获上级最高奖励的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的科研成果或省部级最高奖,医院给予课题组50万元奖励。

(二)获省部级一等奖奖励的科研成果,医院给予课题组30万元奖励。

获省部级其他级别奖励的,医院按照1:

1比例进行奖励。

(三)获厅局级一等奖奖励的科研成果,医院给予课题组2万元奖励。

获厅局级其他级别奖励的,医院按照l:

0.5比例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科技专利发明奖当年度被国家专利局正式批准并获得专利证书,且第一权利人为我院的各种专利项目(即职务发明),均可获得医院科技专利发明奖:

(一)发明专利,医院给予4000元奖励;

(二)实用新型专利,医院给予400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奖瞋凡我院的职务发明专利和职务科技成果列入厅局以上各类推广计划,医院奖励课题组1000元;凡我院的职务发明专利和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后取得收益的,课题组可从纯收入(转让费减去研究过程中的投入部分)中提取50%作为奖励,其余部分划入院科研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著作奖凡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的著作,发行量在2000册以上者,第一主编或主译可获得奖励。

100万字及以上奖励10000元,50~100万字奖励5000元,50万字以下奖励2000元。

第二十七条论文发表和收录奖为鼓励发表高水平的科研论文,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给予论文通讯作者(未注明者,视第一作者为通讯作者)一定的奖励。

第一作者为我院在职人员而通讯作者为外单位的奖励减半,但第一作者标注单位非xxxx医院和xxxx医院者不奖励。

(一)被《科学引文索引》(SC)、《工程索引》(EI)或《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按照一定的梯度递增奖励:

影响因子IF>2的部分,按每个影响因子6000(原5000元)元奖励;1≤IF≤2的部分,按每个影响因子4000(原2000元)奖励;IF<1的,按3000(原1000元)元奖励。

(二)凡发表在中华系列杂志、部分无中华系列杂志学科的最高级别专业杂志以及护理专业国家级专业杂志的论著每篇奖励1000元。

(三)同一篇论文按高级别奖励,不重复授奖。

第二十八条上级颁发的奖金,如数全额发放到课题组,医院不做任何截留。

第二十九条奖金由项目负责人领取并负责分配。

奖金的分配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原则上按照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指课题组成员)不低于70%,其他有关人员30%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条凡在科研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一经查实追回其所获奖金,取消其自获奖年份起五年内报奖资格和获得科研课题匹配资金的权利,并按照医院有关文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部分科研支撑管理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原则

按以下顺序优先分配研究生招生名额:

(一)一项新上国家级课题者可连续两年获得优先招生资格。

(二)一年内两篇SCI(或一篇5分以上)者。

(三)新当选研究生导师者。

(四)新上省级课题者。

(五)连续两年或者上年度未招收研究生者。

(六)博士生导师以招收博士研究生为主。

(七)未按期完成课题者暂缓研究生招生。

(八)未按要求完成研究生教学、培养计划者暂缓研究生招生。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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