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docx
《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初稿)
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初稿)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其初步设计需要调整,甚至因项目初步设计调整影响到项目计划和预算调整等行为。
为切实规范项目设计变更,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提出意见如下:
一、设计变更的条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因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调整,文物保护、地质影响等导致项目初步设计变更或项目区地块用途改变的;
2、因洪涝灾害、常年水位增高、泥石流、盐渍、地面沉降、土地污染等造成项目区地块难以实现设计用途的;
3、在项目实施前,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组织资金和人力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投入,为避免重复,需要设计变更的;
4、项目实施中,结合项目区实际和当地群众的要求对个别单项工程进行的局部调整导致设计变更的。
二、设计变更的原则
1、设计变更应遵循“实事求是、优化完善、大稳小调”的原则,需要设计变更的,要符合设计变更条件,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况。
不得以设计变更为名,削减项目工程量和投资,投机取巧,套取国家资金。
2、设计变更应确保实现各项建设任务,工程建设标准不降低;工程质量无隐患。
3、设计变更中,不应对项目预算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有较大相互调整。
设计变更导致项目资金增加的,国家不再追加预算,增加部分由地方自行解决;变更导致项目资金节余的,节余资金返回国库。
4、设计变更不应频繁发生,一个项目只能进行一次设计变更。
三、设计变更的类型
按照项目工程和资金调整的数量和比例,将变更划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项目撤销三种类型。
(一)一般设计变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1、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投资增减变化额小于5%,或工程量增减变化量小于10%的;
2、对项目预算所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之间调整幅度在5%以下的;
3、项目的部分工程位置和设计标准发生较小变化,且相应工程量及投资变动较小的。
(二)较大设计变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规模占项目建设总规模的比例小于10%的;
2、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投资增减变化额大于5%小于10%,或工程量增减变化量大于10%小于15%的;
3、对项目预算所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之间调整幅度在5%以上10%以下的;
4、个别主体工程布局和设计标准发生明显变化的。
(三)项目撤销重大变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项目:
1、地貌类型改变的、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低于项目计划的;
2、项目变更规模大于项目建设规模10%的;
3、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投资增减变化额大于10%,或工程量增减变化量大于15%的;
4、变更设计弄虚作假;
5、项目主体工程布局和设计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
6、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落实或其它原因致使项目不能开工一年以上的;
7、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把已有的工程量变更为拟新增工程量,或调减工程量,以套取国家资金为主要目的,或者存在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设计变更的审批
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项目撤销由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一)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
1、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上报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设计变更的内容应征得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同意。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设计变更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设计变更内容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国土资源部及财政部审批。
上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
1、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逐级上报。
设计变更的内容应征得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同意。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设计变更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设计变更内容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上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项目撤销审批
1、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项目撤销申请,详细说明项目撤销前的基本情况和撤销的原因,逐级上报。
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撤销申请后,对符合撤销条件的,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将撤销项目联合上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3、项目撤销批准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监督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下达的项目预算资金全部就地上缴国库,上缴凭证(复印件)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4、如果发现严重违规等行为,省国土资源厅可会同省财政厅直接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出项目撤销申请。
撤销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计,尚未使用的项目资金就地上缴国库,上缴凭证(复印件)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设计变更材料(有关要求详见附件)原则上由原项目设计单位编制,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编制单位对变更材料承担相应责任。
五、有关要求
1、设计变更应先批后变,设计变更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发生的费用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发生的费用不得纳入决算。
3、设计变更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不得以设计变更为由擅自延长项目竣工时间。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能力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4、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设计变更相关资料作为项目实施检查、竣工验收的依据。
附件:
1、设计变更材料目录及要求;
2、设计变更表。
附件1:
设计变更材料目录及要求
1、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设计变更的原因及依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可行性论证比较情况;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费用增加或减少;变更引起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变化;变更引起的工期提前或延长等;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对原权属调整方案的补充、说明。
2、因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等原因致使设计变更的合法、有效和必要的证明文书。
3、设计变更情况表(见附件2-1)。
4、设计变更前后工程量和投资变化对照表(见附件2-2)。
5、有关设计变更的说明、图纸、计算资料及原设计相应资料。
设计变更的图纸参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要求编制,比例尺不小于原设计的比例尺。
6、变更部分原申报预算书及变更后该部分工程预算书。
7、设计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见附件2-3)。
8、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充、完善后的权属调整方案出具的意见。
9、较大设计变更中,属于项目建设区位调整的,新建地点要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全部项目报件。
附件2-1:
设计变更情况表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预算价(万元):
工程合同价(万元):
变更原因及内容(可另附):
变更部分预算价(万元):
变更部分核定价(万元):
项目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设计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2:
设计变更前后工程量和投资变化对照表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量
预算(万元,%)
备注
单位
变更前
变更后
增减量
增减量占变更前的比例
变更前
变更后
增减量
增减量占变更前的比例
工程量
规格
工程量
规格
土地平整
农田水利
道路工程
其他工程
设备购置
附件2-3:
设计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单位:
公顷
地类
初步设计确定的情况
设计变更后的变化情况
原土地利用现状
规划的土地利用结构
变更后的土地利用结构
③-①
③-②
①
②
③
农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地
未利用土地
其他土地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