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司公案皇明诸司公案续廉明公案传 明 余象斗编述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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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司公案皇明诸司公案续廉明公案传明余象斗编述3

第五卷    爭占類

     李太守判爭兒子

  揚州民勾泰,家頗饒足。

年四十,止生一子,已三歲矣,甚愛惜之。

一日偶出,路逐群兒戲,迷不知歸,呱泣於途。

人過者亦不之顧。

一光棍見此兒手帶銀鐲,自泣良久,又無人攜抱,料是迷失歸途者。

乃去抱之曰:

「吾與若歸。

」此兒泣久,得人提抱,自然泣止。

彼即抱出城外十餘里。

有一富民趙奉伯,年老無子。

光棍將此兒賣與之,得銀二兩而去。

奉伯與妻鄭氏,撫愛此兒如親生無異。

勾泰四處出賞帖尋求,不能得見。

過了一年,適往城外去取苗租,經奉伯門首過,見此兒在門外嬉戲。

勾泰細看之,愈似己子。

呼其乳名,兒亦知應。

久看之,兒亦似認得熟人,漸與勾泰狎近。

乃問其近傍人曰:

「此誰家子?

」傍人曰:

「此趙奉伯之子。

」勾泰曰:

「彼親生的抑是抱養的?

」傍人雖知是養子,只為之迴護,曰:

「自然是親生的,你何須問他?

」勾泰不信,逕入奉伯家曰:

「我有兒名一郎,舊年三歲被人抱去。

今你此兒是我兒也,須當還我。

」奉伯曰:

「老兄好差,你舊年失兒,我兒是從幼親生的,安得云是你兒?

天下兒子同面貌者何多,休得要癡想也。

兒子豈是妄占得的?

」勾泰曰:

「緣何與我甚熟,呼他名又應?

」奉伯曰:

「我兒常不擇生熟人,都與他習熟,他亦名作大郎,故你呼一郎亦應也。

老兄乃痛傷而迷耳,何故若此癡也?

」勾泰口爭不得,心不能捨,即往府告曰:

  「狀告為取子續宗事:

泰年逾四十,止得一子,乳名一郎,宗桃實攸。

舊年三歲,門外嬉游。

陡遇敗豪趙奉伯,潛地抱去。

今親尋見,往門裡取,彼侍刁強,白占不還。

切老景一兒,嗣關絕續,是我天性,伊占何益?

乞斷兒歸宗,懲惡興販,陰德齊天,萬代銜思。

叩告。

  趙奉伯遂買囑鄰佑,硬作干證,亦到府訴曰:

  「狀訴為飛空占子事:

父子天親,不假人為。

骨肉至愛,難容白奪。

奉伯家足度日,何曾興販?

親生一子,並非抱養。

歷今四歲,鄰里週知。

懸遭奸豪勾泰冒認為子,平地生波,雪中布橋。

彼非病狂,必有唆陷。

乞親提洞察,杜奸保嬰,感激上訴。

  時李崇為知府,最賢明,有治才。

數日提到來問,勾泰稱為己子,朗朗可聽。

趙奉伯認是己兒,歷歷有徵。

難以斷折,乃再取干證審問。

原告邊干證執是勾泰之子,被告邊干證爭是奉伯之兒,又難憑據。

李太府心生一計,乃曰:

「這干證都是買來偏證的,都不要。

你兒子可令趙家領出撫養,待我差人密訪得出,然後重懲此囚奴。

勾泰、奉伯且權收監候。

」忽然過了七日,李太府召禁子曰:

「前勾泰、奉伯為爭一兒子,收候在監。

今弔審皂隸,報此兒子昨已中驚瘋死,兩不必爭了,可放出來發落他去。

」禁子入監言之。

勾泰聞言涕泣橫流,悲不自勝。

奉伯惟嗟歎而已,殊無痛意。

禁子引二人人府堂。

李太府曰:

「此兒子既死,你二人不必爭了,可都去罷,免供招。

」勾泰淚注如雨,下堂即放聲而哭。

奉伯只是歎氣數聲。

李太府乃復召回曰:

「今事已然矣。

你二人可說個憑心話,此兒還真是誰的?

」奉伯曰:

「真是小人的,只福薄難招此子也。

」勾泰曰:

「你尚且欺心,本是我的,想你家怕老爺斷出,故加毒害也。

」李太府曰:

「人心不公乃如此哉!

此兒豈真有死理?

蓋可承家萬代也。

特假此試汝二人心耳。

此兒明是勾泰的,故聞死而深悲。

奉伯惟略歎息,便見非天性至親,故不動念也。

今此兒當歸勾泰。

」即命領去。

欲加奉伯刑,乃供出昔用銀買得,非己之興販人口也。

李侯判曰:

  「父子天親,不假人為。

死生大變,乃見真性。

今勾泰連老得子,惜如掌珍。

出外忘歸,茫如喪命。

想昔孤雛之失道,何弄彀雀之離巢。

趙奉伯雖買自棍徒,原非販賣,但認於親父,理合送還勾姓。

非趙宗,豈楚方而楚得。

人心合天道,自塞馬而塞歸。

胡乃執迷,坐生訐訟。

及至謬傳詐死,全無悲心;便非屬毛離衷,故不濺淚。

爾不予人之子,人安親汝為親。

骨肉重完,一郎自歡。

有父箕裘可紹,勾老豈恨無兒。

思移異姓以承宗,奉伯宜加深罰;姑念辛勤於撫子,計功且示薄懲。

  按:

勾、趙皆富而無子,其爭必堅。

幼兒又無知,何以辨之?

惟詐傳兒死,則親父必然痛心,養父自不深悼,便可知其真偽矣。

其妙全在此處也。

  袁大尹判爭子牛

  南安縣民董惟仁、賈懷遠兩家,各畜有牛母,同月各生一牛子,嘗晝則共牧,晚則同歸。

兩月後,惟仁之牛母跌死,其牛子與懷遠之牛母共牧,時亦混食其乳,夜共同宿其欄。

惟仁心以為便,省得人工看顧。

再經四個月,牛子已長,將取買與人。

懷遠曰:

「此是我家牛子,汝何得盜賣?

」惟仁曰:

「我牛子寄與你牧;安得白占去?

」懷遠曰:

「汝無牛母,安有牛子?

你欲冒認,反改說我白占。

」惟仁不甘,赴縣告曰:

  「狀告為領占事:

刁惡賈懷遠,貪婪昧心。

仁畜牛母孳生牛犢,牛母跌死,犢孤無伴,寄宿遠欄,朝夕共牧。

昨取犢賣,遠起占心,賴稱伊物。

千金寄人,理難費用。

一牛寄欄,公然白占。

有此強豪,賴占不甘。

乞斷物還主,庶杜刁頑。

上告。

  賈懷遠訴曰:

  「狀訴為強買刁誣事:

家畜耕牛,孳生二子。

刁棍董惟仁丟價強買,爭價角口,砌情告臺,冒稱伊牛寄欄畜養。

彼我非親,何同畜牧?

二犢同乳,熟為伊物?

乞訊捏誣,剪減刁風。

上訴。

  縣主以所爭微細,亦當審問明白。

於是嚴提原被告並一母牛、二牛子俱到。

惟仁稱一牛子是他牛母生的。

懷遠稱二牛子都同此牛母生的。

兩相爭辯,不肯屈服。

袁大尹曰:

「你二人爭辯又無干證,吾將此二牛子起作證,看是誰的。

」將一繫於堂前左邊松樹,將一繫於右邊松樹。

各用棍其後腳,牽牛母於甬道中。

牛母見牛子動,號痛趨奔於左邊小牛之傍,嘴近同號,若有憐念之意。

而右邊的全不顧。

及袁尹命復牽牛母於中,解放二小牛之。

一放後,左邊小牛奔依牛母之旁,眷戀傍附。

右邊小牛遂逃於門外去,全不戀著牛母也。

袁大尹曰:

「此牛子分明是董惟仁的,賈懷遠之牛母只是一子。

凡畜物皆有天性。

你看之時,牛母惟憐惜己子,而右邊的不顧。

及解之時,親牛子便依附親母,而非牛母所生者,脫難之後,超然逃去,豈復顧同欄之伴哉!

」乃將懷遠責十板,以牛斷與惟仁去。

人皆服袁公之明察。

袁尹判曰:

  「審得董惟仁、賈懷遠皆畜牧家也。

惟仁之牛母死,而牛子寄牧於懷遠之欄,亦同儕借便之情則然。

懷遠以二犢共一牛之乳,同欄經四月之久,遂因而占之,以致訟爭。

及將兩犢加,而牛母惟憐所親之子。

既解挾之後,而牛子惟戀所生之母。

則懷遠安得並據兩犢,同出一牛之養哉!

如當日不欺心賴占,惟仁當貼四月代牧之工。

今且冒掩人物,妄指人刁,則罪已浮於勞矣。

故勿計功,以酬其勞;亦勿科贓,以罰其罪。

詐窮而薄懲以衍揚,小事姑免供乎紙贖。

  按:

袁尹察物之明,治人之恕,不言而可知矣。

抑因是而有感焉。

夫以畜物之天性,母子且知相愛。

乃世有為父母而淹女,及懦夫受制於妒妻,不敢舉妄所生之子者,則自戕其天性,是牛母之不若矣。

為子而厚於妻,子薄於父母,視天親如路人者,則自絕其本根,是牛子之不若矣。

乃後母而岐視前子,養子而陽順嗣父,陰厚生父者,又無怪其然。

何者?

天親不可以人為,而外屬終非性生也。

一本之義大矣哉!

  於縣丞判爭耕牛

  益州府安固縣民任天真,家頗饒足。

欠方以一牛犢,還之。

鄰近杜近高,求牛代耕,為之牧養,歲納其租。

其牛後益壯大,既能犁田,又歲出一犢,甚得倍利。

天真問之取,近高曰:

「此牛係我養大,今僅獲微利,尚未足以酬勞。

願更牛已老,孳生利少,畜之何益?

」近高曰:

「你牛前矮小,今壯大,加倍於前。

你欲取去,須貼我工力銀一兩。

」天真曰:

「牛養一年,自然加長一年。

你得一年代耕,又得牛子,足以還你工力有餘。

今日隨小大肥瘦,原是我的自應還我,那有更貼工力之理?

」只管欲牽歸,近高來爭曰:

「是我畜的牛,你未還價,如何牽得去?

」天真與之爭。

近高曰:

「我前用價買過了,誰人不知是杜家的牛。

今日全不還你,憑你何如。

」任天真告於府曰:

  「狀告為刁占事:

前歲價買耕牛一頭,費銀四兩。

刁徒杜近高希圖代耕,孳生牛子。

脫去代牧歲稅租銀三錢,真思本重利輕,取還自畜。

惡先哀乞牧,次索工資。

理折弗與,計窮變生,遂欲白占,反行兇毆。

本買牛種,租否由我,恃刁強佔,情理何甘。

乞親提懲惡,還牛做刁,庶物有主,民不橫行。

上告。

  杜近高訴曰:

  「狀訴為勢奪事:

先年用價二兩,賈豪任天真牛犢一頭,今牧三年,壯大倍前。

豪貪私宰,丟價三兩,勢逼強賈,高不甘賣,致爭角口。

豪反臺告,冒稱伊牛,租高牧養。

懸捏鬼情,有何證據?

懇天提究,斧折豪強,民知有法,不敢刁誣。

叩訴。

  刺史韓伯攜,初提審之,兩家互相爭辯,干證各為偏證,不能剖決。

心自思曰:

「縣丞於仲文,少年聰察,試令決之何如。

」即批:

「仰安固縣縣丞於,詳問解報。

」仲文令任、杜兩家同牽牛到,全不審之,但言曰:

「我於某心如寶鏡,眼如明珠,你看我蒞任以來,凡百訴訟,皆辨得真情,那有一個冤枉?

何況,你所爭一牛,現有物在,此有何難察?

但我午前無暇,你兩人且牽牛去,下午即來聽審,定斷得牛屬真主。

」任、杜依命;復牽牛出。

於二尹令腹心皂隸沈薦喻之曰:

「你可去故令人刺傷此牛,看任、杜二人喜怒若何,即速來報。

」沈薦出見兩個樵子,肩荷竹擔,將去採樵。

薦以新錢二文買糖與二樵子吃,曰:

「你那個刺傷得這牛,我再買糖與你吃。

」二樵子曰:

「恐怕罵人。

」沈薦曰:

「他是鄉下村農,有我衙門人在此何怕他!

」二樵子便以竹擔假相殺,走近牛邊,以竹擔刺傷其腿,曰:

「宰此牛來賞軍。

」任天真便罵二樵子,不合傷他牛。

杜近高默如也。

沈薦前去曰:

「豎子輩相,你這山巴老,那是你罵的!

」又叫二樵子回,買糖與吃訖。

入報於公曰:

「適刺傷那牛,任犯便罵,杜犯自若。

」下午弔來審。

於公故意相觀其牛曰:

「此牛生得好,必會犁田,會出子,果是否?

」杜近高曰:

「果是如此。

」於公曰:

「你兩人不消開口,我但看此牛,便知你相爭之由矣。

想是三年前,任天真將牛與杜近高牧時,其牛尚小。

今三年後,牛已壯大,又有出息,故天真欲取回,近高不肯。

及欲取得急,近高便強佔為己物,以致告訟。

此牛乃是天真的,而近高強佔之也。

」天真磕頭曰:

「老爺神見,事情來歷果是如此。

」近高正欲辯,於公喝曰:

「你該打十五板矣!

再說一句,便打三十。

」近高乃認罪。

打十五訖,將牛斷與任天真去。

人皆服其明。

於尹判曰:

  「審得杜近高草茅賤漢,田野村夫。

百畝是生涯,晝永鋤移桑下日;一家勤未耘,春深耕破隴頭云。

荷插扶犁,既事於耜舉趾之業;耕食鑿飲,當安胼手胝足之勞。

欲圖引重以代耕,因借牛種於任氏。

數年既獲子利,今日應還本牛。

胡為久假不歸,欲據倍收之息。

敢爾取非其有,番織勢奪之詞。

紛訟公庭,尚恣齲齒簧舌之辨;斷經州郡,不輸鉤金束矢之情。

刁占之惡可憎,健訟之風宜剪。

公取皆以盜論,計贓而免黥刑。

  判訖,即申文連人解報於府。

韓太守問:

「於丞何以審汝?

」任天真曰:

「原被都未出一言,於爺但看牛之壯大,便知三年之前與牧之時牛小,而今欲取之,杜近高不肯退還,因一發賴占,不待二人執對半句,而真情灼出矣。

」韓太守歎曰:

「異哉!

於亟之明,可以稱『霹靂手』矣。

予不之及也。

」自後凡有疑獄,皆批與判,悉當於情。

於丞遂名重於時,實自此判始。

  齊大巡判易財產

  長垣縣鄉宦戚世美,家富於財,產業不止十餘萬。

嫡子繼禮為太學生,母示以父藏銀之所,私兜去銀一萬兩。

妾母生子繼祚為秀才,甚得寵於父。

因繼禮私取銀之後,父亦另積銀一萬兩付幼子繼祚,實則均平,無偏厚薄也。

父在日,親寫分關二扇,將產業田宅均分與二子收管。

及父故,繼禮要求父餘銀出分。

妄母曰:

「業次早已分定,銀兩亦各有定歸。

爾的歸爾,弟的歸弟,父所代掌者,乃弟之田租所出自,豈有將弟分銀出與爾共乎!

」繼禮曰:

「前日止分田產,銀並未分。

以我父之家,豈無數萬積銀乎?

」妾母曰:

「父一生積銀數萬,與大娘共埋於地。

你都掘去,全無一些分弟。

今後那得有銀?

」繼禮曰:

「我只納監,費去父銀不過於兩,以後父積累年銀何可算!

今日必須將來均分,難容你子獨佔。

」妾母與弟繼祚,自是不聽之矣。

戚繼禮先去大名府告曰:

  「狀告為孽庶刁占事:

故父家貨逾十餘萬,所積餘銀不下數萬。

禮居嫡長,弱冠納粟,身居太學,不任家務。

父寵妖妄,偏愛幼子。

先年分關止開田產,餘銀俱存,議定後分。

父病驟故,孽弟繼祚刁占獨兜,庶反凌嫡,弟得壓兄,肥瘠不均,全占難忍。

乞弔父賬目,稽出入數,明算均分。

遺銀共沾,黏單上告。

  戚繼祚去汗告曰:

  「狀告為霸佔軋幼事:

鱷兄繼禮,倚恃嫡長,貪縱殘毒,轢庶孽。

父共嫡母,埋銀數處,通計三萬兩有奇。

母私親子,指示繼禮。

父今病故,伊悉掘去,百十無分。

切兄納監諸費,母私積贏餘,祚不敢論。

故父厚積,理當共分。

嫡庶雖殊,所讓盡多。

遺銀獨無,偏厚天淵。

乞臺垂念祚亦父脈,斧斷分給,庶幼沾恩,亡父瞑目。

叩告。

  張大府親提審之。

繼禮曰:

「吾父私寵於妄,因溺愛少於。

前分時,止將田產均分,其銀都在,今繼祚獨謾去。

是庶幼更強於嫡長也。

彼謂我掘銀去,今父雖故,二母共居一房,從何處掘得,有何證據?

」繼祚曰:

「父分我住新屋,身與二母同。

兄住祖屋,銀必隨身。

豈有身居兄家,而銀藏弟屋者乎?

彼取去埋銀,鄰里都聞,何謂無證?

」又問干證時,受繼禮賄者為兄;受繼祚賄者為弟,皆不得直。

張太府已納兩家關節,只大罰其罪,並未動刑,模稜判去。

二人不服心,又兩相汗告。

如此者五年,幾經十餘斷,不能息爭。

及齊賢為當街御史,繼禮、繼祚又來告。

齊院早聞其爭訟累年疊告不休。

乃謂之曰:

「兩兄弟積訟,吾早已訪得其實。

今當為兩判之,求息其爭。

兩人可各將父手分關並籍記、自置物業、大關物件,一一開報來。

各處鎖鑰都交付來。

又兩家親丁,不論男女老幼、主婢僮僕,都到衙一審,傾刻即放回,便可永杜爭端矣。

」兩人依命,將兩家丁口都抬到衙,以分關鎖鑰並莊田記籍,盡數遞上。

齊院問繼禮曰:

「看汝兄弟分關既均,田宅婢僕亦恰相當,而苦告弟不休者,必謂弟家之銀多於汝也。

」繼禮曰:

「故父遺銀,皆係弟得。

故累告者,正為彼銀多也。

」齊院曰:

「汝弟之銀,藏於自家乎?

抑寄於外親乎?

若盡搜弟銀與你,今後肯息訟否?

」繼禮曰:

「銀必在弟家中,不寄在外親也。

若以弟銀與我,更多我家數倍。

」齊院呼繼祚問曰:

「汝之告兄,亦必謂兄之銀多也。

倘以兄銀與汝,今還息訟否?

」繼祚曰:

「父所埋銀,皆兄掘去,果為銀多,故告之。

若得兄銀共分,於願足矣,何敢再告。

」齊院曰:

「繼禮既謂弟之家當銀多,今以弟之分關、記籍、鎖鑰悉付繼禮,使入居弟之宅,掌管弟之業。

繼祚既謂兄之銀多,亦領兄之分關、鎖鑰去入居兄之宅,掌管兄之業。

如那個再有一句反悔,便抄沒其家,將家屬盡流煙瘴地方,勿留之以敗壞風俗。

」即刻命公差押去,兩相換易。

繼禮、繼祚出,兩家婦女,皆思戀自家器物,都不肯換。

乃相與人哭於巡按之前曰:

「小的兄弟不肖,不合激惱老爺,今蒙教誨,兩相換易,誠至公至明之斷,豈敢不遵?

奈兩婦女都戀自家,器與手熟,居與身熟。

從今不敢起訟,願兄弟各掌己業,勿致相換。

如有再爭,甘服大罪。

願天臺俯循民望。

」齊院曰:

「吾判已出,不可再移。

如不願換,須籍沒家產,各流遠地,以儆悖逆兄弟刁訟之風。

」兩家又叩頭求赦。

齊院曰:

「兄弟本無所爭,但財多勢大,黷利喪心,下則買賂干證,上則交通關節,自謂終訟無妨,蔑視官府,以為官莫奈爾何也。

今斷相換,都不願換,則兩家俱富可知。

何為汗告累年,豈非多財為崇乎?

今據汝兩詞,俱稱父家十餘萬,其各罰一萬充邊用,再不得起訟,然後免汝相換。

」繼禮、繼祚心又欲換,卻不敢再說,只是從罰。

自是亦不敢再訟。

齊院判曰:

  「審得戚繼禮、戚繼祚一弟一兄,雖有嫡庶之分。

而共父共脈,何殊手足之親。

兄告弟刁霸父銀,獨享豐腴;弟告兄私掘地窖,盡竊羨餘。

根引株連,訐訟累歲。

蝸爭蟻鬥,經斷幾官。

骨肉化為仇讎,同氣分為異體。

除非兩易其產,方可並息其爭。

茲斷彼此換資,便乃復老幼號陛。

願各利其利,各居其居。

固知兩家之房富則同,亦見二犯之險健相比。

皆因財為崇,故以官為嘗。

宜痛削其無算之資,庶少抑其終惱之性。

各罰萬金,以充邊用。

斯明一體,以敦友於。

  按:

二戚構訟,起於繼禮先私萬金。

而繼祚亦受萬金於父,乃不少屈於兄,故疊訟無已。

信乎其多財為崇也。

齊院之重其罰,若過於深文,而不合於律。

然不重創,則不深懲,何以儆其後哉!

是宜省而猛者也。

吾謂不獨懲二戚當然,凡兄弟之爭財而訟者,惟小家而急於衣食,計較銖兩,此特渺小之徒,不必厚責。

若萬金以上者,分產雖小有偏虧,惟在立志自充拓耳。

而世之永訟者,多出於富厚之子,皆可重罰以抑其財勢,則訟自清矣。

此去薪止沸之法也。

齊院之判,不特易產一節,能折橫逆之徒,而重罰亦良方也。

  江縣令辨故契紙

  陵州仁壽縣有里胥洪起濤,姦宄狡黠,獵騙鄉民。

見鄰婦有夫死者寡守幼子陳巽繹,家頗富饒。

嘗遣僕收租,佃多頑欠不完。

有南塘一路,田可百畝,路遠尤難追收。

起濤亦有數佃在南塘,便有謀陳宅田之意。

故誑其寡婦曰:

「南塘路遠人刁,苗租多不完納。

我亦有田在彼處,你不如以田租我,代爾收其稅,納銀還汝,豈不甚便?

」寡婦許之。

其租果收得完足。

三年之後,起濤往囑各佃曰:

「向者,陳寡婦以田當與我撥租,我收准息。

今已全賣與我,你各人須立荷當來,然後我給歷頭,與你耕作。

今後畝租俱宜還我。

」各佃悉皆遵之。

彼外收佃戶之租,內納陳宅之稅。

佃惟知洪是己主人,陳不知洪已外冒占伊佃。

忽逾二十年,陳寡婦已故。

洪起濤乃偽為券契,以茶染紙,為淡黃色,若類遠年舊紙者。

遂不納陳巽繹之租。

及來徵索,起濤曰:

「你令先堂前田已全賣與我,特田價未完,故收數年租補你。

今價已滿足,田係我家物業,豈更納汝租乎!

」巽繹曰:

「你租我田代收,我家何曾賣田與你?

」遂往南塘去收租。

各佃都曰:

「我耕江主人田已經二十年,不認陳宅是我主也。

」都不肯還。

陳巽繹赴縣告曰:

  「狀告為刁豪脫占事:

繹幼孤母寡,佃多頑欠。

刁豪洪起濤,計租繹田,代收納租。

伊得秤頭,繹享歲入,不費徵索,佃無敢欠。

經二十載,全無變異。

詎豪變計,冒稱伊業,歲租不納,田盡霸佔。

脫管於前,熟交各佃;刁占於後,欺繹孤弱。

乞懲惡斷租,田復歸主。

庶儆刁風,孤弱有賴。

上告。

  洪起濤訴曰:

  「狀訴為唆騙罔誣事:

濤先年用價銀二百五十兩,買陳巽繹田一百頃,契書明白,中見可證,歷今二十餘年。

兩經造冊,未肯射產,歲貼糧役銀七兩五錢,毫無虛欠積歇。

洪策唆繹重索補價,奸騙不遂,又唆告臺,捏稱脫占。

時價明買,何謂脫管?

契書可據,安在刁占?

乞剪唆究誣,民安訟清。

叩訴。

  江縣令提審之。

陳巽繹曰:

「起濤為我甲頭,代我收租耳。

我手接他租已經十餘年。

今一旦冒稱田賣與他,白占何甘?

」洪起濤曰:

「小人有契書在此,是伊母親手花號,二十年物業,今日如何強爭得!

」江大尹取契一看,即折曰:

「此是假契,陳巽繹之母末賣田也。

汝但代彼收租而已。

」起濤曰:

「遠年舊契,何以假得?

更有中人在此可問。

」江大尹曰:

「你謀占人二百五十兩銀田產,豈不能許數十金買中人?

此干證亦不消問矣。

我叫吏取二十年前案卷紙與你看,其外蒙塵,受風煙則黃;其中,紙色俱白。

今此契表裡如一,乃是用茶染的,故知是偽也。

」因命用。

起濤不認。

又欲中人。

中人見起濤真情已被察出,為他受刑無益,不待用,遂招出原日並未為中,特起濤許銀二十五兩,買他為證。

江尹以其未敢欺瞞,遂釋之。

而擬起濤以欺占之罪。

江尹判曰:

  「審得洪起濤斗筲賤品,鷹犬下材。

既舞智以御人,復因機以罔利。

欲剝騙民之膏血,代收寡婦之畝租。

催督早完,內受工直,徵收加重,外克羨餘。

民間謂之甲頭,在官謂之攬戶。

蠶食百家之內,志氣風生;狼貪一里之中,稜威日肆。

孤見無識,寄心腹於豺群;寡子何知,委膿鮮於虎口。

彼貪心尚未養足,乃狡計復爾橫生。

偽作契書,欲掩襲他人之業;強為抵賴,將覬覦非分之圖。

久假不歸者非仁,取非其有者悖義。

死寄金而歸主,昔人且靡負盟;生佃田而霸佔,此日忽聞異事。

宜加嚴罰,用警貪夫。

罪坐杖提,業追還主。

  按:

洪起濤這計甚狡。

彼抱田而代之收租,便詐稱田賣於己。

給歷頭於各佃,則佃戶自認彼為主矣。

又經二十年之久,偽作契書為證,幾何而不落彼圈套乎。

惟江侯因契書之假舊紙,則欺占之情立灼見矣。

今之假批契者,往有之。

故舉其一,以示司刑者慎辨之。

  彭知府判還兄產

  合州人趙愷,以鄉科為知縣,同弟趙懌往任中。

所得宦金,每托弟先攜歸置產,前後共六千餘兩。

弟懌買田地,其券契皆用自己名,居然收掌管業。

兄一意信仗,毫不防其欺瞞也。

既而兄愷卒於官,嫂楊氏,生子趙志忠,年甫八歲,自任扶櫬歸家,所剩餘金不滿千矣。

問叔懌取夫所寄之銀,趙懌曰:

「吾向所得者,是兄所與我的,豈問他借而今日取乎?

你今滿載而歸,兄死並無手澤與我,反問我取甚銀?

」遂絕無所與。

嫂楊氏不勝憤恚,奈無記籍可稽,只得訴於州曰:

  「狀告為霸業絕命事:

故夫趙愷官授知縣,歷積俸金三千餘兩。

夫狼弟趙懌,前後攜歸,買置產業,坐享膏腴。

夫卒於官,扶櫬空歸,理取前銀,叔毫不吐。

氏寡子幼,朝夕枵腹。

二命難度,貧宦可憐。

乞提狼叔,追夫宦金,給幼度命,孤寡沾恩。

迫告。

  趙懌訴曰:

  「狀訴為唆占事:

懌與兄愷異籍十年。

懌勤生理,苦積資財,稍堪度日。

兄任知縣,為官清廉,不幸病故,家資淡薄。

富貧皆命,豈得混占?

嫂楊氏,信伊棍弟楊大進教唆,捏情誣告。

稱兄宦金寄懌置業,既無記籍,又無收票,茫無根據,欺罔殆甚。

唆弄骨肉,妄生爭占。

乞依法究唆,杜占安民。

上訴。

  郭知州提審之。

楊大進曰:

「婦人告狀,自然有抱告,豈得便是教唆?

我是外人,他係至親嫂叔。

嫂贏是趙家之嫂,叔贏是趙家之叔。

我何與焉,而用教唆為憑。

老爺審我老姊,看是教唆否?

」楊氏曰:

「小婦人忝為命官之妻,苟非不得已,豈肯拋頭露臉,跪對公庭,不惟羞及亡夫,且玷辱朝廷。

今日之告,萬萬不得已也。

夫在任時,懌叔來任三次,每次皆寄銀二槓發歸。

雖未知其多少,此親目所見者。

今分文不還,世間有這樣欺心人乎!

若非我夫之銀,他數年內,安能發得許大家財?

」趙懌曰:

「小的與兄分居十載,罄半生所發,家貲未滿五千,皆刻苦生放所得。

雖到兄任三次,不過為秋風而去,一次只有二百兩。

兄若寄積與我歸,我必有收票。

向後二次去,若是他銀買田產,必交契與他。

縱兄不堤防,這樣潑嫂,豈肯寄銀三千餘兩而不索我收票乎!

老爺可以詳情。

他是夫故官清,宦囊淡薄,欲取三次秋風銀未得,聽楊大進教唆,遂告此假狀,無楊大進亦不有此狀告矣。

」郭州牧曰:

「汝既有五千金之家,盡足自給。

楊命婦又家貧子幼,則你三次所得秋風銀,亦不論多少,只判五百銀還嫂姪,一可不利兄之有,二亦親姪所得,非與外人。

」趙懌曰:

「小的何曾得他五百金?

是前日非打秋風,乃借債也。

小的實出不得。

」郭州牧曰:

「就是你發財,亦是倚兄官勢乃起家,容今斷五百金與姪,你亦未貧,就當你為官,而姪打你秋風,有何不可?

」趙懌乃曰:

「依老爺鈞旨,小的不敢違。

」楊氏心終不甘,問弟何以再告之。

楊大進曰:

「聞鄰封彭爺聽斷極明,可往彼處投告,或能察得懌叔欺瞞之情。

」楊氏即命大進往眉州去告。

時彭祥為太守,見異府百姓來投光,即面審問,已得其詳細。

便吩咐曰:

「你可討保在店中候,不可揚言你來告狀,我自提來,為爾斷之。

」乃命刑房吏寫關文,逕往合州去:

「見得劫賊危諧,現劫眉州鄉村被獲,指出窩家趙懌。

可速解來並審。

」關文一到,郭知州以賊情事重,即拿趙懌解去,至眉州投到。

彭太守先於獄中取出劫賊危偕,教他指趙懌為窩家,三年前同在數處打劫,因此他得財致富。

及趙懌到,令與懌執對,賊一一說來:

見得趙懌是同伙劫賊,又為窩家,故五年內致萬金巨富。

彭太守便喝先打後問。

趙懌曰:

「願容一言分辯,後打死亦甘心。

」彭命曰:

「且容你言。

」趙懌曰:

「小的素來良善,亦有二千金家資。

後故兄為知縣,前後寄銀六千兩,將來置買田地,皆有入收賬目,何謂是打劫?

豈有兄為鄉官,而弟為劫賊者?

」彭公急追賬目、圖簿契書來看。

見其賬目上記收兄銀三次,果其六千兩。

後用去買田銀數,都開寫明白。

然後命收入監。

拘嫂楊氏到,再取出執對。

彭公曰:

「你非劫盜,尤甚於劫盜;盜惟劫外人,汝且劫嫂姪。

盜贓重不上百,汝贓已滿六千。

今物業皆是嫂姪者,可將契書當堂一應交付,批執照與楊氏掌管。

但原銀六千兩,今田價共五千兩,該更追銀一千與楊氏領。

其三年內花租,姑免究。

」趙懌哀求於嫂曰:

「我代你所置田業,今都追還,後一千兩可要與我,勿再催領罷。

」楊氏乃稟曰:

「懌叔亦夫親弟,田既還我,後一千兩銀,情願與他。

一當顧他代買田業,二當為兄之手澤,三且令他照顧幼姪,勿結冤仇。

」彭公曰:

「言亦有理。

田令楊氏領去管業,後一千兩免追。

」彭公判曰:

  「手受寄金,豈錙殊之可昧;義無苟得,難生死而不移。

惟取寄如攜,偉哉曩賢高誼。

鬫敞受長官之托,過數而還。

其孫京郎,領鄉人之資,如期而付。

其於少取寄來之、來式,彰庾詵之賢聲,久讓故人之金,自致包公之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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