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金融中介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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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中介体系
我国的金融中介体系
世界各国由于具体的经济状况和金融发展程度有所不同,金融中介体系会有所区别。
一般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中介体系比较相似,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中介体系往往具有较深的本国色彩。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监管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国有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中介和外资金融中介并存、分工合作、功能互补的金融中介体系。
(一)金融中介的划分
1.货币当局
我国的货币当局为中国人民银行(下面有专门介绍)。
2.存款货币银行
存款货币银行包括: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2)政策性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其他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4)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含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农村信用合作银行)。
(5)财务公司。
3.特定存款机构
(1)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含租赁公司)。
(2)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所谓存款货币银行,是指能够创造存款货币的金融中介,西方国家传统上称之为商业银行或存款银行;但显然,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是存款货币银行却不能归人商业银行一类。
以上这种划分是从货币统计需要的角度对金融中介的划分。
需要指出的是,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外,还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它们分别对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实施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也是政策性银行,但与其他政策性银行不同的是,它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因此,也是存款货币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的稳定;对金融中介实行严格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在全国设有众多分支机构。
在1998年以前,这些分支机构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设有分行,分行下设中心支行(中心城市)、支行(一般城市和县)。
这些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主要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
到1996年底,共有机构2448个,职工18.9万余人。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深人,这种机构设置方式存在的弊端也开始暴露出来。
由于机构设置过细,不仅造成机构重复,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人为地设置了地区之间交流的障碍,也为各级政府部门不合理地干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并且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达程度差异很大,有些地区的分支机构不堪重负,另一些地方的分支机构又人浮于事,大大降低了工作的效率。
199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省级分行被撤消,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
新的人民银行组织结构分为四级:
总行——九大分行和两个总行营业部——省市中心支行——县支行。
九大跨区分行分别设在沈阳(辖黑龙江、吉林和辽宁)、天津(辖天津、山西、内蒙古和河北)、西安(辖陕西、青海、宁夏、新疆和甘肃)、济南(辖山东和河南)、武汉(辖湖北、湖南和江西)、上海(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辖江苏和安徽)、成都(辖四川、贵州、云南和西藏)和广州(辖广州、广西和海南)。
两个总行营业部分别设在北京和重庆;在各地区和一些城市设置333个中心支行;市辖区设办事处;县设支行。
这些分支机构在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代管的国务院直属局,代表国家行使外汇管理职能,其分支机构与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合署办公。
(三)存款货币银行
我国存款货币银行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国家独资或控股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同时发展了一定数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到2005年12月年底,我国存款货币银行总资产为35.68667万亿元。
我国存款货币银行采取的是分支行制,但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实行总行一级法人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银行内部统一经营,统一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对非银行金融中介和企业投资,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1.国有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是由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已改为中国建设银行)。
它们基本上是在1979年以后陆续恢复、分设的。
原来这四大银行的分工比较明确:
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担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以开办农村信贷业务为主;中国银行主要经营外汇业务。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四家银行的传统分工也开始逐步打破。
特别是1994年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后,这些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被划分出去,它们开始专营商业性业务,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各行的业务交叉进一步扩大,传统分工更趋淡化。
尽管国有商业银行只有四家,但它们却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
目前,这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无论在人员、机构网点数量上,还是在资产规模及市场占有份额上,均处于我国整个金融领域中绝对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世界上的大银行排名中也处于较前列的位置。
并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开始了股份制改造道路。
截至2003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达15万亿元人民币,占全部银行业资产总额的55%。
2.股份制商业银行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陆续组建和成立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
1987年4月交通银行经过重组后开业。
改革开放后,纷纷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
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本以企业法人和财政人股为主。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国外资本开始参股国内银行。
比如,中国光大银行资本中就有3%是由亚洲开发银行投资人股的。
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最初成立时,均明确有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之分,但近年来,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已越出原来的指定范围,向其他城市和区域扩展。
它们和其他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截至2000年底,先后已有三家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的股票在深沪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其中,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它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国有制企业人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3.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对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而成的。
我国原有约5000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它们虽然冠以“合作”两字,但实际上有相当多城市信用社已失去合作性质,实际上已办成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适用于《商业银行法》。
为规避风险,形成规模,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将众多的城市信用社组建成地方性、股份制的银行。
城市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多级核算经营的体制。
其服务领域是,依照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目前,城市商业银行趋于更大规模发展。
例如浙江省将各城市商业银行合并成立浙江银行,江苏省也正在筹建(除南京商业银行)江苏银行,等等。
4.农村信用合作组织
1923年,“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河北香河组建了我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由入股人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人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中介。
在革命根据地,为解决农村的高利贷和农民生产资金问题,农村信用合作这一形式被积极运用。
建国后,随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深入,农村三大合作组织即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农村供销合作和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1955年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后,负责指导和扶助当时几乎遍及全国每一个乡的总共15.5万个农村信用社。
同时,我国还在县一级普遍建立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它是由辖内农村信用社人股,主要为人股农村信用社服务的信用社的联合组织,它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
在20世纪50年代的多数年份,由于坚持了按合作制原则办社,农村信用社发展比较健康。
1955年以后,作为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又走上了官办的道路,给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要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
此后十多年的时间,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管理下,按照合作金融的方向进行了改革,在恢复“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加强县联社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996年9月,为了保证中国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保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农村金融体制的决定》开始进行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的工作。
到当年年底,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400多个县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目前全国部分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纷纷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
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超过30640亿元。
是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之后,成为存款突破3万亿的金融机构。
5.财务公司
我国的财务公司是应企业集团发展之需,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人股,向社会募集中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服务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如中国化工进出口财务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公司等。
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监督和管理,在行政上则受各企业集团领导,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199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金必须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中募集,其股本结构和股东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和有关向金融中介投资人股的规定。
财务公司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
我国财务公司的业务被限制在本集团内,不得从企业集团之外吸收存款,也不得对非集团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
并且不得在境内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和非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在境外从事外汇及有价证券交易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审批。
1987年,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立。
近20年来,我国已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74家。
(四)政策性银行
1994年,我国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门从事原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
所谓政策性业务是与商业银行的一般性业务相对而言的,它是指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对某些行业、企业发放低息贷款,其目的主要是保证社会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平衡和贯彻国家经济政策的需要。
在具体的业务活动中,它们必须坚持不与商业性金融中介竞争、自主经营与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
其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在办理贷款拨付等具体业务时,主要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为其代理,一般不再设分支机构;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则以自营为主、代理为辅,除在北京设立总行以外,还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行,在计划单列市和农业大省的地(市)设立分行的派出机构,在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量大的县(市)设立支行。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是将政策性业务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剥离出来而成立的政策性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从国家财政逐年划拨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和经营基金(含原来的“拨改贷”)回收资金中安排。
其任务主要是,一方面为国家重点建设融通资金,保证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把当时分散管理的国家投资基金集中起来,建立投资贷款审查制度,赋予开发银行一定的投资贷款决策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以防止我国经济中长期存在的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现象。
目前,除了资本金以外,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靠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来解决的。
因此,其资金运用分为两部分:
一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将属于资本金性质的资金以长期优惠贷款的方式,按投资项目的配股需要,贷放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它们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二是硬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将靠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直接贷款给投资项目。
由于国家开发银行主要目的是解决制约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故其融资项目主要集中在能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项目,以及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上。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将政策性业务从中国银行中剥离出来而成立的政策性银行,总行设在北京。
不设分支机构,但可根据需要,在一些大城市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
注册资金为33.8亿元人民币,由国家财政全额拨给。
和国家开发银行一样,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
除此之外,它还可以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
其业务范围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办理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各种贷款、混合贷款和转贷款,以及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将政策性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剥离出来而成立的政策性银行,总行设在北京。
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
在全国设有分支机构,是三家政策性银行中唯一一家存款货币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并发行少量的金融债券。
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五)信托投资公司
我国的信托业起源于20世纪初期商品经济较发达的上海。
1921年成立韵“上海通商信托公司”是我国最早的信托公司。
建国初期,在上海、天津、广州等大城市开办了信托机构,一类是银行的信托部,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信托部;另一类是投资公司,如天津市投资公司。
五六十年代,这些机构陆续停办。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信托业务逐步恢复。
1979年10月,中国银行重设信托咨询部;同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建成立。
如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发展成为能够提供金融、投资、贸易等多种服务的综合性经济实体。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出现了全社会大办信托业的热潮,从国务院及各部委到银行系统、地方政府纷纷办起了隶属各自的信托公司。
到1988年底,各类信托公司膨胀至近800家。
与此同时,出现了盲目竞争、乱设机构、资本金不实、违规经营、擅自提高利率等问题,带来了很大的金融风险。
为了保证金融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经营,1983年初和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信托业务的若干规定》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对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机构设置和审批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从1995年开始,经国务院同意,要求银行系统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在机构、资金、财务、业务、人事、行政等方面彻底脱钩,或者改为银行的分支机构。
各级政府、计委、财政、银行和其他党、政、群部门所办信托投资公司也基本撤消。
截至1999年底,我国共有4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
(六)保险公司
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险种达400余种,按保险范围划分,可以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大类。
1988年以前,我国的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
后来,保险市场的主体逐渐增加,例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加入进来,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仍然居于主导地位。
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对其子公司投资并实施领导、管理和监督。
下设三个专业子公司,其中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专门经营各类财产保险业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专门经营长期寿险和短期人身保险业务,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经营系统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以及集团对外的分出分入业务,并代行国家法定再保险职能。
而现有的海外保险机构作为独立的实体直属中保集团,继续经营海外保险业务。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属交通银行,1995年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与交通银行脱钩,成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
1996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业务也实行了分账管理。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保险法。
该法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及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机构的扩展与变更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先后公布实施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管理暂行条例》等多项规章制度,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监管工具和标准。
(七)证券机构
证券机构,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
1.证券公司
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于1987年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后各省市陆陆续续成立了许多证券公司。
这些证券公司初设时或是由某一家金融中介全资设立的独资公司,或是由若干金融中介、非金融中介以入股形式组建的股份制公司。
从业务的专业性质上看,它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证券专营机构,即专门从事与证券有关的各项业务的证券公司;另一类是证券兼营机构,主要是通过其设立的证券业务部经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
后来这些证券公司也是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下,与其他各类金融中介脱钩。
同时,为了增强这些证券公司的经营实力,规避风险,还鼓励经营状况良好和实力雄厚的证券公司收购、兼并业务量不足的证券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实施之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在业务范围上多是集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二级市场上的经纪和自营业务于一身的综合型经营机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证券公司类似于西方的投资银行。
但在我国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第119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这意味着,我国的证券公司将被划分为两种类型,即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可以从事所有证券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后者将逐渐向投资银行靠拢。
2.证券交易所
我国目前有两家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它们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专门为证券与证券交易办理存管、资金结算、交收和证券过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目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工作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承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工作由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承担,它们是两个交易所的附设机构。
每个交易日的资金划拨和证券交收均采用净额结算方式,于成交后的次日完成。
4.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证券投资者的职业性指导者,它们根据客户的要求,向客户提供参考性的证券市场统计分析资料,对证券买卖提出建议,代拟某种形式的证券投资计划等。
(八)其他金融中介
1.邮政储蓄机构
1950年,由于历史原因,当时的邮政储金汇业局被撤消。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储蓄事业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充分利用邮政机构遍布全国各地的营业网点优势,1986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邮政部门恢复邮政储蓄业务,并相应组建了邮政储汇机构。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在行政上接受邮电部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它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以经办储蓄和个人汇兑等负债、结算业务为主的金融中介。
其吸收的储蓄存款,全部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使用,不得经营国债和国家政策性金融债券,不能办理发放贷款业务。
2.金融租赁公司
我国的金融租赁业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有:
(1)用于生产、科教文卫、旅游、交通设备等动产、不动产的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业务;
(2)前述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的购买业务;
(3)出租物和抵偿租金产品的处理业务;
(4)向金融中介借款及其他融资业务;
(5)吸收特定项目下的信托存款;
(6)租赁项目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7)外汇及其他业务。
我国首家租赁公司成立于1981年。
金融租赁公司在初建时大都是由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银行等金融中介合资设立的。
同样,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也要求它们与其所属金融中介脱钩,截至1996年底,经过重新登记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6家。
经过近几年的金融机构的治理整顿,截止2002年底尚存有12家。
3.典当行
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中介。
典当行在我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00年以前的东汉时期,甚至更为久远。
直到19世纪20年代,在适应工商业和城市发展需要的票号诞生之前,典当行一直在我国传统的金融业中居于重要地位。
1987年,消失了30多年的典当行在温州、沈阳等地萌生,随后在全国兴起,对满足社会生活需要,促进非国有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无人管理,典当行很快出现了失控、过滥现象,潜伏着不少风险。
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典当行实收货币股本金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单个典当行至少要有8个以上的股东。
(九)外资金融中介与境外中资金融中介
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成为首家获准在我国设立代表处的外资金融中介。
从此,拉开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序幕。
1979年~1982年,共有31家外资金融中介在我国设立代表处。
1981年,我国开始在经济特区进行外国金融中介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工作,首家获准的是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它获准从事部分外汇金融业务。
198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国金融中介在我国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1990年8月,为配合开发浦东的战略决策,国务院批准上海成为我国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中介的沿海开放城市。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决定公布后,国务院又批准了包括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7个沿海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中介。
同年9月,我国引进了第一家美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试点工作。
1994,年8月,为配合关贸谈判,进一步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推动国内金融体制的改革,国务院又批准了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昆明、杭州、武汉、合肥等11个内陆中心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中介。
1996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在上海浦东的8家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的存贷款、结算、担保、国债及金融债券投资的业务。
外资金融中介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工作从此拉开序幕。
截至2000年6月底,在华外资、合资银行共有13家,外国银行分行156家,外资银行在华资产总额已达322.7亿美元;财务公司6家,保险公司11家,投资银行1家,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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