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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生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54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隐患及其分级分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条件或状态。

它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材料、产品(半成品、成品)、

工具、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因素。

环境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条件、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状态和危险因素。

管理上的缺陷包括安全第一思想不牢、安全意识淡薄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缺失、不完善和落实执行不到位等。

(二)隐患分级分类

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隐患。

A级隐患是指整改难度大,矿井解决不了,需由集团公司帮助组织整改的隐患;B级隐患是指整改难度较大,战线解决不了,需由矿井组织整改的隐患;C级隐患是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战线组织整改的隐患;D级隐患是整改指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的隐患;E级隐患是指班组能够现场立即整改的隐患。

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按隐患的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防突、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二、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矿井是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

要进一步规范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严格隐患排查整改过程的监管监控,将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纳入奖惩考核体系,切实发挥隐患排查整改的实效作用。

(二)矿井党政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区队长、班组长对本工作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

(三)各业务保安科室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八条线”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安全检查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三、隐患排查周期

班组实行班排查,区队实行日排查,战线实行旬排查,矿井实行不定时排查。

四、隐患排查方式方法

(一)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可实行五级管理,即班组、区队、战线、矿井和集团公司。

班组主要排查整改生产作业现场隐患;区队主要排查整改本区队作业区域内的隐患;战线主要排查整改分管生产系统、区域的隐患;矿井主要排查整改重大、较大隐患;集团公司重点排查矿井的重大、较大隐患。

(二)各业务保安科室应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特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各作业岗位隐患排查卡、班组隐患排查卡、区队隐患排查卡、战线隐患排查表和矿井隐患排查表。

其中,矿井隐患排查表和战线隐患排查表应报安全生产技术科备案。

(三)岗位人员每班对照岗位隐患排查卡内容要求,进行岗位隐患排查,班组长应对本班组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持班组隐患排查卡对本班组作业范围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作业。

当班作业结束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形成班组隐患排查台帐。

(四)区队干部每天(其中跟班干部每班)对照区队隐患排查卡的内容要求,对分管区域内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由区队值班干部收集整理后,形成区队隐患排查台帐,并由专人负责。

(五)安全检查人员、相关科室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携带被检查区队的隐患排查卡,对所检查区队工作地点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排查情况在本科室建立台帐;副总及以上领导对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后,应及时、准确、认真填写安全信息卡,对排查出的隐患应跟踪监督整改。

安全生产技术科负责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情况,下发《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形成隐患排查日报,并建档管理。

(六)各战线负责人,要根据战线隐患排查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分管生产系统和区域的全面隐患排查。

战线业务保安科室负责隐患排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战线隐患排查台帐。

(七)矿井主要负责人,要根据矿井隐患排查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情况,由安全生产技术科建立矿井的隐患排查台帐,实行档案化管理。

(八)安检科按分管业务范围,每月参照备案的安全检查表重点排查重大、较大隐患,建立科室隐患排查整改台帐,跟踪、督查隐患整改情况,实施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九)各单位对日常隐患排查、专项安全检查、全面安全检查、季度安全大检查、“八条线”安全检查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按照“五定”、“四签字”的原则落实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落实“五到位”。

纳入隐患排查整改台帐,实行闭合管理。

五、隐患整改及上报

(一)E级隐患由班组负责现场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区队。

(二)D级隐患,由区队负责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报告经区队负责人签字后报安全生产技术科。

(三)C级隐患,由战线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报告经战线负责人签字后报安全生产技术科。

(四)B级隐患,由矿井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报告经矿井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业务保安部门和安监部。

(五)A级隐患,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和安监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A级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指导隐患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整改。

对资金投入大或需要多单位共同完成的隐患整改项目,应提交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六、重大隐患整改

(一)安全生产技术科按分管业务范围,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建档管理,节点控制,逐项验收,做到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到位。

(二)重大隐患的整改由矿井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组成重大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在主管业务部门指导下,做出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的决定,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告知。

(三)矿井应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重大隐患的状态、影响范围和程度;整改的方法和措施;整改的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经费和物资的落实保障措施;分包督办单位和包保主要领导;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重大隐患整改前必要时应当撤出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检测、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五)相关单位在重大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对于因外部因素影响,矿井自身难以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矿井应当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和安监部按照监管权限向集团业务部门和安监局专题报告。

(七)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管理,保存期至少10年。

存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评估定级材料;矿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查记录表》;重大隐患整改完成评估报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审查表》;其它相关资料。

七、隐患整改验收及销号

(一)隐患整改复查验收情况应纳入各级隐患排查台帐,建档管理;隐患整改复查验收合格,经复查验收人员签字,予以销号。

(二)E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班组长和区队队干复查验收。

(三)D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业务保安部门复查验收。

(四)C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井安全检查部门复查验收。

(五)B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井安全检查会同相关业务保安部门复查验收。

(六)A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井安全检查部门预验收,由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和安监部复查验收。

(七)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结束,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和安监部。

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和安监部应当自收到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评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验收。

附件:

原煤生产矿井重大隐患排查表

附件

矿井重大隐患排查表

排查单位:

排查日期:

年月日

排查项目

序号

排 查 要 素

排查情况

备注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满足工作需要。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3

是否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奖惩会议、一通三防和防突例会等安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

干部值班、带班及区域安全包保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5

上级查出和各战线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划整改,隐患整改是否做到闭合管理。

6

事故及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7

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8

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

9

实施劳务承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及时签订安全协议。

10

安全投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安全费用提取是否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

11

是否做到安全工程和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生产使用。

12

重大技改项目和安全重要设施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13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否完善可靠。

14

应急队伍是否满足需要;应急物资、设备是否储备充足、完好;是否按要求组织职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15

新工人岗前培训和职工的定期轮训是否落实。

16

“五职”矿长、带班下井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是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7

创伤急救系统是否完善,急救装备、物品是否配备齐全到位。

1

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是否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

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变更设计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

3

施工项目是否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4

各种保护煤柱的留设是否符合规定。

5

是否存在违反集团规定越层越界开采现象。

6

矿井安全技术图纸是否齐全、及时填绘。

7

生产布局是否合理,采区头、面个数是否符合规程规定,是否存在“剃头开采”现象。

8

是否及时编制新建、改扩建及开拓延深工程项目安全专篇,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

9

是否采用禁止或淘汰生产工艺。

10

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审批,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补充、完善措施。

11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各项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及时补充完善。

1

采煤工作面是否存在不能保持至少2个以上安全出口而组织生产作业。

2

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20米范围内高度是否符合要求,两巷断面是否符合规定。

3

采煤工作面均匀抽查10个点,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是否低于90%。

4

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是否符合规定。

5

是否存在老塘悬顶面积超过10m2不跨落,未处理进行生产作业。

6

是否存在采煤工作面需经集团验收而未经验收合格而组织生产。

7

回采施工过特殊地段(断层、陷落柱、破碎带、风化带、冲刷带、丢煤区、高应力集中区、矿压显现异常区、煤与瓦斯突出带、跨巷采煤、工作面跳眼改造等)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

是否存在未经集团或上级部门批准而擅自施工特殊区域的。

2

在掘进施工过特殊地段(断层、陷落柱、破碎带、风化带、高应力集中区、矿压显现异常区、煤与瓦斯突出带等)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

相邻区段沿空送巷时,掘进准备和工作面回采的压茬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采煤工作未回采结束就开始施工临近巷道现象。

4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是否按规定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延深。

5

掘进工作面出现支架折损、巷道变形超过规定、喷层脱落及锚杆失效等危及安全的,是否及时采取措施维护。

6

经批准的各类安全煤柱,是否存在掘进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行为。

1

机电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2

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

3

大型固定设备安装后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正式运行

4

矿井供电系统和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等关健场所是否实行双回路供电,是否按规定对供电系统进行检测检验。

5

主副井提升机、主排水泵、主扇风机、压风机等大型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

6

主要设备的关键零部件是否按规定进行探伤。

7

是否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设备是否存在有超期服役现象。

8

大型乘人设备主要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配备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有严重安全隐患而继续运行的现象。

9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是否装设可靠防坠器。

10

大型设备、瓦斯抽放泵、局部通风机等供电系统的主要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11

主要通风机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备用与主要通风机能力是否匹配。

12

主排水泵是否按规定配置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

13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是否出现“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及露芯线等严重失爆现象;是否存在有带电检修作业现象。

14

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是否提前制定安全措施。

15

胶带输送机是否使用非阻燃胶带,是否使用非阻燃电缆。

16

斜巷提升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声光信号是否完善,躲避峒、信号峒室是否按规定设置。

 

 

1

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采区、突出采区采掘工作面是否实行独立通风。

2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开采突出煤层双翼布置采面的采区,双翼是否各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3

专用回风巷是否做到专回专用。

4

两个独立矿井是否共用主要通风机、进回井和通风巷道。

5

生产矿井是否具备至少有2个能行人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是否大于30m。

6

矿井、采区风量是否满足生产需要;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供风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7

是否存在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现象。

8

是否存在副井、回风井出煤。

9

井下爆炸材料库、采区变电所是否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爆炸材料库回风风流是否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10

是否存在通风系统未形成就布置施工巷道现象。

11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12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设置能否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13

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三专两闭锁”是否完善、可靠,是否存在有拉循环风现象。

14

瓦斯检查工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15

瓦斯检查工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汇报,是否存在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的现象。

16

是否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是否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出现瓦斯积聚的(瓦斯浓度2%以上,体积0.5m3)或瓦斯超限后未采取针对性有效措施继续组织生产作业。

17

是否有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后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而排放或瓦斯排放过程中违反规定现象。

18

是否存在突出煤层使用风镐落煤和突出、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安装使用耙斗机。

19

是否按规定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火工品,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造成火工品流失现象。

20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区域开采前是否按要求开采保护层;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突出区域开采前是否按要求施工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

21

是否存在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按审查批复意见组织施工。

22

突出矿井是否建立健全防突机构、配备防突专业管理人员。

23

是否存在矿井未执行“四位一体”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区域效果检验后未进行消突评价而组织施工的。

24

开采煤层是否按规划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应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层,在鉴定未完成前,是否按突出煤层管理。

25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26

揭(过)煤措施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揭(过)煤措施现场落实是否到位。

27

井巷揭煤措施、突出煤层煤巷和突出煤层附近岩巷(距煤层垂距小于10m)是否采取探煤措施。

28

突出煤层安装使用综掘机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

29

是否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

30

防突钻孔技术参数未达到措施要求或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安装抽放系统计量仪器或故意调高计量仪器,虚报瓦斯抽放量的。

31

应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建立的瓦斯抽放系统计量监测装置不完善的。

32

瓦斯预抽期或抽采率达不到要求而组织生产的。

33

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34

未建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35

安全监控系统工作不稳定,监控不可靠的。

36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未按规定调校,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7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38

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39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没有严格采取措施出现煤层自然发火征兆的。

40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防灭火系统不完善,防自然发火监测、预测预报制度和措施不落实到位的。

41

矿井防尘系统、设施不完善、不齐全的。

1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

在水害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3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探放水作业队伍,为按规定配置的。

4

未配备与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的。

5

未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的。

6

矿井主要泵房的安全出口及出口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7

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8

在带水压开采水头值未达标而组织回采作业的。

9

在有明显突(透)水征兆未按规定及时撤出井下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的。

10

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不真实可靠的,未按规定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的。

备注:

安全管理17条;技术管理11条;采煤专业7条;开掘专业6条;机电运输专业16条,一通三防专业41条;地测专业10条;合计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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