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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计管理规则精品

 

河北滦河实业集团公司

会计管理规则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

第一节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1

第二节会计岗位的设置1

第三节会计人员的培训2

第四节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2

第三章会计核算3

第一节会计核算基本要求3

第二节会计凭证4

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7

第四节财务报告10

第五节会计科目11

第四章集团会计政策11

第五章会计工作交接20

第六章会计档案22

第七章会计稽核和会计监督26

第一节会计稽核26

第二节会计监督28

第八章附则29

附:

集团会计科目表29

会计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集团内各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各公司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五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各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重要会计岗位工作。

第二节会计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各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出纳,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工作岗位。

第八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按年度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三节会计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各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累计不低于30天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四节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各公司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条集团财务部门、集团监察审计部门和各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集团公司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予辞退。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集团内部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投资、融资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五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二十六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集团内部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各公司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参照国家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公司,应按照集团统一规定,使用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各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本规则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二节会计凭证

第三十一条各公司办理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三十二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三十三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三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三十五条手工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三十六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

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三十七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三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印。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

第三十九条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集团内部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四十条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

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四十一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

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

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

装订后再接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

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四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

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

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未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四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四十五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入员在更正处盖章。

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

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四十六条各公司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对帐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

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

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

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

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

包括:

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四十七条各公司应当按照集团内部会计制度规定于每月月末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

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

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

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节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各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四十九条各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集团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根据集团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十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五十一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五十三条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则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

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五十六条各公司具体需报送财务资料,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及集团要求。

各公司在报送相关财务报告时,应按照先外后内的原则排列先后顺序。

第五十七条需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表,利润分配表为利润表附表。

以上报表除现金流量表及附表为年报外,其余报表为月报。

第五节会计科目

第五十八条集团统一会计科目(见附表)

各公司明细科目可以参考实际情况设置,但应报集团统一认定。

第四章集团会计政策

第五十九条集团执行的会计制度

集团执行财政部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第六十条会计期间

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十一条集团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采用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原则

采用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

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六十二条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本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具体标准为:

现金为企业的库存现金及随时可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现金等价物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小于三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短期投资。

第六十三条外币业务

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按照当月月初的汇率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均按照月末的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等有关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本制度中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

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

外币会计报表所有资产、负债项目均按期末的市场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折算后资产项目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合计数的差额计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后单独列示。

损益表所有项目与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按当期平均汇率折算,平均汇率根据当期期初、期末市场汇率计算确定。

第六十四条合并会计报表

凡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合并范围: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包括: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单位,包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对被投资单位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通过与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合营企业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4、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应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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