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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法务管理杂谈
中国企业法务管理杂谈
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的地位,中国企业法务管理,之一,
(2012-12-0521:
1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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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在中国当前情况下,提高法务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应该成为现代企业的自觉。
一、衡量企业成熟的重要标尺度
中国企业中的法务管理,是伴随着中国经济向着市场化方向转型,以及在推进建立和持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出现和发展起来的。
法务管理是当今中国企业在市场条件下生存、发展、日常运行和参与竞争的需要,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现阶段,法务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其作用被发挥的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和一个企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和尺度。
具体而言,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的法务管理为企业正常运行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作用非常重要。
在我国现行的历史条件下和经济环境中,法务管理在企业中应有的地位和职能,或许可用三维坐标来描述:
对上,法务管理是企业领导层和决策层的法律参谋;横向,法务管理是为平行各职能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的顾问;对下,法务管理是协调和干预全系统法律事务的主管。
目前法务管理在中国企业中的地位如何呢,合理的法务管理定位又该如何呢,二、企业法务管理潜能有待发挥
观察目前中国企业的总体情势,在各类企业中,即无论是在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甚至上市公司中,虽然法务管理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发挥的程度不尽相同,但是,整体而言,企业法务管理在企业中的应有地位还远远没有落实,其真正有效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全面发挥出来。
上述情况主要表现为,法务管理部门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没有真正被认识,他们专业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地发掘和利用。
法务管理及其职能部门的重要性往往还是多见诸于宣传、报告、文件中和口头上。
其重要性和实际地位,与人们,特别是各层级领导层的普遍认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与企业中的其他诸如业务主管、生产经营、人力资源,甚至行政管理等部门相比,法务部门往往很容易在企业的经营和其他活动中被边缘化。
因此,法务部门对企业运作全程及各环节的参与度有限,甚至常常被游离于企业核心业务活动之外。
在多数情况下,他们则普遍是用来充当解决争议和处理案件即负责案件管理方面“消防队”。
而这种“消防”功能,应当只是企业法务管理职能中的一项内容,而不是全部。
同时,即使是在对外争讼时,案件管理所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也常常不是来自外部,而是源自内部信息的不对称。
可以说,目前在中国的企业中,从事法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经过了更新换代之后,一般都受过良好的训练,素质普遍较高。
然而比较普遍存在的状况是,他们经常渴望被忙碌,希望被利用,但是却常常有“两手攥空拳,有力使不出”慨叹,他们的积极作用和巨大潜能还没有被发掘和发挥出来,他们的价值尚未得到充分体现。
凡此种种,影响和扼制了企业法务管理作用的发挥。
这无疑不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浪费,并从基础上消弱或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
有这样一种现象,凡是在市场中遭遇挫折和风险越多的企业,对内部的法务管理越倚重,企业法务管理的作用越明显。
因此,企业法务管理潜能的发挥程度,与企业的性质、条件、制度等多种因素有关,但是其中关键的因素则是企业领导层的认识问题。
三、法务管理部门应专职独立
现在多数企业都有法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但是其中将其挂靠在总部某一部门的情况不在少数。
这种管理架构下的法务管理职能,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
企业的法务管理部门不应挂靠在任何部门之内,应当独立设置,与总部其他机构一样独立存在,成为企业总部的专职机构。
这样可以从机构设置上解决和保证企业的法务管理对上能够直接对企业最高领导和决策层负责,横向能够有效地与其他各职能部门协调,对下能够保持其必要的权威性以统筹实施系统管理。
通过法务管理对企业事务全面、具体、深度地参与,以确保其对企业行为的支持、保障、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发挥。
法务部的职能是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实施全面的管理,并对企业的全部活动及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顺畅、有效,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避免法律风险。
因此,企业法务管理部门不是只为企业打官司而设置的。
虽然“案件管理”的内容很丰富,要做的工作很多,但是它毕竟只是法务管理部门职能中的一项内容。
而且,这项工作内容在其职能中所占的比例越小,说明这个部门作用发挥的越全面、越有效、越好。
四、法务管理职能需完善
由于各企业的行业特点不同,核心业务的性质各异,因此所需要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的侧重点可能不完全一样。
一般而言,法务管理部门的职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法务管理。
作为总部的一个职能部门,该部的首要职能是对全系统各级法人实体的法律工作实施全面的系统管理。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队伍建设、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大案统计和掌握、对法律顾问和使用律师情况的控制等。
第二,法务顾问。
法务部应做好领导层的法律顾问,为领导当好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对企业的行为和公司级的文件,特别是对外文件的依法合规性予以把关。
第三,法务参与。
法律工作应全面参与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应贯穿始终。
例如,对于一个新项目,法律工作须从论证阶段就开始介入,然后要参与决策和实施的全过程,直至最后完成和总结。
由此为整个过程的所有环节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防患于未然,确保项目实施的合法和顺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法务咨询。
主要是为总部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围绕相关的法律问题释疑解惑,有针对向地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或建议。
第五,法律指导。
对全系统各下级公司的法律事务实施监督,提供指导。
第六,法律调研。
充分利用并统筹协调系统优势,分门别类地收集海内外各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跟踪国内外和国际的立法动态,积极参与相关的立法活动和学术交流,使本集团的法律研究保持先进水平。
第七,法制宣传。
这项工作包括法律学习、教育、普及工作和宣传交流工作。
其形式可多种多样,如组织各种类型的讲座、会议、研讨、学习班等;发放学习材料及教材;编辑专刊及杂志;发简报;开网页„„等等。
第八,案件管理。
全权负责处理或参与处理总部的案件和系统的大案、要案。
作为法人代表的授权代表进行谈判、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和仲裁。
第九,律师管理。
对企业聘用的法律顾问和律师的情况进行管理。
其中包括对他们的考核、评价、纪录、聘用、适用、控制、联系等。
第十,档案资料。
负责企业的法律档案和资料的全面协调、管理。
十一,法律保健。
加强法律风险的预防管理,变他人的教训和代价为自己的财富,要学做预防企业疾病的保健医。
十二,公司的制度建设、制度维护、制度完善和调整。
以上是企业法务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
不断丰富和完善法务管理职能的内涵,继续强化法务管理部门在各企业中的地位,对于现在的中国企业而言,是一项共通的历史任务。
这时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是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求生存、谋发展的需要,应该成为现代企业的自觉。
企业法务管理的作用需要制度保障,中国企业法务管理,之二,
(2013-09-2807: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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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企业法务管理的作用需要制度保障
一、
在当下,或许应该将“如何提高企业法务管理地位”这个题目调整为“如何正常发挥企业法务管理的作用”。
首先有一个感觉,当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在一起讨论这个问题时,大家对法务管理的重要性,可以提得很高,认识很清楚,非常容易达成共识。
但是当他们回归到各自的单位,与其他职能部门相比,法务工作的重要性未必都能在实质上得到同样的认同。
现实中,法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甚至仍然没有解决如何才能被正确认识、如何才能得到合理的评价和定位、以及如何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窘境。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通过追求效益最大化而求生存、谋发展。
所以直接与企业效益和生存状态相关的生产、经营等性质的工作,自然成为企业领导最关注、关心的,因而总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工作。
与之相比,法务工作可能会被视为是为此提供支持、保障性质的工作,因而处于服务、服从的次要地位。
为了依法治企,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管理水平,现在好多单位普遍都比较喜欢通过“对标”找差距,特别是与那些国际先进同行进行对标。
虽然关于如何对标以及对标的切入点和项目等,可以有多种方案的选择,因而结果、结论也有多种多样;但是,其中最关键和最核心的问题则应该是,企业最高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法律自觉和对法务工作作用的真正理解和认识,也是往往被忽视的重要一项。
显然,目前国内企业在这方面与很多国际先进同行的差距不但明显而且很大,这些差距和现象是企业曾经长期处于不同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下的必然发展结果。
作为企业的法务人员,需要清楚这种客观现实,才能保持正常心态,对自己客观定位。
不刻意地去争宠、争地位、争名分,这应该是一种有自信心的表现。
在中国当前特定历史条件下,这也是有效从事法务管理工作的人员所应具备的心理素质。
二、
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在当代中国,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是企业在市场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其同样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其作用很不简单。
但是,对这项工作及其职能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还有待深化。
目前,对这项工作,比较普遍的认识大致就是其合规、保障作用,即为企业提供防范或规避风险的帮助,以及应对争讼的麻烦和困扰。
在不少单位,法务管理甚至主要是被作为保障企业领导行为不会因违法违纪而被追究的参谋。
然而,企业的法务管理之所以重要和不可或缺,其作用和职能,除以上所述之外,更重要、更有价值的应该是:
它是企业经营和运行行为和活动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务管理可以通过与企业活动的有机结合,保持企业运营或运行顺畅、有效和高效,避免企业行为的盲目性,防止走歧路,因而使企业的行为理性,在最佳、最健康,因而是最捷径的道路上决策和运行。
使企业不走或少走弯路。
这应该是企业法务管理的更高层次职能和价值体现。
要做到这一点,法务管理就要融入企业的日常运作过程之中,成为业务流程中必要的一环,而不是游离于企业日常活动和行为之外,只充当评论者和建议者。
企业法务管理应该渗透在企业的方方面面,体现于企业的全部行为,贯穿企业运行的始终。
完整的法务管理,不只是法律部门和少数法务人员的事,而应成为全员尤其是领导层和最高领导的自觉。
因此,法务管理不仅仅是为了治理企业,强化企业内部纪律的管束,更重要的是为了企业经营、运转的有效和高效。
其必将成为企业各项业务流程中的一环,成为企业生存、成长及日常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
有观点认为,提高企业法务管理地位的途径有二,即:
企业的老总要把法律当回事;法务人员要能干成事。
这话应该没错,但是需要具体分析。
“老总要把法律当回事”。
其含义是要首先解决企业最高领导者的认识问题,这非常重要。
特别是在当今中国,领导重视,事情就好办。
这也是当前中国企业需要持续解决的重要问题。
但是,领导重视终属人治。
把提高法务管理地位寄希望于某人,甚至某人的情绪、喜好,其实很不靠谱,并非能够支持长远和一以贯之。
更何况,认识和观念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将是一个长期工作,需要在客观大环境相辅相成下,在缓慢、渐近的过程中不断与时俱进更新思想才有望逐步改善。
更重要的是,企业领导人对法务管理认识所能够达到的自觉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
这是因为思想中的自觉意识,主要是被外部环境“逼”出来的,并在“逼迫”下逐步形成的。
这里所说的外部环境是企业外部的综合因素的集合,其中包括而不限于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社会市场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发展,行业竞争和企业生存的压力,交易习惯的重塑等。
可以说,市场化进程越深入,企业法务管理的重要性越突出。
虽然应当不断地创造条件,争取领导的支持,但也不能把充分发挥企业法务管理作用的全部希望都单纯地寄托在能把法律当回事的领导身上。
“法务人员要能干成事”。
通过干成事才能体现法务管理的作用,才可能被认可,因而这一点也非常重要。
然而,干成事的前提是需要有让你干事和允许你干事的机会。
这种机会很可能是随机的和粗放的,但也可能是一种常态化的。
确定法务管理的应有地位和发挥正常法务管理的作用,需要使法务管理人员始终能获得一种常态化的干事机会,即使对于应急案件的处理,也应如此。
这就需要有制度的保障和约束,需要建章立制,以便名正言顺,有章可循。
这种制度,既约束包括领导在内的所有非法务人员和部门,更约束法务人员自己。
这是制度化的管理机制和做事机制。
制度如能被完全和不打折扣地真正执行,则或许有希望形成常态化及长效的机制。
这应该是作为法务人员所追求和为之努力的一种理想状态。
四、
为从企业运行机制上解决法务管理工作的应有作用和地位的问题,或许应该从企业制度建设上考虑解决的途径。
或许可以先从这样八个字入手,即:
明确职能,优化流程,据此建立和形成做事的依据、保障和约束机制。
明确职能,是指首先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法务管理工作的岗位职责。
在其职责规定中,除了明确所应承担的工作事项外,更重要的是界定清楚这种岗位在公司上下左右关系中的位置,特别是要十分清晰地明确该岗位可行使的权力。
优化流程,是指法务工作要融入企业的各项日常工作活动之中,形成常态化业务流程链条中不可或缺和不可逾越的一个环节。
只有实际和具体地参与进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解决问题,体现价值。
综上,提高法务管理地位的核心是使法务管理工作融入企业的日常运行之中去,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在日常运行中发挥作用。
要从制度建设上防止和避免企业的法务管理游离于企业日常运行的行为之外,只是充当临时消防队和咨询顾问的被动角色。
明确职权,优化流程,就是要从制度上保障企业法务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
人的支持很重要、很宝贵,不可或缺。
但是,法律人更应寄希望于和致力于制度的保障。
制度建设,制度保障,制度维护,大到国家,具体到本职,是法律人的追求和使命,大有可为,应予为之。
对企业而言,有效的法务管理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宝贵资源,应善加利用。
预防高管犯罪不能只靠一种手段,中国企业法务管理,之三,
(2013-11-0720:
1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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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预防高管犯罪不能只靠一种手段
从目前披露的国有企业贪腐案件看,容易出问题的多为企业的高层领导,尤其是最高领导即国企“一把手”。
这是由于制度设计的制约机制对其难起作用;另一方面,被揭露出来的领导层的集体犯罪,则是这些人有意而为,并不一定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
制度套不住老虎的这种现象,是对制度建设的最大伤害。
从这一点看,现代企业制度中要确立真正有效的“依法管理”和“制度制衡”的约束机制,其道路还很长、很远。
至少在当前,完全寄托于靠制度管人是不切实际的。
也就是说,制度管人不是万灵的。
一、预防企业高管犯罪不能只靠一种手段
法务管理在制度建设、制度运行、制度诊断、制度完善中可以发挥有效地作用。
但企业领导人犯罪的最大共同特点是有意而为的谋私,对此,法务管理几乎无法作为。
因为法务管理不是纪检监察,企业法务对领导提供法律支持和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但没有监督的职能和权利。
因此,法务管理对防止领导违法的能力和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对于主观不想违法的领导,它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和作用相对较大、较明显;对于有意而为违法的领导则基本不起任何作用。
此外,在企业实际运行中,对上的监督机制是不可靠的,同级监督往往也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更重要的是,现实情况表明,有能力破坏制度的是领导,而不是群众。
企业法务管理是要保证企业法人的行为合法有效,可以提醒领导个人行为而不能保证和强制其个人行为的合法有效。
因此,法务管理防止的应当是,企业领导人非主观故意违法的决策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归根结底,法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企业法人的企业行为负责,无法对企业领导者的个人行为和操守负责。
企业领导违法和腐败,并非中国独有的现象。
从不断被曝光的情况看,这种现象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中也存在。
这种情况提示我们:
杜绝或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也就是说,不能设想只靠一种方式或手段,如法律、制度、道德,以及氛围等一种手段就能解决,而是需要综合的手段。
这种现象一方面不可能短期之内彻底消灭,需要长期努力;另一方面也不可能根本杜绝,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总会存在,只是多少而已。
因此,首先不要奇怪,其次要正常对待,即要有长期的思想准备。
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既要靠法律,又要靠制度,还要靠制衡及约束机制,同时还涉及要有健康氛围的形成,道德、修养及自我约束。
因为有些人并不是在走上领导岗位之后才变坏的,因此,更重要的则是上级选人用人的制度和标准。
选人的标准会潜移默化地起到引导作用,会使大家向哪个方向努力,从而形成一种相应的风气。
二、董事、监事制度须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公司法》设计了一个类似“三权鼎立”,即:
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经理层)相互制衡的制度。
应该说,这种制度体系设计的出发点不错,想法很好。
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制度设计的好像很清楚,实际执行的却很糊涂。
主要表现为:
1、董事会运作多注重形式,实际作用的真正发挥还有很大差距;
2、监事会没有或难以发挥实效,作用基本不明显,如何运作有待研究,总的来看形同虚设。
关于监事会的问题,现在多半都是停留在理论上;但是结合实际,很难落实或无法落实。
现在对监事会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相对较少。
在谈到公司治理时,监事会常常是回避的话题。
但是,作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已经存在的事实,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是不能也不应该回避的重要问题。
监事会的实际作用、职责、功能、与董事会和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关系,等等,在中国目前这种制度设计和现实状况条件下,真是一个远未解决的大课题。
如何破解,需要认真探讨。
此外,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的作用也未得到有效和充分的发挥。
中国对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非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引入外部董事的制度,是为了增加董事会内的制衡机制,是为了保证董事会的决策依法、科学、合理,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而不是侵害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
但是,在当前中国现实情况下,以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国有公司中的作用为例,两者是有区别的,即:
本来上市公司的治理要优于非上市公司。
但是,上市公司的独董制度不如非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制度发挥作用。
上市公司中独董的设计很好,资格审查有标准,但实际作用相当有限。
被选任的独董一般都是与公司相关、熟悉、有助的人士担任。
他们通常不会提出或坚持反对意见。
所关心的是自己的表决不违法,不被追究,不会有个人风险,不会伤害个人的声誉和利益。
他们对小股东的利益及自己职责是否坚持,是否切实履行,完全取决于前面的因素。
而非上市公司的外部董事是国企的上级主管机构,例如,国资委选派的,与公司可能没有太多的渊源和利益关系。
因此他们主要是对上级负责,而不是仅顾及与公司的关系,所以履职情况相对较好。
如何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的作用,同样也是一个需要不断探讨、完善的课题。
同时,这个问题的解决,可能是渐进的、逐步的,是一个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发展的深入和成熟而与时俱进的。
需要努力,但不可能一蹴而就。
三、在探索中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在中国目前所处的特定经济转型期,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对公司监管越来越完善,对公司治理的要求越来越高。
因此,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绝不是一句空话。
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在日常工作中随时处理好传统国有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业务流程的再造、思想和认识的更新、观念和方法的调整、对依法合规固执的坚持等。
这既是压力也是动力。
切记不要搞成“两层皮”。
现在做不到的,暂时可以先放一放,不要勉强,不要脱离实际硬性拔高。
总之,不做表面文章,不搞超现实主义的东西。
当前,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要尤其注意三个问题:
一、公司治理无固定模式,仍处于探索中。
在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和框架内,如何规范公司的运作,使其行为合法、合规,是一个异常丰富的课题,没有固定的和一成不变的模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转轨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和问题,监管机构的要求具体而刚性,资本市场的意见直接而尖锐,在很多情况下与国有公司的传统做法、习惯思维是相矛盾的,无法回避。
中国境内和香港的资本市场都在持续完善和发展中,两地的上市规则和相应的监管政策、要求也在不时地进行着调整,对此应注意跟进,及时通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总部各职能部门,并对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业务流程及时进行必要的梳理和调整。
从当前的研究和实践看,公司治理仍处于探索之中。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体制机制建设”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仍需面对许多挑战。
二、管理理论的选择应与本企业具体情况相契合。
对管理理论的选择,以及评判其先进与否,应看其与本企业具体情况和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相契合,是否符合本企业的需要,因此,新旧理论不是衡量与判断的唯一标准。
管理的链条根据需要可以无限地延长,管理者要在效能和效率之间进行取舍,寻找平衡点:
既不要粗放,也不应过细、过复杂,不能为管理而管理,以至于模糊了管理与其欲实现目标的关系,甚至失去了目的性。
三、工作应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最严的工作标准、最高的工作质量,满足最低的监管要求”应当是在工作中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任何创新、发展,都应当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最后需强调的是,诚实守信是对公司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的立身之本。
真正做到这一点其实很不容易,但必须要为此付出努力并坚持贯彻始终。
真正的捷径是依法合规,按规矩行事。
诚招天下,才能走得更远。
企业中的案件管理,中国企业法务管理,之四,
(2014-01-0517:
01:
31)
企业中的案件管理
通过对案件的全过程管理,对案件不同阶段及各阶段关键点的把握和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案件管理水平。
但是,各企业的情况不尽相同,如何实施有效的管理,没有固定统一的模式,故应该区别对待,不能机械的照搬或套用。
一、案件管理是企业法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经营活动中,合同争议和经济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民事法律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企业需要面对的问题。
案件管理是企业法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其中既涉及到对案件防范、处理、总结方面的工作制度,更体现着企业法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目前中国企业在这方面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将案件处理作为偶发性的危机处理,而没有形成和实施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常规性管理;对所发生的案件,往往都是被动地将其作为非常态化的个案项目对待。
另一方面,法务管理对企业行为的参与度有限,甚至常常游离于核心业务活动之外,被边缘化。
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普遍是用来充当解决争议和处理案件的“消防队”。
同时,即使是在对外争讼时,对案件处理所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也常常不是来自外部,而是源自内部信息的不对称。
这种状况不利于企业案件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当引起注意并加以改进。
法务管理的职能是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实施全面的管理,并对企业的全部活动及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顺畅、有效,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避免法律风险,尽量防止案件的发生。
因此案件管理的内容绝不只是打官司。
虽然案件管理很重要,其内容很丰富,要做的工作很多;但是它毕竟只是企业法务管理职能中的一项内容,而不是全部。
这项工作内容在法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中所占的比例越小,说明法务管理的作用发挥的越全面、越有效、越好。
因此,案件管理在法务管理中所占比例,也是衡量法务管理是否有效的标志之一。
同企业的日常管理一样,对于案件的处理亦需制度化的管理。
虽然企业遇到的案件可能是随机的,但是在案件处理和管理方面,却应该是制度化的,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