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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衢州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衢州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衢州市区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交通应当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结构协调、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体系。

城市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应当积极发展快速公共汽(电)车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城市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原则,统筹城市布局和交通发展。

应充分考虑交通需求与交通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强度、功能分区和路网结构,避免大量人口在缺乏便捷交通保障的较小区域过度集聚,避免因居住区域和工作区域远距离分离而产生过多的机动化出行量。

第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科学判断城市交通发展趋势,统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步行与自行车交通、停车、货运、交通枢纽、对外交通以及交通管理等系统的功能配置、总体布局,引导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在衢州市区城市道路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公安、人防、发改、财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市交通管理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文明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教育机构应当经常性地组织相关公益宣传和教育活动,倡导和支持通过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通勤班车、智能租车、拼车、错峰出行等方式,减少机动车出行总量,均衡交通流量时空分布。

第七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评价,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或者拟定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提供参考依据;

按规定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其中的专门章节。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库、泊位)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负责公共及专用收费停车场(泊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对妨碍城市道路安全视距,遮挡交通标志标牌、信号灯、监控设备、路灯的树木花草及时进行修剪、整理;

第九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交通现状适时组织进行专业评估,根据交通出行规律,按照安全、效率和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科学实施交通组织、道路交叉口渠化、交通信号管理和人行横道布设,最大限度提升城市道路设施的使用效率。

公安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状况,确定一定时期的重点整治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人行道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科学优化公交运输体系,坚持公交优先的原则,通过线路优化、政府补贴、专用道建设等综合措施,提高城市公交分担率,提高公交校车数量,逐步实现公交校车全覆盖;按照规划在城区设置与道路运输相匹配的客运站场、公交车首末站、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站(点)。

依法查处各类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客货运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应积极引导残疾人依法使用残疾人专用车,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渐清理利用残疾人摩托车非法载客现象。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车辆生产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和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行为。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交通对环境影响的监测和评估,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审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城市道路交通中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发布和通报,负责对道路交通设施的气象灾害防护装置的安装指导、监督和检测,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道路交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十八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交通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优化线网设置,合理延长服务时间,及时淘汰落后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完好,保障服务质量。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依法获得相关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开展公共自行车租赁、高峰通勤等公共交通服务。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提前公示新增或者调整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早晚班起止时间,建立公众意见接收和反馈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客流调查,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及变化,适时组织制订公共交通线网结构优化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方案确定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执行。

第三章城市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道路设施维护、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大型活动等需应占用、挖掘道路,应当报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占用人行道的应当报经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提供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明、交通组织方案、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警示标志设置设计方案等材料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道路主管部门根据审核同意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占用、挖掘道路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示批准的工程建设(活动)时间、地点、范围和内容的公告牌,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需临时变更施工(活动)的应提前将变更方案后的交通组织措施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栽种树木、铺设、维修电杆、电线、光缆、路灯,装卸垃圾等日常性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作业所用的车辆应有明显反光警示标志且停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作业人员应穿着反光防护服装。

第二十三条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应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四条调整城市道路绿化带开口,应事先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到现场实地评估论证,同意调整的由园林部门进行封堵或调整。

绿化带调整开口的应关注群众出行便捷,但优先适用安全原则。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停车场(库)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建筑工程需改变用途的,改变用途后其停车位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应的配套建设指标。

第二十六条交通设施用地应当保障,并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应当加大对公共交通等交通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落实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在人流集中的大型商业中心、办公区、公共交通枢纽等区域,可以建设步行连廊等立体步行设施。

迁移、拆除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应当征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同意。

公共交通站点维护责任单位应保证站点标牌清晰、内容完整;出现破损的,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销售、维修、报废回收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销售、维修、报废登记制度,逐步实现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销售、维修、报废回收单位的车辆登记信息网上互联。

第二十八条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因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人力载客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对未通过安全检验的客运车辆等车辆一律不得申请相关的公共财政性经费补助。

第三十条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但二级以上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附载货物时,重量不得超过二十千克。

第五章道路通行管理

第一节区域划分

第三十二条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建设预期等因素,可以根据权限、区域划分对各类车辆采取限行、限停、提高停车收费等具体措施。

根据实际交通状况将衢州市区划分为市区区域、中心区域、老城区区域。

区域具体范围可根据城市发展阶段变更。

第三十三条衢州市区区域范围为柯城、衢江、集聚区、西区建成区。

衢州市中心区域(不含衢化路以东部分)范围为:

北至民航大道、南至浙西大道、西至衢江路,东至府东街-衢化路;西区九华大道以西、白云大道以东、亭川路以南区域。

衢州老城区区域范围为:

北至西安路、南至南湖东路(南湖中路、南湖西路)、西至衢江路,东至府东街。

第二节区域通行

第三十四条衢州市区区域内剧毒危化品运输车辆只准在省级公安机关核定道路通行。

其他类危化品运输车辆必须在危化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外的线路通行,确需进入的报经市级公安机关核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化品运输车辆必须集中停放在居住区外围停车场。

衢州市区区域内的工程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保持车身整洁,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液态物等容易遗洒、飘散物品的车辆,应当密封包裹、覆盖,严禁沿途泄漏载运物,并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大型货运车辆和过境大型客运车辆应遵守交通标志要求在规定道路通行。

禁止擅自改装的各类机动车辆进入市区区域,区域内道路禁止鸣喇叭。

第三十五条衢州市中心区域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噪音或尾气排放明显超标的其他机动车辆进入;禁止1.25吨以上货运车辆和拖拉机通行,因生产生活需应确需进入的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衢州市中心区域以外的属衢江区人民政府、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西区管委会辖区的市民集中居住区、繁华商业区需采取禁止货车和拖拉机及其它车辆通行等限制性管理措施的,可由相关部门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并对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衢州老城区区域禁止

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依法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三轮、四轮电动汽车除外)、残疾机动轮椅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拖拉机、货运车辆通行。

为缓解衢州老城区区域停车需求,维护通行秩序,可根据市交通组织规划适时逐步推行微循环管理措施,老城区单循环区域道路除停车泊位以外严禁停车。

单循环区域道路停车实行定向停放管理。

衢州老城区区域上下街等主干道高峰时间禁止机动车辆左转弯。

第三十七条除规划设置的出租车专用侯客区域外,禁止出租车辆在老城区范围临时停靠点长时间侯客。

在没有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的其他市区道路,应按规定临时停车上下客,即停即走,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左后车门上下乘客。

第二节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客运枢纽场站禁止超标残疾机动轮椅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和其他非法营运车辆停放及参加营运。

第三十九条电动车(电动汽车除外)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四十条在城市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自行将车辆移到不妨碍道路交通的路边。

第四十一条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单位接送客车必须悬挂线路运行牌,按标定的线路、站点行驶、停靠。

公交专用道是指在城市道路上通过设置公交专用道标志,漆画黄色标线,喷涂白色“公交专用”文字和图案等设施的车行道,专供公交车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的道路。

专用道内的黄色网状线或虚线是公交专用车道的过渡区,允许车辆借道通行,禁止任何车辆停留。

右转弯车辆应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交通管理以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其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严重失职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收集、分析和评估公众对改善城市交通的意见和建议,为城市交通管理和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中的城市道路,是指衢州市区所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及城市各支路。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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