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关爱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项目信托计划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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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

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AXXT(2013)JHXT02-号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

10

目录

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 2

1 定义 4

2 信托目的 6

3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6

4 信托计划的期限 8

5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8

6 信托利益 10

7 信托财产的税费和信托费用承担 12

8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3

9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3

10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4

11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5

12 受益人大会 15

13 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16

14 信息披露 16

15 信托计划的终止 17

16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18

17 违约责任 20

18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20

19 合同生效 20

20 通知 21

21 其他条款 21

22 附件 22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

受托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发行的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是具有类公益性质的信托产品。

受托人安信信托就信托计划的公益要素向委托人/受益人以本提示函的形式作出特别提示。

投资者加入信托计划前,应详细阅读包括本提示函在内的信托计划全部信托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独立作出是否认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决定。

一、公益捐赠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

委托人可以按照本提示函及信托文件的规定认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

1、认购信托单位并进行公益捐赠的委托人(即公益捐赠委托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2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

(3)委托人同意按照本提示函的规定进行公益捐赠。

2、进行公益捐赠的单个个人投资者的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并以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并以10万的整数倍增加。

3、本信托计划项下,非参加公益捐赠的合格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所签署的信托合同应不超过200份。

二、公益捐赠委托人进行公益捐赠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公益捐赠委托人每交付人民币1元认购资金,即同时应按照万分之三的比例另行交付人民币0.0003元作为捐赠资金,并由安信信托作为其代理人以公益捐赠委托人的名义将捐赠资金捐赠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公益捐赠委托人可获得其所认购的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同时受托人(代接受捐赠机构)向公益捐赠委托人授予捐赠证书。

全体公益捐赠委托人在此特别承诺:

同意安信信托作为全体公益捐赠委托人的代理人(非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以公益捐赠人的名义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进行捐赠,该等捐赠资金由安信信托直接划付至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账户。

三、投资公益项目的优惠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时,凡经受托人认定的相关社会民生、公益福利项目,受托人将依据届时信托行业平均利率水平下浮10%-20%确定投融资成本,以支持该等公益项目的发展。

四、公益捐赠的受益人优先取得信托利益分配

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收益实现后,于信托受益权预期信托利益分配日,公益捐赠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预期利益优先于其他合格投资人获得分配。

同顺位的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不能足额分配的,则该顺位的各受益人按照其所持信托单位份数占同顺位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信托利益,承担相应损失。

五、社会监察人

受托人安信信托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作为信托计划的社会监察人。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社会监察人有权监督、指导受托人进行的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如有)和公益捐赠的实施,并定期出具监察报告。

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信息披露条款的相关规定,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计划项下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如有)及公益捐赠实施的情况。

六、特别风险提示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

信托财产投资运用过程中存在法律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

信托计划的类公益性质并不等于受托人向投资者特别是公益捐赠委托人保证信托计划不存在相应的投资风险。

受托人特别提示:

委托人/受益人特别是公益捐赠委托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定义

1.1《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资金信托合同》:

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包括本合同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

1.3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资金信托合同》设立的“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1.4本合同: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认购风险申明书》/申明书:

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6新湖集团/借款人:

指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

1.7保证人:

指自然人黄伟及其配偶李萍。

1.8信托受益权/受益权:

指受益人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募集情况分为各期信托受益权。

1.9委托人:

指《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方,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分为公益捐赠委托人与其他合格投资者。

公益捐赠委托人是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2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并以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其他合格投资者,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并以10万的整数倍增加。

公益捐赠委托人将按照《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的约定进行公益性捐赠。

各类委托人的资格以《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中的约定为准。

1.10受托人:

指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设立时,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11受益人:

指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2保管人:

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保管机构,于信托计划设立时,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1.13信托资金: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3条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14信托计划资金: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的总额。

1.15信托财产: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资金转换形成的其他形态财产、信托财产运用所取得收益、因信托财产毁损灭失或其他事由获得的损失赔偿及其他收入。

1.16信托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存放全部(资金类)信托财产和支付相关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具体账户信息由受托人另行通知。

1.17信托资金募集账户:

指受托人开立用于归集信托计划认购款项的银行账户,具体账户信息由受托人另行通知。

1.18信托单位:

指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的等额份额。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一万元信托资金。

1.19信托利益:

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可供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1.20信托利益起算日:

(1)就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

(2)就信托计划成立后发行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受托人宣布的各期信托受益权募集成功之日。

1.21信托利益分配日:

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工作日。

由于银行资金汇划系统等原因,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到账日可能晚于信托利益分配日。

1.22信托利益核算日:

(1)就信托计划期间内存续的信托受益权而言,为每年的6月21日和12月21日;

(2)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3)如进入延长期的,则信托利益核算日系指信托财产专户实际收到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之日。

1.23信托利益核算期:

就任何信托受益权而言,指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其中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系指其信托利益起算日(含该日)至其信托利益起算日后的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24信托计划年度: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

1.25监管机关: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依法有权对受托人进行监管的机构。

1.26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信托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27法律:

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1.28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29元:

指人民币元。

2信托目的

2.1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建立双方之间的资金信托法律关系,由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约定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为受益人谋取相应利益。

3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3.1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3.2信托计划的规模与募集

3.2.1本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

人民币叁亿元整),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30,000份。

具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批次由受托人根据届时情况而定,最终以委托人各期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

3.2.2首期信托资金的募集期不超过三十(30)个工作日,自《信托计划说明书》确定的推介期开始日开始计算;经受托人决定,募集期可以延长。

受托人有权根据发行情况,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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