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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金额少写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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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金额少写避税

  篇一:

房屋避税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来信《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读者》栏目:

我是一名退休职工。

20XX年,我家想换个大一点儿的房子。

于是,我委托中介出售现有房屋,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65.6万元,备案价为53万元。

买方交付首付款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后中介下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为避税,合同约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44万元。

买方携带该合同办理公积金手续,因买方原因未获批?

后来,买方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限定日前未付款。

与此同时,我已与他人签订合同购入大房,急需卖房款到位,否则我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向中介和买方递交解除合同函,并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对方付全款办完审批已经入住。

此后,中介和买方扣押、隐瞒《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依据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获一、二审法院的支持。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重现后,法院裁定对本案再审,再审认为该合同“是以避税为目的的非实际履行合同”,双方不应以该合同的约定作为依据,圆而卖方诉求不受法律保护。

检察院认定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我的疑问是,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也应同样无效,毕竟该合同的避税记载是该案避税的源头。

如今,房子被申请强制执行,我现在该怎么办?

赵连辉20XX年1月法律解答解答人:

高玄(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

  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为: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如果《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不存在上述情况,那么,该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56条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白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赵先生提供的情况,《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是因为该合同中的价格是为了避税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不会按照该价款履行。

但是,除去有关价格的条款,其他合同的条款诸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盼情况。

那么,该合同除价格外的条款还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只是房屋价格条款无效,属于部分无效合同。

它和其他的比如买卖枪支弹药的合同不同,枪支弹药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的商品,没有经过批准,任何人和单位都无权买卖。

所以,类似这种合同全部无效,因为标的物不合法。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属于自由流通的商品,可以随便买卖,不能因为价格避税就否定了整个合同的效力。

法院可以认定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本意,应该有效。

关于执行问题。

现在,赵先生的房子已经卖给第三人,第兰人已经人住,说明他和第三人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如果他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的情况,合同有效,任何人无权要求将该房屋返还,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已经不具有履行的条件,无法履行。

赵先生要维权的话,应该将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提供给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且要求法院再审。

  篇二:

二手房买卖补充协议(避税用)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分别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第二条交易价款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易总价款为万元,现经协商,乙方同意再支付甲方万元装修补偿款。

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房屋价款和装修补偿款:

  第一期:

《合同》签订当日,付定金万元;第二期:

本协议签订当日,付人民币万元;

  第三期:

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乙方负责过户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过户手续。

双方交易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于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甲方全部结清,房屋交付次日起产生的费(:

房屋买卖合同金额少写避税)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

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篇三:

二手房交易常见避税方法及风险

  二手房交易常见避税方法及风险歪招之一:

先签合同后过户即“以租代售”

  规定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购买商品房满5年出售的,免征营业税。

避税方法:

先签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买主付给房主租金抵扣房款。

双方约

  定,等房子满了5年再去办理过户手续,以此规避税费。

  案例分析:

王小姐在朝阳区看中一套二手房,价格34万元,面积合理,装修也不错,王小姐很满意,便告诉中介想买下这套房子。

中介却告诉王小姐,这套房子是房主20XX年才购买的,按相关规定,购房未满5年需征收5%的营业税。

见王小姐打起了退堂鼓,中介便给王小姐出了一个主意,让王小姐和卖方先签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

说明房屋归王小姐所有,王小姐把购房款交一部分给卖方,5年后再去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就可以

  “合理避税”。

  专家评论:

这种方式的市场潜在风险很大。

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也就是说,不动产买卖,仅有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相关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不动产买卖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以先签合同后过户的方式转让房产,在合同期间,当房价波动较大时,房主可随时毁约,宁可赔偿违约金也不卖,买方则只能重新选择房源,这对买方来说是一个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

  歪招之二:

“黑白合同”

  规定原文: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

  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避税方法: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价低于实际支付的房款,到房管部门缴纳税款时,再按照评估的价格缴纳。

这样的话虽然营业税和个税并不能逃掉,但能把合同交易价格做

  低一些,缴税税基小,纳税额也会减少。

  案例分析:

霍小姐20XX年在亚运村以6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花了6万的装修费;今年8月份以100万卖给了王先生。

如果按照实际的交易价格办理登记,则霍小姐需要交纳5.5万的营业税、1万的个人所得税(按售房收入×1%计算);王先生也需要交纳15000元的契税。

而交易双方为了避税,将合同价做到72万,则霍小姐只需要交纳3.96万的营业税,由于没有售房收入的差额所得,霍小姐就不需要交纳个税,同时,王先生的契税只需要交纳10800。

这样,通过做低合同价,可以为交易双方节省的税费总共为2.96万元。

专家评论:

在众多的偷逃税行为中,虚报房价,低价评估的数量最多。

但一旦买房人再次将房子转让时,将面临两个问题:

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二是由于买入价低,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就会比较大,再次缴税时也会相应多缴。

另一方面,买方如果动起歪脑筋,坚持以合同价为据,剩下的差价不予给付,也会产生纠纷。

  同时今年10月起,北京市地税局将开始执行“最低计税价标准”,市区每个区域的最低计税价格都被列明,甚至精确到了具体楼盘、楼层、朝向,可以说虚报房价的路基本被堵死了。

另外,在征收营业税时必须提供契税的完税发票,这意味着房产总价透明度大大提高,

  房价真实可靠,想通过虚报房价来规避营业税几乎不可能。

  歪招之三:

抵押典当

  规定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74号)。

20XX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

  办理免征营业税的手续。

  避税方法:

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抵押或典当合同,将房屋抵押(典当)给买家,并约定房屋转让价格,同时约定如在抵押(回赎)期内卖家不将房屋赎回,房屋所有权将归买家所有。

抵押(回赎)期过后,只要卖家不履行抵押(典当)合同的约定,偿还买家的费用,买家自然取

  得房屋所有权,这样,卖家就省下营业税,只要缴纳过户的契税和印花税即可。

案例分析:

张先生在丰台区购买一套40万的房子,由房主提议:

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典当合同,将房屋抵押(典当)给张先生,并约定房屋转让价格40万,同时约定如在抵押(回赎)期内房主不将房屋赎回,房屋所有权将归张先生所有。

张先生已将原有的房屋卖掉,正在收拾新家的时候。

房主由于家庭原因,突然反悔,要求返还房款,并立即收回房屋!

  张先生这时无计可施,只得搬出该房屋。

再重新选购房子!

  专家评论:

这种方式没有发生买卖关系。

在抵押、典当期间,卖方反悔,不想卖了,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将钱退还给买家就可以收回房子,买方显然百口莫辩,只能忍气吞声。

此外,

  抵押典当也不存在按揭一说,买方需要一次性交足房款。

  歪招之四:

假赠与真买卖

  规定原文:

赠与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没有发生市场化交易,一般只收取部分手续费用。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房屋赠与他人,受赠方须按4%的税率纳契税,赠与方和受赠方须各缴纳·0.05%的印花税,单位赠与房屋须缴5.55%的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赠与不须缴纳。

若赠与的房屋为房改,除上述税费外,还须按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避税方法:

由于赠与的住宅可以免征上述税费,在利益的驱使下,二手房转让中的买

  卖双方开始达成默契,以赠与的方式进行交易过户,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

张女士三年前花30万元在昌平买了套90平方米的房子。

这几天,她正琢磨着跟买方以亲属的身份办理公证,并私下签订协议,以50万元成交。

她自己算了笔账,即使以50万元估值,“赠与”转让的主要税费有:

占房屋总价3%的赠与公证费,以及由买方承担的3%赠与契税,合计3万元;而在办理正常过户的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主要税费包括:

占房屋总价5.5%的营业税、买卖差价20%的个税和1.5%的契税,共约7.5万元。

相比

  之下,采用赠与方式可免去交易税费近4.5万元。

  专家评论:

交易双方若以赠与的方式进行交易,将会存在较大的风险。

其中,最大的风险是业主在“交易”之后,有可能收不到房款。

因为“买方”(即事实上的受赠方)有可能以房产是无偿赠与为由抵赖而拒付房款,这也是赠与性质决定了潜在的风险。

同时,银行也会认定受赠方不需要付出任何金钱,因此受赠房屋是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但可办理房屋过户后的抵押贷款业务,通常该类房屋的贷款额都会低。

此外,政府部门还可能会对赠与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赠与时办理的公证可能会不成功,从而影响了下一步的“交易”运作。

据了解,国家未来将有计划对受赠后出售的物业征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买方”取得房产后如果发生了质量问题,在法律上不受保护。

  歪招之五:

生者变“死者”二手房过户借遗产继承避税

  规定原文:

对于遗产继承不动产,免征营业税。

  避税方法:

房屋中介机构竟给卖房者开出“死亡证明”和“遗嘱”,把根本没有亲属关系的买卖双方“变成”表姐妹,将房屋买卖关系转化为遗产继承的形式,以逃避营业税及

  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冯女士和房子的买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70万元,买方于4月30日将房款全部付清。

5月10日,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把买卖双方都约到朝阳区房管局,当场签订了正式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声称过户手续由他们去办理。

6月8日,房屋过户手续全部办理完毕,新的房屋产权证变更为买主王女士。

按照合同约定,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三日内,该中介应将全部房款付给她。

从6月9日起,她就多次找该中介公司,要求领取房款,但对方却以各种借口推托,之所以会这样做,是因为“房屋过户手续出现了问题”。

经调查得知,此套房屋过户手续被做了手脚,房屋买卖关系变成了遗产继承关系。

在朝阳区房管局档案室的《房屋产权变更材料》的底档里,卖主冯女士已经“因病去世”,死亡原因是“呼吸衰竭”。

让人更加不可思议的是,底档里还有冯女士的“遗嘱”,声称冯女士与买主王女士是表姐妹关系,冯女士在生病住院期间,一直受到王女士的悉心照

  料。

冯女士在弥留之际,自愿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赠与”“表妹王女士”。

专家评论:

房屋买卖变成遗产继承的奥秘,主要目的在于逃避税收。

以这套售价为70万元的房屋的具体情况来讲,正常交易情况下,需要交纳5.5%的营业税、20%的个人所得税、3%的契税以及印花税、登记费等,计算下来,总体税费将超过8万元。

而作为遗产继承的方式,只需要交纳80元的登记费就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为躲避营业税及个税,一些“未满5年”的二手房正以“赠与”或遗产继承的方式悄然变相交易

  歪招之六:

夫妻假离婚

  规定原文: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家庭是指配偶关系,也就是说夫妻俩的第2套住房在转让时就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

  避税方法:

有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通过假离婚,卖房者可规避个人所得税。

离婚后,夫妻俩房产按照一定方式分割,分得住房的一方将物业卖出,作为单身后的唯一一套住

  房,根据政策规定,可以符合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界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20XX年,谭先生在朝阳区某楼盘买了一套130多平方米的三室两厅,总价65万元。

前年他又在上地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今年装修入住后,他准备将旧房出售。

按照现在的市场价,谭先生旧房产可以卖到78万元左右,扣除装修和其它合理费用,大致可以盈利10万元,按照规定得缴两万元左右的个税。

谭说:

“如果我们假离婚,房产一人分一套,这样两人都只有一套住房了,按照规定在出售时就可以免个税了。

等房产过户完成后,

  我们再复婚。

两个手续费只用交几百元,比个税少了不少。

  专家评论:

因为是假离婚,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对财产的分割不会作过多考虑。

因此,离婚后一但出现一方为了私利而拒绝复婚的话,另一方是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因此通过这种方式来避税风险不小。

  歪招之七:

利用装修、做低房价

  规定原文: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

  缴纳的税金及房屋装修等有关合理费用。

  避税方法:

买卖双方会达成协议,将做低的那部分空间尽量算在装修费用里,然后买家会私下里把这部分差价补给卖家。

这样一来,卖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比严格按照个税缴纳

  的所需减免不少。

  案例分析:

王小姐为了少缴纳个税,在卖房的时候,找到一个小的装修公司,要求人家开具一张5年前的装修发票,并且把装修款费做高!

这家装修公司为了好处费居然开局了假发票!

结果,到房地局被查出来了,张小姐不但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全额税款,还得为

  她的欺骗行为负上一定责任!

  专家评论:

这样做也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比如文中的张小姐为了少缴纳税款居然开

  具假发票!

这属于违法行为!

  歪招之八先公证后过户

  规定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购买商品房满5年出售的,免征营业税。

避税方法:

通过合同或公证的形式进行买卖,但先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待房产所有权满5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仅花少量的公证费,就可避免缴纳部分营业税。

案例分析:

今年,准备结婚的刘先生也买到了房子,房主刚刚买来不到两年就准备转手。

为了规避高额税费,房主告诉他一个省钱的办法,先交一部分钱,满5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并可以就此签个协议办理公证,以免发生价格上的变动。

但是,私下交易完成之后,

  此房主即刻到房地局偷偷办理了挂失房本的手续,半年之后,新房本下来了,原来的房本与

  公证书同时失效!

刘先生是房财两空!

有理说不出!

  专家评论:

由于房屋的权属问题仅仅是公证,卖家可以凭产权证悄悄进行抵押。

如果卖方挂失房本,最多半年,又可以出新房本了,对买方没有保证。

公证时不能公证到买方本人名下,以后不能出买方本人名的新房本。

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

  第一证据,而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

此间房产证仍属卖方,买主可能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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