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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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表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表)
1.50表种类别:
由所在地统计机构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统计机构根据06栏行业代码,参照《统计表种类别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进行填报。
2.01组织机构代码:
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填写规定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或规定字母)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不属于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由各级统计机构从临时码段赋予代码。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使用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取法定代码的单位应及时到技术监督部门补领。
本次调查以前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已被赋予临时码的单位,依然沿用原临时码,新增需赋临时码的单位从本次调查发放的临时码段赋予。
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代码的不重不漏。
3.02单位名称:
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4.0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填写;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0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
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行政区划代码。
由所在地统计机构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目录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
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
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代码为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
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社区居委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第二部分:
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
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以及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乡镇和村委会的名称。
6.51单位地理位置:
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按二、三、四、五、六环路范围已形成的路线范围,填写本单位所处位置。
7.05联系方式:
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包括长途区号、固定电话、传真电话、分机号、移动电话、邮政编码、单位电子信箱和单位网址。
其中:
固定电话、传真电话、分机号、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和网址等项应根据本单位实有情况填写。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
小灵通号码填入移动电话一栏。
8.06行业类别:
是根据单位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主要业务活动是指从事产品制造活动、建筑施工活动、交通运输活动、批发零售活动、餐饮住宿活动等。
本项应当反映本单位实际经营活动的状况,要尽可能详细、具体填写。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要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行业代码:
由所在地统计机构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根据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目录,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指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
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社会团体。
但不包括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其他:
不执行以上三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11.0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
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填写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
本项为复选指标,即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多个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机关代码上划“√”;若已选前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
不属于前三项的选填“其他”,并在后面的登记注册号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并免填登记注册机关级别。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一律选填“9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登记注册机关级别:
基层单位应在所选择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
1、国家;2、省(市);3、地(市);4、区(县)。
登记注册号码只填写在工商、编制和民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
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
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填写登记注册号时,如无登记证书,须填写经编制、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成立的文号或时间。
12.52单位注册地址:
限企业法人填报。
具体填写本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或其他部门审批获准经营的地址。
注册地代码:
由所在地统计机构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根据单位注册地址填写行政区划代码的前9位,即填到乡镇、街道一级。
代码对照《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目录填写。
13.53注册开发区:
限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法人填报。
企业填写其注册开发区的名称,代码由统计机构对照《开发区编码》目录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开发区代码》目录中查找不到所在开发区名称的企业免填。
14.08登记注册类型:
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企业或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如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企业应根据变化后的实际情况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对应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填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各种:
110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120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130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142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149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
指上述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330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5.54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
限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企业实收资本中含有港澳台资本或外商资本时,按资本金额所占比重最大的一个注明主要资金来源国或地区名称。
国别(地区)代码由统计机构按照《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中的代码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16.09控股情况:
限企业法人填报。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五类。
(1)国有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17.10隶属关系:
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单位隶属关系代码》分为:
中央、市、区(县)、街道、镇、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
在填写隶属关系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2)各级政府(中央、省、区、县、乡)、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
(3)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外省在我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在京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填“其他”。
18.12营业状态:
限企业和生产经营性单位填报。
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
营业:
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
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停业(歇业):
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筹建:
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
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
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
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当年关闭:
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当年破产:
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其他:
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19.11开业(成立)时间:
除筹建的企业外,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
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企业改制,只涉及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变更,不影响开业时间,因此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
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因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其开业时间,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20.16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法人单位本部以及法人在本市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总计数。
21.17年末从业人员数:
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2.18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限企业法人,以及除机关、社团和居村委会以外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其他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报本项。
(1)营业收入:
指企业(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营业收入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事业单位取自收入决算表中的本年收入合计。
(2)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
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3)资产总计: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23.27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本项限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居村委会以及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单位填报。
(1)行政事业收入合计:
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取自行政事业类收入支出总表的相应报告期收入合计。
(2)行政事业支出合计:
指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法人单位的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
(3)资产总计:
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年末数。
24.55企业集团情况:
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子公司填报。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企业集团包括:
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上述五类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是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
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以母公司为主填报。
25.21企业资质等级:
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物业管理企业填报。
企业资质是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新资质企业按照证书填写;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新资质企业填“9999”。
凡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年第87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其证书编号的前4位代码填写。
第一位是序列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
其编码规则为:
A施工总承包、B专业承包、C劳务分包;第二位为级别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等级。
其编码规则为:
0特级、1一级、2二级、3三级;第三、四位是专业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类别。
其编码规则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划分。
注意,如有企业资质中级别代码为“不分等级”,则以“9”表示不分等级的代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是指企业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填写。
尚未评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填“5.暂定”,其他填9。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
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没有级别的填写“其他”。
26.22住宿业情况:
限住宿业企业填报。
星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