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节能减排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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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节能减排政策
一、德国节能减排的经验
在工业化道路上,几乎每个国家都遭遇过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之间失衡,德国也不例外.20世纪70年代以来,作为一个能源相对匮乏的国家,节约能源成为德国发展经济的一项基本国策,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也导致德国自由民主党以环境政策赢得政治支持。
自1994年起,德国政府把科技政策的支持重点集中在发展环境保护技术和能源技术上,并且出台了很多新的能源和环境政策,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和谐,德国采取了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不能超过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的指标来衡量经济增长的质量,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的能源消耗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不断下降,德国逐步解决了工业化过程中的污染问题,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实现了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能源消耗水平是一国经济结构、增长方式、科技水平、管理能力、消费模式以及国民素质的综合反映。
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以1990年为基期,德国的能耗指数呈下降趋势,而经济增长及能源使用效率则呈现上升趋势,显示出德国的节能减排政策取得明显成效.
(一)完善的制度安排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德国政府启动了一系列环境政策,1971年德国公布了第一个较为全面的《环境规划方案》,1972年德国重新修订并通过了《德国基本法》,赋予政府在环境政策领域更多的权力.随后,德国通过了《废弃物处理法》、《联邦控制大气排放法》等环境法案,并成立了环境问题专家理事会、联邦环境委员会等公共机构。
1986年德国正式成立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和核安全部。
从监督制度看,德国政府成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企业的生产和运输等环节的环保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从信息制度看,从1984年开始,德国建立和发展了一个覆盖联邦各州的环境报告体制。
柏林联邦环境局每两年出版一部国家环境信息报告,各州政府也定期发布环境信息报告。
1994年制定的环境信息法规要求各级政府和环保机构能够保证所有公民有权了解所需要的环境信息,同时要求进一步扩大环境信息的范围。
德国统计局在1989年开发了一种环境经济核算系统,并不断对其加以修订和完善。
从政府直接投资制度看,对于节能减排德国政府有专项的政府直接投资,联邦政府用于与环保相关的支出大约占联邦总预算的4%.德国政府统一各部门用于环保的预算,其中一部分由环境部组织实施,并列入环境部预算,其他部分则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
除环境部外,德国交通部、经济技术部、农业部、建设部、卫生部、教育部、林业部、经济合作发展部也为德国的节能减排提供积极的支持。
(二)健全的法律法规
德国的资源利用与环保立法分为联邦法律、州宪法和法律以及地方立法三个层次.作为欧盟最重要的成员,欧盟涉及资源利用与环保的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于德国国内法律的效力。
欧盟涉及环保的法律主要是《单一欧洲法》和《欧洲共同体条约》,而涉及环保并且影响到国际贸易的指令则包括《欧盟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欧盟回收废弃电子电器设备垃圾指令》(WEEE指令)、《欧盟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制度》(REACH指令)、《欧盟耗能产品环保设计指令》(EUP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合作原则是德国制定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三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三项原则,1995年德国通过《排放控制法》,1996年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法》正式生效。
2000年德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德国颁布《联邦控制大气排放条例》和《能源节约条例》,2004年德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2005年德国颁布《电器设备法案》。
这些法律法规出台的目的,在于推动德国能源供应的可持续发展,降低国民经济中的能源供应成本,保护气候、自然和环境。
(三)灵活的经济措施
德国政府采取了限制性和激励性经济措施并举的做法。
德国以收费和征税为杠杆,通过实施产品责任制以及制定明确的定量目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通过征税和收费等限制性措施,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过税费减免等激励性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从2001年11月开始,德国对每千克含硫量超过50mg的汽油和柴油每升再加收1。
53欧分生态税,从2003年1月起,将含硫量标准调整为每千克10mg,使超过该标准的汽油和柴油每升加收的生态税累计达到16。
88欧分,此举使得德国一次能源消耗量不断下降.对于废水排放、固体废弃物倾倒引起的水污染,德国按照一定方式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税率,并且每年的税率不断提高,每年的水污染税收入全部用于改善区域水质.德国空气污染情况的不断好转归功于近十年来对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废气排放的严格限制。
德国政府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对无硫燃料征收的燃料税比含硫燃料的税率低1.5个百分点,在税收激励下,德国企业已经放弃使用含硫燃料。
《空气质量控制的新技术指南》为德国政府全面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和法规提供了有效工具.指南给出了各种指标来衡量环境中的物质、能源及辐射物等污染物的排放程度,保证民众免受工业污染物影响,为避免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指南还特别固定了衡量大气污染排放物的指标和范围。
在对污染环境行为征税和收费的同时,德国也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公民减少污染,提供资源的利用效率。
当企业排放的废水达到低标准时,可以减免税款,对于安装环保设施的企业,免征三年环保设施的固定资产税,并允许企业每年度环境保护设施所提折旧比例超过正常设备的折旧比例。
对于实施环保项目的研发,允许企业将研发费用计入税前生产成本。
德国政府对于积极承担环保责任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信贷优惠或直接给予补贴。
对于投资再生能源的企业,联邦德国银行会以低于市场利率1—2个百分点的优惠条件提供贷款。
德国政府从2000年开始对国内太阳能企业实行“税收返还"政策,企业每生产1000瓦时的电力就会得到约50欧分的补贴。
德国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进行约束,并施行相应的政策鼓励企业承担社会义务,环境保护成为评价企业业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通过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无疑会提高企业的成本,为了鼓励企业承担这一责任,德国政府通过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使承担更多环保责任的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在欧盟三千多家获得ISO14000标准认证的企业中,有2000家是德国企业,总数超过60%。
德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使得环保产业项目的研发投资远远高于其他产业的研发投资,目前德国环保产业的世界市场占有率高达21%,居世界第一位,德国的资源利用率和再利用率也不断提高,废弃物排放量持续降低,德国的节能减排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效。
(四)先进的技术手段
德国是世界第二大技术出口国,无论是传统技术还是高新技术,都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
德国的能源研究以开发新能源为主,同时重视传统能源的有效利用,德国在新能源领域的技术优势推动了德国乃至整个世界新能源的发展,其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出口占世界市场的18.7%。
德国的环境保护产业在全球居于领先地位,包括污染处理技术和废弃物处置和利用技术的环境无害化技术,包括清洁生产技术、工业生态技术在内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以及包括清洁能源和高效能源在内的能源利用技术,构成了对德国节能减排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德国政府对于各行业产品都有严格的节能要求,电器产品要根据节能性能贴上能效等级标签,汽车只有达到油耗标准才能销售,建筑商必须向消费者出具能耗数据才能进行房屋买卖和租赁.同时德国政府非常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强调保证能源多样性、减少环境污染。
(五)广泛的公众参与
重视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也是德国在实行节能减排过程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因此,德国公民具有高度的环境责任感和节约能源观。
德国的环保教育从幼儿园开始,延伸到小学、中学、大学,形成了完整的环保教育体系.通过出版有关环保节能的书籍和报纸,举办各种讲座和提供各种咨询服务,进行环保节能的知识普及教育等方式,强化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环境责任。
在节能方面,很多德国人选择自行车、地铁或公交车等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减少私人汽车的使用,并且使用小排量汽车。
德国的公共场所都贴有节约能源和资源的提示标语,提醒民众注意节约。
德国有很多“零能耗家庭”,如在建筑表面喷洒聚氨酯到安装密封窗,在隔热防冷方面进行创新,从而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
此外,德国的非政府组织通过专业性服务,弥补了政府组织的不足,在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高公民意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78年德国诞生的全球首个环境保护标志———“蓝色天使”—-—就是由非政府组织德国质量保证和认证协会创立的,这些非政府机构的工作促进了德国产品和服务在环保方面的竞争,加速了德国经济向可持续方向发展。
二、德国节能减排低碳的措施和经验
摘要德国是欧洲国家中节能减排法律框架和鼓励低碳经济政策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德国政府重视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在超额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基础上,提出了高于《京都议定书》和欧盟要求的减排目标。
德国在节能减排、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以及其它低碳经济、技术与发展方面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其中业已实施的措施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气候暖化、气象灾害频繁发生、资源能源日趋匮乏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
德国是欧洲国家中节能减排法律框架和鼓励低碳经济政策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德国政府重视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在超额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基础上,提出了高于《京都议定书》和欧盟要求的减排目标。
德国在节能减排、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以及其它低碳经济、技术与发展方面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其中业已实施的措施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德国节能减排低碳的主要经验
1.注重法律、制度建设,重视循环经济
德国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许多方面处于世界领先,这与德国政府颁布的多部法律和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有很大的关系.已建立了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是节能低碳发展的保障。
德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法律始于二战以后,经济发展引发的环境污染催生了民众环保意识,这种保护意识政府通过法律形式来体现。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政府注重制定环境政策.
1971年德国公布了《环境规划方案》.自1972年德国第一部《废弃物处理法》出台后,1974年的《控制大气排放法》、1976年的《控制水污染排放法》、1983年的《控制燃烧污染法》、1984年的《废弃物管理法》、1991年的《避免和回收包装品条例》和《包装品条例》(后有多次修正案)陆续实施,并于1994年把环保责任写入了《基本法》。
此后出自节能减排目的,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行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1994年制定并与1996年施行的《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1998年《生物废弃物条例》、1999年的《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6年的《欧盟垃圾处理条例》、经长期实施后多次
修订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2009年1月生效)、等法律法规。
特别是在《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这一法律框架下,德国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促进该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比如《饮料包装押金条例》、《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弃木材处置条例》、《废弃电池处理条例》、《电子电器法之费用条例》以及《包装品条例》(多次修订)等。
它们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扩展到所有生产和消费环节,强调生产者的责任是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尽量节省资源、能源,避免和减少废弃物在源头的产生,对废弃物进行最大限度的再利用,对无法再利用的进行最终环保处置.德国政府还制定了相关政策,如《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促进方案》、《未来投资计划》、《家庭使用可再生资源补助计划》、《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等促进节能减排.为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1991年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法》.此外,德国还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供暖法》,促进可再生能源用于供暖.2002年实施《热电联产法》以及根据2007年11月公布的欧盟指令,德国制定了关于二氧化碳捕获、运输和封存(CCS)法律框架等,引导低碳发展和倡导低碳生活.各州和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不同的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法规和相关促进措施,作为对联邦法规、措施的补充.到目前为止,全德国大约有8000余部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和法规,还有欧盟的400多个法规在德国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德国这些已经形成的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节能减排与低碳发展的保障。
2.通过技术创新减少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量
科技创新是节能减排与低碳的重要保证。
没有技术支撑,节能减排及低碳项目就失去了发展
的基础。
德国政府十分重视节能减排研究,从1977年至今,德国联邦政府先后出台了5期能源研究计划,从2005年开始实施的计划以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为重点.通过德国“高技术战略”提供资金支持。
2007年制定了“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联邦政府将在未来10年内增加10亿欧元研究经费用于气候保护、低碳技术研发,同时德国工业界也相应投入资金技术开发研究.目前,德国确定有机光伏材料、能源存储技术、新型电动汽车和二氧化碳分离与存储技术4个重点研究方向来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
由于德国在环保产业项目的持续研发,使其水和污水处理技术、风力发电、包装回收、雨水再利用、垃圾焚烧新技术、煤气化技术等领域
处于领先地位。
德国还不断开发出新的矿物能源发电技术,在IGCC、煤炭汽化技术等领域掌握有关键技术,使矿物能源发电效率不断提高,德国装备制造业在降低CO2排放方面也拥有领先技术。
作为CCS技术的最早探索国家之一,德国已开始示范应用CCS技术,正积极开展技术商业化研究。
德国领先的废弃物处置、自动控制技术、建筑节能以及提前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等方面的成效与其拥有的节能减排及低碳技术应用直接
相关,离不开节能减排低碳技术的强有力支撑.目前德国环保产业中的环保技术和设备输出的世界市场占有率高达21%,居世界第一位。
德国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少二氧化碳及有害气体排放的同时,其环保产业与技术不仅对国民经济增长贡献巨大,而且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和推动产业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利用市场机制引导、促进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
为促进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德国无论在实行强制性政策还是实行引导性政策,其立足点都放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上。
德国节能减排低碳已取得重大进展,与其国家法律法规、促进政策和市场机制相互配合密切相关.为节能减排和低碳德国政府利用市场机制,通过价格变化引导企业降低能耗;通过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理顺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准入机制、交易机制和退出机制促成节能和低碳发展。
比如,德国于2002年开始着手排放权交易的准备工作,联邦环保局设立了专门的排放交易部门,拟定相关法律,现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同时,德国还履行欧洲气候变化计划(ECCP)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相关要求,提高碳减排目标。
在欧盟有关法规的框架内,德国还对市场上销售的家用电器进行能效分级,并要求商品必须贴上节能等级标签。
具有环保节能标签的商品在市场上颇受认可,也促使生产商生产更节能环保的产品.商品包装上
也印有统一的“绿点”标志,以便系统地回收包装废弃物,也使生产商在产品生产环节必须考虑其产品的最终处置方案及费用。
实施强制光伏上网定价、对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沼气、垃圾及填埋气发电予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上网政府定价、确保并网等政策,使光伏、可再生能源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采用激励政策引导使用者.通过增加生态税的方式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从2003年起对无硫燃料征收的燃料税比含
硫燃料的税率低1.5个百分点,在税收激励下,德国企业逐步放弃使用含硫燃料。
对根据建筑节能标准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给予贷款优惠,对技能效果明显的国家还有一定的补助,鼓励发展和采用新型技术。
4.公众参与,形成可持续的消费模式
德国政府将强化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环境责任作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养公众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努力形成资源节约、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共道德标准,培养公众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价值观。
首先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来提高民众的节能意识。
德国的环保教育从幼儿园开始,延伸到教育的各个层次,已形成完整的节能环保教育体系。
通过向社会各界提供有关环保节能的资料,举办各种讲座,设立大量咨询点提供各类咨询服务,仅节能知识的咨询点在德国就超过300个。
并设有专门的节能知识网站等进行环
保节能的知宣传。
如对旧建筑的节能技术改造方石油和化工节能2011年第4期·37·
面,政府在提供资金支持的基础上,还由专家为改造方提供个性咨询并提出相应改造方案。
此外,德国积极发挥非盈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在政府与企业间架起桥梁。
德国的包装物双元回收体系(DSD)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其在废弃物循环利用、促进企业从源头减排以及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环保节能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政府的推动和公众主动地环保行为支持下,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模式深入人心,公众的节能减排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低碳节能产品热销、设备和建筑节能改造、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使用与开发越来越得到民众的认可和应用。
5.优化能源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大力发展低碳能源
德国政府在强调节约使用和高效利用能源原料的同时,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
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这既符合德国的能源安全战略,也是德国对减少全球温室效应的承诺措施。
而且在不具备先天优势条件的状况下使德国这方面取得积极成效,良好的法规、政策环境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2000年4月1日生效的《可再生能源法》为改变德国的能源结构提供了契机,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同时,德国政府相继出台了生物燃料、地热能、生态税等有关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联邦法规,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订中制定了有关优惠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
2004年德国政府又出台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其中专门制定了“燃料战略—-替代燃料和创新驱动方式".其目的是减少化石能源消耗,减少污染,减排温室气体。
“燃料战略”提出了优化传统发动机、合成生物燃料、开发混合
动力技术和发展燃料电池四项措施。
而且法规、政策确定的各种优惠和补贴有力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不断增长.德国能源与水利协会调查表明,德国再生能源的发电总量已占到德国用电总量的16%。
2009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约930亿千瓦/小时,其中,主要是风力发电,其次为生物质能、水力、太阳能、垃圾发电等。
三、德国经济低碳转型的政策环境和主要成就
2012年07月02日22:
48
来源:
中国商务部网站
摘要:
欧盟气候变化行动计划(ECCP)、德国家能源效率行动计划(EEAP)、德能源与气候一揽子计划(IECP)三大成套政策框架,共同主导促进德国经济低碳转型。
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生态税等能效措施表现出明显促进效果。
德经济低碳转型成就持久而显著,主要体现在能耗和碳排放总量、经济碳密度等持续下降.德低碳转型经历对我国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三大政府中长期行动计划起主导作用
欧盟气候变化行动计划、德国国家能源效率行动计划、德国能源与气候一揽子计划等三大成套政策框架,共同提供强力政策支持。
需注意,在这些计划实施前,有的节能减排措施已在推行,这些计划框架提出后,以前已开展举措被继续纳入到框架之中。
1.欧盟气候变化行动计划(ECCP)。
欧盟委员会2000年开始实施欧盟气候变化行动计划(ECCP),其中2000~2004年为第一期。
该计划致力于形成系列政策措施,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并保证欧盟按《京都议定书》要求实现减排目标:
至2012年(原)欧盟15成员国相比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减少8%。
ECCP和欧盟第6期环境行动计划(2002~2012年),在目标和内容方面有重合之处。
第一期ECCP实施后,到2003年,当时欧盟25国都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比基准年(大部分为1990)减少8%或更多.2005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发起第二期ECCP,目前第二期计划仍处实施阶段。
连同第一期在内,欧委会将ECCP已经和正在实施的措施分归到交叉减排、能源供应、能源需求、运输、包括废弃物管理在内的工业、农业林业、研究和开发(R&D)、结构和团结基金等8个类别之中(各类别具体措施参看附录)。
2.德国国家能源效率行动计划(EEAP).
为贯彻欧盟“能源最终使用效率和能源服务”指令(2006/32/EC),2007年9月27日,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简称经济部)提出国家能源效率行动计划(EEAP).该计划提出其基本目标:
2008~2016年,德国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之外的最终能源消耗部门5年期能耗总量下降9%。
计划措施被分归到私人房屋,商业、(部分)工业和(包括公共部门在内的)服务业,工业,交通运输,交叉等6类不同能源消耗部门(各部门具体措施参看附录)。
3.德国能源与气候一揽子计划(IECP)。
2007年8月,德国内阁提出能源与气候一揽子计划。
计划认为,此前德国已实现温室气体年排放相比1990年减少18%,而通过测算,实施该计划,将能促使2020年相比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降幅超36%,从而,该计划启动实施,将能为实现2020年减排40%的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该计划包括29项关键事项;另为配合计划推进,2007年12月,德内阁提出14项法规修订建议(法规建议和关键事项简介参看附录)。
(二)部分措施在促进节能减排上表现出较好效果
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EUETS)建成后,实现体系内碳减排定量控制;就各项能效措施而言,生态税等被评价为取得较好效果。
1.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实现减排定量控制。
欧盟委员会按照欧盟减排目标要求,基于交易体系覆盖范围变化,按约低于2005年排放量6.5%的要求,安排EUETS第2期(2008~2012年)年排放量限额。
如表1所示,2008~2010年,尽管纳入EUETS的欧盟、德国企业都有所增加,但欧盟范围许可限额三年基本保持稳定,德国范围许可限额稍有增加;而从实际排放上看,2010年相比2008年,欧盟、德国企业排放量分别下降8。
4%、3.8%(2010年相比2009年排放量有所反弹回升,主要是因为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2009年经济衰退程度过深导致)。
并且,2009、2010年全体系实际排放量都低于许可限额发放量。
据欧委会公告,2013~2020年,ETS进入第三期,将按照2020年相比2005年排放量减少21%的目标原则,安排每年排放限额;目前初步确定,2013年排放限额19.27亿吨,然后每年按平均降幅1。
74%递减。
表12008~2010年EUETS欧盟和德国许可限额与实际排放
范围
企业家数
(家)
许可限额
(亿吨)
实际排放
(亿吨)
EU
08
09
10
08
09
10
08
09
10
11359
12622
12815
19.67
19。
67
19。
93
21。
1
18.73
19。
32
德
1668
1971
1986
3。
89
3。
92
4。
05
4。
73
4。
28
4。
55
数据来源:
据欧盟各年相关新闻公告整理。
2.生态税等能效措施被评价为具有较好效果。
如表2为ODYSSEEMURE数据库编制的德国能效政策措施分部门效果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