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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绿化合同最新调整

一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天津“莱茵小镇”一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

 

委托方(甲方):

天津市中天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阳光公寓综合楼5号楼311

签订日期:

2007年3月日

 

合同书

 

1合同文件及词语涵义

2工程概况

3甲方驻工地代表

4乙方驻工地代表

5甲方一般义务

6乙方一般义务

7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工程质量

9合同价款

10材料和设备供应

11指示与工程变更

12竣工验收与工程保修

13争议与仲裁

14违约与索赔

15不可抗力

16合同生效与终止

17保险

18公众财产的保护

19现场管理

20其他

21工程保修及养管

22附件(中标报价清单表)

一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

合同书

1合同文件及词语涵义

1.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其组成如合同书中所述。

1.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双方对合同文件的理解出现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合同条件第13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1.3除非另有规定,下列用词在本合同文件中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

建设单位(甲方):

为本项目的投资方或称发包方,合同书中简称甲方

(2)

承包方(乙方):

合同书中提及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当事人,合同书中简称乙方。

(3)

甲方驻工地代表:

系指甲方按合同条件3.1款约定所指定的人选,简称甲方代表。

(4)

乙方驻工地代表:

系指乙方按合同条件4.1款约定所指定,并经甲方同意的人选,简称乙方代表。

(5)

设计单位:

甲方委托的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即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7)

工程监理:

甲方委托的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

(8)

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

投资监理:

甲方委托的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投资监理单位,即上海东方投资监理

(10)

甲方顾问单位:

同投资监理。

(11)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即指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

(12)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即指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13)

工程:

合同图纸、工程技术规格书、中标报价清单表等合同文件中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性工程。

(14)

合同图纸:

由甲方最终确认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5)

主材

包括但不限于如块料、苗木、小品、灯具、设备及所有外购成品和半成品(如儿童滑梯、雕塑等)等项。

(16)

施工场地:

甲方提供的法定由甲方使用的场地。

(17)

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自然灾害等确对工程造成影响的事件或事由。

自然灾害是指:

a.四点五级以上的地震;

b.1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连续二天的高温(或严寒)。

(18)

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传真等。

1.4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天津市制定的现行法律、法规。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日期、明确表明修改或变更后的协议属于本合同,并且由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章后才能生效。

1.5不放弃的权利

1.5.1任何对合同权利,补救的放弃都应以书面形式,写明日期、弃权的内容和范围,并由弃权一方的授权代表签字。

1.5.2根据1.7.1款,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时放松、宽容、延迟或纵容或同意的时间不应损害、影响或限制合同规定的他方权利,任何一方对违约行为的任何弃权都不因作为对违反合同的连续弃权。

1.6如果合同中的某些规定或条件被限制或宣布无效,则不影响其他规定或条件的有效性。

2工程概况及工程范围:

2.1工程名称和地址

本工程名称:

“莱茵小镇”一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

本工程位于: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与泽杨道交口

2.2本合同的工程范围为:

甲方委托乙方承包本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具体工作内容为天津“莱茵小镇”一期园林景观绿化设计图纸所示范围内园林、景观、小品、道路(不含沥青道路)、围墙、门卫、水电安装及其范围内的井的最后一次标高调整等图纸内包含的全部工程;负责施工组织措施和施工技术措施;执行设计及工程变更、甲方和监理的现场指令、合同、资料及其他要求等与本园林景观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工作。

乙方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文明施工费等与施工有关的一切费用;乙方承担一年的本园林景观工程养管费用及冬季防护费用(一年的期间从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手续办理完成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所述提供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即所有的施工、制造、供货以及为它们提供运输、装卸、安装、调校、试运转、维修服务及其它有关服务。

即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所附工程图纸及工程范围提供施工。

3甲方驻工地代表

3.1甲方任命樊明良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3.2甲方可以随时指定他人替代原定代表,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重新指定的时间和方式不应阻止工程进展,也不能产生权力重复的现象,这种指定只能在乙方收到书面通知时生效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3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

3.4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或乙方相关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四十八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在甲方代表口头指示后七十二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乙方如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如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须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此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代表发现乙方人员包括乙方代表、乙方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或经双方认可的单位不称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有权向乙方提出要求撤换不称职的人员及单位。

乙方应在接获甲方通知后十四天内撤换,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驻工地代表

4.1乙方应在合同书中指定其代表,此指名应认为是请求甲方同意指定之人。

如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甲方没有做出反对表示,则认为乙方指定已被批准;如在14天内做出反对,乙方应在做出反对表示后14天内另选一人替代,并且本4.1款的规定仍将适用。

乙方任命的乙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或甲方相关人员应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给予乙方明确之回答,否则视同甲方已认可。

4.3根据经工程监理人员审核和甲方代表书面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要求,乙方代表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乙方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4.4一般情况下,乙方代表不可易人。

若遇特殊情况,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5任何对乙方代表发出的指示,均视同有效地传达至乙方。

5甲方一般义务

5.1甲方应尽可能保证其在工程范围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正确性和精确性。

5.2甲方应按合同的规定,负责获得并提供使用合同规定工程所需用地、包括所需的现有道路。

5.2.1施工协调管理工作;

5.2.2无偿提供正确施工所需之合理设施,包括下列项目:

(a)按审批后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提供电源水源接驳点。

(b)提供工地上其他的设施,并在甲方的协调下合理使用。

5.3甲方应获得现场所在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甲方以其名义申请的各种许可、批准和许可证以备履行合同之用。

5.4按合同文件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各种款项。

6乙方一般义务

6.1乙方完全理解并同意甲方对本工程所用主材,包括但不限于如块料、苗木、小品、灯具、设备及所有外购成品和半成品(如儿童滑梯、雕塑等)等项进行核价封样,如乙方提供样品不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直接供应或指定供应,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所有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

乙方必须在主材进场前15天向甲方提供样品及材料价格以便甲方审批并封样核价,否则因乙方晚报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所有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上报样品及材料价格自行进场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所有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要求乙方返工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就该材料所核定价格。

经甲方核价后材料的价格发生变化的,结算时按甲方核价后的价格对材料费用做相应调整,但其它费用按中标报价清单固定不变;对于甲方直接供应或指定供应材料,结算时材料费相应扣除,其它费用固定不变。

乙方完全理解并同意甲方对图纸内容的变更,甲方对图纸变更的,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当立即执行变更后的图纸,否则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按本合同第4条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所有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

6.2乙方应根据合同仔细认真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

除非获得另外许可,乙方只能把现场作为执行本合同之用,而不能另作他用。

6.3乙方认为其签署合同的基础是:

充分研究了甲方提供的通过现场考察应该能获得的和其它乙方提出时得到的与工程有关的足够的资料和信息。

如果未能掌握这些资料和信息,乙方对成功完成工程超出对困难或成本估计的责任自负。

6.4乙方应获得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地或国家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乙方以其名义申请的各种许可、批准和许可证以备履行合同之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建筑设备的进口所需的许可、批准和许可证。

6.5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无论是国家、省、市制定的还是其他影响合同履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并应遵守甲方对施工现场所制定管理制度,并接受甲方因乙方违反上述制度而进行的处罚。

如果因乙方或其派遣人员,违反了这些法律,从而导致责任、损失、索赔、罚金、处罚和费用,不论其性质如何,乙方或其派遣人员都不得让甲方承担上述责任。

6.6踏勘工地现场,根据现有场地条件自行规划、设计和解决本工程所需的贮存仓、工人食宿和办公室等临时设施。

只要荷载不超过结构设计的承载力,且不会妨碍工程的进展时,物料也可以贮存于工程已完成的部份处,但须得到甲方、监理单位的同意,并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6.7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和施工监理的质量管理。

6.8所有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物料必须整齐存放。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贮藏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贮藏,并加以标志告示。

6.9如乙方发现工程规范和/或合同图纸有任何不一致或之间有歧异时,应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指明不一致或歧异的地方,而设计单位通过甲方亦应就此发出有关指示。

6.10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乙方应精心组织工程施工与维修,提供一切劳务、工作监督、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除外)、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和维修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或永久性的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种种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从合同中合理推断。

6.11工程看护

6.11.1乙方须采取措施使在建工程免受损坏,对整项工程及所有临时工程的看护照管责任应持续到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为止,并自负费用使工程在此期间所受任何损失、破坏或损毁恢复完好,除非此等损失、破坏或损毁是由于非乙方责任而造成的。

6.11.2出于顺利执行合同需要,或为了保证甲方和附近财产以及公众的安全,自乙方接受施工场地起,乙方应负责看护本工程,直至工程验收正式交付甲方为止。

6.11.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如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应自费予以修复。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6.12开工与监督

6.12.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经甲方认可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变更图、材料规格、材料厂商和原产地等一切条件进行工程施工。

6.12.2乙方应负责根据测量基准点对工程进行实际和准确的测量放线,并参考甲方书面提供的参考标记。

如果工程进行过程中出现位置、水平或准线方面的错误,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并立即自付费用修正错误直至甲方满意,除非这些错误是甲方或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供的错误数据而致,则修改费用将由甲方承担。

6.12.3乙方的监督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现场管理,并在合同签订生效同时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与甲方签订管理、安全和竣工资料移交协议。

乙方还应提供必要的监督,项目经理或其副手应经常在现场随时对工程进行监督,乙方只能提供或雇佣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雇佣的监督人员要有能力按要求对工程进行监督。

6.13施工设备

6.13.1乙方带到现场的设备都被认为只能用于执行本工程,而且只有本工程不再需要后经甲方批准后才能从工地移走。

乙方应对这些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负责。

6.13.2除合同另有规定,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把其带入的所有施工设备及剩余材料经甲方批准后从现场运走。

6.14现场规则与安全

6.14.1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6.14.2乙方应服从甲方制定的现场规则,订立各项规定、要求,在现场作业执行合同时遵守:

这种现场规则应包括但不应限于以下规定:

(1)安全保卫;

(2)安全作业;

(3)门卫制度;

(4)卫生;

(5)医疗保健;

(6)防火;

(7)防暑、防寒。

6.14.3对乙方的具体要求包括:

(1)乙方的现场工作人员,包括一位专门负责全体人员安全和防止事故的安全人员,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签发指令和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乙方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和自负费用,保证其工作人员和雇员的安全,并服从甲方管理。

(3)乙方应就当时有关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福利以及财产的损害做文字记录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此外一旦出现严重事故或人员死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的初步报告递交给甲方及业主方代表。

6.15应急工作

如果由于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就需紧急进行保护或补救工作以避免对工程造成损害,乙方应立即着手此工作。

如乙方因任何理由不能立即进行这些工作,甲方可以进行或促使进行其认为必需的应急工作以避免对工程损害,这时甲方在出现这种险情后最短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这种紧急情况,及所做的工作和理由,如果甲方所做这些工作根据合同应是乙方自负费用承担的,则乙方要补偿甲方为此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6.16清理现场

6.16.1工作过程中的现场清理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及时清除现场的所有不需要的障碍物,并应保存或根据甲方要求转移剩余材料,清除现场残物,垃圾或临时工作用具以及工程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

若乙方清除现场垃圾不及时,甲方有权请人清除现场垃圾,发生费用从乙方合同款中扣除。

6.16.2工程验收前的现场清理

乙方必须在工程正式验收前将整个工程作一次全面清洗,清除现场的所有残物、垃圾和碎石,使现场保持干净和安全,所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在总价中。

6.17法定义务、通知、费用及收费

6.17.1乙方应遵守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根据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对工程具有任何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将连接的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并发出所要求的一切通知。

6.18乙方应支付和保障甲方免于支付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当局或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在法律上征收的应由乙方支付的任何费用或收费(包括任何征费和税项)。

6.19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须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罚款,承担一切损失而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6.20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声标准应满足环保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文明施工未达到标准或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可直接从甲方对乙方的应付款中扣除。

6.21小区外围出入口的卫生、保洁等文明施工费用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协调城管、交通等事宜,费用自理,若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每次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可直接从甲方对乙方的应付款中扣除。

7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1工期

7.1.1本工程于2007年3月8日开工,2007年5月7日完工,工期为60个日历天,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如开工日期提前或推迟,具体完工时间相应提前或顺延。

本工程将可能发生设计变更,乙方对此完全理解并将为此做好准备,如因设计变更导致工期提前或推迟,乙方将在甲方通知其设计变更后3日内就提前或延误的内容及因此减少或增加的费用向甲方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乙方在甲方通知设计变更后不得停止施工,否则,乙方应承担上述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7.1.2乙方须在双方约定的工期之内或按合同条款允许而延长的工期之内完成本工程。

7.1.3在开工前,乙方须根据中国天津市有关规定和惯例报批所有开工事宜和缴纳有关款项(如果适用的话),如有疏忽,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2施工组织设计

签订合同后10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五份,并经甲方及监理同意后实施。

7.3工程计划

7.3.1合同签订后在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内,乙方应准备并向甲方提供一份详细完整的工程计划,说明其完成工程的顺序时间表以及在合同内乙方要求甲方完成合同义务的合理日期,经甲方及工程监理批准后,乙方应根据计划执行工作,并直到根据合同要求的工程完工与验收。

乙方准备并向甲方提供一份工作计划中应包括月计划和周计划,乙方计划应与合同规定的日期期限一致。

乙方必须参加总包及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例会。

7.3.2乙方的施工计划若得到甲方及工程监理的批准(如果适用的话,连同该施工进度的修订本),此批准不应免除其根据合同履行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7.3.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十四天内向甲方提交一份实际可行的详细施工计划,详列进行施工的各阶段、次序,以及所需的时间。

此施工计划必须按照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的甲方工程进度计划而制定,乙方应在其施工计划中显示下列日期:

(a)工程所需工地应移交乙方启用的日期;

(b)物料和设备运抵施工现场的日期;

(c)需要临时及永久电力供应的日期;

(d)其他测试日期;

(e)要求政府或有关部门验收所需文件的呈交日期;

(f)竣工日期;

(g)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工作日期。

7.4进度报告

7.4.1乙方应按上述7.3款(工程计划)规定所有活动的进度,每月向甲方、监理单位提供一份进度报告。

7.4.2进度报告应采用甲方可接受的形式并须说明:

(1)每项任务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

(2)每一任务比计划是提前还是落后,如落后,则应作出评价,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7.5工程进度

在任何时候乙方的实际进度如落后于7.3款(工程计划)的计划进度,或很明显要落后时,应即对原计划进行修改,并递交一份修正后的计划,同时考虑到当时的情况,向甲方通报加快进度所采取的措施,以求在规定的完工期内完成。

7.6乙方的延误,若竣工日明显地变得不可能遵守,甲方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分优先完成。

乙方须无偿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指示。

7.7若本工程或任何一阶段工程(如工程是分阶段竣工的),因为

(1)不可抗力,或;

(2)甲方同意的重大设计变更,或;

(3)乙方未能在适当的时间从甲方处获得必需的施工许可证、指示或图纸而乙方曾在适当的日期向甲方提出过书面要求,或;

(4)因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非乙方的过失,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或;

(5)由甲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独立供货单位的延误,或;

(6)因甲方要求对任何工作或材料进行额外的检验(包括检验后的修补),除非该检验显示有关工作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或;

(7)甲方所做暂时停工命令;

等原因(其他原因除外),不能在原定的竣工日或按本条款而顺延了的竣工日之前完成,则乙方须以书面详细地通知甲方。

甲方须以书面批准工期合理的延长。

7.8除非合同另有特别规定,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要求完工期展延,同时附上证明所需展期的细节或情况。

一旦收到通知及延期说明细节之后,甲方与乙方应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就延长期限达成合同。

由于送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送审规格,或因任何理由而延误了最后审批时间,乙方不得因时间损失而要求延长工期等。

上述资料虽经甲方认可,但乙方仍须对这些资料的技术规格负责,保证它们能满足设计图纸与文件的要求。

若乙方未能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七十二小时内书面提出工期延长的申请,甲方有权拒绝批准。

7.9若除第7.7条款的

(1)、(4)及(7)项以外之原因使乙方受到直接的损失和/或发生费用,则甲方应给予合理补偿。

7.10工期的延长并不附带任何额外费用。

7.11若本工程不能在原定的竣工日或按合同条件而延展了的竣工日之前完成,则乙方须按延误的天数赔偿,每延误一天的延误赔偿率7.1.1,不足一天亦按一天计。

赔偿金的支付不减免乙方应完成工程的义务或根据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7.12超时工作

乙方在承包工程中,为赶工程进度必须自费提供一切夜间工作及超时工作所需的额外劳务,包括一切供其工作人员使用的照明设备,以及配合的工程进度及在工期内完成工程。

一切与此有关的任何额外索赔均由乙方承担。

有关安装工程开工所需工地可能会分段或一次移交,移交方法将取决于现场的实际施工进度。

同时,乙方应被视为已在其承包金额中预留因配合上述情况而需要的一切额外费用及开支。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工程的进度计划。

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计划的时间内,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和方式及在甲方的建筑工程不延误的情况下,使整个承包合同工程顺利完成。

8工程质量

8.2本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所规定的优良标准。

8.3乙方须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8.4乙方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按施工图施工时,如判断将发生缺陷、应及时将情况如实报告给甲方。

如甲方在乙方提出报告后,仍坚持原设计施工,乙方位应予以执行,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负责任。

8.5质量检查站

本工程须接受有关质量主管部门的验收,并负责支付除天津市西青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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