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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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xxxx 大学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
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工业
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工信厅财〔2015〕
59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
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等
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xxxxxx 大学差旅费
管理办法(试行)》。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xxx 大学
201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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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 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
531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工信厅财〔2015〕59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
办发〔2016〕50 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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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各教学单位、直
属单位和机关各处(部),其他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学生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
差人员) 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
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
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及经费负责人对出差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承担审批和
监管责任。
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
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
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
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
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审批管理
(一)因公出差的审批
1. 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校党委书记审批;
2. 副校长、校长助理由校长审批;
3. 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4. 处级单位其他人员由本单位处级领导审批;
5 离退休人员、学生及外聘人员等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二)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按学校相关规定,须经人事
部门或组织部门等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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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
具
人员类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
含旅游
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不
包括出租
小汽车)
一类
1.院士
2.管理二级及以
上人员
3.以上相当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高铁/动车商务
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教授、副教授及
其他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人员
2.管理三、四、五
级人员
3.以上相当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高铁/动车一等
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二
等座、全列软席列
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
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一)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为准,其中“相当人
员”经学校批准后报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备案执行;
(二)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
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三)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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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按使用经费性质报销相应等级标准差旅费;
(四)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
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对应等级和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对于高于对应等级和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
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和规定票价“孰低”的原则报销。
因紧急公务无其他交通工具选择、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
具,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提供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可据实报销交通费。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
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限报交
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
订票费、签转费、退票费及乘坐
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对于在偏远、野外、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
试监测工作等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租车前往的,需提
供书面说明,经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批准,租车费、过路过桥
费据实报销,租车发生的汽油费合理、凭据报销,所报销的票据应
与出差时间地点一致。
租车出差的,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
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 号)执行(附表 1),
今后遇财政部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学校随之进行调整。
其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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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管理二级及以上人员和相当人员对应部级标准;教授、副教授
及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管理三、四、五级人员以及相当
人员对应司局级标准;其余人员对应其他人员标准。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
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因特殊情况未按对应级别标准入住的,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应提供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可据实报销住宿费;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超标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
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根据会议和培训通知上安排的住宿地
点,据实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受住宿费标准限制。
第十六条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能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但以下情况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
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
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
(二)其他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
由出差人员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上述特殊情况如出差人员出差时间超过 15 天并申请补助的,
所在单位处级领导审批,正处级人员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
标准包干使用。
(一)普通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特殊地区
(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 120 元。
(二)出差开展海试、湖试等试验,可适当提高伙食补助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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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 300 元。
是否提高伙食补助费标准,由科
研项目经费负责人确定。
如提高伙食补助费标准,由试验接待单
位提供试验证明或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说明试验事由、地点、时
间、参加人员及申请补助标准等,经单位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
并加盖公章后按审批额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计发,在途期间
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计发。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
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
定标准包干使用,每人每天 80 元。
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按规定标准
补助。
确有特殊情况,经经费负责人审批,可据实报销,不再计发
补助。
第六章 外地学习、实习等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出国外语培训、公派在国内读取学位人员及访
问学者等长期培训,在途期间费用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予以报销,
学习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教师参加工程实践培训,在途期间费用按照差
旅费开支规定予以报销,工程实践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综合补
助 30 元。
参加工程实践培训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提供住宿条
件,学校不予报销住宿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参加工程实践培训教
师本人出具对方不提供住宿的情况说明,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人
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原则上按每人每天不超过 150 元标准凭
据报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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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教师带学生在外地实习的费用按照差旅费开
支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差旅费由调入单
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
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批准临时借调到上级部门工作或外派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工作的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须提供书面的情况
说明,说明事由、报销内容、在外期间补助标准(在不高于国家标
准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及经费出处等事项,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
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往返借调、外派地点的差旅费按规
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经所在单位处级领导批准,出差人员出差期间
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
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
标准予以计发。
第七章 本科生、研究生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实习、研究生实践教学活动按本科生院、
研究生院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研究生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城市间
交通费及住宿费可参照“其余人员”执行。
补助标准可根据经费
负责人意见适当降低。
第三十条使用实习、实践及科研经费以外经费报销的,除相
关部门有规定外,本科生、研究生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可
参照“其余人员”执行,原则上应乘坐火车,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90 元。
根据经费负责人意见,补助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八章 报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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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填制出差报告审批单(见
附表 2),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
时须出差报告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会务费发票、培
训费发票等相关材料,将票据按类别、顺序粘贴到票据粘贴单上,
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在职人员住宿费、机票等支出须按规定使用
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
安排并负担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
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
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
通费。
第三十四条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
宿费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票据丢失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丢失的,出差人提供票据丢失说明,经费
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能够取得车票订单等替代票据或依据有
关凭据确定行程的,按确定的金额报销并给予补助;无替代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