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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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

分光光度法

   GB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6—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

   GB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

   GB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3193—1991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15441—1995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

   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HJ/T71—20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中药制药指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过程。

   3.2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3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排放限值

   4.1.1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

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80

3

悬浮物

7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30

6

动植物油

10

7

氨氮(以N计)

10

8

总氮(以N计)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磷(以P计)

1.0

10

总有机碳

30

11

总氰化物

0.5

12

总汞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总砷

0.5

14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3/t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

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3

悬浮物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6

动植物油

5

7

氨氮(以N计)

8

8

总氮(以N计)

20

9

总磷(以P计)

0.5

10

总有机碳

25

11

总氰化物

0.5

12

总汞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总砷

0.5

14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3/t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中药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

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

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30

3

悬浮物

15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5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

动植物油

5

7

氨氮(以N计)

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总氮(以N计)

15

9

总磷(以P计)

0.5

10

总有机碳

20

11

总氰化物

0.3

12

总汞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总砷

0.1

14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3/t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2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

   4.2.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2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

(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C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Q总——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Yi——某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Qi基——某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C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若Q总与Σ(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

   5.2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5.6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表4水污染物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pH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6920—1986

2

色度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11903—1989

3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11901—1989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1987

5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11914—1989

6

动植物油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7

氨氮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镏和滴定法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GB7478—1987

GB7479—1987

GB7481—1987

HJ/T195—2005

8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894—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

9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89

10

总有机碳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13193—9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71—2001

11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

GB7486—87

12

总汞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8—87

13

总砷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14

急性毒性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15441—1995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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