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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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014)1

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社团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学生社团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学生社团的积极作用,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在校在读的学生,根据本条例,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目的,围绕明确而具体的专业领域,依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自愿结成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不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应当报经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条留学生发起设立、加入学生社团和参与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征得学校外事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登记和认证、教育和引导、培育和扶持、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实施。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由校团委、校学生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设立学生社团,应当依照本条例向学生社团管理机构申请设立登记。

学生可以向学生社团管理机构申请查询学生社团登记事项,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设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人以上具有共同兴趣爱好和技能特长的学生发起人;

(二)发起人共同制定学生社团章程;

(三)有学生社团名称,建立符合本条例要求的组织机构;

(四)有本人愿意、品行兼备、专业精通、并有精力从事指导工作的社团指导老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管理机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其宗旨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校内已有活动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名称与已登记的学生社团相同的;

(五)发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社团章程对学生社团、会员、理事和理事长具有约束力,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社团名称和办公场所;

(二)宗旨和活动范围;

(三)会员的招募和管理制度;

(四)财务制度;

(五)内部管理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学生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依本条例设立的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发给学生社团资格证书。

学生社团资格证书签发日期为学生社团成立日期。

学生社团资格证书应当载明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和活动范围等事项。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学生社团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涉及学生社团资格证书记载事项的,应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学生社团吸收其他学生社团,被吸收的学生社团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学生社团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学生社团,合并各方解散。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学生社团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依规被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指定的会员和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清算期间,学生社团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会员大会或者学生社团管理机构确认,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学生社团终止。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学生社团的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理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学生社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学生社团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活动范围作出决议;

(五)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六)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会员人数的2/3。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学生社团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首次会员大会应当在成立之后的三十日内,由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指定的会员召集和主持,通过团体章程,选举理事等。

首次会员大会后,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会议职责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可以联合发起会议。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条例有规定的外,由学生社团章程规定。

会员大会作出修改学生社团章程以及学生社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活动范围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九人。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以设副理事长。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学生社团章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生社团的理事: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重大错误行为;

(三)担任因违规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的理事,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学生社团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一年。

学生社团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理事的,该选举无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学生社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学生社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活动范围的方案;

(五)决定学生社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会同指导老师协商决定理事的内部分工;

(六)制定学生社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条例有规定的外,由学生社团章程规定。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无效。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聘请德才兼备的专业指导老师,由学生社团理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经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指导老师实行一年一聘,可连续聘任。

指导老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定首次会员大会召集人和主持人;

(二)决定是否将理事会的报告提交会员大会讨论;

(三)指导和监督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四)列席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指导老师因师德师风、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而不适合继续任职的,应予解聘。

第四章社团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财产权;

(二)按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三)取得合法收入;

(四)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社会资助、商业赞助;

(二)政府、事业单位资助;

(三)个人捐赠;

(四)学校提供的经费资助。

学生社团接受资助、赞助和捐赠,应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核准和公示后进行,不得接受赞助方发放传单、产品销售等商业气息浓厚的推广要求。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民族团结;

(二)积极响应学校及社团管理机构的号召,开展健康向上的各类活动;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二)民主决定各项重大事务;

(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艺术图章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举行的各类活动,应当征得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同意。

社团及其会员经学校授权后方可对外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活动或竞赛。

第三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二)自由退出学生社团;

(三)知情权;

(四)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对所在学生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社团会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学生社团章程,依法行使会员权利,不得滥用会员权利损害学生社团或者其他会员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学生社团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学生社团章程的,会员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撤销。

第三十八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执行所在学生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所在社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会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而致危害社团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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