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避税的主要方法 经典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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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避税的主要方法经典案例

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避税的主要方法经典案例

篇一:

外商企业在中国避税现状

外商企业在中国避税现状如何?

政府存在的问题和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会计114凌晓晨

1026211401

现状:

据国家税务总局204年的数据显示,跨国公司每年的避税活动给中国造成300亿元的税收损失。

随着对外贸易经济快速增长,当前跨国公司避税年税额远远大于204年的300亿元。

而如果把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计算在内,实际税款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

在我国设立的外企亏损面在1988-1993年期间约占35-40,在1994-1995年增至50-60,在1996-20年期间平均达到60-65;在此以后,外企亏损面稳定在50左右,自报亏损总额每年都在120亿元-1500亿元之间。

另有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平均税率是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是26.7。

我国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率属于适中偏下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资。

20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国际税收工作视频会议。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称,2021年全年通过反避税手段增加税收贡献239亿元。

随着全球化贸易与投资的发展,跨国公司利用国家间的税制差异进行利润转移,不同程度地侵蚀主权国家税基。

其中,发展中国家因为税收征管和法律制度的漏洞更可能成为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受害者。

一些非营利组织通过初步估算发现,每年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出去的利润高达350亿美元。

外资企业逃避税主要方式有转让定价、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和资本弱化等方式。

存在问题:

1.我国缺乏专业的反避税人才,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外资企业逃避税相对容易成功。

在日趋开放的市场经济中,很多时候企业税收不仅涉及国内税法和税率,还涉及到国(境)外税法和税率。

这需要税务审计人员通晓世界各地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协定,更要熟练掌握和运用电子商务环境下跨国企业经济交易的运作状况和规律。

但目前国内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远远赶不上形势的发展

2.各国税收征管政策的不同,提供了逃避税的可能。

税收管辖权有时候会在两个国家之间产生重叠和交叉,有时又会产生税收管辖权的真空。

而一旦产生了这种税

收管辖权的真空,就会使该真空范围内的本应交纳的税收得以逃避掉。

目前我国和很多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

然而,税收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很容易被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国际避税。

如我国与缔约的另一方(低税国)发生经济关系时,外资企业就可以通过不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办法来进行避税,规避我国的纳税义务。

3.地方政府反避税意愿不够坚决。

在某些地方政府看来,招商引资重于税收流失,引资越多政绩越大,税务部门反避税会破坏投资软环境。

于是地方官员不正当干预反避税审计成为一种常见现象,这大大降低了审计机关反避税的效率。

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手段上也存在技术落后、查堵不严等问题。

政府责任:

加强反避税工作,在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畅通税收信息情报的搜集交换,更加全面地掌握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才能从中发现线索、找出破绽,有效遏制避税行为,堵住税源流失。

具体措施如下:

(一)完善转移定价法规。

目前,我国转移定价法规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针对我国在转移定价税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该法规的完善应主要突出以下方面:

1.完善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

一是增加国际上新出现的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率法等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

二是借鉴OECD等国家的做法,细化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

三是对各种调整方法作进一步细化,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优缺点等,并列举如何使用的实例。

2.推行预约定价税制。

3.综合运用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拓宽关联关系适用范围。

建议考虑国际发展趋势,将与避税地进行交易的企业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范围中,以进行规制。

(二)制定资本弱化税法。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与资本金的比率。

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法规越严格。

美国、英国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进行法律约束,其中一般规定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美国为1.5:

1,英国为3:

1.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从宽政策,债务股本比率应较发达国家略高,定为3:

1到4:

1之间较为合适,允许跨国公司在一定比率内对债务利息进行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不予抵扣。

(三)修改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修改减免起始时间,建议修改减免起始时间为“生产

之日”或“开业之日”。

同时,缩短外商投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法律应该规定对那些申请新办企业与原企业的股东,经营方式、经营地点没有较大改变的均只能办理变更登记,而不视为新办企业。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只有依靠国内各地的税务机构间和国际上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互通情况,才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税效果。

为做好这项工作,应尽早建立国家级的税务信息库,专门负责收集有关的国际商品价格信息、外商个人收入水平及外商、外籍工作人员跨地区经营活动资料和住宅迁移情况,便于有关地区税务部门核实征收。

篇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专门对境内外资企业的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与外资企业的特点紧密相联。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不断增加,为了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按照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

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但是,由于制订的时间较晚,这一税法还不很完善,其间存在着诸多的避税机会。

如果能把握好这些机会,对企业来说,将是一笔极大的财富。

再加上,我国本身就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了诸多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企业要是能有效地合理避税,那么,从整体上来讲,企业得到的税收收益将是无法估计的。

为了给广大纳税人一个对避税的直观的理解,这里特从居民纳税人、所得来源地、源泉扣缴预提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年度所得额计算、亏损弥补所得额计算、成本费用列支、坏账准备、“免减”税收优急、再投资优惠等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从大量实证的基础上说明如何科学地避税,使自己的避税行为不违反税法规定。

我们主要从十个方面进行分析: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避税筹划案例和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

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包括按照外资企业法,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

二是外国企业,即非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

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

作为避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就是:

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得负无限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

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

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避税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避税。

如何才能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呢?

关键在于搞清楚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

判定准则如下:

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

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

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

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因此,避税方法是:

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这一点将在下面详述。

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源地优先征税的惯例。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

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

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外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第三,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有如下规定:

第一,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

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第二,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中国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

具体地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2.从中国境内取得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根据以上认定准则大致有以下几种避税方法:

1.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联系。

因为其他所得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

另外,追一步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100万的所得税可节税11万(33万-22万)。

2.总机构设在避税地。

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一是看注册,二是看决策地。

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因此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就可以享有避税的好处。

没有机构一是方便转移;

二是预提税轻于所得税。

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两种税率,厂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按30%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3%缴纳,合并税率为33%。

二是源泉扣缴预提税税率为20%。

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扣缴。

这样所得税又称为预提税。

预提税按收入金额依20%缴纳。

由于是源泉扣缴,税率又较低,因而产生两种避税策略:

1.将一般所得税转变为预提税,主要办法是不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避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与上述机构场所发生联系。

2.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含在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利用转让设备机会,一方面提高设备价款,另一方面,少要或不要上述属于预提税范畴的收入。

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原则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以下四项原则,正确利用这四项原则有利于避税:

所得的纯收益原则的避税策略

所谓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是指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准许扣除为取得所得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税。

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在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尽可能膨胀成本、费用、损失,合法地使之极大化,从而尽可能冲减收入总额,缩小应纳税所得额,每缩小100万,就可节税33万。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采取应收、应付、待摊、预提等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凡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

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从而有效合法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

独立企业原则的避税策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账册,以显示其账务状况,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其与总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其利润,归属于该企业或机构、场所。

特别是在涉及跨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解决好国际间的费用分摊和利润归属问题,既不应将生产环节的利润归属于销售环节,也不应该将销售环节的费用,摊入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

按照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企业与投资者必须划开,单独分立。

企业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不应混同;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往来,要同与其他人的往来同样处理,不能把投资者本身的支出列为企业支出。

独立企业原则给避税者提出了两大避税思路:

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较高的地区,从而有效地冲减利润,从而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轻的地区。

无论是转移费用,还是转移利润一般都离不开转让定价方法,特别是”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法。

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账面的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地节约所得税。

这样避税必须具备三个前提:

第一,转移手法必须合法,否则是逃税而不是避税。

第二,利润必须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低地区,这样才能达到总体税负较轻的目的,否则是”逆向避税“。

第三,必须是关联企业之间,否则必然是非法的幕后交易,对独立企业的损失难以加以弥补。

财务调整权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

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依照税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换句话说,当某企业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务部门的办法对企业财务做出调整,按税务部门调整后的财务账计算纳税。

这种调整权,给企业避税带来的机会是:

当企业按正常财务处理办法依法纳税比按税务调整后的纳税

额还要多时,企业就可以按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办法处理企业财务,从而主动'引诱”税务部门的税务调整权,达到避税的目的。

此避税方法需要两个条件:

其一,税务部门调整后的计税方法对企业有利,特别是税务部门有企业“内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其二,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处理办法与原财务处理办法相比不导致企业内部核算的失控和混乱,而且这种调整是企业主动的有目的的进行的。

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

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

每一阶段为一个会计期间。

会计期间的长短和起止日期,在理论上不应有绝对的限度,习惯上通常为一年,称为一个会计年度。

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原则上应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

大陆习惯作法是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为: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

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是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的规定给避税者提供了下列避税策略:

1.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未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率方面的好处。

若推迟100万纳税额一年,按年利息10%计算,可避税10万左右。

2.企业中间有业务中断的空白,可将不足12个月的“实际经营”期申请为一个纳税年度,而在经营中断期间,从事灰色非税交易,从而为避税提供机会。

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亏损弥补”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政策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

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千差万别,盈亏大小难以预测,因而这项优惠政策在操作中比较复杂。

例.某合资企业八年间的盈亏状况如下:

第一年亏60万元,第二年亏45万元,第三年亏25万元,第四年亏15万元,第五年盈25万元,第六年盈30万元,第七年盈35万元,第八年盈45万元。

则该企业第一年亏损的60万元,可以用后5年的利润来弥补,但是后5年中,只有第五、六年盈利,两年共实现利润55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后,仍有5万元未能弥补。

第七年企业实现利润35万元,这35万元不能再用以弥补第一年的亏损,而只能用来弥补第二年的亏损45万元,第七年的利润弥补第二年的亏损后仍有lo万元亏损弥补不了。

但第八年的利润45万元,只能用来弥补第三年的亏损25万元和第四年的亏损15万元,因为对第三、四年而言,第八年是它们的法定弥补期。

弥补后还有5万元盈利,标志着该企业在第八年才真正达到获利年度。

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

企业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计算,涉及企业避税活动的各个方面,对所得税的避税影响极大。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成本、费用构成,要求避税者对此熟练掌握。

中国税法、行政法规没有具体地列举可以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而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列举了若干不得列支的项目,这样为避税提供了可能。

同时,要求避税者划清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的界限,收益分配与费用支出的界线,正常费用与非正常费用的界限。

不得一次列为成本、费用的项目的避税策略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提高折旧率避税。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

固定资产价值是随着实体的磨损而逐渐转移的,其能为相当多的纳税年度提供效用。

因此,企业以折旧的形式,分期列入成本、费用。

折旧率越高,成本愈高,成本愈高,应纳税所得额愈小,税额也就越少。

因此,固定资产方面的避税一般是以快速折旧的形式出现。

此外快速折旧还有一个间接好处是加快资金回收,节约了利息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避税。

受让、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也属资本性质的支出。

无形资产能在多个纳税年度内为企业提供某种权益。

因而,企业为取得某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应一次列为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分配摊入成本、费用,如何摊入、什么时间摊入都有避税筹划问题。

一般来说,摊入成本的无形资本费用越平均,越均衡,对避税越有利,它可以防止某些纳税期内所得大起大落,导致税率档次的爬计。

此外,无形资产转让受让时间选择对避税的影响也较大。

对外资企业来说无形资产转让所得一般要缴纳预提所得税,采用转让单位税源代扣代缴方法,此时转让方可适当降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并以其他形式求得受让方补偿,即可减少预提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3.递延资产的支出与避税。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已经支付,但受益期为若干个纳税年度的费用。

如企业筹办费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因此对企业避税者来说递延资产的支出是冲减利润的手段,支出越多分期分摊的成本愈大,冲减后的应纳税额也就愈少。

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1.资本的利息。

资本是投资者或股东的投入,不得列支利息。

如果是用借款投入则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或股东负担。

2.各项所得税税款。

各项所得税,如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等,是利润分配性质的支出,不能列为成本、费用。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损失。

企业如违法经营,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营业性支出和损失,而是政府机构对企业从事违法经营的处罚。

所以罚、没损失,不能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但企业避税者应将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某些难以避免的原因等发生的一些商业性违约、托欠等的罚款,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如果企业能尽可能地将某些损失进行“包装”是可以达到列支的目的的。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因偷漏税收被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和未按时纳税被加收的滞纳金,均属非正常支出,不应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赔偿的部分,因该部分损失已得到补偿,不应再列为损失。

篇三:

针对外资企业避税策略之研讨

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外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外资企业的发展为我国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现金的管理理念,加速了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但是就税收管理实践来看,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外资企业“避税”的问题逐渐突出,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认真分析研究其原因,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个紧迫问题。

一、外资企业所谓外资企业,一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二是指外国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外资企业避税方式根据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方针政策,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中国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实行税负适当从轻的原则,并区别所得的不同形态,采取了不同的比例税率。

许多外资企业却利用政策不完善或政策的有隙、独享中外双方共有利润、调节内部资金运作及降低汇率风险、逃避外国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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