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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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厂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为保证我厂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运转,适应我厂以人为本,人才兴厂;各尽所能,绩效与分配挂钩及人员合理流动的人事管理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及要求

1、职工原则上须满5年及以上的服务期,方可申请停薪留职,厂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未满5年而要求停薪留职的,停薪留职期间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依次向厂部交其档案工资60%、50%、40%、30%、20%的管理费。

2、鼓励待聘、解聘人员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待聘、解聘人员申请停薪留职的,五年期内免交管理费。

3、凡本厂职工自愿停薪留职,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车间(科室)同意,报厂部批准后,办理移接交手续,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

4、停薪留职时间以年为单位,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含三年)。

期满可续签,也可回厂上班。

回厂上班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向厂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厂部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岗位或待聘、竞聘上岗。

5、停薪留职协议一经签订,不得随意终止。

二、停薪留职人员待遇

1、停薪留职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可参加国家政策性工改、调资,增加档案工资及办理正常调动手续。

2、职工停薪留职五年期内(停薪留职时间累计计算,下同),工龄不到xx年的,不发生活费;工龄10-xx年的,第一年发300元/人、月;工龄15-xx的,第一年发350元/人、月;工龄20-24年的,第一年发400元/人、月;工龄25-29年的,第一年发450元/人、月;工龄30年以上的,第一年发500元/人、月,管理制度《厂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第二年开始按上述标准每年20%递减;从停薪留职的第六年开始停发生活费,并向厂部交纳其本人档案工资20%的管理费。

拒不缴交管理费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其个人档案移交某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根据现行社会保险统筹政策及要求,停薪留职期间厂部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的相关手续,但其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金的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均由个人按时交至厂财务科。

因个人不按时缴交以上费用而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自负。

待聘、解聘人员在停薪留职五年期内,其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厂部支付。

以上个人应缴交的费用在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后(续签停薪留职协议或要求上班前)一次性交清。

4、停薪留职人员不占所在车间、科室编制。

停薪留职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终止原职务和岗位权利,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

5、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职能指导”以及“评聘分开”的原则,停薪留职人员可参加工人等级申报、技术职称评定,但其停薪留职时间不计入岗位任职时间,停薪留职期间所从事工作不作为技术职称、工人等级晋升的依据。

6、停薪留职人员可参加由厂部统一组织的特殊工种上岗培训、专业岗位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等,但不享受厂部的有关优惠政策,培训教育费、验审费、办证费等概由本人负担。

第二篇:

厂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为保证我厂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运转,适应我厂以人为本,人才兴厂;各尽所能,绩效与分配挂钩及人员合理流动的人事管理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及要求

1、职工原则上须满5年及以上的服务期,方可申请停薪留职。

未满5年而要求停薪留职的,停薪留职期间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依次向厂部交其档案工资60%、50%、40%、30%、20%的管理费。

2、鼓励待聘、解聘人员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待聘、解聘人员申请停薪留职的,五年期内免交管理费。

3、凡本厂职工自愿停薪留职,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车间(科室)同意,报厂部批准后,办理移接交手续,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

4、停薪留职时间以年为单位,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含三年)。

期满可续签,也可回厂上班。

回厂上班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向厂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厂部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岗位或待聘、竞聘上岗。

5、停薪留职协议一经签订,不得随意终止。

二、停薪留职人员待遇

1、停薪留职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可参加国家政策性工改、调资,增加档案工资及办理正常调动手续。

2、职工停薪留职五年期内(停薪留职时间累计计算,下同),工龄不到xx年的,不发生活费;工龄10-xx年的,第一年发300元/人、月;工龄15-xx的,第一年发350元/人、月;工龄20-24年的,第一年发400元/人、月;工龄25-29年的,第一年发450元/人、月;工龄30年以上的,第一年发500元/人、月。

第二年开始按上述标准每年20%递减;从停薪留职的第六年开始停发生活费,并向厂部交纳其本人档案工资20%的管理费。

拒不缴交管理费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其个人档案移交某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根据现行社会保险统筹政策及要求,停薪留职期间厂部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的相关手续,但其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金的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均由个人按时交至厂财务科。

因个人不按时缴交以上费用而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自负。

待聘、解聘人员在停薪留职五年期内,其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厂部支付。

以上个人应缴交的费用在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后(续签停薪留职协议或要求上班前)一次性交清。

4、停薪留职人员不占所在车间、科室编制。

停薪留职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终止原职务和岗位权利,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

5、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职能指导”以及“评聘分开”的原则,停薪留职人员可参加工人等级申报、技术职称评定,但其停薪留职时间不计入岗位任职时间,停薪留职期间所从事工作不作为技术职称、工人等级晋升的依据。

6、停薪留职人员可参加由厂部统一组织的特殊工种上岗培训、专业岗位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等,但不享受厂部的有关优惠政策,培训教育费、验审费、办证费等概由本人负担。

三、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

1、经批准后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与厂部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由厂人事科负责停薪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停薪留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如违法乱纪,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停薪留职的党(团)员,应及时与就业地的党(团)组织取得联系,接转组织关系后,参加当地组织生活;因故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每半年应向厂党委办公室(团委)书面汇报在外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按时交纳党(团)费及相关费用。

逾期六个月不交者,按自动脱离组织关系处理。

4、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既不返岗,又不续签停薪留职协议,且未办理辞职手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1个月,作自动退职处理。

5、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因在外自谋职业引发的相关病伤等概由本人负责;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现用人单位负责处理,其各项费用由现用人单位负责。

6、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由现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保障和奖励待遇。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今后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五、本规定由厂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三篇:

停薪留职管理规定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员工停薪留职流程,特拟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因生病需长期治疗的员工

3.职责

3.1人事:

全面负责对停薪留职员工申请工作的管控

3.2各部门:

负责对停薪留职员工申请工作的办理并通知其手续办理

4.停薪留职规定

4.1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主管同意后,请本部门文员为其办理申请工作,且填写;

4.2员工必须注明其停薪留职期间的职务代理人。

4.3员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确认后,报人事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4.4经总经理批准后的三个工作日办理。

4.5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公司批准就擅自离岗的,公司要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4.6员工停薪留职需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

5.停薪留职员工资料提供

员工停薪留职须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挂号单、病历卡、检查单据、费用发票、病假证明等医疗证明资料,公司将给予医生建议的休假日期。

6.相关表单

停薪留职申请书停薪留职协议书离职/停薪留职员工工资结算单

编制:

审核:

批准:

第四篇:

停薪留职管理规定(模版)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为加强职工队伍规范管理,为单位富余人员提供更大发展空间,切实保障停薪留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职工停薪留职问题做以下规定,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在所属单位为富余人员,经xx单位内部调整仍无法上岗的人员。

二、停薪留职的程序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基层单位(科室)负责人同意。

2、报请xx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3、签订停薪协议(合同)。

单位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协议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

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五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有关问题的规定

1.工资待遇问题。

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等,本人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职工履行停薪留职协议,如符合条件,单位应予职工升级,待协议期满后,职工回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2.劳保福利待遇问题。

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问题。

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单位保留职工的集体企业职工的工籍。

社会保险和基金全额(含单位和个人部分)由自己缴纳,不能间断。

缴纳金额由单位计算后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交到单位财务,缴纳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不缴纳的不计算连续工龄。

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问题。

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项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如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律作为非因工处理。

其抚恤费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恢复上班和继续停薪留职的规定。

停薪留职期满,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以便单位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15内,职工未申请回原单位的,单位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职工在停薪留职协议期满要求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协议期满前30日向单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如在协议期满后又未办续订手续的,期满15天内不回原单位报到的,原单位可以除名。

6.其他规定。

(1)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如从事违法活动,或被司法机关送去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单位可以按辞退或开除处理。

(2)停薪留职后,职工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

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单位出具证明的,单位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五、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单位支持。

双方协商,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六、执行停薪留职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仲裁处理。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xx年5月26日

第五篇:

停薪留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久病不愈超过一个月者;

2、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上班者。

第三条凡属第二条第1款情况的,由部门主管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四条凡属第二条第2款情况的,由员工个人填写“停薪留职申请单”,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五条停薪留职以一年为限,如需延长,应经公司最高行政领导批准。

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工龄。

第六条凡停薪留职期满的仍不能上班者,按辞退处理。

第七条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擅就它职或有其他收入者,一经核实,予以除名。

第八条总公司正副处级和下属公司担当总公司正副处级以上的高级员工,不得停薪留职。

第九条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职位空缺或已无需要时,不能复职。

若停薪留职期满仍不能复职者,按辞退处理。

第十条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复职申请书”,经人力资源部门和原任部门经理核准后,办理复职手续。

第十一条本规定呈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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