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伤残伤情鉴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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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伤残伤情鉴定标准
各种伤残伤情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我国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称谓叫“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的是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14),共分为10个等级。
符合伤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标准”对伤残情况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工伤伤残鉴定是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进行的。
伤残等级鉴定,是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劳动者、用人单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等级分级原则为:
十级:
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
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绝对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部队1一10级评残标准: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2、
3、公安伤情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4、头颈部损伤
5、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6、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7、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8、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9、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10、第九条眼损伤
11、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12、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13、(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14、(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15、(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
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
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16、视野轻度缺损;
17、(六)外伤性斜视。
18、第十条鼻损伤
19、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20、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21、第十一条耳损伤
22、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23、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24、(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25、(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26、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27、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28、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29、(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30、(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31、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32、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33、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34、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35、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36、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37、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38、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39、肢体损伤
40、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41、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42、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43、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44、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45、
(二)缺失半个指节;
46、(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47、(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48、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49、
(一)2节趾骨骨折;
50、
(二)缺失1个趾节;
51、(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52、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53、第二十六条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54、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55、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56、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57、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58、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59、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60、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61、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62、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63、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64、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65、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66、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67、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68、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69、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70、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71、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72、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73、其他损伤
74、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75、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76、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77、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78、Ⅲ度0.1%以上。
79、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80、(三)呼吸道烧烫伤。
81、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82、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83、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84、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85、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86、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87、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88、公安伤情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89、肢体残废
90、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91、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92、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93、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94、(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95、(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96、(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97、(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98、(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99、(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100、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01、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102、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103、(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104、(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105、(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106、(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107、(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08、(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109、(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110、(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111、(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12、(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13、(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114、(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15、(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116、(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117、(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118、转畸形;
119、(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120、(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21、(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122、(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123、容貌毁损
124、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
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125、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26、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127、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128、(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129、(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130、(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131、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32、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133、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134、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135、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136、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137、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38、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139、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140、(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141、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42、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143、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144、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145、(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146、(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147、丧失听觉
148、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149、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150、丧失视觉
151、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52、
(一)损伤后,一眼盲;
153、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154、第二十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