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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拖拉机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

附件1:

编号:

CNCA—05C—074:

2010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拖拉机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

 

  

 

 

 

 

 

2010-04-29发布2010-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1

2认证模式1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及程序1

3.1认证申请1

3.2型式试验1

3.3初始工厂审查2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3.5获证后的监督4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4

4.1认证证书的维持4

4.2认证证书的变更4

4.3复评换证5

4.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5

5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5

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5

5.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限制5

5.3加施方式和位置5

6收费规定6

附件1:

同一工厂认证单元划分表7

附件2:

轮式拖拉机产品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8

附件3:

拖拉机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9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

以单缸柴油机或功率不大于18.40kW(25马力)的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3.1认证申请

3.1.1认证单元划分

3.1.1.1同一工厂认证单元依据产品结构型式、发动机功率及安全性能相近的原则划分,具体见附件1。

不同工厂生产的产品不能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3.1.1.2申请认证时,按认证单元申请,同一制造商不同工厂申请认证时,按各工厂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3.1.1.3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代号及同型号产品的一致性要求见附件1中的说明。

3.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书、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结构示意图、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质量手册、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及工厂的工商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资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2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指定检测机构负责实施型式试验并对型式试验结果负责。

3.2.1型式试验标准

直联轮式拖拉机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为:

GB18447.1《拖拉机安全要求第1部分:

轮式拖拉机》及其引用标准。

皮带传动拖拉机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为:

GB18447.4《拖拉机安全要求第4部分:

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及其引用标准。

3.2.2样机选择原则及送样要求

3.2.2.1认证机构应从每一认证单元中指定一种具有代表性(指检验结果对整个认证单元的产品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3.2.2.2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送型式试验样机,负责按GB/T3871.1《农业拖拉机试验规程第1部分:

通用要求》的规定完成型式试验样机的磨合。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3.2.2.3送样数量为整机1台,后视镜1个,燃油箱1个,前照灯1组,转向液压油胶管1条(如有配置),悬挂液压油胶管1条(如有配置),安全架或驾驶室(适用于带驾驶室或安全架的拖拉机),安全带(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拖拉机),铸铁圈轮辋1套(如有配置)。

对同单元各型号产品的安全关键件差异部分,需补充送样试验的,认证机构根据检验要求,增加送样数量。

认证委托人可根据需要同时送备用样机和零部件,备用样机和零部件在非样机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无法正常检验时启用。

3.2.2.4对已通过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关键件,认证委托人在向指定检测机构提交相应检验报告原件,指定检测机构核查认可后,可不送相应的安全关键件。

3.2.2.5型式试验结果确认后,检测机构应按认证委托人要求处置试验样机和/或相关资料。

3.2.3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3.2.3.1直联轮式拖拉机型式试验检验项目为GB18447.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皮带传动拖拉机型式试验检验项目为GB18447.4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3.2.3.2已获得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安全关键件,当安全关键件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经指定检测机构核查确认后,相同的安全关键件不重复检测。

3.2.3.3型式试验依据GB18447.1和GB18447.4规定的试验标准和要求进行。

3.2.3.4型式试验前,检测机构应确认检验样机是否符合本规则3.2.2条的规定,并按认证机构要求核查型式试验样机主要技术规格。

3.3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认证机构负责实施工厂审查并对工厂审查结果负责。

3.3.1产品一致性检查。

3.3.1.1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从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台与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产品对照型式检验报告进行一致性检查,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见附件2。

3.3.1.2如检查发现与型式试验报告有重大差异时,应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在完成整改后再进行工厂审查。

3.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3.3.3审查时间

工厂审查人日数根据认证委托人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工厂为3至8个人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型式试验通过;

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检测,重新检测合格后,型式试验通过。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仍不合格的,型式试验不通过。

3.4.2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

当审查结果无不符合项时,工厂审查通过。

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确认合格后,工厂审查通过。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仍不合格,工厂审查不通过。

3.4.3认证结论的评定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通过,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内容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

3.4.4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主要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90天。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天(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10天,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工厂递交有效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3.5获证后的监督

一般情况下,在获证后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产品抽样检测。

3.5.1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对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3.5.2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获证后,每年抽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部分内容进行工厂监督审查,其中第3、4.1、4.3、4.5、5、9条为必查项目,4年内的监督审查范围应覆盖《拖拉机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

3.5.3获证后监督的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信用情况及产品合格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分类结果,增加或减少监督频次,必要时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3.5.4监督时间

每个工厂的每次监督时间一般为1至4个人日。

3.5.5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如果监督不合格,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本规则4.4条对认证证书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4.1认证证书的维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ODM认证证书有效期与ODM协议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根据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结果确定。

4.2认证证书的变更

4.2.1扩大获证产品范围

4.2.1.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大获证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资料(申请时,可不提交原申请已提交的有效资料)。

4.2.1.2在已获证的认证单元内扩大认证产品范围时,必要时,认证机构应安排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

4.2.1.3在已获证的认证单元外扩大认证产品范围时,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程序,工厂审查减免与已获证产品相同的体系内容。

4.2.1.4符合要求后,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缩小获证产品范围

4.2.2.1通过获证后的监督等渠道证实获证范围内部分产品不再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取消该产品的认证资格,缩小认证证书获证产品范围。

4.2.2.2当获证组织自愿申请注销部分获证产品时,认证机构应缩小获证范围。

4.2.2.3缩小获证产品范围后,认证机构应换发认证证书。

4.2.3认证证书有关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变更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认证证书有关名称、地址等内容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认证机构根据变更内容,采取书面确认、工厂补充审查、型式试验等方式进行确认,符合要求后换发认证证书。

4.3复评换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申请办理。

复评换证程序及内容原则上按本规则3.2、3.3、3.4执行。

4.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执行。

5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准许使用的认证标志样式为:

5.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限制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5.3加施方式和位置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也可采用模压、铭牌印刷等方式。

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时,认证标志尺寸为45mm。

采用模压式或铭牌印刷时应按批准的位置加施标志。

6收费规定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同一工厂认证单元划分表

认证产品

单元

序号

认证产品单元

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

1

皮带传动

功率≤14.71kW(20马力)

2

功率>14.71kW(20马力)

3

直联传动

功率≤14.71kW(20马力)

4

功率>14.71kW(20马力)

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轮式拖拉机

5

功率≤18.40kW(25马力)

说明:

1、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一般应采用通用名“拖拉机”或“轮式拖拉机”。

2、申请认证产品型号中的功率和型式代号一般应符合JB/T9831,应与产品实际技术规格相符。

3、同一型号拖拉机,若功率范围跨二个认证单元,按最大功率划分单元。

4、申请认证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其设计技术规格至少应在以下方面保持一致,否则,应按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申请。

1)机架型式:

如无架式、全架式、半架式等;

2)传动型式:

如皮带传动、直联传动等;

3)驱动型式:

如二轮驱动、四轮驱动等;

4)发动机缸数;

5)发动机标定功率(12小时)、标定转速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110%;

6)变速箱型式、档位数;

7)驾驶室、安全架配置。

附件2:

轮式拖拉机产品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

序号

名称

一致性检查内容

1

整机

铭牌和标记、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2

安全关键件

发动机

结构型式、型号、主要技术规格、生产厂

3

传动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4

制动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5

转向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6

行走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7

车架

结构型式

8

消声器

主要技术规格

9

风窗玻璃

CCC认证标志及证书

10

燃油箱

外形、主要技术规格

11

液压系统

安全阀调定压力、液压油管型号规格

12

安全架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生产企业

13

安全带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生产企业

14

驾驶室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生产企业

15

驾驶员座椅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生产企业

16

驾驶室内饰材料

材料名称、规格、生产企业

17

前照灯

型号规格、生产企业

18

后反射器

型号规格

19

后视镜

型号规格、生产企业

附件3: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以及未获证产品,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工厂必备的生产、检测设施及设备包括:

厂房、自制件加工设备、整机装配线、零件清洗设备、变速箱或后桥磨合台、PTO或发动机试验台架、噪声测量设备、停车制动试验坡道、试车跑道(场)、液压系统安全阀开启压力测试设备,采购安全关键件和材料、自制安全关键件、产品例行检验所需的其它检测设备。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制定产品生产过程有效运作和产品一致性控制需要的文件。

至少有包括以下内容的文件:

a)产品执行标准或出厂技术条件或类似文件;

b)自制安全关键件及整机产品图样、工艺文件及验收规范;

c)采购安全关键件技术要求及验收规范;

d)产品使用说明书。

上述文件内容和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且满足对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对安全关键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内容应包括合格供应商标准、选择及评价方法、采购和管理等内容。

对供应商的评价材料应证明其具有持续提供合格产品能力。

如果国家对采购安全关键件和材料实施CCC认证或生产许可证管理或有强制性产品标准的,安全关键件和其供应商应满足该要求。

应在评价合格的供应商中采购。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安全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安全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安全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具体产品的检验方案应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必要时)、抽样方案和测量设备等内容。

检验项目和抽样方案应根据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产品质量水平及对整机产品安全质量的影响程度确定。

安全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安全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识别并控制关键生产工序。

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并按工艺规定操作,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适用时,关键工序至少包括:

关键零件的热处理,机架焊接,关键零件的铸造、锻造,主要传动轴、箱体和齿轮类零件精加工,皮带轮、曲轴平衡,曲轴、连杆零件探伤,变速箱、制动机构、离合机构、转向机构及车轮等关键部件和操纵装置的装配、调试,整机试车。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例行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例行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例行检验程序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

应保存检验记录。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例行检验允许采用经验证的等效快速方法进行。

例行检验项目由工厂根据需要确定,除非采取了其他措施予以保证外,至少应包括:

a)驻车制动;

b)行车制动;

c)安全防护装置;

d)电器线路连接及布置;

e)灯光信号装置;

f)安全标志。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6.1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定或校准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必要时,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

当发现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功能失效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和处置及纠正措施要求。

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

不得使用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不合格原材料和零部件生产、装配产品。

对出现重复、批量和严重的不合格,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不合格,工厂应按国家“三包”规定处理。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产品“三包”、用户投诉及纠正措施的记录。

8.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

9.1工厂应对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机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获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和材料应与型式检验报告和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参数保持一致。

9.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

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每年一次,并覆盖所有的认证产品。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

应保存产品一致性检查及相关记录。

9.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产品关键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变更控制程序,变更控制程序应包括产品变更评审、验证、申报和实施等相关内容。

认证产品的变更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每台出厂的拖拉机,应随机提供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三包”凭证、备附件和随机工具清单、装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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