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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出国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因公出国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出国人员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因公受单位派出从事国外的商业洽谈、产品监造、售后服务、设备安装、参观学习等工作的在职员工。

3术语定义

4引用文件

5管理职责

5.1公司党政部负责因公出国员工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各部门实施因公出国员工的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国人员的保险购买。

5.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出国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出国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出国安装指导、监造等人员要持有护照,并将出国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党政部。

5.3安环部定期开展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党政部月度安全考评。

6管理原则和内容

6.1管理内容和方法

6.1.1因公出国员工的体检

各部门要依据员工健康体检档案确定公出人员,体检合格的方可公出;对公出超过3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公出前要到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公出。

6.1.2因公出国员工的体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1.3因公出国员工的安全教育

6.1.3.1因公出国员工的安全教育内容:

a)公司有关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b)目的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c)目的地所在国家单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相关方告知书;

d)目的地国家单位的地理环境、厂区环境和作业环境;

e)应急救援预案;

f)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6.1.3.2在途和住宿的安全教育

a)要将自身每天的行程提前告知上级领导或家人,加强自身安全保障;

b)公出期间请到正规场所吃饭、住宿,乘坐正规交通工具;

c)公出期间切勿疲劳过度,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安全意识。

自身需要帮助或别人求助时请联系当地使领馆。

6.1.4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填写《出国人员安全教育卡》,教育卡一式两份,一份由教育单位存档,一份报管理单位。

6.1.5出国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部位《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6.2因公出国员工的上报程序

6.2.1从事国外的商业洽谈、参观学习等工作的出国人员由各部门进行管理,每月通过安全月报将当月安全情况报安环部。

6.2.2从事国外的产品监造、售后服务、设备安装等工作的出国人员由各部门以报告的形式提前上报安环部。

上报的内容有:

人数、体检情况、出国的地点、教育情况、主要工作、时间期限、应急救援预案等。

6.3因公出国员工进入现场的安全管理

6.3.1接受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了解现场重要(重大)危险源,掌握紧急情况的逃生路线。

6.3.2对现场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等要进行检查,各种设备设施、工具等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非本工种的设备不得使用,工作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不得留有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3.3遇有登高作业、使用临时线、动火等危险作业时,在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的同时,还要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

6.3.4遇有交叉作业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并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

6.3.5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当地有特殊要求的,要遵守其规定。

6.3.6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事故,立即上报并按照《公司事故、工伤管理规定》予以控制。

6.3.7在对出国人员管理中应实施和保持必要的记录。

6.3.7.1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3.7.2出国员工体检记录。

6.3.7.3安全教育记录。

6.3.7.4检查和危险作业审批记录。

7考核与奖惩

相关职能部门未履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绩效考核1-5分,经济处罚100-300元。

8附则

8.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9流程和风险

10授权表

11记录表单

12支持文件

11记录表单

11.1XL00-MM-16.1.4.5-FR出国人员安全教育卡

出国人员安全教育卡(存根)

姓名:

地点:

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

3、出国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出国所在单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相关方告知书;

5、出国单位的地理环境、厂区环境和作业环境;

6、依据出国任务和危险源辨识确定的应急预案;

7、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8、要将自身每天的行程提前告知上级领导或家人,加强

自身安全保障;

9、出差期间请到正规场所吃饭、住宿,乘坐正规交通工具;

10、从事监造、安装等作业的出国人员切勿疲劳过度,在一个陌生的环境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安全意识;

11、遇有紧急情况,自身需要帮助或别人求助时,国内请联系接待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国外请联系接待单位或大使馆(领事馆)。

12、

 

受教育者:

教育者:

出国人员安全教育卡

姓名:

地点:

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

3、出国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出国所在单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相关方告知书;

5、出国单位的地理环境、厂区环境和作业环境;

6、依据出国任务和危险源辨识确定的应急预案;

7、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8、要将自身每天的行程提前告知上级领导或家人,加强

自身安全保障;

9、出差期间请到正规场所吃饭、住宿,乘坐正规交通工具;

10、从事监造、安装等作业的出国人员切勿疲劳过度,在一个陌生的环境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安全意识;

13、遇有紧急情况,自身需要帮助或别人求助时,国内请联系接待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国外请联系接待单位或大使馆(领事馆)。

14、

 

受教育者:

教育者

12支持文件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

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

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第三章 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警。

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工商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外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与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的一线指导和管理,及时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安全信息,定期到企业和项目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条各驻外使领馆要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帮助会员企业制订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组,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查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开展境外安全巡查。

第四章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十七条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置。

具体程序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

1.事件涉及单位或项目情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3.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

(三)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提供必要领事保护,及时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要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

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境外安全突发事件。

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四)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

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五)地方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或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家(地区)处理有关事宜;组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从严管理。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二十条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提醒。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

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安全事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因主观故意而引发安全事件的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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