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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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预案

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预案

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预案[1/4]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保证我县农村义务教学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安全、顺利实施,有效预防和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xx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以下三级。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乡镇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造成学生伤害人数10人以上,并出现或可能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学校,给学生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县内伤害人数10人以下,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学校中两个以上班级,给学生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二)事故属于群体性质,造成伤害人数5-10人,出现呕吐、发烧、腹泻或其它不良反应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条 事故处置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三、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学生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 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落实各自责任。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工作,切实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学生营养改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启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若干。

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副主任和食安办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应急办、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教育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人社局、公安局、法制办、药监局、食安办、畜牧局、广电中心等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新闻部门组成。

指挥部成员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增加。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由食安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要求,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切实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一、领导、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指导;

三、负责发布事故重要信息;

四、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批准应急办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六、承担上级交办的食品安全应急工作任务;

七、负责制定学生营养改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规划及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促乡(镇)、各有关单位、各学校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三、研究协调解决学校营养改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四、负责全县学生营养改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五、组织编制和修订xx县学生营养改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草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六、完成县应急办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应急办):

负责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发改委:

负责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设备及基本建设发展规划。

县财政局:

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监察局:

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进行指导和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中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教育局:

协助卫生等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农业局:

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卫生局:

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工商局:

依法组织开展流通领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质监局:

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监测工作。

县人社局:

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县公安局:

负责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组织、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县法制办:

负责对有关食品执法单位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药监局:

依法行使食品安全领域的综合监督,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食安办:

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畜牧局:

负责畜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执法和种禽生产的监督管理,对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县广电中心: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第九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卫生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

县突发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一、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食安办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二、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原因及预防控制工作。

四、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五、专家咨询组

由县卫生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六、综合组

由药监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七、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由教育局牵头,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有关部门。

八、信息发布组

由县广电中心负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

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信息监测 全县建立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县农业局、畜牧局负责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等检测检疫信息。

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和药监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第十一条 预防系统

一、日常监管工作

教育、农业、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分发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风险,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建立通报制度

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10人以上学生食物中毒事故。

通报方式:

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所在乡镇进行通报;对有蔓延趋势或涉及整个标段学校的食品安全事故,应通报涉及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必要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三、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

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履行和应当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应急准备和预警预防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预案,并及时通报县有关单位,必要时立即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意见,研究决定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事态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向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第十二条 报告制度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系统、信息报告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等。

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

(一)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二)食品监测、监管等与食品安全有关单位;

(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学校;

(四)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

二、责任报告人

(一)县突发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三)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四)学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三、事故报告规定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事故的初步研判,初步研判结果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应急办)报告;初步研判结果为一般、较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办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如情况紧急,发生(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对需要报告上级政府和上级应急办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有关程序由县应急办统一报告。

四、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应当在知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一)初次报告。

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

发生的时间、地点、学校、患病人数、死亡人数和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以及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二)阶段报告。

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

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总结报告。

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

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十三条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

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报信息和基础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我县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机制

一、分级响应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工作,应急响应行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二)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经调查、确认、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并按相应程序处理。

当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上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上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及时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学校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乡(镇)、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县指挥部决定。

四、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险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救援的建议,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理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根据《洛阳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处置。

处置范围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保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赔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四、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并同时报送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保障措施

一、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二、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中毒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监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保障。

五、物质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六、演习、演练

县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应急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营养改善计划各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七、宣传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

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预案管理

一、县级学生营养改善各职能单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当本预案涉及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后,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三、本预案由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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