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木方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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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木方买卖合同
中建——木方买卖合同
木材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XXXXXXXXXX项目之木材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买方与卖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就买方工程所需(以下简称产品)的买卖事宜,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协商一致、规范供货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
1、1合同总价为:
RMB0,000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特别说明:
当供货物资结算总额超过合同总价5%时,必须重新签署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否则超出部分金额不予以在本合同中办理结算及付款。
)
1、2产品名称、种类、规格、等级、产地、单位、数量、单价等产品名称产地规格型号(mm)质量等级单位暂量数量合同价款(元)固定综合单价合价白松木方东北40*90*4000一等材M3白松木跳板东北40*200*4000一等材M3暂定合同
总价大写:
1、3合同价格说明:
合同单价已包括产品本身价格、包装费、运费(含倒运费)、仓贮费、装车费、保险费、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资料费、风险金、服务管理费、利润等一切费用。
货到工地后买方负责卸货,如卸货由卖方承担,则卸车费由买方另行支付给卖方元/吨。
1、4合同数量计量规则:
约定产品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买方书面确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计量规则:
按验收合格确认的实方数量计量。
木跳板宽度计量规则按照两边宽度的平均值记取。
第二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2、1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及要求,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及行业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如果规范、标准、要求适用于同一种情况,则以标准高者为准。
2、2产品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针叶树锯材GB/T153-xx国家标准普通锯材一等品标准。
第三条包装、运输及随产品必附资料等
3、1卖方负责将产品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且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装卸和运输途中的产品损坏、丢失由卖方负责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3、2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原厂包装,无回收物。
随车附送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及时交送到买方物资负责人处。
第四条授权
4、1买方项目经理:
、商务经理、买方收料负责人:
______(授权表附后)。
4、2买方项目经理部物资收料负责人负责到场的签收。
由买方收料负责人及相应收料人(收料单签收有效签字人为项目经理部现场经理、物资部经理)共同签署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过磅单据、收料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买方收到卖方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等的证明,而不作为买方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买方项目经理部除物资收料负责人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签署的任何形式的收货凭据不作为标的物进场的依据。
4、3凡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买方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买方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
买方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4、4买方项目经理部公章(方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等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
4、5卖方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卖方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卖方无法结算、付款,由卖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5、1交货时间:
卖方于[YYYY]年[MM]月[DD]日之前运至交货地或具备交货条件。
在具备交货条件时买方可分批发出进场计划,发出进场通知后3日历日内卖方须将货物按照买方计划要求运达交货地点。
卖方发货前应提前1日历日内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做好接货准备。
卖方不得因买方要求卖方延期交货而向买方提出索赔。
5、2卖方应严格按照买方每批供货需求单上的数量、时间供货,卖方对超出供货需求量供应的货物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保管(派专人负责)等。
5、3卖方送货送达地点:
:
中国[工程名称]工地([])
5、4按项目要求将货物送到现场指定地点卸货并码放整齐,保证堆放安全,否则买方有权不予验收,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5、5安全基本条件:
卖方必须保证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等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买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5、6如发现卖方在交货或验收过程中有舞弊行为发生或买方发现卖方人员或在卖方运输车辆上有夹带工地现场材料的现象,一经查实,买方有权按照买方损失量的10倍处罚卖方,直至终止其供应及追究其法律责任,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和拖延供应。
第六条产品的验收、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6、1产品进场时,按合同约定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进行验收。
卖方提供产品必须符合本合同
第二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如不符合,卖方应无条件立即更换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产品给买方,本合同产品交货日期不变。
6、1、1木方验收方法:
基本无负偏差,整体观感良好,90%以上完全达到足尺要求,其它部分允许存在偏差不超过2mm,长度偏差不大于2cm,收料单据中注明实际进场尺寸、检尺根数数量。
6、1、2木跳板验收方法:
整体观感良好,厚度90%以上完全达到足尺要求,部分允许存在偏差不超过2mm,长度偏差不大于2cm,收料单据中注明实际进场尺寸、检尺根数数量。
6、2卖方执行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不因买方进行了产品进场验收而解除或减弱。
6、3送货单(仅作为货物到场时间证明,原始送货单据作为结算凭证):
货到现场后,由买方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负责接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
买方的签收仅是货物到场时间的证明,并不作为产品数量、产品合格及卖方凭此单据向买方结算及索要货款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6、4数量确认单(仅作为货物数量证明)及实际完成工程量单:
货物到场后需由买方和卖方共同对产品数量进行测量确认并办理书面的《数量确认单》,对于抽样计量的货物还需注明为抽样计量,双方按抽样计量的结果进行结算。
《数量确认单》需由项目物资负责人、项目现场经理及商务经理共同签字方可有效。
6、5验收单(仅作为货物外观质量证明):
货到工地后,买方组织业主(建设单位)、监理、卖方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外观验收。
货物到场卖方不组织现场验收或在进行现场验收时卖方不到场,又不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将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并视为卖方认同验收结果。
在验收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卖方应在3日历日内更换合格产品,卖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卖方违约条款处理。
第七条付款及结算
7、1双方每月25日将当月供货物资及时办理结算,经买方确认审核合格后,于次月20日内支付卖方应结供货款的%,余款支付。
卖方应在每次受款前个工作日向买方提交等额的符合买方要求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国税”发票,买方不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部门发布新规定后,将另行通知)。
发票的抬头开具: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因非合同约定的正规发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并支付问题发票等额的违约金给买方。
卖方向买方申请本合同下的款项并提供相关发票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种税费由卖方承担。
(货款发票与运输费发票可分别开具,待运输单位确定后签署协议)。
7、2本合同实际供货产品合同总价(结算总价)=合同约定的供货规格及数量并实际到场经买方书面验收合格确认数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
7、3针对本合同结算文件须经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方可视为结算书,其他人员签署的结算文件无效。
7、4卖方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如因买方暂时未收到业主(建设单位)工程款,卖方应同意暂缓支付货款。
本条款对付款的限制性约束是本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合同双方对此约定具有共识,是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卖方不得以对此条款没有足够的理解等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买方未能依据约定进行付款提出质疑、拒绝供货、索赔或和法律上的要求。
第八条违约
8、1卖方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买方可以单方全部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卖方已收款项全部无条件返还,卖方另需按所收款项总额或本合同总金额的100%赔偿买方,买方的损失额高过前述约定的则买方有权继续要求卖方补足差额:
1)
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如质监、监理、买方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等)验收合格;
2)
卖方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3)
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累计延误达10日历天;4)
因产品质量未达到本合同
第二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和中国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在买方要求时间内无法更换或补充至买方要求;
5)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漠视买方指令的或未按买方指令执行的;6)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按买方及时进行整改的;7)
本合同约定买方或卖方可解除合同的事由;8)
其他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事由。
如发生上述事项,买方将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或传真)通知卖方后合同解除或终止。
卖方在收到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应无条件配合买方处理善后事宜;买方因本条规定的事项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由卖方承担。
8、2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订货单要求足额交货,每延误1日历天,卖方按人民币5000元/日历天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8、3在产品加工交货、安装、使用过程中,买方发现产品品质与合同内容有不符或产品有缺失时,有权向卖方提出,卖方无条件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免费更换全部不合格产品和补齐缺失的产品,如卖方不能按期更换和补充,卖方按0、5万元人民币×天数(自买方规定更换期限截止日至问题解决日止)向买方支付赔偿金。
如果卖方超过买方规定期限日历天仍不更换和补充的,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8、4质保期内卖方未按合同履约,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承担产品修复或修复不合格,每延误1日历天,卖方按人民币0、5万元/日历天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累计延误七日历天后仍未解决,买方可没收卖方的质量保证金,并将该款用于产品自行修复,如果该款仍不够用于产品修复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足差额。
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8、5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买方或
第三方经济损失,卖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全部返还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合同价款外,如造成买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卖方向买方或第三方赔偿上述所有损失。
买方或第三方已垫付费用可向卖方双倍追偿。
8、6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8、7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同时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当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推迟。
9、2不可抗力指买卖双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
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
不可抗力包括:
1)
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剧烈雷击等天灾;
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录为准;2)
战争、敌对行动、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暴乱、骚乱、游行示威;
3)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4)
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5)
国家重大庆典、国外政府首脑或国际政要到访、国家重大政治事件要求停工或进行各项管制而影响到的;
6)
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卖方向买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卖方应每隔3天向买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卖方向买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9、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卖方人员伤亡由卖方自行负责,并由卖方承担相应费用;
2)
卖方机械产品等工具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3)
生产供货周期相应顺延。
9、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条索赔如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买方应按下列方式向卖方索赔:
10、1同意买方退货并将退货金额以成交原币偿还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0、2按照货物的疵劣、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10、3调换成全新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产品,卖方并承担因此面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对调换的货物卖方仍负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义务。
第一条争议解决及其它11、1本合同发生有关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1、2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11、3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卖方对买方拥有的债权,卖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
第三方,除非经过买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卖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第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2、1合同订立时间:
xx年月日12、2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
12、3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保修期满后即告终止。
第三条其它13、1任何针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由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才可视为合同变更。
13、2卖方在产品交付前对产品的包装、标识、运输、装卸和码放等过程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与环保的要求,并承担产品交付前的全部责任。
13、3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份,甲方份、乙方份。
13、4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买方:
卖方:
(盖章)(盖章)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XXXX项目授权总包方(盖章)
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预留印模或本人签字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现场经理商务经理物资部经理…分包/分供方(盖章)
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预留印模或本人签字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商务负责人物资负责人…(分包方后附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及有效期等相关信息)BZTG-098-xx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