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常识.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384800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31.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证常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信用证常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信用证常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信用证常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信用证常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信用证常识.docx

《信用证常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证常识.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信用证常识.docx

信用证常识

信用证常识

信用证使用前应注意事项

时间:

2008-10-2212:

08:

05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

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2.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 

  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出口商日后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如何,可预先在买卖合同里作出明确规定。

大致包括:

开证日期(以开到日期为准);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在一定条件下);指定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可转让等);备类单据名称与份数;允许分批转运(不应限定每批装运间隔期间,如每批间隔30天);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3、慎重安排信用证的开发方式及条件 

  在信用证交易中,卖方必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去装船交单,才能取得款项。

因此,卖方在订立买卖契约时,对于有关信用证的开发方式及其条件,必须作慎重的安排与选择,尽可能作到按自己认为满意的方式来安排信用证的开发,并对所接受的信用证条件都有绝对的把握履行,对于没有把握履行的条件不要订立或要求修改。

如:

应要求买方在买卖契约订立以后尽快开发信用证,以便有充分的时间来安排生产、购货或装船。

对于新往来的客户,宜要求对方申请其银行开发信用证以前或申请开发信用证以后,迅速将其"信用证开发申请书"(ApplicationforlitterofCredit)的副本或影印本,以航空邮递寄来,以便事前有充分的时间,检查内容是否妥当。

 

  4.认真审查信用证 

出口方及银行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范围及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及无法执行的条款必须迅速要求进口商改证,而且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后方能装运货物,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

其次,审查信用证的可靠性。

如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生效等。

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根据《统一惯例》第8条的规定,通知行应合理谨慎地核验所通知的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因此,通知行有责任鉴别所通知信用证的真伪。

实务中,通知行往往要掌握开证银行的签字样本,运用"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电讯系统(SW匝T)来确保信用证外观真实性,所以,卖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情况。

在我国,如果国外进口商直接把信用证寄交出口商,出口商应将信用证送交中国银行核对印鉴、备案,并由中国银行确定信用证真伪。

我们中国银行要求,信用证传递必须由开证行寄交或转交中国银行才生效。

此外,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或开证行请其他自己较为熟悉或资信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对此,卖方可以参考伦敦每年出版《银行家年鉴》。

跟单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

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

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操作指南

应该是比较全的第一节:

信用证的流程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第二节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第三节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第四节受益人的审证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2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3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4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5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6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7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8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9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

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LetterofCredit即L/C,为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付款方式,它的分类很多,下面作了列举,供参考.

   1.revocableL/C/irrevocableL/C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2.confirmedL/C/unconfirmedL/C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3.sightL/C/usanceL/C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4.transferableL/C(or)assignableL/C(or)transmissibleL/C/untransferableL/C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5.divisibleL/C/indivisibleL/C可分割信用证/不可分割信用证

   6.revolvingL/C循环信用证

   7.L/CwithT/Treimbursementclause带电汇条款信用证

   8.withoutrecourseL/C/withrecourseL/C无追索权信用证/有追索权信用证

   9.documentaryL/C/cleanL/C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10.deferredpaymentL/C/anticipatoryL/C延付信用证/预支信用证

   11.backtobackL/CreciprocalL/C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12.traveller'sL/C(or:

circularL/C)旅行信用证

USUANCEL/C即是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指:

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文件。

这是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划分的。

(1)即期信用证(SightCredit)是指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可凭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收取货款的信用证。

其特点是受益人收汇安全迅速。

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单到付款信用证和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L/CwithT/TReimburse-mentClause)两种。

前者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便立即付款,开证人也应于单到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后者是指开证行将最后审单付款的权利交给议付行,只要议付行审单无误,在对受益人付款的同时,即以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向议付行偿付。

使用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比一般即期信用证收汇快,通常只需2-3天时间,有时

当天即可收回货款。

(2)远期信用证(UsanceCredit)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兑,俟汇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按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AcceptanceCredit)是指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

使用这种信用证时,一般由出口地的议付行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进行审查,无误后再送交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请求承兑;如无此分行或代理行,议付行也可将汇票和单据径寄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请求承兑。

承兑后,到期付款。

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兑远期汇票后,留下单据,退还汇票;在汇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议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兑汇票向当地贴现市场进行贴现,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立即收入现金;如当地无贴现市场,可向承兑银行要求贴现,也可等到汇票到期日再向承兑银行兑款。

商号承兑信用证(Trader'sAcceptanceCredit)是以开证人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远期汇票需由开证人办理承兑,但开证行仍要对开证人的承兑和到期付款负责。

商号承兑汇票也可贴现,但其贴现条件比银行承兑汇票差,故受益人一般不乐于接受商号承兑信用证而要求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

这两种承兑信用证均可订有利息条款,这是受益人给予开证人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

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

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

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

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

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

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

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

表现在:

第一,担保人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

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

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

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

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

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

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

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

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

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

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

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

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信用证简介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

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

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1.保函有哪些:

(银行保函)

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

2.保函与信用证区别: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支付,区别在于:

1.银行付款责任不同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适用范围不同

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

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对单据要求不同

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

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能否融资不同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

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5.与合同关系不同

信用证与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契约;

而出具有条件的保函的银行,当受益人以对方不履约,提交书面陈述或证明,要求银行履行赔偿诺言时,银行一般须证实不履约的情况,如果双方意见不一,保证银行就会被牵连到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中去。

有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法律禁止银行介入商事纠纷,故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

汇款(Remittance)

又称汇付,是付款人委托所在国银行,将款项以某种方式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款,通常是由买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将贷款付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ofcredit)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要求,开给出口人的用以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为逆汇。

汇款和托收均属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

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中国,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保证金,且费用较高。

一般情况下,贸易后的小额尾款可以使用托收的方式,如果金额大,最好不要使用,非常的不安全。

汇款分为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电汇的速度快,费用较高,但比信用证的要低,安全性还可以,它一般使用的是银行间的SWIFT才传递的,而信汇时间长,票汇容易发生票据在邮递途中丢失的可能性。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把商业信用转变成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

但是,由于信用证交易具有的独立抽象原则,也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大行欺诈之能,造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也层出不穷。

   

信用证结算风险

一、“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

  1.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

  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

  这是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

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

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如果接受信用证中出现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

  应对此类条款,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2.对信用证生效附条件软条款的设置。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暂不生效条款,待某条件成就时信用证方生效。

常见的有规定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为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等为条件。

  这种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使开证行的责任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对出口商极为不利。

  应对这种情况,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3.“客检条款”的设置。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

  这种条款使卖方受到极大牵制,如果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借故不签发检验证书,卖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