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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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版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

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版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2011版余建涛南阳市智圣公证处一、民事法律行为类第一式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注2)公证事项:

委托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

注7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

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

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

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第二式声明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声明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4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声明行为。

证明单方放弃权利、承担义务的意思表示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证明声明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引用文书的全名。

声明书中应当包含声明人对所声明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

3.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

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声明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声明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声明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4.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第三式赠与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赠与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赠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愿意将本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权利名称)注4赠与(受赠人)。

(申请人)的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5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赠与行为。

证明赠与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证明赠与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引用文书的全名。

3.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

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赠与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赠与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赠与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4.赠与的财产为共有的,应当据实表述。

5.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第四式受赠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受赠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赠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受赠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愿意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或者权利名称)注4。

(申请人)的受赠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5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接受赠与行为。

证明接受遗赠适用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证明受赠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引用文书的全名。

3.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

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受赠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受赠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赠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4.赠与的财产为共有或者赠与附义务的,应当据实表述。

5.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第五式遗嘱公证书格式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注1公证事项:

遗嘱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注2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注3上签名注4,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注5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设立共同遗嘱的,立遗嘱人均应当列为申请人。

2.如果是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见证人,应当据实表述。

3.引用文书的全名。

4.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

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遗嘱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5.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第六式保证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保证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保证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保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自愿为(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注4,承担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责任注5。

(申请人)的保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条注6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保证人单方作出的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

证明其他保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证明保证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引用文书的全名。

3.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

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保证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保证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保证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4.可以对保证所担保的项目、条件、范围等作详细表述。

5.发往域外使用的保证书、担保书、保函通常遵照国际法或者国际惯例,具体的保证责任可以不写,保证的依据也可以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第七式公司章程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公司章程注2兹证明公司(全称)于年月日在(地点)举行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公司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等),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前面的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人,代表股;赞成的人,代表股;反对的人,代表股;弃权的人,代表股。

该公司章程的内容及通过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章程上、(股东姓名)的签名(印章)属实注3。

该公司章程自年月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订立公司章程的行为。

证明经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适用证书公证书格式。

证明已生效的公司章程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或者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

证明社会团体章程、基金会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合伙章程等可参照适用本格式。

2.此处要具体注明何种章程。

3.不同的章程,适用的法律、生效形式、条件不同,本句要根据章程的不同作相应调整。

第八式认领亲子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甲)注2(基本情况)(乙)注3(基本情况)关系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认领亲子兹证明(甲)、(乙)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关系人)是(甲)的儿子(女儿),(甲)是关系人的父亲。

经(医学鉴定机构全称)于年月日作出的医学鉴定证实,(甲)与(关系人)存在血缘关系。

(甲)愿意认领(关系人)作为自己亲生的儿子(女儿),并履行父亲的权利和义务,(乙)对此无疑义。

注4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生父认领亲生子女的行为。

证明生父母认领失散子女的行为,可以参照本格式出具,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2.第一申请人为关系人的生父。

3.第二申请人为关系人的生母。

4.申请人之间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增加以下表述:

“申请人间商定,关系人由(乙)(或甲)负责抚养,(甲)(或乙)负担(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第九式出生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出生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在省市(县)注2出生。

(申请人)的父亲是(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的母亲是(公民身份号码)注3。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自然人出生于我国境内的法律事实。

2.出生地应为我国行政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现名称,现名称与出生时的名称不一致的,可以用括号加以注明。

3.申请人的父母一般应为生父、生母,生父或者生母不详的可予以注明。

申请人要求注明其父母死亡情况,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以在姓名后加括号注明“已故”。

第十式生存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生存兹证明(申请人)至年月日注2尚健在,现住省市(县)路号(或县乡(镇)村,或养老院)。

注3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生存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此日期为公证员见到申请人之日。

3.可以根据需要加贴当事人近期照片。

第十一式死亡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注2公证事项:

死亡兹证明(死亡人)注3,男(或者女),于年月日注4在省市(县)注5因注6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死亡的法律事实。

2.申请人与死亡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死者的亲属、生前所在单位等),在基本情况中加以注明。

3.此处应当用括号注明死者生前公民身份号码,如果死者没有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因死亡时间久远无法提供的,可以不写。

4.死亡时间应当以有效的死亡证明(主要包括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时间为准。

死亡日期以人民法院裁决书中认定的死亡日期为准的,可以加注判决书编号。

5.死亡地应为我国行政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现名称,现名称与死亡时的名称不一致的,可以用括号加以注明。

6.此处为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可以分为正常死亡(如因病死亡)、非正常死亡(如因车祸死亡)、宣告死亡等三类,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视情况据实证明死亡原因。

宣告死亡表述为“于年月日被省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第十二式身份公证书格式十二式之一:

国籍公证书格式注1注2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国籍兹证明(申请人)现(或原)户籍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路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未入国籍公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2.当事人举证困难但又确有实际需求时,可以指导当事人办理未入国籍声明公证,采用声明公证书格式。

十二式之二:

监护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注2:

(甲)(基本情况)(乙)(基本情况)关系人注3: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监护(身份)兹证明(甲)是(关系人)的父亲,(乙)是关系人的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注4规定,(甲)、(乙)是其未成年子女(关系人)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2.申请人为监护人。

3.关系人为被监护人。

4.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适用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十二式之三:

户籍注销公证书格式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户籍注销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注销户籍,前往我国台湾地区定居注1,原户籍所在地在省市(县)路号。

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定居办理户籍注销公证的,参照适用本格式。

2.发台湾地区使用的证明未进行户籍登记公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公证事项为“未做过户籍登记”,相关内容可以表述为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某地居住,居住期间未做过户籍登记。

第十三式曾用名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曾用名兹证明(申请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注2曾用名为。

注3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证明又名、译名、别名等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2.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曾用名的确切时间的,可以不写明起止时间。

3.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可以采用证明知情人在声明书上签名属实的方式间接证明,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第十四式住所地(居住地)公证书格式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住所地(居住地)兹证明注1的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路号,与户籍所在地一致。

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公证申请人与当事人有时不一致,此处应当为当事人的名字,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时注明申请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当事人为回国定居者,应当增加“原住国,于年月日回国定居”的表述。

2.住所地一般为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以户口簿为准。

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申请人要求证明现住址的,如果能够提供有效居住证明的,证词应当表述为“现居住地(或经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路号”。

第十五式学历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学历注2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至年月在注3,于年月毕业(结业、肄业)。

注4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对学历进行实体证明。

对学历证书进行形式证明,适用证明证书公证书格式。

2.可以注明何种学历。

学历公证通常是证明申请人的最高学历,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证明其具有的特定学历。

3.此处注明学校全称、学历类别、所学专业、学制等,如大学本科学历可以表述为:

“大学(或学院)系本科专业学习,学制年”。

4.学历证书注明授予学位的,可以一并证明。

第十六式学位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学位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被大学(或科研机构)授予学学位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对学位进行实体证明。

对学位证书进行形式证明,适用证明证书公证书格式。

2.此处注明学位的具体种类,如法学学士,经济学博士等。

第十七式经历公证书格式十七式之一:

自然人经历公证书格式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经历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至年月注1在省(或市、县)(单位全称)从事工作。

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据实证明经历连续变迁的情况。

2.发往域外使用的经历公证书可以加贴当事人近期照片。

十七式之二:

法人经历公证书格式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经历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至年月在省市(县)从事了活动(如承建了某项工程)。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据实证明经历的详细情况。

经历中涉及的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者重要活动获得重要奖项的,可以一并证明。

第十八式职务(职称)公证书格式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职务(职称)注1兹证明(申请人)现任(或者年月日至年月日任)(单位名称)(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年职称改革后,职称统称为“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式资格公证书格式十九式之一:

法人资格公证书格式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法人资格注1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经(核准登记部门全称)核准登记注2,取得号注3,具有法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是(姓名),法人代码:

,法人住所在注4。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此处应当注明是何种法人。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为批准成立机关全称,“核准登记”改为“批准成立”。

3.法人证书编号和法人证书全称。

机关法人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4.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增加证明法人证书上的其他内容。

十九式之二:

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非法人组织资格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经(登记或者备案部门全称)核准登记注2,取得号注3,系注4,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非法人组织又称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非法人经济组织(如分公司、银行分行、合伙企业或者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设的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部门等)、非法人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非法人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基金会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非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未经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法人组织资格一般不予公证。

2.备案的将“核准登记”改为“备案”。

3.登记证书编号和登记证书全称。

备案的将“核准登记”改为“备案”。

4.非法人组织的具体属性:

如系(组织全称)的分支机构;系(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伙企业;系(公民身份号码)独资经营的企业;系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等。

十九式之三:

职业资格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职业资格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名称),注2取得资格注3。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公证(如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

2.执业资格应当增加“并于年月日经(机构名称)批准(或核准)”的表述。

3.可以增加:

“(组织全称)颁发的职业资格(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编号为”。

第二十式无(有)犯罪记录公证书格式二十式之一:

无犯罪记录公证书格式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无犯罪记录兹证明(申请人)注1从年月日注2至年月日注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注4无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申请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可以增加“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表述。

2.申请人离境之前一直在中国居住,可以不写起始日。

3.申请人已离境,此日期可为离境之日。

4.申请人是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此处可以表述为“在中国大陆(内地)居住期间”;申请人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工作人员又无外交豁免权的,此处可以表述为“在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工作期间”。

二十式之二:

有犯罪记录公证书格式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有犯罪记录兹证明(申请人)注1于年月日被人民法院注2判处犯有罪,并处以、(主刑与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已离境的中国人,此处可以增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的表述。

2.此处可以增加判决书编号。

第二十一式婚姻状况公证书格式二十一式之一:

未婚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未婚兹证明(申请人)至年月日注2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3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注4注5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申请人从未结过婚的情况。

2.此日期一般为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公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在公证时已经离境,此日期为离境之日;申请人为曾在中国临时居住者,此处可以表述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此处可以表述为“至公证书出具之日”。

3.公证书使用地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此处应当表述为中国大陆(内地)。

4.对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的情况,可以采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表述方式。

5.发往泰国使用的,应当注明申请人父母,证词表述为“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二十一式之二: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公证事项: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离婚(或者丧偶)注2,至年月日注3未再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4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注5。

注6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申请人曾经结过婚但因离婚或者丧偶而处于未再婚状况的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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