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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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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份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泉州市国税局许宏琦

(由于时间关系及个人水平有限,加上出口退税政策不断在进行改进和调整,以下内容如与正式文件不符,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    进行出口退税登记及办理出口退税办税员证

(一)、退税登记。

1.退(免)税登记范围

⑴下列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未办理退(免)税登记或未按规定进行退(免)税登记证年审、换证的出口企业一律不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①、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②、通过委托代理出口的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③、经省级外经贸主管机关审核登记的外(工)贸企业改制后,由母公司投资控股成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务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④、其他特准予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包括:

a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b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c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d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e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机电产品的国内中标企业;

f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企业;

g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h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i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j对外进行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享受退税的企业;

k经省人民政府或外经贸部授权的单位批准成立的对台小额贸易单位

l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m以出顶进国产棉花享受退税企业。

N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准予退税

⑵.下列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①、借权、挂靠经营的企业;

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需要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的其他企业。

2.退(免)税开业登记

有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应自取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按规定逐项填列《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并持下列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原件退回):

⑴、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生产企业,需持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主管征税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⑸、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

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⑹、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退税帐户和其他存

款帐户;

⑺、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适用于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

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

金援外出口的批文(适用于援外出口企业);

⑼、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3.变更退(免)税登记。

出口企业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

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出口退(免)税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自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退(免)税登记书面申请报告、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包括正本、副本、《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下同)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登记。

4.注销退(免)税登记。

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的,应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登记申请报告、有关部门批文和原《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登记。

5.退(免)税登记的验证、换证。

⑴、《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度,出口企业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持下列证件,及时办理退(免)税登记证件的年审:

①、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②、当年已年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③、当年已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④、当年已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⑵主管退税机关根据规定须进行《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换证时,出口企业应按照主管退税机关的统一部署,持下列证件及时办理换证工作。

换证后,收回原颁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①、主管退税机关颁发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④、《税务登记证》副本;

⑤、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6.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应公开声明作废,并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报告,附送公开声明作废的公告和资料,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后,可给予补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7.出口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或者伪造。

(二)、出口企业办税员管理

1.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免)税人员,经主管退税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出口退税办税员证》。

没有《出口退税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2.出口企业更换办税员时,应书面通知主管退税机关注销原《出口退税办税员证》。

否则,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主管退税机关发生的一切退(免)税活动和责任仍由出口企业负责。

3.申请《出口退税办税员证》应提供企业申请报告、个人一寸相片,到市退税机关申请考试合格后发证。

4.出口退税办税员主要工作包括:

办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登记、办理退税申报、搞好年度清算、建立帐册和编制报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出口退税检查和违章处理等工作。

二、出口退税应退税款计算(前提:

享受出口退税货物)

(一)外(工)贸企业

1.退增值税依购进进项金额计退税。

应退税额=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退税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特准予以退税的十二种货物,按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折算为计税金额依上述公式退税。

目前出口退税实行电算化管理,外工贸企业实行的是单票对应法,对退税的出口业务按关联号将进货、出口凭证对应整理,在关联号内,进货的票据与出口单据是对应的,进出的货物和数量是相符的。

在一个关联号内,其核心计算步骤是:

①企业申报退税时将《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上退税进货凭证上的数据录入计算机,计算机按计税金额*退税率计算出可退税额,并自动计算出每种商品(同一商品代码的出口货物)的总数量、总计税金额和平均单价(总计税金额/总数量)等。

②将企业申报退税录入计算机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上的关单(核销单)的出口数量*同种商品平均单价得出出口进货金额(加权平均值)。

应退税额=出口进货金额*退税率

所有关联号的应退税额的总和就是当期应退税额。

委托加工的出口业务凭工缴费发票、税票及购进原辅材料的发票、税票等进货凭证的计税金额计算出可退税额,在录入数量时,只主材料按出口数量进行录入,在计算同种商品平均单价时,数量取出口数量。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属委托加工的按委托加工的出口业务办退税,进口料件海关免征(减征)部分不退税;属转售加工的,转售进口料件时应开具专用发票,在办理完“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后,征税机关对这部分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由退税机关根据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按规定退税率计算转售进口料件应扣的税额,从当月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中扣除。

具体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按一般贸易计算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在应退税额中的应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在应退税额中的应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税额

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税额=海关核销减(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1-减征比例)

海关核销减(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到岸价)+关税+消费税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免征)=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征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税额

目前海关对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料件均100%免征。

2.退消费税依下列公式计退税: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的录入除税种外同增值税,产生可退税额,《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无需再次录入,系统将自动计算消费税应退税额,电算化管理的计算过程和增值税类似,数量应录入但在计算中不会因重复而不计算退税额。

(二)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税货物免税

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均采取“免、抵、退”税操作办法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核定。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⑴、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⑵、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5.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6.6个月内未申报单证齐全转内销处理

7.无003类型电子信息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纸质报关单供税务机关核对,否则将先按内销补税,有003类型电子信息企业未申报的,也是先按内销补税。

对先按内销补税的业务。

8.转内销处理的业务在年底符合免抵退税规定的,在所属期12月份的申报中再从内销转出,转入外销。

(三)其他特准予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以出顶进”国产棉花的出口商、外商投资企业准予退(免)税采购的国产设备的计算方法,实行“进项金额退税法”,类似于外(工)贸企业的计算。

(四)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采用“免、抵”税方法。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税办法。

二、    出口退税审核

(一)审核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准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报关离境;(出口加工区、短装、退货、样品)

3.在财务上作销售;

4.出口已收汇;(最终应要已收汇)

5.生产企业必须是自产货物;

6.生产型集团公司必须是成员企业的自产货物;

7.特许退(免)税出口货物(外包、外修、外供、外投、以产顶进、国产设备等等);

8.规定免税的货物出口后免税不退税;

9.明确不予退税货物出口后不退税。

(二)审核出口退税资料是否齐全

根据出口企业性质和计算退(免)税方法的不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报送下列有关资料和凭证:

1、实行“免、退”税方法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⑴、《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⑵、《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⑶、《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

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特定出口货物的普通发票;如取得的是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提供《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

⑹、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⑺、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⑻、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⑼、委托出口货物的,应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⑽、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的,应附送远期收汇证明。

属B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可不报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远期收汇证明,但须将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按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所属期,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⑾、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出口明细申报电子数据。

⑿、收购农产品的在专门提供保函的同时还必须附有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农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农民个人自产自销证明单》,如果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应附有该收购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农产品收购项目且不能列在兼营的栏目中

⒉实行“进项金额退税法”的特殊出口货物的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⑴、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②出口退税货物退税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凭证:

A、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B、外销发票,外销发票须列名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

C、外汇收入凭证(复印件);

D、退消费税的还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⑵、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②)出口退税货物退税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凭证:

A、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提供);

B、修理修配发票;

C、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D、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②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③专用税票;

④出口货物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⑤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⑥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⑦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与中标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协议)。

⑷、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③国内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④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⑸、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③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④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⑤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③出口非自产设备的购货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非自产货物(不含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④专用税票[出口非自产货物(不含设备)提供];

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⑺、中国免税品公司所属免税店销售给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的国产品,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②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或分割单;

③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仓库的报关单;

④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⑻、援外出口的货物,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③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④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⑤专用税票(生产企业除外);

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⑦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⑼、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申报退(免)税,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③专用税票;

④购进国产设备付款凭证;

⑤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⑥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⒊实行“免、抵”税计算方法的列名钢铁企业,在申报“以产顶进”钢材的免、抵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⑵、钢材监管小组出具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

⑶、钢材销售普通发票;

⑷、《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

⑸、国家下达的钢材“以产顶进”计划。

⒋实行免税办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出口免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⑷、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⑸、委托出口货物的,应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⑹、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的,应附送远期收汇证明。

⒌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

⑴、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②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⑵、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a《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b《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

c《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d《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⑤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a《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b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c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d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e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f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g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税单)。

⑶、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②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⑥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另外,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机关正式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还应同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出口退税月报表,按时报送主管退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审核出口退税单证是否合法有效

1、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复印件)。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也是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主要凭证之一。

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必须是:

第一、使用者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增值税小规模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

第二、必须是税务机关统一的式关并监制。

第三、必须价税分开并列明增值税税额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第四、必须按规定将全部联次一交性逐项如实填开,各栏内容填写必须规范、完整、印章齐全。

第五、必须套印有税务机关监制单。

第六、必须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且交叉稽核无问题)。

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12种出口货物,应报送普通发票(影印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有效凭证;

(1)字迹模糊不清,票面涂改,以及开票后随意增删有关内容;

(2)发票抬头一申请出口退税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3)发票内容填写不齐全的,如:

未填开票时间、货物名称、计税数量、计税金额等之一的;

(4)未加盖发票专用单或财务专用单,以及加盖的印章模糊不清或与发票的“销货单位”不符的;

(5)伪造、虚开、代开、套开和非法取得的;

(6)非抵扣联;

(7)超面额填列;

(8)未按规定认证的;

(9)税务机关交叉稽核不通过的;

(10)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最新规定:

第一、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按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录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内容为主的进货凭证数据,不再录入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票)的内容,但对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出口货物仍需录入增值税专用税票号码。

第二、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机关在审核退税时,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后增值税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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