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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单位安全管理条例内容

 

一.目的

为了使在本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协力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到位,满足项目安全管理要求,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序化,规范化管理,形成充分体现“教育、约束、控制、监督、激励、协调”六大功能的运行机制,实现项目安全管理标,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进入本项目施工现场的任何一家分包单位(包括甲方分包)

三.进场须知

1.协力单位与我项目经理部(或甲方)签定经济合同后,由我项目合约部书面通知安监部、工程部和综合管理部协力单位的进场时间,协力单位在进场前必须向我项目安监部、行政综合部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证书。

2.协力单位进场前须向安全、行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如下:

(1)企业资质证书

(2)公司概况介绍

(3)企业安全施工认可证(必须是在有效期限内的)

(4)组织系统图

(5)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和联系电话,花名册要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身份证号

(6)施工作业人员的花名册,要求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身份证号

(7)特种作业人员的人名单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操作证过期无效.(包括机械工、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塔吊司机)

(8)进京许可证

3.协力单位入场前必须与我项目安监部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安监部同时发给协力单位由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文件。

4.协力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双方共同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过考试合格签发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作业管理人员和工人必须佩带由项目经理部签发的胸卡,无胸卡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一般规定

1.各协力单位必须严格服从项目经理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项目制订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积极参加项目经理部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2.协力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周一安全活动,不断学习建设部,北京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方面的文件和规定,经常分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动态管理,教育工人严格遵章守纪。

3.协力单位必须认真开展班前安全讲话记活动.要及时地做好周一安全活动和班前安全讲话记录以及其他安全活动记录。

4.协力单位必须完善自己队伍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体系,队伍人员在50人以下的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50人以上必须设一名专职安全员。

5.协力单位必须保持自己队伍施工作业人员的稳定,不许擅自调换和增减人员,如果需要增减人员时必须经过本项目工程部、合约部的许可,并须到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6.本项目严禁使用不满18岁的童工和有残疾人员,对体检不合格的工人必须立即清退。

严禁私招乱雇和跨省市用工。

7.协力单位必须在自己的施工区域、办公室、加工厂地和仓库、宿舍等处贴挂安全保卫、文明施工、环境卫生方面的规定,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持现场及生活区的有序管理。

8.协力单位必须尊重现场管理人员和上级检查人员,虚心接受他们的检查意见。

9.协力单位对于项目上由于施工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安全文明施工隐患未及时整改等原因给予的罚款应诚恳接受,不得袒护己方人员的违章行为,对不服管理和违章作业行为应及时地加强教育。

10.协力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项目经理部责任师签发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搞好自己队伍内部逐级的安全技术交底。

对班组施工作业中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应及时地检查。

11.作业前,协力单位的责任师、工长要检查周围环境是否安全,是否具备安全施工的条件。

在经理部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未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时,分包队伍有权向经理部反映,并拒绝危险作业。

12.协力单位必须负责解决工人在各种施工作业中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13.协力单位不得拒收、拒签我项目所发的安全隐患通知书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函件、方案、通知等文件,如有异议可回函解决。

我项目的任何罚款无须协力单位签字确认,我项目所发罚款单据即为扣款依据。

14.各协力单位之间应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努力使各方面融为一个整体,发生矛盾要心平气和地解决,并由项目经理部协调处理。

15.协力单位所带入本工地的各种机电设备和安全用品必须经过本项目安全、机械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凡带有故障或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一律不得进入本工地。

16.协力单位所使用的安全器材和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包括:

暂设电缆、配电箱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卡扣、漏电保护器、安全标志牌等均必须在我局定点厂家购买,购买前必须报经安监部许可。

17.现场发生任何因工伤亡、火灾事故及中毒事故,协力单位人员均应积极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安监部和项目经理部有关领导报告,发生事故要保持冷静,防止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和扩大事态影响。

(二)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现场基坑作业、架子搭设和拆除、作业面防护等必须执行我项目编制的方案,并严格按照责任师下达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2.任何施工禁止掏洞作业,拆除脚手架、砖墙等严禁采用推倒和拉倒的方法。

3.凡高度在2米以上施工作业,必须搭设脚手架,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所有脚手架的搭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严禁使用损坏或不合格的卡扣、杆件、安全网、脚手架板等料具。

5.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6.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时必须戴好安全带。

7.现场及在施工程内的施工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出入口均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其防护措施必须符合部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基坑周边1米以内严禁堆放物料。

8.施工作业中应尽量避免上下交叉作业,出现交叉作业时必须做好可靠的遮挡防护。

9.深坑作业、脚手架作业及在施建筑工程均必须搭设上下行人坡道。

10.在施建筑的出入口必须按规定搭设护头棚。

11.设在2米以上高度的御料平台四周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并立挂密目网。

12.架子工必须持证作业,并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癫痫或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人员、严禁从事架子搭设、拆除等高处作业。

13.高处作业严禁穿带钉易滑鞋。

14.严禁在高处抛扔物料,严禁在脚手板上存放物料,施工作业必须做到活完场清。

15.使用的爬梯必须坚实牢固,不得缺裆,人字梯必须拉晃绳。

(三)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服从项目经理部的统一管理,经理部设一名临电管理负责人。

2.现场临电设施的敷设和电工操作必须在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下进行。

3.现场临电管理和维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部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4.现场施工用电实行TN-S接零保护系统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专机专箱、一闸一机的供电模式。

5.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现场施工用电所需要的一二级配电箱.三级箱及其电源电缆由分包队伍自己配备。

6.外协力量的电箱、焊机等设备必须有自己单位的标识,并设专人保管。

电箱内的配置必须符合中建一局定型图册的要求。

7.电工作业必须持有效的电工操作证。

严禁非电工人员接拆电气设备和线路。

8.现场严禁带电作业,凡维修电气设备时必须拉闸断电,并设人看护。

9.电气设备距三级开关箱不得超过3米,手持电动工具距开关箱不得超过15米。

10.现场所有临时线路均不得拖地明敷设,不得直接接触任何金属物,不得用铅丝绑扎,并严格防止带电线路受到轧、碰、砸、磨等机械外力。

可采用绝缘线或绝缘勾吊挂的方法或盖木盒子等方式防止绝缘受到破坏。

11.电缆架设时主要固定点要用瓷瓶固定,线路从室外架设进入楼内时,室外部分应用铅丝绷吊、以防止落物砸断。

12.带电线路不得过多地盘圈,更不得缠绕在配电箱和其他导体上。

13.严禁使用已损坏的电器设备、开关、插头插座和电缆电线.施工现场除低压照明外,一律不得使用塑料线。

14.电焊机必须配备专用开关箱和二次漏电保护器.在室外使用焊机时必须有防雨防砸措施,其一二次则必须有防护罩,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绝缘必须良好,接线必须牢固。

15.现场使用的任何电气开关和闸具必须装入箱内,严禁使用放于箱外的插头插座和家用插座,严禁使用线滚子接线。

任何线路的破皮处均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严密。

16.现场照明灯具距地高度:

室外不低于3米,室内不低于2.4米。

凡地下室、楼梯间、外电梯卸料平台、电梯井内和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流动灯具等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17.现场使用支架式碘钨灯时其灯罩与金属支架之间必须用绝缘板隔离,灯罩及金属支架必须接好保护零线,金属灯杆操作部位和挂线勾必须包扎绝缘材料。

18.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和打夯机、无齿锯等移动式电器设备必须戴好绝缘手套。

19.使用打夯机时必须设理线人员,理线人员也必须戴好绝缘手套。

打夯机的操作手柄必须包缠绝缘胶布。

打夯机不得使用倒顺开关。

(四)机械管理规定

1.协力单位自带机械必须是经检测部门检验的合格产品。

2.现场凡租赁的设备均应备有租赁单位的合格的资质材料,并签订租赁合同,保证设备的及时维修。

3.协力单位所带设备进厂前应提前向经理部上报设备一览表,以便规划现场备布局,并合理分配供电设施。

4.任何机械设备进厂后必须经过经理部相关部门的验收并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有效的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6.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7.机械设备的安拆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8.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护罩及监测、指示、报警、警报、信号等装置。

9.严禁机械设备带故障运行.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10.机械设备维修或保养时必须停机停电后进行。

11.各协力单位必须搞好对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12.现场各机械设备均必须贴挂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操作规程,并保管好所贴挂的操作规程。

13.在夜间进行机械作业时,必须设置充足的照明设施。

14.塔吊起重机的租赁和安拆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并有市劳动部门发放的统一编号,同时配备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司机。

15.对塔吊的吊装作业,施工现场必须固定信号指挥人员。

信号指挥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并持有信号旗或对讲机进行指挥.严禁乱吹哨或同时吹哨的现象发生。

16.塔吊司机和起重信号工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吊”等安全操作规程,严禁物料捆扎不牢和散件不装容器等违章行为。

17.现场吊运长料和大件物料、板材等必须使用铁扁担和卡环。

18.起重信号工必须经常检查吊索具有无损坏和报废情况,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吊索具。

19.严禁用钢丝绳直接吊运氧气瓶、乙炔瓶。

20.氧气瓶和乙炔瓶要严格防止爆晒和摔、撞等情况。

两瓶必须分开存放,并分别装入笼内。

21.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减压装置必须齐全,作业时两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2.各协力单位负责对自己所使用的设备必须搞好维修保养及安全检查。

23.各协力单位对自己所使用或租赁的设备的运行情况必须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

24.凡属由项目经理部提供的机械设备或工具,协力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提前提出领用计划,以保证进厂时间。

25.当机械作业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五)安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2.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时必须挂好安全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5.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不得赤脚、穿拖鞋或高跟鞋;

6.严禁酒后作业;

7.施工作业人员严禁赤背和穿短裤;

8.严禁随地大小便;

9.严禁自高处投掷物料和空中抛撒垃圾、尘土;

10.出入在施工程必须走人行马道或乘电梯,严禁攀爬架子,或翻越防护栏杆上下出入;

11.严禁非电工人员接拆电线和电气设备;

12.严禁擅自拆除各种防护设施,包括:

安全网、脚手架、脚手板、防护栏、洞口盖板、安全标志牌、各类防护罩、安全装置、限位装置、信号装置、电气开关、漏电器、料具的支撑、垫块、消防器材等。

(六)文明施工管理

1.现场文明施工按区域划分责任,明确责任人,实行分片包干管理。

2.各协力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环境保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场容卫生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保卫消防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3.本工程设密闭式垃圾站,现场垃圾必须集中存放在垃圾站并及时清运。

4.协力单位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夜间施工扰民,同时搞好防暑工作、防止疲劳作业。

5.严禁运输车辆带泥出场,严格防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

6.存放料具应符合现场平面布置图的要求,码放整齐,且不超过规定的高度。

7.现场不得出现长明灯和长流水现象。

8.协力单位食堂必须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三证齐全,搞好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发生。

9.现场要保持道路通畅,排水排污顺畅。

炊事炉灶必须采用清洁燃料,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10.协力单位必须搞好宿舍与办公室的卫生,并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11.以上各条款凡有严重违规的,以及经该项目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而不积极改进的,每条罚款50-100元,凡由于协力单位的责任造成北京市管理部门罚款的,其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五、消防、保卫管理

(一)治安保卫:

1.各协力单位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

2.各协力单位的人员必须符合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做到手续齐全,并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证件。

3.任何协力单位或个人携带物品出门须有物资部开具的出门条,经值班警卫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4.外来人员参观、会客探友人员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警卫室办理来客登记,值班警卫经请示允许后方可放入。

5.任何人不得翻越围墙及大门,不得扰乱门卫秩序。

6.协力单位集体宿舍不得男女混住,不得卧床吸烟,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确有困难需留宿则须经总包保卫管理人员批准并进行登记,否则对协力单位罚款200~1000元/次。

7.办公室、宿舍内不得放大量现金(1000元以上)及贵重物品,以防被盗。

8.贵重工具材料(如:

电钻和贵重材料)要有专库存放,以防被盗。

9.协力单位财务部存放现金、印章要存放在保险柜里(现金过夜存放不得超过1000元),要有防盗措施。

10.协力单位要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要遵纪守法,不得打架斗殴,不得盗窃并教育工人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现场消防设备器材。

11.协力单位应于承包项目完成后一周内组织施工人员退场,退场前将出入证交项目综合管理部,做到来去有据、管理有序。

12.重大节日及会议期间,协力单位必须安排领导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值班表应报项目工程管理部备案。

13.协力单位之间在本工地发生斗殴的,各罚款5000元,同时,打人者单位必须负担赔偿被打人员的一切损失。

情节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4.协力单位人发生盗窃或破坏公物者,每发生一次罚相关协力单位3000元。

对肇事者根据情节给予开除的惩罚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5.施工作业人员在现场打打闹闹或侮辱人格、漫骂别人或挑起事端者,本项目给予每次50~1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将肇事者开除出场。

16.对管理人员或对上级部门检查人员不尊重或出言不逊因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次,肇事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协力单位将其辞退。

(二)消防保卫:

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随便动用明火,施工用火必须在使用前报项目行政办公室检查、批准,办理动火手续后方可操作。

2.电气焊作业必须符合北京市防字(81)002公安部《电气焊、割防火安全要求》。

3.协力单位木工棚、钢筋棚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刨花、木屑、锯末应及时清理,做到工完场清,并不得在棚内存放大量成品、半成品。

易燃物品存放库房要设专人负责,并在门口悬挂标牌。

专职人员下班前应断电、关窗、锁门。

4.协力单位电气焊、油漆化工、防水等项目施工要有措施方案,并应有书面防火安全交底,无方案无交底不允许施工,防火方案应经项目技术管理部审核,审核合格后执行。

5.油漆、化工材料配料操作不得在仓库内及宿舍内进行,违反本规定给予当事人100元罚款处理。

6.建筑物不得做仓库使用,仓库不得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进入在施工程内的易燃材料要根据计划限量进入,并要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7.协力单位物资仓库要设专人看管,并设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负责人。

8.库房内各种材料要按性质及危险性分类存放。

具有自燃、易燃、易爆的物品及化学物品不得混放。

9.库房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吸烟、明火作业、库房内不得留宿人员,严禁使用60W以上灯具。

10.易燃、易爆及剧毒危险品进入现场必须由项目物资管理部进行登记,报综合保卫部,统一配备消防器材,并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11.生活区、木工棚、库房必须配备合格的,足够的消防器材。

12.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灭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器材,下班前应对灯、闸、锁进行认真检查。

13.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擅自安装插头和使用电炉子、电热毯等取暖工具。

14.灯具距可燃、易燃物品必须保持300mm以上的防火距离。

15.消防泵房内不得存放无关的物品,不得有无关人员进入。

六、安全奖罚条例

(一)奖励:

1.协力单位积极配合本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活动,并与本项目共同实现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目标,本项目按照相关责任和投入的大小给予协力单位相应的安全目标奖。

2.协力单位管理人员或工人由于发生事故后积极施救、致使受伤人员脱离死亡危险的,本项目对立功人员给予500元以上奖励。

3.协力单位管理人员或工人由于及时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并报告有关领导或部门,致使工地采取紧急措施因而避免了多人伤亡事故或避免了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本项目给予立功人员1000元以上奖励。

4.在现场安全防护的一些难题上开动脑筋,提出了有创意的解决办法,并被公司级以上管理单位确认为科技改革项目的,本项目根据贡献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5.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上利用软件及信息技术,对现场管理提供了新型的、有效的手段,并被公司级以上单位推广的,本项目给予做出贡献人员1000元以上奖励。

(二)罚则:

1.单位:

(1)协力单位不按要求开展安全活动或班前安全讲话活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超过一周未及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的,每一次罚款50元。

(2)协力单位对班组作业不做安全技术交底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协力单位违反用工制度的,除责令辞退,非法招雇的人员外,同时对该协力单位罚款1000元。

(4)协力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长期不健全,文明安全施工责任不明,给予罚款200元,仍不改进的,加倍罚款。

(5)协力队伍出现违章冒险作业的,本项目根据情节给予每条100~1000元的罚款。

(6)在劳动保护设施严重欠缺的条件下,强令工人冒险蛮干的,罚有关协力单位500~1000元,并停止其作业。

(7)出现重大隐患未立即整改的,按每条罚有关协力单位500元。

(8)一般隐患经提出逾期未改正的,每条罚款50~100元。

(9)安排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每安排1人罚有关协力单位200元。

(10)购买非一局定点厂家劳动保护用品或安全器材的,除要求将所购物品退场外,罚有关协力单位200~500元。

(11)协力单位擅自使用不合格或有故障的机械设备的,本项目每次给予罚款2000元。

(12)协力单位出现3人以上违章者,每发现一次本项目给予该协力单位100元以上罚款。

(13)凡违章者个人拒不缴纳罚款,而协力单位又不能责令其缴纳罚款的,本项目按照罚个人的3倍的额度罚入有关协力单位的工程款内。

(14)本项目提出对协力单位罚现款,而协力单位不能缴纳的,本项目加倍罚入该协力单位工程款内。

(15)协力单位主管领导拒收罚款单的,本项目将“拒收”二字写在罚款单上,然后加倍罚入被罚单位的工程款内。

(16)违章者个人逃逸罚款,或协力单位找不到其本人而事实明显存在的,本项目将按照对违章者个人的罚款额度加倍罚入有关协力单位的工程款内。

(17)由于出现严重不安全问题项目安全总监责令停工时,凡协力单位拒不停工的,除一切后果均由该协力单位承担外,本项目每次给予1000元罚款。

(18)协力单位人员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中毒、火灾、机械等事故后,经理部将经过调查确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然后做出如何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决定。

2.个人:

(1)凡违反本条例中所规定的安全纪律者及不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每发现1人给予违章者个人50元罚款,屡教不改者罚款300~1000元。

(2)酒后作业者,每次罚该作业人员50元,并停止其当日作业。

屡教不改者,责令协力单位给予辞退。

(3)严重拆除安全设施者,每次给予200元罚款,属破坏行为者,送交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

(4)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每条罚款50~100元,严重违章或屡次发生的吊销其特种作业证,并停止其从事特种作业的资格。

(5)对带电线路乱拖乱拉或用铅丝绑扎而不采取安全措施者罚款50元,由于乱拖乱拉或用铅丝绑扎造成线路破皮露电者,每次罚当事人100~500元。

(6)将物料在脚手板、安全网上乱堆乱放或造成堵塞通道,影响电箱操作,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屡教不改的每次罚款200元。

(7)违章人员未在决定的时间内上缴纳罚款的,我项目对其给予加倍罚款。

(8)违章人员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的,本项目有权责令其所在协力单位给予该违章者停工检查或开除出厂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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