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扣点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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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扣点范本.docx

联营扣点范本联营扣点范本联营扣点范本1.什么是联营扣点联营扣点也称为“联营返点”,指卖场方将肯定面积的区域单独划分出来给一家或者多家联营商操作,卖场方依据联营商的销售扣点,同时对联营商的商品品牌、质量、零售价进行监控。

联营扣点的模式:

1、零售店给生产厂商供应柜台或者其他运营场所,零售店仅在生产厂商将商品入店时进行核查和登记数量,统计其销售价格,销售和收款等运营活动都由生产厂商本人担任,生产厂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零售店按肯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运营场所的租金。

2、双方的业务运转流程与上述相同,但在租金的收取上,零售店实行“保底定额加扣点(返点)”或“定额与扣点孰高确定租金”的形式。

3、零售店给生产厂商供应柜台或者其他运营场所,零售店在生产厂商将商品入店时不核查和登记数量,生产厂商派人参加商品的销售,但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生产厂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或者双方商定一个结算期间),零售店按肯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运营场所的租金。

扩展材料:

联营扣点的优点:

1、易于招商,把握招商质量对于扣点式商业地产项目来说,营业额及品牌是关键。

一般选择品牌强度更大,影响力更大的商家和品牌。

严格考核每个商家的资质。

2、易于提高项目知名度,打造档次,针对目标人群在消费者眼中扣点式商业项目(商场)一般代表着正轨、信誉好、全体抽象好、服务好、名气大。

而且后续宣扬全市项目的名义。

3、便于管理全部商家必需听从指挥,统一收银,统一促销,统一支配等等。

4、风险低,收益更高更稳定回避了商品流通过程中应担当的选购、销售和库存等运营风险。

一般扣点额度高于当地租金收入。

扣点方式按相同的销售业绩来算通常是高于交租金合作方式。

参考材料来源:

XX百科-联营参考材料来源:

XX百科-扣点参考材料来源:

XX百科-联营经济2.“联营扣点或联营返点”的详细概念是什么“联营扣点”或“联营返点”是最近消失的一种在生产商与零售店之间进行的新型运营合作方式。

其操作形式许多,但从实质上讲,次要有以下三种基本基本模式:

模式一,零售店给生产厂商供应柜台或者其他运营场所,零售店仅在生产厂商将商品入店时进行核查和登记数量,统计其销售价格,销售和收款等运营活动都由生产厂商本人担任,生产厂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零售店按肯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运营场所的租金。

模式二,双方的业务运转流程与上述相同,但在租金的收取上,零售店实行“保底定额加扣点(返点)”或“定额与扣点孰高确定租金”的形式,即零售店出租柜台或者其他运营场所时,先收取肯定数额的租金,期末再依据厂商的销售额计算收取肯定的租金;或者先行确定一个定额基数,假如期末按销售额乘以一个商定的比例(扣点)计算出来的结果小于先行确定的基数,厂商则按先行确定的基数向零售店领取租金,假如依据扣点计算的结果高于基数,厂商则按扣点计算的结果领取租金。

模式三,零售店给生产厂商供应柜台或者其他运营场所,零售店在生产厂商将商品入店时不核查和登记数量,生产厂商派人参加商品的销售,但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生产厂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或者双方商定一个结算期间),零售店按肯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运营场所的租金。

3.超市联营扣点怎样算联营的扣点得看你做什么产品,每个超市、卖场的制度不一样,有的包括水、电等费用,有的不包括;还有的超市收空调费、促销员管理费等等,反正超市的费用收的五花八门、应有尽有,你想到的想不到的多了去啦!

没方法,现在是买方市场!

超市太霸道了!

每个超市不大一样,在10到30个点之间,你可以先找超市问好,比如20%所扣金额=商品销量*20%“联营扣点”或“联营返点”的税务处理一、“联营扣点”或“联营返点”的详细概念“联营扣点”或“联营返点”是最近消失的一种在生产商与零售店之间进行的新型运营合作方式。

其操作形式许多,但从实质上讲,次要有以下三种基本基本模式:

模式一,零售店给生产厂商供应柜台或者其他运营场所,零售店仅在生产厂商将商品入店时进行核查和登记数量,统计其销售价格,销售和收款等运营活动都由生产厂商本人担任,生产厂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零售店按肯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运营场所的租金。

模式二,双方的业务运转流程与上述相同,但在租金的收取上,零售店实行“保底定额加扣点(返点)”或“定额与扣点孰高确定租金”的形式,即零售店出租柜台或者其他运营场所时,先收取肯定数额的租金,期末再依据厂商的销售额计算收取肯定的租金;或者先行确定一个定额基数,假如期末按销售额乘以一个商定的比例(扣点)计算出来的结果小于先行确定的基数,厂商则按先行确定的基数向零售店领取租金,假如依据扣点计算的结果高于基数,厂商则按扣点计算的结果领取租金。

模式三,零售店给生产厂商供应柜台或者其他运营场所,零售店在生产厂商将商品入店时不核查和登记数量,生产厂商派人参加商品的销售,但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生产厂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或者双方商定一个结算期间),零售店按肯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运营场所的租金。

二、“联营扣点”或“联营返点”应如何纳税对于“联营扣点”和“联营返点”合作方式的纳税问题,应当依据详细状况作详细分析。

就上述模式一和模式二,从买卖过程和买卖实质来分析,实际上是一种柜台(场地)出租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运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详细操作过程中存在两种状况,一是假如生产厂商从企业生产运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外出运营许可证明单,并经运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厂商的销售额可以回企业所在地申报纳税;二是厂商在运营地领取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厂商在零售商场的运营行为属于自营行为,其实现的纳税义务应当由其本人申报纳税。

在以上两种模式下,零售商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按租赁业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于第三种模式状况,即生产厂商供应商品或派人参加商品的销售,而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的行为,现实上是商场的一种销售行为,从详细的运作过程来分析,其运转活动是一种代销行为,即“联营扣点”或“联营返点”的实质是一种代销行为。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是,从生产厂商的角度来分析:

厂商将货物运至商场,但详细商品由厂商担任管理,在这个环节其商品的全部权没有发生转移,商场对商品没有全部权。

但是,假如该商品实现销售,由商场为其开票并收取货款,商场在月底(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结算期限)则按“销售清单”(实现销售的部分)记载的数量与厂商进行销售结算,厂商的纳税义务也在同时发生,这个过程现实上就是一个完整的托付代销售的过程。

另一方面是从纳税人商场的角度来看,厂商通过商场完成了销售的过程,其商品销售成为商场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而商场所取得的收入,从业务合同(形式)上看,商场取得的收入是场地使用权价值的实现,而从实际经济运转过程(内容)上看,商场取得的收入却是商品销售的差价,也就是商品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额。

对于这样的运营业务,商场应当按销售收入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租赁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当然,对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零售商而言,在详细运作过程中应当规范操作手段,在详细结算的过程中,应当向厂商按其收入额索取增值税公用发票,否则,商场没有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就会多缴税。

此外,对该商场收取的进场费等,假如合同中明确是与销售没有直接关系而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则应当按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计缴营业税。

三、案例分析2021年度,某大型零售企业,次要运营3个综合商场。

在详细运营过程中,一方面实行自营,即本人组织商品,本人组织销售;另一方面,将部分柜台出租给生产厂家,由他们派人组织销售活动,该公司只担任现场管理。

在详细操作过程中,采纳了如下操作模式:

商场与生产厂家。

4.联营扣点如何纳从买卖过程和买卖实质来分析,实际上是一种柜台(场地)出租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9条明确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运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详细操作过程中存在两种状况,一是假如生产厂商从企业生产运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外出运营许可证明单,并经运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厂商的销售额可以回企业所在地申报纳税;二是厂商在运营地领取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厂商在零售商场的运营行为属于自营行为,其实现的纳税义务应当由其本人申报纳税。

在以上两种模式下,零售商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按租赁业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于第三种模式状况,即生产厂商供应商品或派人参加商品的销售,而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的行为,现实上是商场的一种销售行为,从详细的运作过程来分析,其运转活动是一种代销行为,即“联营扣点”或“联营返点”的实质是一种代销行为。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是,从生产厂商的角度来分析:

厂商将货物运至商场,但详细商品由厂商担任管理,在这个环节其商品的全部权没有发生转移,商场对商品没有全部权。

但是,假如该商品实现销售,由商场为其开票并收取货款,商场在月底(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结算期限)则按“销售清单”(实现销售的部分)记载的数量与厂商进行销售结算,厂商的纳税义务也在同时发生,这个过程现实上就是一个完整的托付代销售的过程。

另一方面是从纳税人商场的角度来看,厂商通过商场完成了销售的过程,其商品销售成为商场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而商场所取得的收入,从业务合同(形式)上看,商场取得的收入是场地使用权价值的实现,而从实际经济运转过程(内容)上看,商场取得的收入却是商品销售的差价,也就是商品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额。

对于这样的运营业务,商场应当按销售收入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租赁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当然,对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零售商而言,在详细运作过程中应当规范操作手段,在详细结算的过程中,应当向厂商按其收入额索取增值税公用发票,否则,商场没有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就会多缴税。

5.“联营扣点或联营返点”应如何纳税对于“联营扣点”和“联营返点”合作方式的纳税问题,应当依据详细状况作详细分析。

就上述模式一和模式二,从买卖过程和买卖实质来分析,实际上是一种柜台(场地)出租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运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详细操作过程中存在两种状况,一是假如生产厂商从企业生产运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外出运营许可证明单,并经运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厂商的销售额可以回企业所在地申报纳税;二是厂商在运营地领取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厂商在零售商场的运营行为属于自营行为,其实现的纳税义务应当由其本人申报纳税。

在以上两种模式下,零售商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按租赁业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于第三种模式状况,即生产厂商供应商品或派人参加商品的销售,而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的行为,现实上是商场的一种销售行为,从详细的运作过程来分析,其运转活动是一种代销行为,即“联营扣点”或“联营返点”的实质是一种代销行为。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是,从生产厂商的角度来分析:

厂商将货物运至商场,但详细商品由厂商担任管理,在这个环节其商品的全部权没有发生转移,商场对商品没有全部权。

但是,假如该商品实现销售,由商场为其开票并收取货款,商场在月底(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结算期限)则按“销售清单”(实现销售的部分)记载的数量与厂商进行销售结算,厂商的纳税义务也在同时发生,这个过程现实上就是一个完整的托付代销售的过程。

另一方面是从纳税人商场的角度来看,厂商通过商场完成了销售的过程,其商品销售成为商场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而商场所取得的收入,从业务合同(形式)上看,商场取得的收入是场地使用权价值的实现,而从实际经济运转过程(内容)上看,商场取得的收入却是商品销售的差价,也就是商品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额。

对于这样的运营业务,商场应当按销售收入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租赁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当然,对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零售商而言,在详细运作过程中应当规范操作手段,在详细结算的过程中,应当向厂商按其收入额索取增值税公用发票,否则,商场没有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就会多缴税。

此外,对该商场收取的进场费等,假如合同中明确是与销售没有直接关系而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则应当按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计缴营业税。

6.联营协议怎样写法人型联营协议书合资运营_协议书订立协议单位:

甲方(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_全部制。

乙方(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_全部制。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进展的准绳,经充分协商,打算联合出资建立_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1.联营主旨、联营项目与运营范围_。

2.联营企业名称:

_市(县)_公司(企业)地址:

_隶属:

_经济性质:

_(全部制)联营。

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

3.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

甲方投资_元,占投资总额_%。

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

现金:

_元;厂房:

_元;折旧率为每年_%;机械设备:

_元。

折旧率为每年_%;土地征用补偿费:

_元;专利权:

_元;商标权:

_元;技术成果:

_元;乙方投资:

(略)投资缴付日期:

4.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利润安排和风险担当:

公司所得利润-依法纳税-(储备基金+生产进展基金+职工福利嘉奖基金)=红利(按股份安排)。

甲方:

_%;乙方_%。

联营成员对公司债权的担当以出资额为限。

6.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担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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