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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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讲解
企业所得税讲稿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除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
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为征税对象。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但是,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细则)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细则)具体计算方法如:
1.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2.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
3.清算所得=净资产或剩余财产-累计未分配利润-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法定财产估价增溢+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4.清算所得应纳税额=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例如:
某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于2005年4月底宣布破产,实施解散清算。
经过清算,该企业存货变现损益1000万元,清算资产盘盈150万元,应付未付职工工资200万元,偿还负债收入400万元,发生清算费用30万元,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120万元,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清算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
(1)清算所得=1000+150-200-30+400-120-1000=200(万元)
(2)应缴纳所得税额=200×33%=66(万元)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
但为了照顾一些利
润低或者规模小的企业,在税率设计上增加了两档优惠税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4]009号)
五、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构成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纳税年度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是:
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全年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根据税收规定确定的。
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依据纳税人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国家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其计算公式是:
年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或者写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上式中的利润总额为企业账簿上记载的会计利润,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时,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予以调增或调减的税收金额。
因此,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基本收入的内容如下
收入种类
具体内容
生产经营收入
纳税人从事各项主要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
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
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及其他利息收入。
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
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租赁企业主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生产、经营收入中反映。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股息收入
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股利是指按资本计算的利息,红利是指企业分给股东的利润。
其他收入
上述各种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
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特殊收入的确定
(1)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4]074号)
(2)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的金额。
(国税函[1997]472号)
(3)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细则)
(4)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逾期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已逾未返还的押金;如合同规定未逾期,但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国税发[1998]28号)
(5)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字[1995]81号)
(6)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7)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财税字[1996]079号)
(二)收入时间、金额的确认
1.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凡属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
但对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服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程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三)扣除目的确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
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可分为基本扣除项目、限额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的项目三大类。
1.确认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
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近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够提供准许使用的有效证明,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②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③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④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⑤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2.基本扣除项目
基本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各项基本扣除项目的内容如下:
扣除项目
具体内容
成本
是指纳税人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指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和间接成本(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费用
是指纳税人每一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销售费用是指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支付给对销售提供中间服务人的款项)、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间机构费、商品注册费等)、会员费(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差旅费(差旅费证明材料包括:
出差人姓名、出差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
会议地点、时间、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出证明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
(3)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税金
是指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以在管理费用中扣除)。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损失
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注意:
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2.限额扣除项目主要有:
扣除项目
具体内容
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借款的费用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方法办理:
(1)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水平;
(2)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3)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符合前两项规定的,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4)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交付使用后,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
现行规定计税工资的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人均为800元。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历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分别计算扣除。
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该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1)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
(2)计算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广告费
除特殊行业外,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可据实扣除;特殊行业不超过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特殊行业是指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
但是,从2005年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可在销售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国税发[2005]21号)
业务招待费
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可按收入分步计算,也可用简便方算,简便计算的公式为:
业务招待费
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所属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数
级距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增加数
1
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的部分
千分之五
0
2
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
千分之三
3万元
若纳税人以偷税手段隐瞒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增的部分,不应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
适用于各种所有制的盈利工业企业。
(1)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2)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业务宣传费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和结转以后年度。
坏账准备金
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的5‰。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企业发生的非购销业务往来帐不得提取坏账准备。
从2003年月1日起,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社会保障性缴款
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必须为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费依据是缴费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平均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不超过20%的比例计算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不超过8%的比例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费依据是缴费单位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和缴费个人月工资总额,单位缴费率为6%,个人缴费率为2%。
(3)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失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是缴费单位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和缴费个人月工资总额,单位缴费率为2%,个人缴费率为1%。
个人佣金
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通信费
为支持我区企业发展,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税局共同研究决定:
(1)取暖费由每年人均400元,调整为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暖期月人均100元。
(2)防暑降温费由年人均50元调整为100元。
(3)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移动办公通信费用,实行据实列支的(必须凭有效凭证),同一人员只能报销一部手机的话费,报销金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00元;实行发放通信补贴形式的,则月人均(发放办公通信补贴人员)不得超过50元。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将办公通信费用发放人员名单于当年4月1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及时报送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允许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4.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税务处理包括: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
流动资产处理。
各项资产的税务处理一般均包括资产的认定、计价、折旧或摊销或成本计算等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的认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纳税人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价
A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B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C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
从国外引进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D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E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确定。
F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G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⑻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3)固定资产的折旧
①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A房屋、建筑物;
A土地;
B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B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C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C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D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E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E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F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F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G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H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②固定资产的折旧
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可自行选择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中的任一种。
特殊行业确需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必须报税务机关备案
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根据(国税函[2005]883号)规定,从2003年6月18日起,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2003年6月18日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固定资产类别
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4)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5)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6)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规定是:
①投资者作为资本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