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112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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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11211

3基本规定

3.1施工范围及施工等级

3.1.1影响和可能影响铁路行车或铁路行车设备安全的下列施

工应纳入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范围:

1直接或间接影响铁路行车安全、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

2距离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设备或设施外缘,向外

延伸20m范围内的非爆破施工。

3距离铁路行车线路中心200m范围内的爆破施工;距离

铁路行车线路中心200m以外可能影响铁路行车的特殊施工。

4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既有铁路更新改造施工。

3.1.2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

工等级划分:

l国家铁路(含合资铁路)施工应执行铁道部对营业线施

工等级的划分规定。

2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施工等级划分应执

行其铁路管理机构的规定。

无规定时,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

结果划分施工等级。

3上述等级划分后,施工单位还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或分解,达到风险控制目标。

3.2危险源、危害因素辨识与风险控制

3.2.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源、危害因素进行

辨识、排查。

对已经辨识、排查出的危险源、危害因素,应进行

风险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其风险级别。

3.2.2风险级别应分为低度、中度、高度三级。

不同级别的危

险源、危害因素应按以下规定采取对策和措施:

1低度危险源、危害因素,应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

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2中度危险源、危害因素,应制定并实施专项施工技术方

案(包括安全措施和风险控制计划等)。

3高度危险源、危害因素,除必须制定并实施专项施工技

术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风险控制计划等)外,还应制定应急

预案。

3.2.3对于中、高度级别的危险源、危害因素,施工单位应编

制风险控制计划。

风险控制计划一般应包括风险名称、过程、范

围及目标、保证措施、所需资源及投入、责任人和责任、起止时

间或过程、监督、检查。

3.3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3.3.1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编制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有

关标准的规定。

编制深度应适虚施工等级划分,并与风险控制目

标要求一致。

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主要应包括:

1工程概况、设计要求、技术难点、过程重点。

2质量标准、关键技术

3施工方法、工艺、流程

4中、高度危险源、危害因素

5施工中应注意和重点控制的事项。

3.3.2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应履行审查、批准手续。

其中,国家

铁路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应报铁路局批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

专用铁路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应报其管理机构批准,施工项目部编

制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应经其上级单位审查。

施工单位应对专项

施工技术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3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进行优化或

变更时,应执行原方案审批程序。

3.3.4铁道部规定的I、Ⅱ级施工和施工单位安全风险评估为

高级别的施工,应编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上报铁路局和建设

管理单位核备(非国家铁路上报其管理机构核备)。

应急预案编

制应符合国家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3.4施工许可及安全协议

3.4.1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必须由取得铁路施

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担施工。

3.4.2非铁路工程项目,进入铁路既有线范围内施工,必须经

铁路局许可。

未经许可,严禁施工。

3.4.3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建设管理单位规定提交

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3.4.4进入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范围的各项

施工,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

安全协议书。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

禁施工。

3.4.5安全协议书应由施工单位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全

监察室审查。

经审查同意后,施工单位应报铁路建设管理部门、

监理单位备案(非国家铁路按其管理机构要求办理)。

3.4.6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

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

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5进场要求及开工条件

3.5.1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

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选派的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安

全、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应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

全培训合格。

3.5.2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

长应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担任

上述工作。

施工要点指挥人员应有既有线施工要点经历。

爆破员

还应具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3.5.3施工单位应对劳务工进行施工安全培训。

参加营业线施

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带领。

务工不得单独上道作业。

劳务工不得担任爆破工、安全防护员及

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得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3.5.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3.6施工要点计划的申报和施工申请

3.6.1施工要点申请计划(以下简称申请计划)应根据设计文

件和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及与协作配合单位协商结果编制。

3.6.2申请计划应包括施工范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起止

时间、影响行车范围、影响铁路设备、设施的名称及编号、配合

单位作业内容、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保障措施、防护办法、列

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

3.6.3影响既有线设备稳定、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整

修作业,均应编制和申报施工要点申请计划。

3·6·4施工单位编制的申请计划应按铁道部或铁路局规定的时

限提前申报(非国家铁路应按其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提前申

报)。

铁道部规定的营业线I、Ⅱ级施工的申请计划应经建设管

理单位审查同意。

跨铁路局分界口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分别报送

申请计划。

3·6·5施工单位接到铁路局(或铁路管理机构)批准下达的月

度施工计划,应对施工计划内容进行逐项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

与铁路局运输管理部门联系,请求纠正。

3·6·6实施要点施工在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应提前至少2个

工作日向铁路局运输管理部门发出施工要点请求电报(以下简

称请求电报)。

多个施工单位共同参与施工的项目,请求电报应

由主体单位牵头发出。

参与施工和配合施工的单位均应在请求电

报上盖章。

3·6·7请求电报应与批准的施工计划的施工地点、作业范围、

作业内容、起止时间、行车影响范围或铁路设备、设施受影响名

称及编号、作业结束后的开通条件等一致。

确需不一致时,应提

前5个工作日与批准施工计划部门、参与和配合施工的单位联

系。

3·6·8发出施工请求电报后,参与施工单位应主动联系、及时

接收准许施工调度命令。

接到准许施工调度命令后,施工单位应

对各项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最后检查和落实。

3·6·9接到准许施工调度命令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无特殊原

因不应随意取消施工。

因特殊情况必须取消施工时,施工单位应

尽早与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行车组织部门和配合单位联系。

3·6·10突遇特殊情况铁路局收回、撤消、变更已下达且尚未实

施的施工调度命令时,施工单位必须执行。

3·6·ll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有可能引发铁路交通事故

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拦停列车并迅速通知铁路行

车组织部门采取措施和组织抢修、抢险。

3.7实施要点施工

3·7·1在铁路繁忙干线和干线上实施要点施工,施工单位应派

领导到现场组织。

在其他铁路行车线上实施要点施工,施工单位

也应加强施工组织。

3·7·2在行车线上要点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点前准备。

编制“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

全关键卡控表),落实要点准备各项工作(劳力、机具、设备和

所需各种材料)。

3·7·3施工要点必须做到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施工、技术、

作业负责人及防护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

作业人员应统一着

装。

3·7·4施工要点前一天,施工单位必须落实施工准备情况并进

行明确分工。

3·7·5施工要点当日,驻站联络员必须提前40rain到岗,与车

站值班员对预登记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共同在《行车设

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签认。

3·7·6施工完毕,施工、设备管理、监理单位应联合检查,确

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办理销记手续后,方可开通或恢复设备使

用。

3·7.7设备开通使用后,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整修、监控。

施工

要点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召开总结会。

3.8工程验收和交接

3·8·1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当运输需要分

段开通时,应按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

交接、拨接开通。

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3·8·2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

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

验收交接工作应在开通使用前进行。

·10·

3·8·3工程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际准进行。

3·8·4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前备齐竣工资料,提前交付行车

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

3-8·5分段验收交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行车组织、设备

管理部门和单位需要准备竣工文件和资料。

最终验收交接应按相

关规定备齐竣工文件和资料。

3·8·6拨接、割接后即开通的行车设备,拨接、割接前,施工

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三方应联合确认预铺、新铺部分

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或设备开通条件。

未经三方联合检查确认时,

不得拨接、割接开通。

3·8·7工程或设备开通后的交接应执行铁道部现行规定。

3.9夜间及季节性施工

3·9·l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设施。

夜间照明灯光不应影响行

车瞭望。

夜间施工应防止损坏地面铁路行车设备。

3·9·2雨季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人雨季汛期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所在地中、长期

气象预报和工程实际,调整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安排,提前

制定雨季汛期施工安全措施。

2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根据当地中、短期天气预报,大

雨、暴雨、连续性降雨天气来临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既有排水

设施和作业现场进行排查。

因施工阻塞的既有排水设施必须提前

疏通;已损坏的既有排水设施必须恢复,不能恢复的应采取临时

过渡措施,保证不降低使用标准。

作业现场应提前设置临时排水

设施,并应防止冲刷或淹没既有路基、道床和其他行车设备。

3雨季汛期内施工,项目部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施工过

程中,必须坚持防洪值班、现场巡查制度。

3·9·3高温季节施工的线路工程、架空轨道,应提前调查作业

范围和两端轨道的轨缝,了解无缝线路锁定轨温。

施工期间应提

前采取调匀轨缝、紧固扣件、安装防爬支撑设备或放散钢轨温度

应力、补砟夯实道床、浇水降温等措施,防止作业范围出现胀轨

跑道。

3·9·4低温季节施工的线路工程、架空的轨道,应提前调查作

业范围和两端轨道的轨缝,了解无缝线路锁定轨温。

施工期间应

重点防止钢轨、夹板或接头螺栓被拉断,必要时应采取第3.9.3

条有关防止钢轨爬行的措施。

3·9·5雨、雪、大风天气,近行车线高处施工时,应采取防止

大型施工机械滑溜、侧翻到行车线限界内的可靠措施。

3·9·6季节性施工还应符合《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TB10401.1)的有关规定。

4施工准备

4.1施工临时道口、便道及场地

4.1.1施工需设置临时道口时,应按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

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严禁擅

自设置临时道口。

铁路全封闭区段不应设置施工临时道口。

4.1.2施工临时道口应经铁路局组织验收后方可使用。

其设

施应比照有人看守道口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防护备品配备应

符合附录A的规定。

电力牵引区段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限高架。

4.1.3施工临时道口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需延期时应提前办

理手续。

4.1.4施工便道不宜与既有铁路交叉。

凡机动车有可能冲入或

坠入、爬上铁路,靠近或并行且等于或高于铁路的施工便道,靠

线路一侧应设置护栏、防护绳、防护网、护桩等防护设施或派人

防护,全路段应实施封闭管理。

4.1-5改迁后的铁路封闭网仍应保持闭合状态。

确需留供施工

人员进出口时,应设置栏门、护桩,白天派人看守,夜间关闭栏

门并加锁。

4·1.6靠近铁路既有线的便道和施工场地、增建第二线施工

的路基接近既有路肩高度后,应设置出人口栏门,派专人看

守。

车辆和大型机械进入应实行监护押送、路条许可制度。

经许可的车辆、大型机械不得进入。

不施工时,出入口栏门应

关门加锁。

4.1.7在距铁路既有线20m范围内的临时场地,严禁存放油料

及其他易燃易爆品。

4-2大型机械及铁路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4·2·1使用铁路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符合铁道部现行有关规

定。

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

定。

4·2·2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机械检修保养应符合《铁路工程施

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1)的规定。

4·2·3毗邻铁路既有线使用大型机械作业时,应对操作人员进

行铁路行车安全教育。

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装载机、平地

机等自行运转机械应做到“一机一人”监护。

4·2·4既有线两侧15m范围内并行等高或高于既有线的机械和

车辆施工,应在铁路限界外设置防护绳(带),并设置驻站联络

员和现场防护员。

现场防护人员、驻站联络员及设备管理单位监

督人员不到位,严禁启动机械车辆。

在10m范围内施工时,严

禁机械车辆调头。

确需调头时,应设置调头区,并派专人监护。

邻线来车前,应停止作业。

4·2·5未探明地下光电缆和管线位置及走向前,严禁使用机械

开挖、钻孔、打桩等作业。

影响施工的地下设施应迁移或采取有

效防护措施,设置明显标志,并在设备管理单位人员监护下进行

作业。

4·2·6在铁路设施附近倒车、卸车时,应在其周围设置护桩、

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派专人监护。

在既有线附近停放机械、

车辆,应平行线路放置,并采取防滑溜、失稳措施。

停用的机

械、车辆应由监护人员保管,防止操作人员擅自启动机械作

业。

4·2·7重型施工机械过轨时,应提前与工务整修单位联系,同

意后方可过轨。

过轨时必须派驻站联络员。

过轨点两端应按规定

设置防护,做好应急准备。

4.3材料装卸与存放

4.3.1封锁线路装卸车时,应由项目副经理及以上人员担任负

责人,并派驻站联络员。

现场应配备对讲机等通讯器材,与驻站

驳络员随时保持联系。

4.3.2装卸车前,施工单位应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派人监护。

贵人应提前向装卸人员布置作业计划及安全注意事项。

装卸车时

应配足装卸人员或机械,并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

夜间作业应配

备足够的照明设备。

4·3·3装卸车时,每辆车应指定一名职工担任组长,负责指挥

装卸,检查开关车门,材料及机具设备不侵限、堆放稳固,余料

整平无偏载、安稳牢固,线路达到开通条件后,报告负责人。

部车辆均达到发车条件后,负责人方可通知发车。

4.3.4人工卸车时,严禁边走边卸。

4·3·5两线间不得打开车门装卸车。

两条以上行车线路地段,

不得向未封锁线路一侧打开车门。

电气化区段装卸车时,工具与

接触网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m以上距离。

安全距离不足时,必须

等电后方可装卸。

_I·3·6道岔、咽喉区、无砟桥上(不含卸长钢轨)、道口处、

站台处靠站台一侧、线路两侧有大量堆积物地段、有可能损坏行

车设备的处所,不宜选作卸车地点。

4·3·7装卸车不得损坏行车设备。

装车不得超限、超载和偏载,

并应捆绑牢固。

卸车后材料应堆码整齐,不侵限。

能够搬动的材

科应设看守。

4.3.8近行车线路堆放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近一般线路堆放大堆材料、道砟、片石、砂子等材料,

其坡脚与轨面水平等高处,距钢轨头部作用边不得小于810mm.

并堆码稳固,向线路一侧的边坡不得陡于1:

1。

双线间堆码不得

超过轨面300mm。

近一般线路存放大堆材料限界控制如图

2行车速度160一250km/h线路轨道,正线道床上和线间

距小于6.5m的两线间,严禁放置任何材料(铺设无缝线路临时

放置的长钢轨除外)和机具。

砂子、碎石、道砟等大堆料线路

一侧坡脚距离轨枕头的距离不得小于2.5m,堆放坡度不得陡于

1:

1。

3严禁在河砂、矿渣、炉渣等松散料堆上再堆放片石等其

他较笨重的材料。

4钢轨可放置在普通线路木枕地段轨道道床肩部、枕木头、

道心(直线地段)。

放置在道床肩部时,道砟应预先整平。

放在

枕木头和道心时,钢轨端部应用道钉固定,中部适当用道钉卡

住。

放在道心时,钢轨两端应向轨道中心弯曲。

道口、人行过道

及平过道的道路路面上,一般情况下不得放置钢轨。

一般线路木枕地段轨道上放置钢轨限界控制如图4.3.8—2

5在一般线路混凝土枕地段,钢轨应放置在道床肩上。

线地段放置在道心时,两端应用卡子卡在轨枕上或穿入木枕钉

固。

当钢轨较长时,中间应适当穿入木枕钉固。

6封锁施工换下的钢轨需临时放置在道心时,点后应在第

一梯级慢行阶段移出道心。

7无缝线路长轨条放置时,准备换入的长轨轨条应放在道

床肩上(无砟桥桥枕上)。

在桥梁上、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

及信号机附近放置长轨条时,应有保持其稳定和防止连电的措

施。

换出的长钢轨当日回收不完时,应放在道床肩上或道心。

口处、信号机附近不宜存放长轨条。

每根长钢轨的长度一般不得

大于500m。

两根长钢轨的端部应互相错开,用固定卡卡在轨枕

上或穿入木枕固定,中间应用固定卡卡在轨枕上或穿人木枕固

定。

放在道床肩上或道心的长钢轨应派人巡检。

4.3.9一般情况下,不得在桥梁人行道上堆放道砟、砂、石等

原材料。

进行桥梁加固等施工时,临时存放少量材料时,应向桥

梁管理单位了解桥梁人行道承重能力,不得超限重标准放置。

4.3.10小型机具和各种材料均应放置稳固牢靠,不得侵限,并

应经常检查。

5施工防护

5.1施工防护

5.1.1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现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的规定设置行车防护,并对施工人员人身、行车设备等进行施工

防护,防止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

封锁施工防护办

法见表5.1.1。

5.1.2慢行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现行《铁路技术管理规

程》的规定设置行车防护。

慢行施工除应对本线做好施工防护

外,还应注意对邻线行车的防护。

慢行施工防护办法见表

5.1.2。

表5.1.2慢行施工防护

5.1.3铁路行车线上施工,在不影响既有行车设备正常使用情

况下,应保证行车安全,防止因施工引发铁路交通事故和影响铁

路行车设备正常使用。

不影响既有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防护

方法见表5.1.3。

表5.1.3不影响既有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防护

5·1.4当发生紧急情况、危及行车安全时,施工单位必须启动

应急预案,对行车线路和铁路行车设备实施应急防护。

应急防护

拦停运行中的列车应执行现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各种险情相应应急防护办法见表5.1.4。

·20·

表5.1.4应急施工防护

5.2防护工作要求

5.2.1驻站联络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l驻站联络员应由经铁路局培训合格的施工单位正式职工

担任。

2驻站联络员应掌握当班施工内容、影响范围、防护及监

护人员分布情况等。

3线上及临近线路作业、要点施工,驻站联络员必须提前

40min到车站行车室与车站值班员联系,了解列车运行情况,及

时准确地向现场负责人和防护员发出预报和确报。

施工要点时,

驻站联络员必须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办理施工申请、

登记和销记手续。

4驻站联络员必须与防护员保持联系,及时通报列车运行

情况。

5.2.2防护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员应由经铁路局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

2防护员上岗作业时,应穿着规定的防护服装,佩戴标志,

按规定携带齐备防护用品和通讯工具。

3防护员应熟知当日施工地点、施工内容,并实施正确的

施工防护。

4防护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妥善保管,经常检查并保证其

性能良好。

5防护员应与驻站联络员保持联系,及时向监护人员传递

信息。

6防护员如因事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

意,顶岗人员到位后方可离开。

5.2.3监护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护员上岗应按规定着装,佩戴上岗证、臂章。

2监护员应与防护员保持联系,及时组织施工人员下道避

车,对施工机具存放、作业进行旁站监视。

3监护员应熟知铁路限界、人身和机具安全防护措施。

5.2.4防护设施与器材及应急防护备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线施工要点、正常施工、应急施工防护用作业标、

-22·

琦护信号备品见附录B。

铁路信号及标志应符合铁道部有关规

定,

2施工现场应准备对讲机、喇叭、短路铜线等应急施工防

护设施与器材。

3施工临时道口除配齐护桩、栏门、手信号(信号旗和信

号灯)、响墩、火炬、对讲机、喇叭、短路铜线、铁铲防护设备

2施外,还应配齐钢丝绳、绳子、撬棍、顶镐等应急防护备品。

在电力牵引区段,道口出人口还应设置限高架。

4地下管线可能对施工影响时,宜备电缆探测仪。

5路基、桥涵、隧道等施工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材

料、机具和防护备品。

6路基

6.1路堤帮宽

6·1.1既有路堤帮宽应按图6.1.1所示流程施工。

图6.1.1路堤帮宽施工流程示意图

6·1·2路堤施工关键过程、技术与方法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关键过程

技术与方法

施工调查

1测量放线;

2现场踏勘;

3收集竣工资料;

4收集养护维修资料;

5审核设计文件。

6.1.3路堤帮宽施工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l地下管线、地表行车设施等分布未调查,未与设备管理

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前未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派人监护。

2施工调查不细,未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方案不当,

施工未严格执行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

3拆除既有防护设施方法不当或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4特殊地基应处理而未处理或处理不当。

5排水系统未疏通即填筑,路堤填筑施工未采取临时排水措施。

6新老路基填料颗粒级配、渗水性能不匹配,且未采取相

应处理措施。

7简化工序,施工方法不当。

8临线施工未设置防护,大型机械及车辆未防护监护,未

制定应急预案。

9冬、雨季施工未制定或未执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6.1.4路堤帮宽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第3.4.4条的规定与设备管理单

位签订安全协议,在设备管理单位协助下核查地下管线、地表行

车设施位置及分布,并采取防护、迁改、迁移等措施。

施工时,

提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到场,并在其监护下施工。

2施工前应进行详细施工调查,并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严格执行。

施工调查除与新建路基相同要求

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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