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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论证细则(2015版)岩土工程

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五年三月目录

1总则.............................................................................................................................1

2程序.............................................................................................................................1

3纪律.............................................................................................................................2

4明挖工程.....................................................................................................................3

4.1符合性论证内容..................................................................................................3

4.2实质性论证内容..................................................................................................3

4.3论证结论判定标准..............................................................................................5

4.3.1放坡开挖工程..............................................................................................5

4.3.2土钉墙(复合土钉墙)支护工程..............................................................6

4.3.3桩(墙)+锚杆支护工程............................................................................7

4.3.4内支撑工程..................................................................................................8

4.3.5人工挖孔工程..............................................................................................9

4.4关键节点识别标准............................................................................................10

5暗挖工程(含竖井)..............................................................................................11

5.1符合性评审........................................................................................................11

5.2实质性论证内容................................................................................................11

5.3论证结论判定标准............................................................................................13

5.3.1喷锚逆筑法竖井工程................................................................................13

5.3.2矿山法工程................................................................................................14

5.3.3盾构法工程................................................................................................15

5.3.4顶管法工程................................................................................................16

5.4关键节点识别标准............................................................................................17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1

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论证细则(2015版)

(岩土工程)

1总则

1.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北

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1号)、《关于规范北京市

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和北京市危险性较大

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1.2《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下称本细则)适用

于参与专项方案论证活动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

1.3专家应本着“安全第一、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客观公正、严肃认真

地进行方案论证工作。

1.4专项论证原则上不包括“经过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的内容。

2程序

2.1抽取专家。

论证组织单位从北京市住建委网上办事大厅登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得到组长同意。

2.2专项方案预审。

论证组织单位按照《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

法》第八条要求将方案上传,专家应会前审阅方案,为论证会做好准备。

2.3论证会及论证报告。

组长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通过现场勘察、质疑和答辩,专

家组独立编写和签署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见附件1)。

2.4宣读并提交论证报告、接受劳务咨询费。

组长向与会各方宣读论证报告,并将报告(组

长保留一份)提交给组织单位,按规定标准接受劳务咨询费。

2.5专项方案的跟踪。

专家组长按照《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跟踪。

论证组织单位在论证会上将跟踪费交给专家组组长。

2.6对于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按专家组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

修改并将其上传至危大工程管理平台,专家组长或专家组委托的组员审核修改后的方案并上2

传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论证工作结束。

论证流程图:

召开论证会并形成论证报告宣读并提交报告、接受劳务费专项方案预审专项方案跟踪

3纪律

3.1专家在应诺参加某项目论证活动后,应按约定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

自更改承诺。

若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履行承诺,应在约定论证时间前24小时通知组织单位,

并经确认后方可不参加论证活动。

3.2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的论证活动。

发现论证项目为本单位项目时,应主动回避。

3.3专家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

论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名,承担个人责任。

3.4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应当做到:

3.4.1应充分发表自己意见,有权坚持个人意见并写入论证报告;

3.4.2不得在未填写论证意见的空白表格和文件上签名;

3.4.3不得中途退出论证;

3.4.4在论证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

3.4.5专家组对论证结论和修改意见负责,专家对个人坚持的意见负责。

3.5专家应接受参加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但不得接受超出论证合理报酬之外的任何现金、

有价证券、礼品等。

3.6专家有义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举报或反映论证过程中所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不正

当现象。

3.7专家应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积极参加相关规范规则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

能力。

3.8专家对论证结论负责。

专家未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将受到如下处理:

未审出专项方案中的

重大缺陷导致工程事故的,取消专家资格;未审出专项方案中的重大缺陷但尚未导致工程事

抽取专家3故的,暂停论证资格6个月;无故缺席论证会的,给予告诫。

4明挖工程

4.1符合性论证内容

4.1.1专项方案装订成册,封面签章齐全(包括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和编制时间及

编制单位盖章)。

4.1.2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基本完整。

主要内容:

编制依据;工程概况;工程周边环境条件;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周边使用条件;地下水控制措施;支护方法;支护结构、土

方开挖及地下水控制施工要点;监测方案与应急预案;施工安全与质量保证措施;季节性施

工措施。

4.2实质性论证内容

实质性论证包括8项内容:

1编制依据;2工程概况;3周边环境条件;4工程地质和水

文地质条件;5工程周边使用条件;6地下水控制措施;7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及地下水控

制施工要点;8监测方案与应急预案。

4.2.1编制依据

4.2.1.1相关图纸资料:

支护施工设计文件、地下水控制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管线图、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报告等。

4.2.1.2相关技术标准: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等。

4.2.1.3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

[2009]841号)等。

4.2.2工程概况

4.2.2.1工程所在位置、场地及其周边环境情况。

4.2.2.2工程规模:

基坑周长、面积、开挖深度、基坑设计使用年限;断面尺寸、长度、埋深等。

4.2.3工程周边环境条件

4.2.3.1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地表水系与工程的位置关系。

4

4.2.3.2邻近建(构)筑物的工程重要性、层数、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建设及竣工时间、结构完好情况及使用状况。

4.2.3.3邻近道路的重要性、交通负载量、道路特征、使用情况。

4.2.3.4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的重要性、特征、

埋置深度、接口形式、使用情况。

4.2.3.5环境平面图应标注与工程之间的平面关系及尺寸;条件复杂时,还应画剖面图并标注剖切线及剖面号;剖面图应标注邻近建(构)筑物的埋深、地下管线的用途、材质、管径尺寸、埋深等。

4.2.4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2.4.1与工程有关的地层描述,包括名称、厚度、状态、性质等,应绘制剖面图展示工程所处的地质环境。

4.2.4.2含水层的类型,含水层的厚度及顶、底板标高,含水层的富水性、渗透性、补给与排泄条件,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位标高及动态变化。

4.2.4.3地层简单且分布稳定时,可绘制一个概化剖面;对于地层变化较大的场地,宜沿基坑周边绘制地层展开剖面图或沿隧道走向绘制地层剖面图。

4.2.5工程周边使用条件

4.2.5.1周边的用途:

道路、料场、临时设施、塔吊位置等。

4.2.5.2地面超载取值。

4.2.6地下水控制措施

4.2.6.1施工降水。

施工降水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

4.2.6.2帷幕隔水。

类型、隔水范围、施工方法及其工艺参数等。

4.2.7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及地下水控制施工要点

4.2.7.1施工场地硬化要求。

4.2.7.2地表水疏排要求、地下水控制施工工艺及其质量标准。

4.2.7.3土钉墙、护坡桩、地下连续墙、锚杆、支撑等工艺流程及其质量标准。

4.2.7.4土方开挖原则、顺序、配合基坑支护施工要点及收坡措施等。

4.2.7.5材料质量及其控制措施。

4.2.7.6人员、机械设备的组织管理。

4.2.7.7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

4.2.7.8需特殊处理的工序及注意事项。

5

4.2.8监测方案与应急预案

4.2.8.1监测方案主要内容:

监测项目原则上以设计文件要求为准,但不应少于规程中的“应

测”项;明确监测方法、监测精度、监测周期、允许变形值及报警值,应满足设计要求;明

确监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精度等级;中间监测成果的提交时间和主要内容;绘制基坑

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监测点平面布置图。

4.2.8.2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地质资料及支护结构特点,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情况逐一加以分析说明,制定具体可行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

4.3论证结论判定标准

依据相关规定,专家论证结论为三种形式,即“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专家组应依据基坑支护类型按下列标准做出论证结论。

4.3.1放坡开挖工程

4.3.1.1放坡开挖工程专项方案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

“不通过”。

1)未装订成册或签章不全。

2)按照《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

〔2014〕3号)判断为深基坑工程,但无基坑支护设计图。

3)基坑开挖范围内有地下水但无地下水控制措施。

4)无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及管线相关资料;或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

及管线相关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导致无法判断设计的合理性;或施工可能导致邻近重要建

(构)筑物、地下管线变形,无防护措施。

5)按照《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

〔2014〕3号)判定为深基坑工程,但无施工监测方案。

(JGJ120-2012强条8.2.2)

6)其它直接涉及施工安全但又不能在论证会现场提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的情形。

4.3.1.2放坡开挖工程专项方案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

“修改后通过”。

1)地下水控制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可能导致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变形,防护措施不到位。

3)无季节性施工措施。

4)无基坑坡面防护措施。

5)无地表水排水措施。

6

6)施工监测方案不完善。

7)无基坑边坡使用及维护要求。

8)其它对施工安全有直接影响,但能够提出明确具体改进措施的情形。

4.3.1.3放坡开挖工程专项方案中没有出现“不通过”和“修改后通过”情形的,可判定为:

“通过”。

4.3.2土钉墙(复合土钉墙)支护工程

4.3.2.1土钉墙(复合土钉墙)支护工程专项方案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

“不通过”。

1)未装订成册或签章不全。

2)按照《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

〔2014〕3号)判定为深基坑工程,但无基坑支护设计图。

3)基坑开挖范围内有地下水但无地下水控制措施。

4)无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及管线相关资料;或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

及管线相关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导致无法判断设计的合理性。

(DB11/489-2007第6.1.1条,

JGJ120-2012第4.8.1条)

5)涉及含水的粉土、粉细砂、砂层等易塌方地层,无有效地下水控制措施。

(DB11/489-2007第6.1.1条、强条6.3.6)

6)按照《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

〔2014〕3号)判定为深基坑工程,但无施工监测方案。

(DB11/489-2007第6.1.5条,

JGJ120-2012强条8.2.2)

7)无应急预案或没有可实施性。

(GB50497-2009强条8.0.7)

8)其它直接涉及施工安全但又不能在论证会现场提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的情形。

4.3.2.2土钉墙(复合土钉墙)支护工程专项方案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

“修改后

通过”。

1)地下水控制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可能导致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变形,防护措施不到位。

3)土钉或锚杆、微型桩、隔水帷幕、施工降水等施工工艺选择不合理。

4)土钉与面板连接不明确或不合理。

5)土钉或锚杆注浆工艺不明确或不合理。

6)无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要求。

7

7)冬施条件下坡面无有效防冻措施。

8)无季节性施工措施。

9)无地表水排水措施。

10)无基坑土方开挖要求或不合理(含收马道)。

11)施工监测方案不完善。

12)无基坑边坡使用及维护要求。

13)其它对施工安全有直接影响,但能够提出明确具体改进措施的情形。

4.3.2.3土钉墙(复合土钉墙)支护工程专项方案中没有出现“不通过”和“修改后通过”

情形的,可判定为:

“通过”。

4.3.3桩(墙)+锚杆支护工程

4.3.3.1桩(墙)+锚杆支护工程专项方案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

“不通过”。

1)未装订成册或签章不全。

2)无基坑支护设计图。

(京建法〔2014〕3号)

3)基坑开挖范围内有地下水但无地下水控制措施。

4)无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及管线相关资料;或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

及管线相关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导致无法判断施工方案的可实施性。

(JGJ120-2012第4.8.1

条)

5)桩(墙)施工可能导致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变形,无防护措施。

6)锚杆施工可能导致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产生附加沉降,无防护措施。

(JGJ120-2012第4.8.2条)

7)无施工监测方案。

(JGJ120-2012强条8.2.2)

8)无应急预案或没有可实施性。

(GB50497-2009强条8.0.7)

9)其它直接涉及施工安全但又不能在论证会现场提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的情形。

4.3.3.2桩(墙)+锚杆支护工程专项方案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

“修改后通过”。

1)地下水控制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2)桩(墙)施工可能导致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变形,防护措施不到位。

3)隔水帷幕或施工降水施工工艺选择不合理。

4)桩(墙)、锚杆施工工艺选择不合理。

5)在含水层位置施作锚杆,存在漏水漏砂可能,无防护措施。

8

6)锚杆注浆工艺不明确或不合理。

7)锚杆试验及张拉锁定工序和要求不明确。

8)无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要求。

9)无地表水排水措施。

10)无季节性施工措施。

11)无基坑土方开挖要求或要求不合理(含收马道)。

12)施工监测方案不完善。

13)无基坑边坡使用及维护要求。

14)其它对施工安全有直接影响,但能够提出明确具体改进措施的情形。

4.3.3.3桩(墙)+锚杆支护工程专项方案中没有出现“不通过”和“修改后通过”情形的,

可判定为:

“通过”。

4.3.4内支撑工程

4.3.4.1内支撑工程专项方案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

“不通过”。

1)未装订成册或签章不全。

2)无基坑支护设计图。

(京建法〔2014〕3号)

3)基坑开挖范围内有地下水但无地下水控制措施。

4)采用中拉槽方式进行土方开挖的基坑工程,无试验性开挖方案或试验性开挖方案内

容不明确。

(DB11/940-2012强条4.2.7)

5)土方开挖与支撑安装步序不明确。

(DB11/940-2012第4.1.2、4.2.2条)

6)斜撑腰梁无合理抗剪传力构件。

(DB11/940-2012第4.4.4条第5款)

7)拆撑条件不明确。

(DB11/940-2012强条4.9.1)

8)利用地下结构作为换撑结构但换撑条件不明确。

(DB11/940-2012强条4.9.4)

9)无施工监测方案。

(JGJ120-2012强条8.2.2)

10)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无变形控制指标。

(DB11/489-2007强条3.1.5)

11)无应急预案或没有可实施性。

(GB50497-2009强条8.0.7)

12)其它直接涉及施工安全但又不能在论证会现场提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的情形。

4.3.4.2内支撑工程专项方案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

“修改后通过”。

1)地下水控制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可能导致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变形,无防护措施或措施不到位。

9

3)采用中拉槽方式进行土方开挖,试验性开挖方案不完善。

4)土方开挖与支撑安装步序不合理。

5)钢支撑活动端无活络头。

6)钢支撑与腰梁(或冠梁)未连接或连接长度没有达到规范要求。

7)斜撑腰梁抗剪传力构件的安装方法不明确或不合理。

8)拆撑条件不妥。

9)利用地下结构作为换撑结构但换撑条件不妥。

10)无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要求。

11)施工监测方案与现场条件不符。

12)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变形控制指标不符合相关规定。

13)应急预案不完善,可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意见。

14)其它对施工安全有直接影响,但能够提出明确具体改进措施的情形。

4.3.4.3内支撑工程专项方案中没有出现“不通过”和“修改后通过”情形的,可判定为:

“通

过”。

4.3.5人工挖孔工程

4.3.5.1人工挖孔工程专项方案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

“不通过”。

1)未装订成册或签章不全。

2)无混凝土护壁施工图。

3)混凝土护壁施工工序不明确。

4)无通风措施。

5)无气体检测措施。

6)无高空防坠落措施。

7)开挖范围内有易塌方地层,无防塌方措施。

8)孔底扩孔部位无防塌落措施。

9)无挖孔及灌注混凝土顺序安排。

10)挖孔施工区有地下水但无地下水控制措施或不明确。

11)机具、人员组织、进度安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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