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中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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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中文版

101-控制器和显示器

摘要-本标准要求基本控制器位于当驾驶员被腰带限制以及躯干上部也被限制的情况下能够触手可及的地方。

同时要求确定的安装在仪表盘的控制程序能够被识别。

要求-必须确定所有手动操作控制都要用文字标识。

除脚踏式控制或安装在转向柱上的手动操作控制器之外,无论何时前照灯打开时,基本的控制识别和显示系统必须被照亮。

必须确定某些必要的手工操作控制器和某些显示系统都要有一个标识显现出来,而且这些标识能够被照亮。

每辆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卡车和公共汽车所装的控制器,指示器或指示灯栏在表1或表2(PDF格式),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位置,标识,颜色,和照明的要求。

指示器照明亮度

(a)指必需为指示器提供照明,足以使驾驶员在夜间和白天行驶的状况下可以看到他们。

(b)提供所需可视的同时,设备应该可以手动或自动的进行调节,

除了制动器,大灯,转向灯,安全带的指示器和识别装置在任何驾驶条件下不应调节到不可视的情况,

室内灯的亮度

(一)任何内源照

(1)光照强度,手动或自动调节,提供至少两个级别的亮度;

(2)其中之一是很弱的光线强度,对已经适应黑暗环境道路状况的驾驶员可辨别;

(3)作为一种手段关闭。

颜色-表1(PDF格式)中所示的每个指示装置的灯光必须是独特的,在该表中的第6栏已给出。

没有在表中1中(PDF格式)的任何指标灯或指示器的标识的灯光颜色不能影响到驾驶员辨别。

102-变速器换挡杆顺序

摘要:

该标准特别强调变速器换挡顺序,起动机的互锁机构和变速器,以减少换挡错误的可能性。

在变数器档位在驱动挡位置时启动,并能提供在速度低于40公里/小时(25英里)的辅助制动。

乘用车变速器换挡位置的布置:

空挡位置应该在前进和倒挡中间。

105-液压和电动制动系统

摘要:

本标准规定车辆配备液压和电动制动系统以及相关的停车制动系统,以确保在正常条件下和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制动。

要求:

制动距离。

(a)制动器应该能够使额定车辆总重不超过8000磅的车辆安全的停车。

在第一个有效性测试中,制动器应能在表二第二栏中指定的相应距离内使车辆从30英里/每小时和60英里/每小时的时速停止。

在第一个有效性测试中,制动器应能使车辆从30英里和60英里每小时的时速在表二中的第二栏指定相应的距离内停止。

在第二个有效性测试中,如果行驶2英里车速不低于84英里每小时,一辆乘用车或其他车辆额定车辆总重10,000磅或以下,应当也能够在表二第二栏指定相应的距离从80英里每小时停止。

在第三个有效性测试中,轻载车辆应能在表二第三栏指定的相应距离内从60英里/每小时的时速停止。

在第四个有效性测试中,额定车辆总重10,000磅或以下应能从30到60英里每小时的车速对应于表二第一栏指定相应的距离内停止。

如果行驶2英里车速不低于84英里每小时,一辆乘用车,或其他额定车辆总重10,000磅或以,应当也能够在表二第一栏指定相应的距离从80英里每小时停止。

此外,如果达到2英里车速不低于99英里每小时,一辆乘用车,应当也能够在表二第一栏指定距离在适用车速下停止。

*表一和表二都是PDF格式*

106-制动软管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液压,气压,真空制动软管,制动软管总成,所有机动车辆的制动软管接头的性能和标签要求。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因重压或真空下出现的故障造成刹车系统出现故障。

要求-

(一)每个液压制动软管总成应具有永久连接制动软管端部连接件,应该具备经折弯或锻造以配合软管的永久接头。

(二)配备永久支撑一体化的每个液压制动软管总成附着到装配中,作为未装配车辆的替代品,作为整体车辆原始设计的一个合成部分,应该装有作为补充部分的支架进行连接,以及要满足车辆正确接受这种类型的制动软管总成的要求。

标签-除了作为摩托车的一部分出售的软管外,其余在位于制动软管的平行纵横轴面相反的一面,将至少有两个清晰的条纹,16分之1英寸的标示,按照S5.2.2,一个条纹应该要求截断,另一条纹应该被制造商的附加选项信息截断,然而,生产的液压制动软管只适用于一个总成,它的接头阻止它在车辆两侧扭曲的方向安装,不必按照S5.2.1的要求。

测试(实验室测试程序和测试要求以PDF形式详细写出)-它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测试,主要包括:

压缩,延伸和爆裂强度,柔韧性,拉伸强度,水吸收性和破裂强度,水吸收性和拉伸强度,水吸收性和柔韧性,低温抗性,制动液的相容性,收缩和破裂强度,高温冲击试验,最终配件耐腐蚀性。

110-轮胎和轮辋选择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对新车轮胎及轮辋进行选择,以免超载。

包括标语牌要求有关的载荷分布以及轮胎快速放气条件下的轮辋性能要求。

要求-轮胎承载的最大载荷不应大于标示在轮胎侧面最大额定负荷,汽车作用于轮胎上的载荷不应大于汽车制造商建议的轮胎冷膨胀压力时额定载荷的94%。

每个轮辋-

(a)根据§571.139的S4,轮胎制造商列出的轮辋的结构尺寸适用于这些轮胎。

(b)在车辆以97Km/h的速度直行、发生膨胀压力快速损失的情况下,泄气轮胎保持到车辆采取制动措施时能够停止。

该标准手册在S4.4.2节还深入说明了轮胎标识。

113-罩盖锁装置

摘要-本标准建立了提供罩锁装置的要求。

要求-每个罩盖锁必须提供一个罩盖锁系统。

当一个前部开启的罩锁无论在任何打开,部分或者全部阻碍司机通过挡风玻璃的视线时,必须提供一个带有第二碰锁位置的罩盖锁系统或者一个第二罩盖锁系统。

114-防盗装置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防盗要求,以便减少XX使用机动车辆引发的事故以及减少

带有自动变速箱的停泊车辆滚移引发的事故。

要求-每台车辆必须有一个启动系统,无论何时从防止启动系统移走钥匙:

(a)车辆的发动机或电机正常启动;

(b)发动机或电机的任何一个启动,或者车辆向前方移动,或者两者均有。

5.1.2节

对于每种车辆类型,制造商必须至少提供1000个独特组合键,或者一个与制造商生产的车型总数量相当的数,以较少者为准。

同一个组合或被用于不止一个车型。

除如下:

无论何时钥匙在启动系统中时或者位于最靠近驾驶员的座椅位置的门被打开时,一个对车辆操作者的声响警告必须被激活。

一个对车辆操作者的声响警告不需要激活:

(a)在司机采取进一步的动作之前,钥匙已经插入启动系统。

(b)如果钥匙以某个方式或者某个位置在启动系统中时,允许发动机或者电动机能够启动或者继续操作;

(c)对于机械钥匙和启动系统,在钥匙已经拔出至某个位置,钥匙可能转动。

如果一台车辆装备有‘‘park’’位置的变速器,车辆停泊的手段是发动机或电动机必须不启动任何依据

“(b)”安装的装置,除非变速器在“park”位置被锁定。

除在5.2.3节中指定外,当依据S6节中程序测试时,启动系统按照5.1节要求必须防止钥匙移动。

除非变速器或者启动选择控制在“park”处被锁定,或者钥匙移动的直接因素是在“park”处被锁定。

除在5.2.4节中说明外,车辆必须设计成变速器或者启动选择控制不能从“park”位置离开,钥匙移除覆盖选项。

制造商选择时,在下面PDF列出的一些情况下,当变速器或者启动选择控制不在“park”位置时钥匙可能被移出启动系统。

124-加速器控制系统

摘要-本标准说明了当驾驶员脚离开加速控制装置、或者加速控制系统断开后车辆风门的回位。

注释-对于电机驱动的车辆,“风门”及“空转”是指电机转速控制器和电机关闭及电机空转

要求-发动机在任何载荷状态下、在40~52摄氏度的任何环境温度范围内停留12小时后,车辆都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当驾驶员撤销反向力后无论加速器处于任何位置任何速度均应满足至少有两种动力源能够在S5.3规定的时间内使风门复位。

万一通过单一分离形式的一种动力源失效时,风门也能在S5.3规定的时间内复位。

无论加速器处于什么位置或者发动机处于任何转速,无论何时任何一个加速器控制系统组件在单一点被切断,风门都应能复位。

无论是从控制器断开时计时还是从驾驶员撤销作用于踏板力开始计时,风门都应在S5.3规定的时间内复位。

除了一下情况外:

4536Kg或者小于总质量的车辆风门最大复位时间应当为1秒,大于4536Kg总质量的车辆风门最大复位时间应当为2秒,在测试期间暴露在环境温度18~40摄氏度12小时的车辆风门最大复位时间为3秒。

135-轿车制动系统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行车制动与辅助驻车制动系统的要求,旨在确保正常及紧急行驶条件下的安全制动性能。

本标准适用于2000年9月1日及以后制造的轿车、以及于2002年9月1日及以后制造的、车辆额定总量(GVWR)等于或小于3500千克(7716英镑)的多用乘用车、卡车及公共汽车。

此外,制造商可以选择于2000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轿车、以及于2002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额定总量(GVWR)等于或小于3500千克(7716英镑)的多用乘用车、卡车及公共汽车适用本标准要求,以取代《联邦机动车辆标准号105—液压制动系统》的标准要求。

要求-电动汽车

(a)如果车辆上装配了再生制动系统,且再生制动系统属于行车制动系统组成部分,则处在进行再生制动系统故障试验外,再生制动系统在磨合试验及其他所有试验过程中都应具有可操作性。

(b)如果车辆上装配了再生制动系统,且再生制动系统不属于行车制动系组成部分,则再生制动系统在磨合过程中应具有可操作性,并提供最佳的再生制动效果,以及在试验过程中关闭再生制动系统,如果车辆的空挡位能自动禁用再生制动系统,则指定在齿轮档位上进行的试验程序可以在空挡档位上进行。

测试-测试将涉及在车辆特定状态下扭力轮的制动温度测量、制动衬面压力的测量、制动扭矩的测量、制动控制、测试速度、制动距离、车辆位置、传输选择的控制、道路试验程序和性能要求、车辆状态、ABS性能等的测试。

201-乘员在车内碰撞时的防护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车辆碰撞时对乘客头部保护的相关要求。

标准号201满足以下方面:

-对车内仪表板、遮阳板、座椅背部、扶手等性能进行要求,碰撞时这些组件的弹出开关保持关闭状态。

-满足车辆上的内部组件的性能要求,但不仅限于支柱,侧轨,车顶盖。

-满足车辆上部内饰相关组件,比如立柱、侧立柱、顶盖等的性能要求。

-在碰撞中对乘客头部的动态保护系统做可选择性性能要求。

-所有这些都必须满足头部保护要求。

测试-表1显示碰撞后对乘客头部不同角度的限制以及车辆内饰表面情况

表1-角度限制(度)

目标部分

水平角

垂直角

头前部

180

0-50

头后部

0或360

0-50

左侧柱

270

0-50

右侧柱

90

0-50

左滑门轨道

270

0-50

右滑门轨道

90

0-50

左A柱

195-255

-5-50

右A柱

105-165

-5-50

左B柱

195-345

-10-50

右B柱

15-165

-10-50

左门框

195-345

-10-50

右门框

15-165

-10-50

其他左支柱

270

-10-50

其他右支柱

90

-10-50

其他左门框

270

-10-50

其他右门框

90

-10-50

左后支柱

270-345

-10-50

右后支柱

15-90

-10-50

车顶

任意角度

0-50

头部上方支柱

0或180

0-50

支撑或加强筋

90或270

0-50

左安全带安装结构

195-345

-10-50

右安全带安装结构

15-165

-10-50

安全带锚

任意角度

0-50

202-头枕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头枕的相关要求,旨在减少追尾和其他碰撞颈部受伤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203-驾驶员免受转向控制系统伤害的碰撞保护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对转向系统在减少驾驶员胸部、颈部和面部受伤的相关要求,通过吸收驾驶员在车体前部产生的冲击能量来减少对驾驶员胸部的冲击。

要求。

每辆1998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车辆额定总量(GVWR)等于或小于4356千克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卡车和巴士应满足S5.1的要求。

碰撞保护要求

S5.1除本款规定,任何车辆的转向控制系统应满足S5.1的要求。

(a)当转向控制系统按照SAERecommendedPracticeJ944JUN80SteeringControlSystem—PassengerCar—LaboratoryTestProcedured的要求受到壁障以44km/h的速度的冲击时,转移到乘客的胸部冲击力不能超过11120N,以及累计持续冲击时间不能超过3毫秒的间隔。

(b)在转向控制系统按照SocietyofAutomotiveEngineersRecommendedPracticeJ944,‘‘SteeringWheelAssemblyLaboratoryTestProcedure,’’December1965的要求受到壁障以24km/h的速度或者等效的冲击时,转移到乘客的胸部冲击力不能超过11120N,以及累计持续冲击时间不能超过3毫秒的间隔。

S5.2在正常的状态下,转向控制系统设计不能含有一些能够挂住司机衣服或者首饰的相关附件比如鸣笛机构以及装饰件等。

204-转向控制装置的向后位移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限制转向控制装置向后移进乘员区的要求,目的是减少监视员胸部、颈部、或头部受伤的可能性。

要求-本规定适用于1991年9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车辆。

当车辆额定总量(GVWR)等于或小于4536千克以及空载车辆重量等于或小于2495千克的多用乘用车、卡车及公共汽车在S5规定的条件下,进行48km/h固定壁障碰撞试验时,转向柱和轴的上端水平向后位移量(平行于车辆纵轴线)应不超过127mm,且应描述碰撞适应过程中的转向柱和轴的上端最大的动态位移。

205-玻璃材料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零部件使用玻璃材料的相关要求,从而减少玻璃表面对乘客的伤害,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驾驶员能见窗口的透明度,尽量减少碰撞时乘客被抛出车窗的可能性。

206-车门锁及车门固定组件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车辆侧门以及侧车组件包括门锁、铰链及其他辅助装置的相关要求,以减少碰撞时乘客被抛出车外的可能性。

要求-对主要的以及辅助的门锁系统进行测试。

对门锁惯性负载、门铰链、侧后方门锁,滑动侧门、闩锁系统要进行三种不同情况的载荷测试;对闩锁系统惯性负载,后侧门和后门要进行两种不同情况的载荷测试。

注:

测试程序详见PDF中的解释

207-座椅系统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座椅、固定组件、接合方式的强度要求,避免在碰撞事故中因受力而损坏。

要求-驾驶员座椅。

每辆汽车须有司机座椅。

一般性能要求。

按照S5的要求进行测试,除了侧面向座椅,公共汽车、车辆额定总量(GVWR)大于4536千克(10000磅)的校车以及2011年10月21前生产的车辆额定总量(GVWR)小于或等于4536千克的校车的每个成员座椅都应满足以下的座椅强度:

(a)座椅在任何能调整到的位置,通过座椅重心,以20倍座椅重量之力量从座椅前施力,座椅不会损坏。

(b)座椅在任何能调整到的位置,通过座椅重心,以20倍座椅重量之力量从座椅后施力,座椅不会损坏。

(c)对固定在座椅上的安全带的要求做以下要求:

(a)无论是前排或者后排座椅,在任何情况下,座位上的安全带总成施加在座椅上的力应该参照§571.210中的S4.2(见PDF)的相关要求。

同时,(d)最后面的座椅位置-每个座位在座位基准点产生一个273NM的作用效果,作用到座椅靠背上的横梁,并对后面座椅的纵向方向产生一定的作用力。

座椅调节。

除卡车或公共汽车中没有固定的乘客座椅外,每个车辆座椅在按照S5制定的测试程序测试时候,都应保留一定的调整空间。

折叠座椅或靠背的固定组件。

除公共汽车的座椅以及为调整舒适度带靠背的座椅外,折叠座椅或者座椅靠背应满足:

(a)配备自锁装置的限制铰链

(b)如果有任何特定的座椅位置或者能够向后或侧面展开成躺卧的座椅,应配有解除座椅限制铰链的装置。

辅助的座椅展开释放装置。

如果有一个带有限制铰链并且能够展开的座椅,座椅展开的释放装置应该方便乘客的操作以及座椅的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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