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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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特点,制订《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被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我校学籍的研究生。
留学生及港澳台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入学。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除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办理报到手续、领取校徽、研究生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前,须签定协议、履行交费等手续。
未经批准,逾期2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凭校医院或县以上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在学校居住,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期开学前1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含体检、政治思想等)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均按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及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及各类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研究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十一条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诊断证明,外出期间凭县以上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
病假2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并报所在院(系)分管领导批准;2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批准。
批准材料存有关院(系)备查。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1周以内经导师同意,由院(系)有关领导批准;1周以上由院(系)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
因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外出时(1个月以上),应由导师提出,院(系)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研究生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必须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为了保证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院批准,各培养单位不得抽调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提倡在校研究生晚婚、晚育。
在学期间不提倡生育。
凡因特殊原因需生育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字,所在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学习成绩与考核
第十四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进行学习和考试,考试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
凡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必须在75分以上(含75分)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课程学习之前,如有正当理由并通过课程考试,成绩达到上述标准者,经导师同意和研究生院审核后可免修该课程,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学位课程在75分以下者可重考1次,若成绩仍未达到75分者不能申请学位。
选修课程成绩不足60分者,可重考1次,重考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补考成绩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先向研究生院请假。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经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研究生每学期缓考、补考均随下一年级课程考试进行。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以上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学的,由本人申请,导师与所在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九条在职研究生公派出国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1学年。
第二十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最长不能超过1学年。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相应延长,原则上不得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因病休学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第二十二条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并附县以上三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处理。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可以提出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校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系)同意,并经转入院(系)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2.本校无条件继续培养,必须转学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在征得转入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批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跨省者须经两地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
3.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需征得我校导师及院(系)同意,政治、业务、健康审查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凡需转学的研究生,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有关院(系)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般院校研究生转入重点院校者;
2.入学时间未满1学期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和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无其它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或取消学籍:
1.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3.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及其它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5.因伤病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6.硕士生一学期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博士生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7、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要求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九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学校给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研究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不得自行中途停止学习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出国留学者,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后可以出国留学,学校提供学习和成绩证明。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因其它原因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准予退学。
退学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在学期间的研究生培养费。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位课程成绩不合格退学者,本人联系到接收单位后,由研究生院报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办理手续。
在退学1个月以内没有接收单位的,外省籍学生退回其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
本省籍研究生,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院每年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以奖励和表扬。
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
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四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研究生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5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留校察看以1学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不适用于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社会秩序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考试作弊(替考、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组织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6.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7.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六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
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或代理人陈述申辩。
第三十七条对研究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所在院(系)和导师提出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研究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所在院(系)报研究生院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对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章毕业、提前毕业与延期毕业及证书发放
第四十条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5-7年。
允许研究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但硕士生在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年。
休学时间不计算在学习时间之内。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学位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达到提前毕业的规定者,经导师推荐,院(系)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论文答辩通过后,可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硕士生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院(系)审查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延长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学年。
在延长期内的研究生不予办理出国手续,且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提前毕业应在预计毕业时间之前3个月向院(系)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延长学习期限应在正常毕业时间之前3个月向院(系)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
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满1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没有完成学位论文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没有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以及被退学或取消学籍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被开除学籍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处理者,不发给肄业证书,仅发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郑州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五十条毕业研究生使用国家统一印刷的证书。
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发。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归入本人档案的材料:
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录取登记表、体格检查表;研究生鉴定、奖励、处分等证明材料;郑州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成绩表;郑州大学学位申请书、郑州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等。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学籍管理,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
毕业后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寄发定向委培单位(或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自取证明),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