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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回租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出租人(甲方):

法人代表人:

职务: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承租人(乙方):

法人代表人:

职务:

注册地:

通讯地址: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是一家经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本合同所称“甲方”既是“甲方”,又是“买方”。

乙方是一家从事汽车租赁等相关业务的公司,为合法存续的经营主体,有权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乙方”既是“乙方”,又是“卖方”。

乙方为融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将其拥有的、权属明晰无争议、未设置抵押权或其他他项权利的品牌汽车(具体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明细表》,以下均统称“车辆”)出售给甲方,同时向甲方以融资租赁形式回租车辆使用。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车辆,并将上述车辆回租给乙方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均应全面、诚信的履行本合同。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原则

1.甲方提供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2.乙方应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等所有款项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条定义

1.合同:

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2.汽车融资租赁:

本合同特指售后回租形式的汽车融资租赁,即承租人(卖方)将其自主向汽车生产商/经销商购买并合法取得所有权的车辆销售给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出租人(买方),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该特定车辆,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使用该特定车辆;承租人需按照本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缴纳一定比率的首付租金或保证金,每月支付约定的租金,即可使用租赁汽车;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留购租赁汽车从出租人取得其所有权。

3.租赁车辆: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并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的汽车,也即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具体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明细表》。

第二部分商务条款

第一条售后回租租赁车辆的购买、价格、工作地点

1.售后回租租赁车辆具体名称、规格型号、车辆原价、购置时间、生产厂家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明细表》,车辆上牌地点:

      。

2.甲方向乙方购买车辆的价格见《租赁物买卖合同》。

第二条车辆货款支付

1.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物买卖合同》中买卖标的物的货款支付条件(所有条件须同时具备):

(1)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当事人已签署完毕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

(2)乙方已经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了令甲方满意的担保或保证;

(3)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证金、保险费及其他应付款项;

(4)甲方收到本合同项下需乙方签字盖章生效的各附件;

(5)甲方收到本合同项下车辆发票、合格证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6)商务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条款。

2.货款支付进度:

(1)甲方在本条第一款罗列的付款条件全部满足后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的90%,余款10%在车辆办理抵押后5日之内支付。

(2)若甲方没有收到合同及附件以及出现其他上述款项即货款支付条件未成就的情形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承诺收到甲方货款之用途:

仅用于生产经营,不得挪作借贷等其他用途,不得用于进行违法活动。

3.其他商务条款

租赁期限

   年共   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起租日

起租日为第一笔货款支付日或合同签订之日,时间先达者为准

起息日

起租日即起息日

融资租赁本金

人民币   万元整

每期租金

人民币(大写)      (¥   元)

保证金

人民币(大写)      (¥   元)

租金总额

人民币(大写)      (¥   元),见附件一《租金明细表》

租金支付帐号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在租金支付日期将租金以  方式支付至本合同第四条指定的甲方账户。

租金支付日

自起租日起,每个月支付一次,即第一期租金应在自起租日开始1个月后所对应的日期支付,以后各期按此顺推。

本合同首期租金支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具体详见附件一《租金明细表》。

逾期违约金

逾期支付租金一个月以内(含)的,每超过一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逾期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一个月以上的,每超过一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逾期违约金。

租赁期满车辆的处理(留购价)

租赁期满时,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处理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1元人民币(大写:

壹元整)作为车辆所有权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

备注

允许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提前还款除了归还剩余本金、逾期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外,乙方还需按剩余租金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补偿金。

第三条车辆的保险

保险类别

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机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盗抢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附加险不计免赔、营运险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租赁期限

车辆价值

人民币(大写)      (¥   元)

保险费用

人民币(大写)      (¥   元),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原件标明的保险费用为准。

保险投保人

保险第一受益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保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若合同签订时,乙方已为回租的车辆购买保险的,应当将保险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同时将变更后的保单正本原件等投保材料交由甲方保管。

另,乙方应保证保险价值不低于甲方向其购买车辆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鉴于本合同项下车辆的保险投保方式系一年一投的特点,若合同签订时,乙方已为回租车辆购买保险但保险期限未覆盖租赁期限的,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在该保险期限届满时由甲方代为续保。

备注

实际保险费以保险公司保费发票为准,保单第一受益人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第四条双方地址及银行账号

甲方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账户用途:

乙方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账户用途:

任何一方地址及本合同第四条开户行的变更,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怠于通知的一方承担。

第三部分一般条款

第一条租赁物

1.租赁物是指本合同附件二《租赁物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关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通过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在租赁期内,该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待租赁期满且乙方结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后,甲方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2.车辆的购买:

(1)乙方不能以原有的车辆买卖相关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或理由对抗甲方,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原始采购发票的原件、入账凭证以及其它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文件。

(3)购买价格:

车辆的购买价格详见本合同商业条款第一条的约定。

(4)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购买货款或第一笔货款时,甲方即取得车辆的完整的所有权。

乙方在收到甲方货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附件三)。

(5)乙方应根据约定的上述用途,使用甲方所支付的货款并负担因本合同车辆买卖而发生的税款及一切费用。

3.车辆的交货和验收

(1)因本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合同,甲方从乙方购进本合同规定的车辆是为了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实际占用、使用租赁物车辆,故车辆无需履行直接交付手续。

本合同与双方签订的《租赁物买卖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即视作甲、乙双方已相互履行了车辆的交付义务。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即向甲方出具附件四《租赁物接收证明及确认书》,予以确认甲方将车辆在完整状态下向乙方交付完毕。

(2)车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或因此引起的与第三者的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并且不得因此免除乙方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二条租金

1.甲方购买乙方的车辆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须按附件一《租金明细表》支付租金给甲方。

2.租金总额由租赁成本与租赁利息构成;租赁成本指甲方从乙方购买车辆所支付购买价格,租赁利息指还租期限内的利息。

3.本合同项下的租金计算方式、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日等详见附件一《租金明细表》。

双方同意在乙方依约支付履约保证金前,甲方有权无限期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

履约保证金可用以冲抵最后到期的等额租金,不作为乙方垫付逾期租金使用。

若乙方在支付上述保证金后至租赁期满前提出提前解除或撤销主合同,或者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约支付租金等)而被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支付上述保证金甲方均不予退还。

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正常履约,并不是因合同违约而被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在收取主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的同吋,不再没收该部分履约保证金。

4.在租赁期内,因国家增减相关税项、改变税率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该变更原因及调整的租金金额,从国家宣布调整的次月开始执行新的租金,乙方须承认该变更并予以支付,且不得以该理由退租。

5.租金支付的优先权:

乙方保证应付租金的支付优先于乙方任何其他款项支出。

6.应付租金日:

乙方应付租金的日期以附件一《租金明细表》确定的日期为准。

乙方应对租金的按时到账,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乙方应在实际支付当日将付款凭证以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发送甲方备查。

如遇该应付租金日为非营业日(营业日为银行营业日),则提前至上一个营业日。

如果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或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其他款项,应交逾期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按本合同第15条的约定执行。

7.租金支付通知:

自起租日,甲方将在应付租金日前7个工作日以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书、电话、传真、短信或邮件方式提醒乙方按时支付租金,但无论该通知甲方是否发出、乙方是否收到,均不免除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不能成为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理由。

8.履约费用:

乙方履行债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本合同及任何附件项下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租金及其他款项必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支付、少付或拒付租金,且不得与任何甲方的债务进行抵销或对甲方进行反索。

10.乙方负责将甲方书面通知文件的复印件转交保证人。

如因乙方原因而使保证人未收到相关通知的,不影响甲方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1.如乙方出现延迟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时,其后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甲方按如下顺序依次扣收:

(1)逾期违约金;

(2)除租金外其他应付款项;

(3)到期未付租赁利息;

(4)到期未付租赁本金。

12.在融资租赁款项未全部清偿前,乙方同意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就汽车产品质量等的退赔款项直接支付至本合同第一部分商务条款第四条约定的甲方指定的甲方银行收款账户,优先用于清偿乙方未归还的融资租赁款项租金及利息。

第三条租赁物的保险

1.总则:

车辆保险由甲方统一投保,保险费由乙方支付。

保险价值应不少于甲方向乙方购买车辆的价格,并使之在本合同终止之日前持续有效。

甲方代为办理保险时乙方未按时支付保费的情形下,甲方均可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或任何费用中先行扣除该笔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

2.投保具体条款详见本合同商业条款第3条的约定。

3.索赔:

(1)车辆一经交付乙方,则与之相关的一切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在租赁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3)保险赔偿金由甲方领取,相关事宜作如下约定:

a、如车辆修复后,甲方领取的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支付租金。

b、如车辆无法修复或实际修复已无意义的,乙方应立即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该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冲抵支付给甲方的相关款项。

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抵补上述款项,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补足差额,直到甲方利益得到全部实现为止。

(4)如因乙方怠于保险索赔而导致理赔未成,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理费、应收及尚未回收的应收租金及其他应收款项等),不得损害甲方的权利。

(5)租赁车辆在保险理赔期间,并不影响乙方继续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乙方须继续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

若乙方未按期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则甲方有权将收取的保险赔偿金冲抵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4.其他约定:

租赁期满后,在乙方尚未履行完毕本合同下的所有债务前,乙方应继续为车辆投保,若乙方未及时投保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在此期间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租赁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权利转移

1.所有权:

在乙方履行完毕合同全部义务之前,甲方对租赁物车辆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享有以下权利:

(1)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并不表明车辆的所有权未转移至甲方,乙方不得以车辆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抗辩与主张车辆的所有权。

非因甲方原因,任何第三人以车辆未登记备案为由抗辩与主张车辆所有权的,均由乙方无条件负责处理与赔偿。

(2)乙方根据《租赁物买卖合同》及本合同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包括签署租赁汽车提取验收文件、办理租赁汽车抵押登记手续,及投保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租赁汽车保险,登记证与保单托管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待融资租赁期满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解除租赁汽车抵押登记时归还乙方。

(3)若为便于乙方运营、使用等原因,甲方可选择同意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车辆继续登记在乙方名下,不予办理车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的。

乙方并不因此获得登记车辆的所有权,甲方仍是登记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

若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乙方应当至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进一步补充备案登记,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备注栏/登记栏”处备注车辆所有权实际系作为融资租赁出租方/买方的甲方所有。

同时,将备案登记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证书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乙方自行承担车辆登记、备案的相关税、费。

非因甲方原因,因登记备案事宜导致车辆涉及违法的,由乙方无条件负责处理与赔偿。

(4)甲方有权将标有租赁物归甲方所有的标识、文字等粘贴、喷涂于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上,以辅助表明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应予以配合,协助甲方粘贴、喷涂前述标识、文字等,并不得擅自予以移动、摘除或涂改,否则视为乙方构成违约。

(5)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在《商务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予以登记公示。

(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随时用在车辆上安装监控装备(包括但不限于GPS系统)或现场检查的办法对车辆进行监管,乙方应予以配合;若甲方认为有必要在车辆上安装监控装备对车辆进行监管,则安装监控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租期内监控车辆超过3天未正常运行且经甲方提醒后,乙方仍不配合检修的,则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拖回车辆对该监控装备进行检修并要求乙方按照一般条款第十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任何行为、协议包括乙方的关闭、停产、转产、兼并或破产等,均不改变甲方对车辆的所有权。

若乙方破产,该车辆不属于乙方的破产财产。

(8)乙方不得出售、转让设备,不得将车辆对外投资,不得在车辆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或担保权益(为实现本合同目的,抵押给甲方的除外),或采取其它任何侵害甲方所有权的行为,不得转租车辆或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但乙方若为有资质的经营性租赁企业,乙方可以从事其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性租赁业务。

(9)应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在有关公证处办理车辆相关公证事项时,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10)因乙方承担民事责任或受行政处罚致使租赁物被查封、扣押、执行、抵债等影响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处分权的,乙方必须于此类情形产生之日2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甲方的权益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和/或损害,否则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或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

2.使用权:

(1)在租赁期内,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属于乙方;

(2)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设置场所正确地使用车辆,对车辆进行良好的保管、保养、定期维修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正常的操作营运状态;乙方应根据租赁汽车的制造厂商的要求对租赁汽车进行保养和维修,使租赁汽车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

乙方应承担租赁汽车维修保养的全部费用。

乙方对租赁汽车的常规保养里程不得高于生产厂商规定的保养公里数。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加拆任何零部件或改变车辆的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在车辆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车辆升级、更新,而甲方须通过处置车辆实现对乙方的债权时,乙方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对车辆维修、保养的效果归于甲方。

(4)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检查租赁的使用、保养状况,乙方应提供有关报告和资料,并为甲方的检查提供方便。

(5)乙方需要更换车辆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原生产厂出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并书面通知甲方。

若乙方采用代用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6)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的一切行为均不得损坏或改变车辆原来的用途和功能。

(7)因车辆在运输、安装、设置、保管、使用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车船税、年检费用、通行费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各类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因车辆使用致使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8)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具有连续性,对其义务承受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五条租赁物的损毁、丢失、灭失

1.租赁期内(包括续租期间)车辆毁损、丢失和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在车辆发生毁损、丢失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1)将车辆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车辆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在前述两项情形下,乙方继续租用车辆,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变。

(3)车辆毁损后无法修理或修理已无实际意义,或者灭失、丢失时,乙方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终止金。

3.权利转让:

乙方将规定的提前终止金支付给甲方以后,甲方将对与车辆有关的所有权利(包括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具有签订和履行《售后冋租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车辆从乙方购得并取得所有权后将租回给乙方使用。

(3)甲方对车辆的任何状况,包括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能为乙方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车辆向甲方售出后将租回使用。

(2)车辆出售给甲方前,乙方拥有车辆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出让、出租、赠与等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没有任何第三方对其享有任何追索的权利,且乙方承诺:

在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不对该车辆的部分或整体进行任何出售、转让、出租、赠与、承包、对外提供担保、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限制性负担。

(3)乙方保证出售前的车辆完好无损,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

(4)乙方保证有权利出售车辆,所要缴纳的税、费已经缴纳完毕,若因该车辆的转让需要补交相关的税、费,则乙方同意均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买卖是可履行的,己经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且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如本合同非因甲方原因被认定为无效、应撤销或被解除时,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根据资金占用时间按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标准赔偿甲方,以弥补甲方的损失。

(6)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可以随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或其他有必要的征信系统查询乙方的信用信息。

若乙方为网约车平台客户,乙方应提供相关授权文件或查询所需的账户及账号密码,保障甲方可以随时在网约车平台查询乙方的车辆运营信息。

(7)乙方如欲转让或转租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乙方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或履行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夫妻发生财产分割等重要事件,乙方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9)保证其所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报表真实、客观地体现乙方的财务状况,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签名盖章均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

第七条融资租赁担保

1.双方约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融资租赁担保:

(1)第三方保证:

在甲方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第三方保证。

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后,即承诺:

a、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就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融资租赁须支付的租金及各项费用的本金及利息(含逾期利息)、违约赔偿和甲方为实现其权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b、本保证为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之后的2年后终止。

本保证不因乙方的任何变化或本合同的任何情况(包括合同的修订)而受到影响。

为此该保证人应签署《担保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c、若保证人发生可能影响到保证人偿付能力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失业等导致收入骤降、大额债务纠纷、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保证人应在变化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保证人发生前述变化,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适当的额外担保,乙方有义务提供该类额外担保。

(2)其他担保方式:

甲方授权乙方将所有租赁车辆自租赁物交接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甲方,车辆抵押登记证书存放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待付清甲方租赁费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该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后解除抵押并归还登记证书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附件规定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按该批车辆融资总额的1‰收取违约金,和/或甲方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终止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三部分一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2.额外担保

在融资租赁期内,若甲方认为乙方的还款能力出现严重下降,或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严重降低,或乙方发生意外情况或变动导致融资租赁的支付安全性收到严重影响,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适当的额外担保,乙方有义务提供该类额外担保。

第八条提前终止条款

1.如乙方提前终止租赁关系,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以支付终止金的方式提前终止租赁关系。

经甲方同意后,该通知即不可撤销并对乙方产生约束力。

2.该终止金含:

(1)乙方未支付的到期租金及逾期违约金;

(2)乙方未支付的剩余未到期的融资本金;

(3)因提前偿还租金而应支付给甲方的补偿金,该补偿金为剩余未到期租金总额的3%。

3.甲方在收到上述约定的终止金后,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则本合同履行完毕。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或追加保证金,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或追加保证金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应付款,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未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未到期全部租金,提前终止合同补偿金,以及其他应付款: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连续亏损两年以上,可能影响租金支付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

(5)违反本合同做出的保证和承诺;

(6)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7)乙方或者乙方主要股东股权结构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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