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疫情防控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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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疫情防控工作制度.docx

眼科疫情防控工作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降低医院内传播的风险,实现医务人员“零感染”,确保各科室安全有序的开展临床诊疗工作,根据国家关于新冠肺炎的相关规范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范围:

全院

3.定义:

4.内容:

4.1眼科门诊防控工作制度。

4.1.1眼科门诊设置有预检分诊台,对所有进入门诊的患者及患者家属进行体温测量、查健康码,询问流行病史,加强人员管控,减少人群聚集。

并专门配置免洗手消毒液供患者及家属手卫生使用。

4.1.2避免交叉感染的同时对眼科门诊检查设备进行保护,对患者可能接触的部位均贴有一次性保鲜膜,一用一更换。

对于无法贴膜的部位,每检查完一位患者后,需使用消毒纸巾对仪器接触部位进行擦拭。

4.1.3眼科裂隙灯检查设备安装透明防护挡板,为近距离面对面的检查提供物理屏障。

4.1.4眼压检查设备眼压计位于诊室通风处,避免眼压检查时气溶胶传播。

4.1.5早产儿视网膜筛查仪器置于单独房间,尽量减少早产儿与其他患者接触。

4.1.6鼻泪道内窥镜治疗需摘下口罩且接触鼻腔粘膜,此项治疗前需行新冠肺炎排查,并严格实行检查预约制。

4.2应急管理制度。

眼科急诊患者就诊时需戴口罩,间隔至少1.5米以上排队等候,不乱摸乱碰,不揉眼睛。

如需在眼科手术室做急诊手术,医务人员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给予及时治疗,对高度怀疑且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要在救治同时进行核酸检测。

对救治后需留院治疗的,应在缓冲病房进行单人单间治疗,待排除新冠肺炎后转入普通病房。

住院患者中发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或住院时长7天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住院期间,患者及家属不得随意外出,护士做好住院患者及家属的健康宣教工作,减少人际传播。

4.3眼科专科仪器和器械的管理。

为了有效避免患者交叉感染,眼科专科仪器和器械均采用一人一用一消毒制度,即使用完毕后立刻消毒处于备用状态。

由于眼科检查仪器属于精密器材,裂隙灯及非接触式眼压仪器等建议用保鲜膜包裹,使用后用75%乙醇做物品表面消毒,可保护精密仪器在物体表面消毒时不受损;对于非接触性眼压计、检眼镜等眼科非接触性检查器具,可应用75%乙醇或3%过氧化氢棉球仔细擦拭后使用;一些特殊器材(如三面镜及20D镜头等)用3%过氧化氢溶液浸泡消毒。

检查室等医疗场所用每日定时紫外线照射60分钟进行空气及物品消毒处理。

4.4加强标准预防和额外预防,建立行为屏障。

标准预防是保护医患双方安全的重要措施,主要包括手卫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呼吸道卫生和咳嗽礼仪、诊疗设备及环境清洁消毒、患者安置、安全注射、医用织物洗涤和医疗废物管理等。

落实标准预防的关键措施是医务人员的行为要规范,建立起行为屏障。

4.4.1严格执行手卫生。

根据《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2*),医务人员应当在接触患者前、清洁或无菌操作前、暴露患者血液体液后、接触患者后、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后5个时刻采取手卫生措施。

手卫生措施包括流动水洗手和卫生手消毒等,如有可见污物,应当使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清洗双手;如无可见污物,宜使用对新冠病毒有效的含乙醇等成分的手消毒剂进行卫生手消毒。

4.4.2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科室应当加强人员防护管理,储备质量优良、数量充足的防护物资。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暴露风险和开展的诊疗操作,正确合理使用医用外科或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手套、隔离衣或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到位。

4.4.3正确实施呼吸道卫生和咳嗽礼仪。

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均应当佩戴合格的医用口罩,不应佩戴有呼气阀的口罩,患者接受诊疗时非必要不摘除口罩。

在不影响正常诊疗工作前提下,应当保持至少1米的社交距离。

在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肘部遮掩口鼻,手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即刻实施手卫生。

4.4.4加强清洁消毒管理。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2*).《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2*),做好诊疗环境(空气、物体表

面、地面等)、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洁消毒。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即用即弃。

使用清水和清洁剂彻底清洁环境表面,并使用有效消毒剂对环境物体表面,尤其是高频接触部位进行规范消毒。

对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进行规范处理。

4.4.5规范医用织物和医疗废物管理。

新冠病毒感染者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医用织物,洗涤处置执行《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2*);救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应日产日清,做好交接记录。

5.相关文件:

5.1《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6号)

5.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51号)

5.3《关于印发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6号)

5.4《关于调整“应检尽检”重点人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要求的通知》(琼肺炎指(2021)36号)

5.5关于印发《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80号)

6.使用表单:

 

编写

审核

批准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降低医院内传播的风险,实现医务人员“零感染”,确保各科室安全有序的开展临床诊疗工作,根据国家关于新冠肺炎的相关规范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范围:

全院

3.定义:

4.内容

4.1工作人员防护标准。

防护标准如下:

4.1.1一级防护:

适用于不使用气动高速涡轮手机和口腔超声设备操作的口腔医务人员;也适用于预检分诊岗位人员、门诊药房、收费人员、咨询工作人员、一般保洁人员、所有进入诊疗区域的工作人员。

防护要求:

穿戴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和工作服(白大褂),戴一次性乳胶手套,必要时使用护目镜或防护面罩。

4.1.2二级防护:

适用于使用气动高速涡轮手机和口腔超声设备操作的口腔医务人员、进入污染区的器械处理人员、缓冲病区医务人员。

防护要求:

穿戴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防护口罩、防护面罩/护目镜、一次性乳胶手套、工作服(白大褂)外面加套隔离衣、一次性鞋套。

4.2诊疗环境管理。

可设置隔离诊室,各诊室内开展的口腔诊疗项目相同。

隔离诊室接诊有可疑症状或流行病学史且不能提供排除新冠肺炎排查结果的急诊患者°严格执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诊疗环境(物体表面、地面等)的通风和清洁消毒,严格终末消毒。

4.3诊疗操作防控管理

4.3.1严格按照各专业诊疗规范进行操作,有条件者建议四手操作。

4.3.2治疗前建议患者进行口腔消毒和含漱,降低口腔操作产生的飞沫、气溶胶中的微生物数量。

4.3.3在诊疗过程中使用强、弱吸引器及时吸唾。

使用弱吸引器时,应嘱患者勿闭唇咬住吸头、吸引器柄部尽可能位于患者口腔下方,且不要同时使用强吸引器,以避免产生回吸导致交叉感染。

4.4加强标准预防和额外预防,建立行为屏障。

标准预防是保护医患双方安全的重要措施,主要包括手卫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呼吸道卫生和咳嗽礼仪、诊疗设备及环境清洁消毒、患者安置、安全注射、医用织物洗涤和医疗废物管理等。

落实标准预防的关键措施是医务人员的行为要规范,建立起行为屏障。

4.4.1严格执行手卫生。

根据《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2*),医务人员应当在接触患者前、清洁或无菌操作前、暴露患者血液体液后、接触患者后、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后5个时刻采取手卫生措施。

手卫生措施包括流动水洗手和卫生手消毒等,如有可见污物,应当使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清

洗双手;如无可见污物,宜使用对新冠病毒有效的含乙醇等成分的手消毒剂进行卫生手消毒。

4.4.2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科室应当加强人员防护管理,储备质量优良、数量充足的防护物资。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暴露风险和开展的诊疗操作,正确合理使用医用外科或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手套、隔离衣或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到位。

4.4.3正确实施呼吸道卫生和咳嗽礼仪。

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均应当佩戴合格的医用口罩,不应佩戴有呼气阀的口罩,患者接受诊疗时非必要不摘除口罩。

在不影响正常诊疗工作前提下,应当保持至少1米的社交距离。

在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肘部遮掩口鼻,手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即刻实施手卫生。

4.4.4加强清洁消毒管理。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2*)、《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2*),做好诊疗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地面等)、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洁消毒。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即用即弃。

使用清水和清洁剂彻底清洁环境表面,并使用有效消毒剂对环境物体表面,尤其是高频接触部位进行规范消毒。

对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进行规范处理。

4.4.5规范医用织物和医疗废物管理。

新冠病毒感染者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医用织物,洗涤处置执行《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2*);救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应日产日清,做好交接记录。

5.相关文件:

5.1《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6号)

5.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51号)

5.3《关于印发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6号)

5.4关于印发《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80号)

6.使用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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