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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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巡查制度》

《贵州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侵占、利(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维护路产、路权不受侵犯,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根据《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巡查是指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辖路段进行巡视、检查,以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类路政案件的行为。

第三条公路路政巡查由各基层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按管辖线路和区域组织实施。

巡查中应有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参与。

第四条路政巡查采取以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的方式。

巡查车辆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

第五条进行路政巡查的专用车辆,车速白天为30—40公里/小时,夜间为20—30公里/小时,雨雪等天气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出现紧急情况(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造成断行断交等情况)需紧急出动,车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

第六条进行路政巡查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

用示警灯和警报器。

第七条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时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持证上岗、着装规范、举止文明;

2.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

3.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超越和滥用权限;

4.安全行车,停靠示警,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第八条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时要履行以下职责:

1.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2.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害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3.检查、监督、维护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现场秩序。

4.对突发性的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置。

5.对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进行勘察,据实写出勘验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控。

6.接受各类路政举报案件。

7.为过往驾驶员、行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和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8.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时要积极开展路政宣

传,加强同公路沿线乡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第十条路政执法人员每月上路巡查的天数不得少于16天,每次巡查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一条遇有因交通事故损坏路产的突发案件及发生重大阻塞公路通行等情况时,应立即上路进行巡查处理。

第十二条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时应及时、详细记录巡查情况,认真填写《公路路政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进行路政巡查时必须携带照相机、皮尺、法律文书资料、夜间照明工具、通讯和安全标志等。

第十四条路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应于现场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对需要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对发现的各类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和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当场处罚和索赔。

第十六条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对正在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违法建筑、地面构造物或擅自埋设的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可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应责令其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第十八条在现场处置时,要按规定靠右边停放车辆,开启示警灯,注意安全。

第十九条对接到报告或巡查中发现的影响行车安全的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和障碍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防护措施或通知养护部门组织修复。

第二十条路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表明身份,用语文明、礼貌待人。

第二十一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政管理大队长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负责组织宣传实施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本辖区公路管理实施办法,报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公路路政管理,按照省路政管理处下达的路政管理目标,组织制订实施计划,并分解下达各县路政管理中队;查处跨县路政违法案件和难度较大的违法案件;参与复议案件及其行政诉讼活动;审批本辖区占用、利用、挖掘公路事宜和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依法治路,综合治理;组织本辖区路政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和部门间的协调;维护公路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负责大队行政、业务及思想政治工作。

路政内勤管理员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文件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通报等文稿;负责所辖路段内公路路产、违法建筑、设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档案管理工作;办理文件的收发、登记、呈批、传阅、经验材料,按期呈报,为主管领导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协助安排路政工作会议和其他活动;负责会议记录,路政工作大事记录和装备、服装领发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基他工作。

第二篇:

12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应遵循“严格履职,规范执法,热情服务,处置快捷”的原则。

第二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范围为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含匝道)、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其中包括收费站和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区。

第三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巡查等,以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

步查主要针对高速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物,以及高危路段设施、桥、涵、隧道等不易被车巡方式发现的情况进行。

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应每天不少于3个班次,每日巡查在路时间不得低于6小时。

遇雨、雪、雾、冰等恶劣气候时,还应加强对重点路段和险要部位的巡查,在节假日车辆高峰时,还应加大巡查密度。

第五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的文明执法工作规范,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xx〕1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车辆需使用按规定装备的制式执法车辆,不得擅自换用其他车辆替代。

第七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车辆应配备反光锥筒、示警灯、灭火器、急救箱、以及照相机、应急灯、强光电筒、执法记录仪等必要装备。

第八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乘车巡查时,一般为三人一组,乘坐位置为:

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正驾驶位职责:

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副驾驶位职责:

担任主要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桥涵通道、护栏、建筑控制区内状况等;后排左侧位职责:

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防撞护栏、中央分隔带、设施等,负责《路政巡查记录》的填写。

第九条路政巡查车辆应该确保车况良好,实施路政巡查时严格搭载和工作无关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开启示警灯,保持匀速(60-80km/h),如遇需要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线路、行驶方向和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第十条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情况都要在《路政巡查记录》上做出详细记录,认真履行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场处理,适用一般程序的应该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并及时上报,适用赔(补)偿程序的,按照赔(补)偿程序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在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当立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立即修复或排除险情。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路巡中,要及时发现和制止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二)擅自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擅自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

(六)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

(七)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连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

(八)在高速公路及用地范围内非法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或非法加水、洗车;抛撒、堆放、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利用高速公路路边边沟排放污物;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进行采石、取土、踩空作业;车辆装载物触底拖行后者掉落、遗撒、飘散;

(九)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后者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宣传牌、广告牌、地名牌等;

(十)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100米,中型以上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挖砂、采矿、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危及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

(十一)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十二)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危险品场所、抽取地下水和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及铺设高压电线、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行为;

(十三)其他侵占、损害、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巡查中,发现故障车需要清障的,应立即通知清障,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

第十五条在高速公路巡查过程中应加强对涉路施工现场的监管,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对不规范的施工作业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的,应责令停止作业,并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影响公路安全或公路路产损失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按本巡查制度履行正常巡查的;

(二)在巡查时从事与巡查无关的活动的;

(三)在巡查时擅离职守的;

(四)在巡查时违反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

(五)在巡查时不认真履职,致使其管辖路段高速公路路产发生严重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不按规范填制《路政巡查记录》及交接班的;

(七)对侵占、损害高速公路路产、路权较为严重的情形,未及时发现处置的。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违反法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路政人员必须坚持值勤上路巡查,实行巡查和查处相结合,干线公路每月上路巡查时间不少于22天,每天巡查时间不少于7小时,每月夜间巡查时间不少于7天。

二、路政人员上路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着装整齐规范,举止端正,讲究风纪风貌。

三、路政人员在巡察时不能少于2人,并应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路,对违反各类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事件,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四、路政人员在查处路政案件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在做出处理决定后,还应告知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五、路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遇有重大路政案件,难以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路政人员在巡查期间,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查处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并按规定填写法律文书,送达行为当事人。

七、路政人员在巡查时,应坚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在查处时,应当保持举止文明,坚持以理服人。

八、路政巡查任务结合后,路政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巡查工作日记,并报有关领导审核后,备案待查。

九、对巡查中处理案件,要再24小时内将案卷及相关证据交回路政科。

第四篇:

路政巡查制度路政巡查制度

为了有效地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结合廊涿高速公路的特点,制定路政巡查制度。

一、路政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巡查与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路政大队必须保证24小时上路巡查。

二、各巡逻中队必须保证巡查质量,一般情况下频率每天保持在4次以上,保障廊涿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对巡逻车辆的在路时间作出以下规定:

1、上午:

08时上路至12时下路;

2、下午:

14时上路至18时下路;

3、晚上:

20时上路至24时下路;

4、凌晨。

02时上路至06时下路。

如遇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路处理,对重点路段要进行重点巡查。

三、上路前必须对车辆及路政装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带齐必要的物品及法律文书。

四、巡查时三人为一个中队,司机在正驾驶位,中队长在副驾驶位,另一路政队员在车的后排左侧座位。

巡查时,司机目视前方,中队长巡查公路的右侧(路面、护栏、边坡、隔离栅等路产),另一路政队员巡查公路的左侧(路面、中央隔离带等路产)。

正常巡查的车速为50公里/小时。

五、巡查时发现事故车辆,巡逻车应停放在事故车前方20米以外的位置。

一般情况下,由中队长和另一路政队员下车进行处理,要从巡逻车的右侧下车。

夜间司机不得下车,巡逻车不得熄火。

六、路政执法人员在处理(事故)案件时,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要实事求是,作到秉公执法。

应遵循生命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案。

1、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摆放标志,及时保护现场。

2、抢救遇难人员,组织滞留人员及车辆撤离危险区,防止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对人体的伤害。

3、检查勘验路产损失,并拍摄完整影像资料(必须拍摄一张事故车辆号码的照片)。

4、做出当场处理决定,将当场处理决定书及专用收据经当事人签字后交付当事人。

5、制作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法律文书。

交班后将上述文件及证件、物品移交内业登记,并将所赔偿收款交财务,做到日清月结。

七、各巡查中队按巡逻的时间段,认真作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按照顺序相互衔接。

填写巡查日志,内容要详细,字迹要清楚,巡查人员要有签字。

八、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不空岗,不脱岗,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交接班前,应做到车容整洁,并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车况良好;对路政装备的交接要有详尽的纪录,做到路政装备的完好无缺损。

九、巡查纪律

1、上路巡查要装备整齐,佩带上岗证,携带执法证。

2、工作时间不许喝酒、聚众赌博,办个人私事和其它无益工作的活动。

3、在执行公务时,首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以表明执法身份。

4、执行公务时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可亲,热情帮助有困难的司乘人员。

5、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歧时,首先要自我克制,不准辱骂或动手打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6、上路巡查时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交通厅路政执法六条禁令》、《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八不准”》、《五禁、三不、两注意》等规定执行。

十、巡查工作的监督

1、上级监督。

随时接受上级督察的监督。

2、路政科监督每月进行巡查检查1-2次,检查结果记入个人效绩考核档案。

3、大队长每周对巡查中队的巡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月小结一次并对巡查中队落实巡查制度和执行各项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4、社会监督。

一是公开巡查人员的相片、工作证号、职责和投诉电话;二是设立巡查的投诉信箱,由大队领导开箱和处理;三是在辖区内聘请有代表性的各阶层的社会监督员3-5名,定期听取其对巡查工作和巡查人员的意见。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

路政巡查制度普迹路政中队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必须坚持上路巡查,依法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的职责。

第二条普迹路政中队应根据辖段的路况特点、通行流量和技术手段等实际情况设定巡查频次。

每天不得少于3次。

恶劣天气、特殊情况下应适当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

第三条高速公路巡查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段内的路产完好情况。

(二)检查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三)查处损坏(害)路产、侵害路权的违法行为。

(四)核实、检查、监督路政许可、施工许可的实施,监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五)组织清除阻碍交通的故障车辆、抛洒物、公路毁损物等障碍;收集、提供辖段的路况信息,及时上报交办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和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巡查前巡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夜间需着反光背心)、佩戴执法证件、携带巡勘工具箱(含相机、摄像机、皮尺、执法文书、印泥等),检查车辆和装备(含强光电筒、反光背心、头盔、白皮带、反光标志牌、锥筒、灭火器、工具等)的状况,确保车辆警灯、警报器、通讯和装备的正常使用。

中队值班队长要列队点名,整理着装,布置任务,明确分工,指定巡查负责人后依次登车上路。

第五条巡查时三人一班,由2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组成。

司机在正驾驶位,目视前方,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巡查负责人坐副驾驶位,巡查右侧交通设施、路肩、边坡、桥涵通道和建筑控制区内的状况;另一人坐后排左侧位,巡查左侧的交通设施、中央隔离带、天桥等情况。

必要时(检查桥涵、通道、隧道、排水设施、建筑控制区等)可在最右侧护栏外,向来车方向进行步巡。

第六条实施路政巡查时应遵守交通法规,巡查中开启警示灯,保持匀速(60-80km/h)行驶;路政巡查车辆到辖段的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场进行巡查,不得擅自驶离辖区路段;巡查过程中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人员。

第七条巡察时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停车检查时,巡逻车应在就近停车港湾或最右侧路肩停放,开启示警灯和示宽灯,人员从右侧下车进行处置(夜间司机不得下车,巡逻车不得熄火);需要横穿公路时,应先观察通行车辆,在距行驶车辆300米以外疾步穿过公路;夜间穿越公路时,应晃动强光手电筒和红色停车牌;严禁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

第八条巡查处置坚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护路保畅、安全高效的原则,既要保证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又要有效地履行路政管理的职责。

(一)巡查时发现违法违章案件,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的按规定当场予以处置。

适用一般程序的应认真调查、取证、拍照、摄像,做好询问笔录、勘察笔录,并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查中发现违章建筑物,应立即调查基本情况。

认真测量该建筑物的面积、与公路距离,责令停工,要求其恢复原状,并下达执法文书。

(三)巡查中遇有交通事故,立即报告中队和交警。

车辆停在事故车辆前方20米外,人员从安全方向下车,设置安全标志和警戒区,保护现场,抢救遇难人员,组织滞留人员和车辆撤离危险区,防止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对人体的伤害。

做好路产损失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工作并及时通知养护部门修复。

(四)巡查中发现路产设施损坏、丢失、破损时,应立即勘验现场,查找证据,向交警或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联合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五)巡查中发现路面障碍物影响行车安全时,巡查人员应及时清除。

不得当场清理的,做好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养护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清理。

(六)巡查中发现滞留故障车时,应主动停车询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立即设置安全标志后通知中队派清障车辆施救。

(七)巡查中发现牲畜在隔离网内的,用立即停车,查找主人,进行宣传教育并告诫,责令将其牲畜牵出;发现行人上路应予劝离并照相留存。

(八)巡查施工作业现场及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对不规范、不安全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改正的,可下达整改通知书暂停作业,直至规范为止。

(九)巡查遇突发事件时,应及时设置安全标志、安全隐患较大时,应实施交通管制,并及时上报路况信息。

(十)巡查中发现可变情报信息板信息有误或恶劣天气时,应及时报告监控分中心更新信息。

第九条实施巡查过程中应该认真做好《路政巡查日志》,要求记录准确、详实、精炼。

归队后由值班队长组织讲评,反馈信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措施等,督促及时履行好法律文书、物品的内业移交和交接班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登录。

第十条巡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做到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讲究文明礼貌,先敬礼,出示执法证件,然后处理问题;认真对待当事人或社会各界人士的现场咨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巡查过程中违反法纪,徇私舞弊的,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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