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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件管理

许可证办理

(一)申请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申请的含义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7类,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2.提出申请的基本要求

根据《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2)申请方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4.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的目录。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②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④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受理前的形式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不作审查,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也不作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下列内容:

①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②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⑤其他事项,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书写错误等问题。

2.形式审查的结果

(1)申请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此规定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形:

1)超越法定事务管辖权的事项。

2)超越法定级别管辖权的事项。

3)超越法定地域管辖权的事项。

(3)对于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该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主要是指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对于申请材料存在上述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请。

如果未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与申请人联系后直接予以更正;二是申请材料如果还同时存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等问题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内容。

对于更正的要求,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填写申请书或申请材料,或者直接在错误处加戳表明更正。

(4)对于依法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该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若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若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了相应的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3.作出受理决定的要求

在作受理决定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下列要求:

(1)期限要求。

(2)形式要求。

行政许可行为为要式法律行为,所有环节都必须有相应文书予以证明,即必须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都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审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

这一环节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环节,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行政许可决定的质量。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有的则需要采用实地核查的方式。

1.书面审查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①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③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④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如果申请人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作出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一是由申请人承诺声明所述情况真实,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予以制裁;二是通过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进行印证;三是通过各种核查手段将已经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印证;四是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有关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3)申请人是否具备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③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书面审查应当结合其他审查方式进行,如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听取第三人意见、听证等。

2.实地核查

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1)制订核查计划。

(2)准备核查用具。

(3)核查内容和核查方法。

(4)核查要求。

①2名以上专卖工作人员共同进行;②实施核查前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向申请人表明身份;③核查工作必须是在申请人在场时进行,核查完毕后应当场制作核查记录,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制作现场图,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名确认。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5)情况汇总和反馈。

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只要发现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都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陈述和申辩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记录。

4.组织听证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举行听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许可申请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对外网站上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申请举行听证。

(3)听证规则。

听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3)为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听证制度一般实行职能分离原则、回避制度。

4)听证应当进行质证和申辩。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的核心在于通过听证参加人的互相辩论、质证,发现事实真相。

提出证据、互相质证是保证听证功能实现的重要环节。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意见及证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与理由等。

听证笔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听证参加人审阅。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当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

(四)决定

1.符合法定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既要在实体上守法,也要在程序上守法。

2.符合法定条件

(1)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经过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以及对经营场所的实地核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准予许可的条件有了认知和了解,因此,只要申请人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申请人,并且不存在不予许可的事项或理由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2)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当存在下列情形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①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②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③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⑤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⑥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具有该条规定的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3.符合法定期限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工作中的时间规定均是指工作日,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4.受理在先原则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不予许可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说明理由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当以简洁、明了的文字明确地叙述清楚。

(五)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告知被许可人决定内容、相关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公示的项目、内容、方式和场所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示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二是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应当公示,三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具体包括申请的方式、途径,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都必须明确公开;四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必须公开;五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

(一)后续监管的工作内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主要针对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等方面行为的监督检查。

1.变更

(1)发生条件。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发生下列情形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①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处理程序。

零售户提出变更申请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申请相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所需材料。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及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变更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②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③原许可证正副本;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⑤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延续

(1)发生条件。

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

(2)处理程序。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

(3)所需材料。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延续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②原许可证正副本;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④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停业

(1)发生条件。

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停业可分为被动停业和主动停业两类。

被动停业是指因特定客观事实或被许可人在从事被许可事项期间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的决定。

在被动停业期间,被许可人不得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停业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能否继续从事该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需要看其是否纠正了违法行为的后果或停止了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机关可视情况作出终止行政许可或允许其恢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决定。

主动停业是指被许可人因自身原因(比如经营场所房屋装修、被许可人生病、休假等)需暂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中止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现象。

停业理由消除或停业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依法申请恢复营业。

(2)处理程序。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

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停业期间,持证人应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保管。

停业申请适用于主动停业的情况。

(3)所需材料。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停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申请表;②许可证正副本;③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恢复营业

(1)发生条件。

卷烟零售户停业理由消除或者停业期限届满后需要重新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应当办理恢复营业手续。

(2)处理程序。

本教材中提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恢复营业申请是指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停业期满或停业理由消除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恢复卷烟零售经营资格的请求。

持证人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批准恢复营业的,发证机关应将留存的许可证发还被许可人。

(3)所需材料。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申请表;②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歇业

(1)发生条件。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因经营能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的终止,属于歇业。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

(2)处理程序。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终止经营,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并将该许可证予以注销。

(3)所需材料。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歇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申请表;②许可证正、副本;③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补办

补办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被许可人持有的许可证被遗失或损毁的,被许可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属实后重新发证的过程。

(1)发生条件。

被许可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遗失或者被毁损,且在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2)处理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被许可人在遗失或损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副本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领的请求,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补办申请。

补办期间,被许可人仍可依法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

(3)所需材料。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补办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②遗失或毁损证明;③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后续监管的工作流程

1.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流程

申请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部门负责人初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许可审批根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如符合变更条件,制作并送达准予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如不许可制作并送达不予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打印许可证,信息同步到营销部门→10日内送达许可证正副本至被许可人→专卖证件管理员整理归档。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流程

申请人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经营状况及守法情况进行审核→如符合延续条件,按规定办理延续业务(如不符合延续条件,制作并送达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有关材料留存存档。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恢复营业、歇业流程

申请人持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停业、恢复营业或歇业的书面说明,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歇业、恢复营业、歇业申请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专卖部门负责人审核→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办理停歇业、注销或恢复营业手续→有关材料留存归档。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流程

申请人持补办书面说明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报遗失声明,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专卖部门负责人审核→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补办手续→收回毁损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打印新证→有关材料留存归档。

(三)后续监管的工作开展

1.延续申请的审查及决定

对延续申请的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守法情况调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被许可人现有的经营能力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有效期内有严重涉烟违法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延续,

2.变更申请的审查及决定

对变更申请的审查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申请变更的事项是否在已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范围内,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变更类型等等。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变更的事项在已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范围内且符合法定变更类型、申请变更提出时间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变更,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规定重新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且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变更的事项不在已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变更类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以变更,

3.停业申请的审查及决定

对停业申请的审查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申请停业期限的合法性等等。

4.恢复营业申请的审查及决定

对恢复营业申请的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5.歇业申请的审查及决定

对歇业申请的审查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等。

6.补办申请的审查及决定

对补办申请的审查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等。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文书的制作及归档

包括申请类文书、告知及相关记录类文书、内部审批类文书和其他类文书。

(一)行政许可文书的制作

1.申请类文书

申请类文书是申请人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许可证办理申请时填写的格式文本。

按照申请类型的不同,分为《新办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延续申请表》、《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以及《听证申请书》。

2.告知及相关记录类文书

(1)《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需补正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全面;②补正材料提交的期限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③加盖受理机关印章;④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2)《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

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不予受理的依据应为法律、法规和规章;②注明日期;③加盖烟草专卖许可专用印章;④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3)《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

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填写本文书前,应当进行延长审批期限的内部审批;②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③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适用于许可类事项的申请,《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适用于管理类事项的申请;②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应为法律、法规、规章;③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④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5))《注销决定书》。

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注销许可证的事由分为被许可人申请歇业和被许可人出现特定违法行为两类,在填写注销事由及依据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②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③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6)《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受理的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此文书并交付申请人或申请材料提交人;②此文书应由受理机关经办人员和申请材料提交人共同签字或盖章;③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申请人或申请材料提交人,一份由受理机关归档保存。

(7)《听证公告》。

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此文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制作并公示;②此文书一式多份,一份归档,其余对外张贴公示。

(8)《听证权利告知书》。

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此文书一式多份,一份归档,其余送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②送达此文书时应当同时向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

(9)《听证通知书》。

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应当在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之日起20日内;②此文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③此文书一式多份,一份归档,其余送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10)《听证笔录》。

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听证笔录应当有: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的情况,包括对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权的使用情况以及听证纪律;许可证申请审查人员的陈述;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相互的质证和辩论;各方最后陈述;出现听证延期、中止、放弃情况的,该情况产生的原由、过程及相关决定。

②听证笔录应当完整,不得缺少法定要件和程序,同时要突出重点,对各方存在的争议及围绕争议所展开的质证和辩论,应详细记录。

③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并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听证笔录中载明情况。

(11)《实地核查记录》。

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被核查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或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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