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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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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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

(讨论稿)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以及河北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冀财教[2013]158号)、《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4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5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

根据《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校政字[2013]247号)、《关于硕士研究生学费和学业奖学金调整的通知》(校政字[2014]112号)文件,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8000元/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7000元/年(不含MBA硕士研究生)。

研究生于每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缴纳当年的全部费用。

二、健全研究生助学制度

1.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行国家助学金制度,受助对象范围覆盖全部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不含MBA硕士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其中,博士生的国家助学金为10000元/年,硕士生的国家助学金为6000元/年。

具体实施办法参见《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2.设立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

学校统筹利用研究生培养经费、学费收入、导师科研费、社会资助等资金,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设置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简称“三助”岗位),提供“三助”岗位津贴资助。

学校根据各学院及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用人需求,设立一定数量的助教与助管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津贴。

学校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导师应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硕士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

“三助”岗位津贴每学期按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1)助研岗位津贴

学校面向所有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硕士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协助导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博士生助研津贴标准工学类不低于5000元/生年,经管类不低于3000元/生年,最高不超过50000元/生年;硕士生助研津贴标准工学类不低于2000元/生年,理学、经管类不低于1000元/生年,法学及艺术类不低于500元/生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生年;资助年限为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

学校根据科研经费规模和国家、学校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政策情况调整导师支付助研津贴的最低资助标准。

博士生一般可以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始申请助研岗位,硕士生一般可以从第二学年开始申请助研岗位,对于根据导师安排进入科研课题早的同学,也可以提前申请助研岗位。

博士生导师针对2014级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生应100%设置助研岗位。

硕士生导师可根据所承当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助研岗位,各学院针对硕士生的设岗数量应不低于硕士研究生人数的30%。

鼓励学院和导师在学校要求的最低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研究生助研津贴资助水平。

导师每学期对研究生助研工作进行考核,可根据研究生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业绩,在所指导研究生的助研岗位津贴总额范围内浮动调整助研津贴,实行动态管理。

(2)助教岗位津贴

学校面向所有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硕士研究生设置助教岗位,用于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与学校有关教学的辅助工作,协助教师从事与本科教学或部分研究生课程教学相关的教学辅导工作。

助教岗位数量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各学院、人事处等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每学期本科和研究生教学情况来确定。

助教津贴根据具体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原则上不低于2000元/生年。

被助教师每学期对研究生助教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学生处根据教师、学生的意见和考核结果调整助教津贴,实行动态管理。

(3)助管岗位津贴

学校面向所有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硕士研究生设置一定数量的助管岗位,用于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与学校有关教育管理工作。

岗位数量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各学院、人事处等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当年情况研究确定。

原则上,获得助管岗位的研究生每周至少应有4个半天从事相关岗位的协助管理工作,助管津贴标准不低于5000元/生年,按实际工作月数发放,资助年限为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处根据设岗部门的的意见和考核结果调整助教津贴,实行动态管理。

3.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规范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优化贷款偿还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4.实施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制度。

针对研究生经济困难的情况,实施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和缓交”,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

特困补助每学年实施一次,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同时,开辟学费减缓与免交的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完善奖学金制度

1.继续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依据2012年的《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2.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由上级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博士研究生全覆盖,奖励标准为15000元/生年。

所有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其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等7000元/生年,二等5000元/生年,三等3000元/生年,四等0元/生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其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等6000元/生年,二等4000元/生年,三等2000元/生年,四等0元/生年。

在第一年,除推荐免试研究生外的其他研究生享受奖学金的比例为:

一等25%,二等25%,三等25%,四等25%,根据入学总成绩划分。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年享受一等奖学金,其中推荐免试为兼职辅导员的研究生第一、第二年享受一等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每年评定一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标准学制年限。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3.建立研究生励志奖学金制度。

根据《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连续培养计划实施方案(试行)》(校政字[2013]249号)、《河北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办法(试行)》(校政字[2013]249号)文件,学校设立研究生励志奖学金。

对于进入本硕连续培养计划的硕士研究生,学校给予5000元/生年的励志奖学金资助,最长资助年限3年。

对于进入本硕博连续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在硕士培养阶段给予5000元/生年的励志奖学金资助,在博士培养阶段给予15000元/生年的励志奖学金资助。

对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进入博士培养阶段后学校给予10000元/生年的励志奖学金资助。

4.设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励。

为提高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鼓励学术创新,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设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励,优秀学位论文评选与奖励的具体办法参见《河北工业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与奖励办法(试行)》(校政字[2014]11号)文件。

5.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研究生科优秀研成果奖的奖励的范围为:

在本校求学期间,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A2级及以上的学术论文,或高被引学术论文,或获国家发明专利等,其最高奖励金额10000元/项。

(该项暂时没有相关的文件)

四、具体实施机构

为整体推进我校研究生学费与奖助学金制度改革,学校成立“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其工作人员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具体方案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学生处研究生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建设,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更好的保障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冀财教[2013]158号)、《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取得正式学籍,具有中国国籍的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含MBA硕士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正式学籍;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助学金的发放

(一)按月发放,每学年发放10个月。

财务处根据各学院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每月将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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