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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方针.docx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提出的一个总的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安全生产指明了方向。

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生产方针。

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是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的总结。

不论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还是组织措施,都是在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政策。

只有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被各级领导和工人群众理解和掌握,并得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才有保证。

只有充分认识、深刻理解其含义,才能在实践中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特别是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要首先解决好安全问题,切实把安全工作提高到关系全局及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把安全视作企业头等大事,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与自觉性。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又称劳动保护方针,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经历了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从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第一”,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再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12字方针,反映了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特点认识的不断深化。

依据这一方针,必须把防范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性任务,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排查治理隐患、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上来;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突出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方针的产生和发展安全第一这个词最早是美国钢铁公司BH格里董事长提出来的。

1901年,美国的钢铁工业受到经济萧条的影响的冲击,同时,钢铁业作为当时先进的工业行业,客观的高危险性对产业发展造成了明显的影响。

1906年,格里从长期接连不断的事故中得出教训,针对钢铁业生产的需要,他别出心裁地把公司提出的经营方针加以变动,将原来的质量第一、产量第二,改为安全第一、质量第二。

产量第三。

这项方针的改动,致力于安全生产的目标,发现其效果不但减少事故,同时产量和质量都得到提高。

既保障了雇员的安全,又使质量,产量得到保证,凯里安全第一的口号和他的安全措施取得了成功,震动了美国的实业界。

从此,“安全第一”观念在工业社会普遍得以接受。

当时,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还兴起了工业安全运动。

1917年英国成立了“安全第一协会”;1923年美国成立了“国家安全协会”。

在过去的一百年间,“安全第一”已从口号变为安全生产基本方针的核心内容,成为人类生产活动的基本准则。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在对旧企业实行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的同时,废除了一切摧残工人身体健康的封建劳动制度。

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型的劳动制度,实施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措施,使企业劳动条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减少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但在当时的私营企业里;一些资本家只顾自己赚钱,不管工人安全健康的情况依然存在,在国营企业中也由于缺乏经济管理经验,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只抓生产不抓安全的现象也很普遍,以致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相当严重,轰动一时的河南宜洛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的重大伤亡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企业中,不少领导干部对于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也存在着各种错误和模糊观念,思想十分混乱,严重妨碍着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主席在劳动部1952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

“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根据毛主席这一批示,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明确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关心生产和关心人统一起来。

同时,还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从而有力地纠正了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的片面观点,为劳动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践证明,安全生产方针是正确的。

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企业也做了大量工作,使劳动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随着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民航工作时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

1959年周恩来总理视察井陉煤矿时指出:

“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

“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

”后来“安全第一”写入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里。

1979年2月和7月,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向党中央汇报执行67号和l00号文件的书面报告中提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因此,从有据可查的资料来看,可以认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概念首先是由航空工业部提出来的。

1983年国务院在198385号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

“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了正确地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过反复的实践,1987年1月26日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

同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经过代表们的反复讨论,决定把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大会认为这个提法与“安全生产”方针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无矛盾,而且更加符合当前生产实际,也符合将来的生产发展。

1997年5月江泽民总书记针对安全生产形势,再次重申:

“坚决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2002年,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该法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就赋予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正式的法律地位。

它也不再仅仅是一句口号,它成为以法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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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一直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也有了全新的视角。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05.10.8-10.11)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赋予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以全新的内涵,其中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该方针的提出凝聚着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心。

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41章加强公共安全建设,第二节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明确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这一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反应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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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领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

“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秉承安全发展理念,强调改造客观世界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强调防治并举、标本兼治,恰恰与科学发展观的内核相契合。

坚持综合治理,必将会促进安全生产战线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而减少和控制各类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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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是经过反复实践而最终确定的,是符合我国生产实际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综上所述,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经历了一个从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生产”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再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字方针,反映了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特点认识的不断深化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的重要性,并强调在生产中要做好预防工作,尽可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因此,对于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应从这一方针的产生和发展去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人的生命是最可贵的。

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首先表现在要始终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国际声誉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任何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和做法,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

“安全第一”,就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绝不能在劳动者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而强迫或诱使工人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

“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这就要求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建设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是第一位,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

坚持“安全第一”,对于扞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第一”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一种理性认识,这种理性认识包含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

生命观。

它体现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人们对人类自我生命的价值观。

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

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二层面,协调观,即生产与安全的协调观。

任何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其前提是该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因此,“正常”是基础,是前提。

从生产系统来说,保证生产系统正常就是保证系统安全。

安全是保证生产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如果基础和前提条件不保证,就谈不上有效运转。

因此,应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

“安全第一”是一个相对、辩证的概念,它是在人类活动的方式上(或生产技术的层次上)相对于其它方式或手段而言,并在与之发生矛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安全第一”的原则通过如下方式体现:

在思想认识上安全高于其它工作;在组织机构上安全权威大于其它组织或部门;在资金安排上,安全强度重视程度重于其它工作所需的资金;在知识更新上,安全知识(规章)学习先于其它作;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安全优先。

安全既是企业的目标,又是各项工作(技术、效益、生产等)的基础。

建立起辩证的安全第一哲学观,就能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做好企业的安全工作。

“安全第一”是企业生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实现安全生产,是国家对企业的最基本的要求。

企业如果没有安全生产,也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生产,企业不能正常生产,也就不可能为社会创造价值,为国家创造财富,为人民大众提供物质和精神的产品,企业也就还可能实现自身的效益。

企业如果不能实现安全生产,经常不断地发生伤亡事故,出现职业病,就会对企业员工有莫大的冲击,就会人心不稳,士气不旺,从而不可能有效地实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的目标。

作为一个企业的负责人或经营管理者,应该认识到,企业的最基本的任务是生产经营,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为公民提供就业机会。

如果企业的安全生产不能实现,企业的这些基本功能都难以实现,因此,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通过政府的管理和监管,要求企业实现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同时,国家还要求企业重视对员工的培训,要求企业建成优美园林式的厂房厂区,成为所在社区的典范,要求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为国家、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们尽自己的义务,等等。

在这些方面国家对企业的要求,是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为前提的,不能很好地实现安全生产,国家对企业的这些要求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预防为主”,就是指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

这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题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要不断地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

“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和前提。

面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我们有不同的对策,即上策、中策和下策。

引用东汉政治家荀况的治国观点,可诠释安全生产“三策”,即“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

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

”意思是说,预防为上策,抢救为中策,警戒为下策。

显然,预防为主就是主张、强调采用“上策”。

事故是由隐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事故的。

因此,隐患是事故的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

要避免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严格说,是控制转化的条件。

那么,什么时候控制最有效?

事物有一个普遍的发展规律,那就是事物形成的初始阶段力量小,发展速度慢,这个时候消灭该事物所花费的精力最少,成本最低。

根据这个规律,消除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隐患,控制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条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因此,应把预防方法作为事故控制的主要方法。

安全生产工作以预防为主是现代生产发展的需要。

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而且往往又是多学科综合运用,安全问题十分复杂,稍一疏忽就会酿成重大事故。

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前做好安全工作。

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要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要在设计生产系统的时候,同时设计系统安全措施,以保证生产系统安全化,把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预防为主就是要事前做好安全工作,做到未雨绸缪。

墨菲法则指出:

“出现的风险都是你想不到的,也就是常言的意外,预料之外,想不到,想到的一般不会发生,发生的都是没想到的。

”按照这一法则,我们为了预防事故,预防意外,就要进行预想,并且事实证明,越是预想充分预防就越有效。

要做到预想充分就要注意,一方面做任何工作都要开展预想,尤其是在一些危险作业,也就是那些临时性、不固定性、特殊性、危险性的作业前开展预想活动。

因为危险性作业往往危险因素多,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事故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日本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的统计资料表明,危险作业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30%。

另一方面,预想要充分发动企业员工的参与,发动面越广,参与程度越深,预想的充分性就越好。

例如班组安全活动的一种有效形式危险预知训练,就是充分调动班组成员,预告发现,掌握和解决工作现场潜在危险因素,提高小组员工自我保护能力的小组预测预防危险的活动。

这项活动,在一些发达国家例如日本已经得到广泛应用,收到了很好效果。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要点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要抓住以下几点:

(1)真正树立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价值观。

在处理安全工作时,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2)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3)须十分重视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在生产经营与安全矛盾日寸,应优先处理安全问题。

(4)正确认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安全寓于生产经营之中,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任何一方不能孤立存在,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工作就不存在,反之,没有安全工作,生产经营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

这是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辩证统一性。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只有认识安全生产的辩证关系,才能正确处理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矛盾。

(5)强化对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态度的教育,特别是各级领导人员的教育。

一个单位,一个企业的安全工作的好坏,与领导对安全的重视程度有很大的关系,与领导人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识的深人程度有很大的关系,只要企业各级领导人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企业的安全工作就一定有质的改变。

企业的员工安全素质也一定会逐步提高。

(6)安全工作要强调预防为主,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要搞好科学预防工作,将工作做在事故前面,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要等出了事故再去处理。

(7)建立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来制定的,对企业各级负责人、各级工程技术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各个层次的安全工作,只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一致才能达到安全管理的预期目标。

因此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安全制度,足所有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

(8)不断地研究生产过程中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根据事故现象的特点和规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新对策。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管、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安全生产法律政策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

从近年来安全监管的实践特别是联合执法的实践来看,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

因此,综合治理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综合治理”的提出,正是建立在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本质特征的基础上的,对安全生产本质特征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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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综合治理”,提供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法。

“综合治理”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规律出发,指出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效能的基本方法。

一是标本兼治,既要采取强硬措施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又要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是多措并举,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从责任、技术、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形成安全监管合力。

三是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要秉承“协同政府”理念,在履行法定职责基础上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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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

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

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

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因此,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关系:

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

事故发生后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再有改变的可能。

事故源于隐患。

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从这个意义上说,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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