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察处罚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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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监察处罚对照表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违法行为处罚条款对照表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为罚

财产罚

申诫罚或行政处分

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违反安全技术

规范行为

第10条

第58条

*责令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违反安全技术

规范行为

第24条

第58条

*责令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

3

设计单位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设计

第11条

第72条

取缔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罪

4

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用于制造

第12条

第73条

取缔

没收制造的产品

处5万元以上20

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非

万元以下罚款

法经营罪等

5

制造单位未进行型式试验

第13条

第74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处2万

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

6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

改造

第14条

第一款

第75条

取缔,没收非法制造产品,已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

没收制造的产品、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7

特种设备出厂未附有关文件

第15条

第76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

处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维修

第16条

第77条

取缔

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罪,

重大责任事

故罪等

处1万元以上5万

非法经营罪,

9

未经许可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第31条

第77条

取缔

元以下罚款;没收

重大责任事

违法所得

故罪等

10

施工前未将施工情况书面告知安

监部门

第17条

第三款

第78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处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

11

施工验收后30日内未将技术资料

移交使用单位

第20条

第78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处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

12

制造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

第79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制

造许可并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等

13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监

督检验(安装单位)

第21条

第79条

责令改正,已实施的责令限期

进行监督检验,情节严重的撤

销许可并吊销营业执照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等

14

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

第22条

第80条

取缔

没收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罪

15

电梯制造单位未对安装、改造、维修后的

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者发现使用中的电

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向安监部门报告

第19条

第37条

第81条

(一)

第81条

(二)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

改予以通报批评

16

特种设备投用前或投用后30

日内未登记

第25条

第83条

(一)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17

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档案;

第26条.

第83条

(二)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18

使用单位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

期自行检查,或安全附件等定期校

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27条

第83条

(三)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19

使用单位未按期提出定期检验

要求;

第28条

第一款

第83条

(四)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20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28条

第三款

第83条

(五)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21

未对故障、异常特种设备全面检查、清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第29条

第83条

(六)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22

使用单位未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

救援预案;

第65条

第83条

(七)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23

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至少15日

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31条

第二款

第83条

(八)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24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

超过年限,未报废并未办理注销登记

第30条

第84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处5万

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罚款

25

索道、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每日未安检、确认。

电梯、索道、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未显著设置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运营)

第34条第一款、

第二款

第85条

(一)

第八十

五条

(二)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6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使用单位未设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第33条

第一款

第86条

(一)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责令

停止使用或者停产

专、兼职安管人员

停业整顿,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2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38条

第86条

(二)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

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8

使用单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

培训

第39条

第一款

第86条

(三)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9

未经核准从事强制检验

第41条

第91条

取缔

处5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罪

30

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

第43条

第二款

第条

(一)

情节严重的撤消检验检测资

处2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

31

聘用无证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44条

第一款

第92条

(一)

情节严重的撤消检验检测资

处2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

32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

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立即报告安监

部门

第48条

第92条

(二)

情节严重的撤消检验检测资

处2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

33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

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第46条

第一款

第93条

情节严重的撤消机构及人员

的检验检测资格

处机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

处人员5000元以

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罪,出

具证明文件

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失实罪

34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人员生产、销售、

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47条

第94条

撤消机构、人员检验检测资格

处5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

35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人员故意刁难生

产、使用单位

第49条

第95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撤销其检

验检测资格

36

检验检测人员不在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

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第44条

第二款

第96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37

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和机构

拒不接受安全监察

第57条

第98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处2

妨害公务罪

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

38

特监部门和人员不按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

第52条

第一款

第97条

(一)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降级

或者

撤职

触犯刑律的,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39

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生产、使

用或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

予以处理

第52条

第二款

第97条

(二)

降级

或者

撤职

受贿罪、滥用

职权罪、玩忽

职守罪等

40

发现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规定

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发现生产、

使用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第52条

第三款

第97条

(三)

降级

或者

撤职

受贿罪、滥用

职权罪、玩忽

职守罪等

41

发现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

者出具虚假结果、鉴定结论或者结果结论

严重失实而不撤销原核准或者不查处

第52条

第97条

(四)

降级

或者

撤职

受贿罪、滥用

职权罪、玩忽

职守罪等

42

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生产单位重复许可,或

其他地方检测合格设备,重复检验检测

第54条

第97条

(五)

降级

或者

撤职

受贿罪、滥用

职权罪、玩忽

职守罪等

43

发现违反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行为或者

在用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

第五十八

第九十

七条

(六)

降级

或者

撤职

受贿罪、滥用

职权罪、玩忽

职守罪等

44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

及时上报或者接报特监部门不立即处理

第五十九

第九十七

条(七)

降级或

者撤职

受贿罪、滥用

职权罪、玩忽

职守罪等

45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时不立即

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逃逸;

第条

第七十

八条

(一)

降职、

撤职

重大责任事

故罪等

46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拖延不报事故

第七十

八条

(二)

降职、

撤职

重大责任事

故罪等

47

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第三十九

条第二款

第九十

由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重大责任事

故罪等

48

发现事故隐患不立即报告

第四十条

第九十

由使用

单位给

重大责任事故

罪等

予批评

教育、

处分

49

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二

第八十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三

第八十

八条第

二项

第八十

九条第

二项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四条

第八十

八条第

一项

第八十

九条第

一项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五

第八十

三条第

七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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