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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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局属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
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是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是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我局严格落实总局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口岸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储存场地(库)企业、服务行业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保障了口岸公共卫生和食品、饮用水安全。
但随着天津口岸辖区的不断扩大和我局机构设置的增加,口岸卫生监督工作出现了分工不明、责任不清、衔接不到位和工作不规范、不一致的现象和问题,严重影响了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
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就加强和规范天津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口岸卫生监督的对象和责任分工
天津口岸卫生监督的对象包括海港和空港口岸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服务行业,口岸储存场地(库),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其相应的码头(停机坪)、作业区等。
针对卫生监督对象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各分支机构的实际,明确各分支机构卫生监督的责任分工如下:
1、南疆办
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出入境船舶、供船食品饮用水、天津港码头及延伸作业区、船舶服务单位和客运候船厅的卫生监督工作。
负责除东疆保税岛和临港工业区以外的供船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
2、东疆局、临港办
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船舶、供船食品饮用水、天津港码头及延伸作业区、口岸储存场地、船舶服务单位和客运候船厅的卫生监督工作。
负责所辖区域内供船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
3、机场办
负责机场范围内出入境航空器、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口岸储存场地、口岸服务单位、停机坪和候机楼的卫生监督工作。
4.静海局、新港办、北疆办
静海局负责所辖进境废物原料集中查验场(库)的卫生监督工作;新港办负责所辖振华、港强集中查验场(库)和出口食品场库(不含集装箱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工作;北疆办负责天津港国际物流集中查验场(库)的卫生监督工作。
5.空港局、开发区局、保税办、宝坻局、武清办、北辰办等
空港局食卫处负责天津市内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工作,开发区局、保税办、宝坻局、武清办、北辰办等负责所辖区域内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工作。
6.东港局
负责所辖进境废物原料集中查验场(库)和口岸其它集装箱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工作
按照上述分工,涉及我局卫生检疫行政许可业务的口岸储存场地的具体卫生监督职责划分见附件。
二、口岸卫生监督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
1.卫生监督内容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内容包括卫生管理、环境卫生、媒介生物防治状况、垃圾管理等,具体参照《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质检卫[2004]193号)文件。
2.卫生监督频次
对每家单位每季度至少1次,4—10月每季度至少2次,对进出口食品储存场地和出入境废旧物品储存场地适当增加监督次数。
3.现场卫生监督记录
3.1《现场卫生监督笔录》(见附件2),每次卫生监督必须填写。
3.2《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件3),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其进行量化评分时填写。
4.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对于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影响较小时,可以口头通知被监督单位整改。
当发现问题比较严重时,应填写《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并让被监督方签收。
对于签发《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的,应在整改期限结束时组织再检查,并填写《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对于没有在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单位,应通报卫生检疫监管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暂停其业务经营、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等措施。
(二)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
1.卫生监督内容
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包括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和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现场的卫生监督。
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具体内容参照《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88号令)。
应加强口岸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经快速检测筛选出的阳性样品或可疑样品要及时送实验室进行常规检测,并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填写监督意见。
2.卫生监督频次
对航空配餐企业、供船食品饮用水单位和候机楼内餐馆的卫生监督每月至少1次,对其他食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每季度一次,5—10月适当增加卫生监督次数,对开展食品分级管理单位的卫生监督频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为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的食品饮用水的现场卫生监督频次,应结合供应单位的卫生状况、报检情况等由各有关分支机构决定。
3.现场卫生监督记录
3.1《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每次卫生监督必须填写。
3.2船舶食品供应单位的卫生监督只填写《船舶食品供应单位日常卫生监督评分表》(见附件6)。
船舶饮用水供应单位的卫生监督只填写《船舶饮用水供应单位日常卫生监督评分表》(见附件6)
3.3需要采样的填写《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见附件7)。
3.4需要实施分级管理的口岸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填写《出入境口岸餐饮业/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4.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在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发现的不合格情况的处理同上述
(二)、4。
在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现场卫生监督中发现的食品饮用水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况,应按规定采取采样检验、强制卸下、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三)出入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
1.卫生监督内容
检查出入境交通工具客舱、货舱、船员宿舱、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包括微小气候状况)、媒介生物防治情况和防鼠装置、座套和卧具清洗状况,废弃物处理、交通工具上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卫生、船员和机组人员的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情况。
另外,还应检查交通工具入境卫生检疫证,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
必要时,可对交通工具上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实施采样检验。
2.卫生监督频次
相关海港分支机构国际航行船舶的卫生监督频次每月应不少于在该机构所辖码头停靠的电讯检疫船舶和国内港口来船数量的30%,重点加强对以下船舶的卫生监督:
电讯检疫船舶、国内港口来船、船龄超过20年的船舶、因各种不合格情况近期曾实施卫生处理的船舶。
对实施入境登轮检疫的船舶原则上不再进行卫生监督,国内外出现疫情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当增加卫生监督次数。
出入境航空器的卫生监督频次应根据国内外疫情发展和电讯检疫实施的情况决定,应逐步加大对入境航空器的后续卫生监督力度。
一般情况下,每月对各个出入境航空公司的飞机按照不同航空公司实行至少一次卫生监督,国内外出现疫情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当增加卫生监督次数。
3.现场卫生监督记录
3.1《出入境船舶(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定表》(见附件8),每次卫生监督必须填写。
3.2需要对食品饮用水进行采样的,填写《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
4.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对于发现环境卫生、媒介生物、健康状况、废弃物处理、食品饮用水管理等不合格的情况,以及卫生证书、健康证书等证书不合格的情况,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卫生处理、人员调离岗位、交通工具限制出境等措施。
(四)口岸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卫生监督内容
1.1口岸垃圾清运行业、卧具清洗行业和船舶物料供退行业的卫生监督
检查有无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培训是否进行,有无健康体检,垃圾分拣场地卫生状况是否良好,有无媒介生物孳生,垃圾清运记录是否完整,垃圾是否在指定的地方倾倒,有无垃圾消毒药品和器械,垃圾清运车是否封闭,垃圾清运设施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1.2其它口岸服务行业和口岸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其它口岸服务行业的卫生监督按照卫生管理制度、环境卫生、个人卫生、服务场所卫生等依次进行,口岸候机楼、候船厅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主要以环境卫生状况检查、媒介生物监测、微小气候等环境质量监测、公共卫生间卫生状况、公共饮水处的水质监测为主。
2.卫生监督频次
口岸垃圾清运行业:
对每个单位的卫生监督至少每两月一次,应把对垃圾清运单位的卫生监督和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卸下垃圾的卫生监督结合起来,在国内外某些疫病流行期间,加大监督频次。
卧具清洗行业、船舶物料供退行业、其它口岸服务行业和口岸公共场所:
对每个单位的卫生监督至少每季度一次。
3.现场卫生监督记录
3.1《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对所有口岸服务行业和口岸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时填写。
3.2《出入境口岸服务行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件9):
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其进行量化评分时填写。
3.3对口岸公共场所环境因素进行卫生检测时,填写《口岸公共场所环境因素卫生监测报告表》(见附件10)。
3.4对口岸垃圾清运行业监督只填写《口岸清运垃圾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1)。
4.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同上述
(二)、4.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三、口岸卫生监督的信息报告
在口岸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卫生检疫阳性案例或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报告卫生检疫监管处。
各分支机构的口岸卫生监督业务数据信息都应由在卫生检疫监管处备案的信息报告员(可以兼职)通过总局口岸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总局内网10.10.8.39)和总局口岸卫生检疫电子监管系统(总局内网10.10.8.39或外网)报告。
对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媒介生物信息和传染病信息应通过这两个系统相应的栏目进行单独上报。
同时,还应通过CIQ2000系统进行汇总信息报告。
1.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报告
每次对行政许可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工作后,均需登陆“卫生检疫电子监管系统口岸卫生监督子系统”中的“经常性卫生监督”项下的“每日监督提示”模块,填写卫生监督记录,并保存上报;口岸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阳性情况和违法、违规事件,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卫生监督信息上报”项下的“卫生监督案例”模块上报。
2.卫生监督月报信息
——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情况,每月需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卫生监督信息上报”项下的“交通工具卫生监督”模块上报;
——对口岸储存场地、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口岸服务单位和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情况,每月需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卫生监督信息上报”项下的“口岸卫生监督”模块上报。
——卫生监督每月汇总信息应和其它卫生检疫信息一起通过CIQ2000系统报告。
四、口岸卫生监督记录及企业档案的管理
根据国家局相关文件的要求,各个分支机构应为管理范围内所有监督企业建立独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卫生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相关管理制度、平面图、人员持有两证情况、采样报告、媒介监测报告(或评价报告)、日常监督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等相关资料。
附件1天津口岸储存场地管理职责明细划分(另附)
附件2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检卫监字()第号
单位:
经济性质: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负责人:
卫生监督机构:
监督类别:
监督笔录:
卫生监督人员:
被监督单位
陪同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附件2《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填写说明:
(分支机构名称)检卫监字(年份)第(序号)号。
附件3: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
(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
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
不予评定等级
项目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17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库房管理(2分)
库内货物未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堆垛之间未保留适当的间距
2
卫生事件报告(5分)
发生啮齿动物非正常死亡、人员中毒、卫生处理事故等卫生事件,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5
环境卫生(63分)
场地使用情况
擅自将一般场地作为食品或废旧物品储存场地使用
※
场地要求(6分)
场地环境不整洁
2
地面未平整硬化
2
排水不通畅
2
卫生控制(20分)
生产垃圾无固定堆放地点和设施
2
生产垃圾不能定期清除
2
生活垃圾示做到袋装化或存放在带盖容器内
2
存放生活垃圾的容器渗漏
2
卫生间未采用冲水式,或未配有洗手设施
2
卫生间无法做到无蝇无异味
5
对实行特殊仓储管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以及具有放射性危害的物品等,未明显警示标志
5
媒介控制(37分)
未建立医学媒介生物监控措施
5
无必要的消毒、杀虫、灭鼠的药物和器械
5
储存场地未进行定期消杀灭
5
示做好场地消杀灭记录
2
场地及周围环境无有效的防鼠设施和防鼠带
5
场地及周围环境发现病媒昆虫孳生地
5
医学媒介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
10
进出口食品储存场地卫生要求(65分)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进出口食品储存场地卫生要求(65分)
选址
附近存在污染源或其它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
※
仓库管理(20分)
无防潮防霉变设施
5
食品未按品种分类,分区堆放,
5
同一库内同时储存相互影响食品风味的原材料或其他食品
5
进出口食品储存场地卫生要求
仓库管理
食品无明显标志和标注
5
冷库要求(5分)
制冷设备运转不正常,无法保持适当温度
※
未做温度检查记录
5
卫生要求(20分)
未能及时清除腐败变质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5
无防鼠防虫措施
5
食品储存场地内发现鼠迹或蚊虫等
5
违反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和卫生注册制度关于食品储存场地方面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5
入出境废旧物品储存场地卫生要求(10分)
场地无封闭管理,易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
废弃物的清运前未经无害化处理
5
违反国家有关废旧物品储存制度规定的其它要求和条件
5
合计
注:
1.※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某关键项目符合要求的用“√”标示,不符合要求的用“ⅹ”标示。
2.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
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
()检卫监字()第号
:
经对你单位的卫生监督,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存在问题,特作如下处理: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在整改合格前暂停开展检验检疫有关的业务。
□应采取的整改措施:
对不予整改或抵制卫生监督的行为,将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监督方签收:
监督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监督机构留存,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附件5: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
(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
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不予评定等级
范围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
(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
(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食物中毒
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
※
建筑与布局
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
※
原料采购与贮存的卫生
(42分)
采购
(20分)
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及其原料
10
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5
食品及其原料未索证、无验收记录
5
库房
(12分)
食品库房脏乱,与非食品混放
2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
10
冷藏设施
(10分)
冷藏冷冻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生熟混放
5
环境卫生
(20分)
厨房内外环境不整洁
2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无效
2
废弃物盛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
5
墙壁、墙裙、天花板不洁,脱落
2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不洁
5
洗手消毒设备运转不正常
2
加工过程的卫生
(95分)
一般要求
(35分)
利用腐败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
※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混用、不清洁
5
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中心温度<70℃
5
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物,存放条件不当
5
出售感官异常或变质食物
※
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未充分加热
5
专间特殊要求(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食品)
(每间20分,共6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餐饮具及消毒
(15分)
餐饮具未清洗、消毒
10
保洁不符合要求
5
合计
注:
1.※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某关键项目符合要求的用“√”标示,不符合要求的用“×”标示。
2.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
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
(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
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
不予评定等级
范围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
(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
(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建筑与布局
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
※
原料采购与贮存的卫生
(45分)
采购
(20分)
食品原辅料不符合卫生要求
10
食品原辅料未索证
5
无专人负责、无详细验收记录
5
库房
(15分)
原料、辅料、成品未分库存放
5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原料
10
贮存条件
(10分)
冷藏冷冻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贮存条件(温度、湿度)不当
5
环境卫生
(20分)
生产场所环境不整洁
2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无效
2
废弃物盛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等
5
墙壁、墙裙、天花板不洁,脱落
2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不洁
2
净化间的洁净度不符合要求
5
加工过程的卫生
(135分)
一般要求
(75分)
不按配方投料、无专人负责、无记录
※
各种工艺参数无专人记录
5
生产设备、工具及容器清洗消毒不落实
10
生产场所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5
生产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10
利用腐败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
※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混用、不清洁
5
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中心温度<70℃
5
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物,存放条件不当
5
出售感官异常或变质食物
※
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未充分加热
5
专间特殊要求
(60分)
凉菜
(2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裱花蛋糕
(2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生食食品
(2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卫生设施(15分)
更衣室不洁
5
洗手消毒措施不落实或设施无效
10
食品及其卫生检验
(20分)
食品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
5
食品未经检验出厂;食品检验不合格出厂
※
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
检验仪器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检验记录保存不完整
5
食品留样制度不落实
5
合计
注:
1.※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2.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
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