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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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保障我校广大学生的结社自由,保障学生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发挥社团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充实、丰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本校在籍学生按照自愿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凡在校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三条学生社团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弘扬校园主旋律、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知识性、学术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四条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条学生社团成立、更名、解散,必须经社团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办理。
第六条学生社团由学校团委统一管理,具体执行机构为学校社团联合会。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
第七条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
挂靠单位应当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本校正式机构,如图书馆,外语系,教研室,党支部,团委等。
第八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必须按照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的;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至少两名学生社团指导老师(一名为管理指导老师,一名为专业指导老师);
4、指导老师必须为本校在职老师,不得聘请外校人员。
5、规范管理章程,包括以下事项:
(1)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
(2)学生社团类别(理论学习、学习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
(3)学生社团活动范围;
(4)学生社团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及权限;
(5)经费来源;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学生社团终止程序。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1、《社团成立申请表》
2、《社团负责人档案表》
3、《社团章程(草案)》
4、《指导老师和拟负责人基本情况说明》
5、《发起人和拟负责人基本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本社团的章程;
2、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社团成立申请表》和《社团负责人档案表》,一式两份,连并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社团联合会:
(1)成立申请书;
(2)挂靠单位的推荐书;
(3)社团章程(草案);
(4)主要负责人档案表;
(5)社团成立人数。
经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查,上报校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
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逾期或未予批准的,社团联合会应予以解释。
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1、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章程有关规定的;
2、发起人受过学校纪律处分的;
3、弄虚作假的;
4、筹备学生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5、经审核认定没有必要成立的。
第十四条社团联合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动员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近的学生社团合并或成立以学院有关部门为挂靠单位的协调机构。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实行学期注册制度,在每学期的第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注册程序:
1、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上一学年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必须含工作台帐);
2、社团联合会根据各学生社团上报的工作台帐、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召开社团联合会部长以上会议,对各学生社团的学年工作提出全面的意见,上报团委;
3、社团联合会根据校团委的批复,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社团报校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况的学生社团需暂缓注册:
1、没有及时上交工作台帐、财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
2、限期整改的;
3、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
4、其它经审查认定需暂缓注册的。
第十八条没有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以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变更名称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登记。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变更挂靠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登记。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与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办理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检查和注册;
3、对学生社团聘请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和检查;
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活动内容要健康、积极,活动的开展要有创新意识。
社团自行组织活动,如需场地,器材等可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帮助。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自修、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时间。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活动在开展前15天要以书面形式(活动计划,流程,经算计划,宣传计划)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学生社团开展跨校交流活动前要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申请,在得到明确的批示同意后才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与学校以外的部门合作开展活动的,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在对外联络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
不得盗用社团联合会或其他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任何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活动结束后六日内向社团联合会报送活动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应参加学校、社团联合会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
当学校总体安排与学生社团活动发生冲突时,学生社团应当自觉服从学校、社团联合会的统一安排。
第4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产生,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产生,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三十一条社团联合会有权监督会员大会。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在大会结束一周内将大会基本情况及形成的重要决议报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公平公开的原则
下进行,决议通过应超过出席会议会员人数的半数票,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
第三十四条出席会议的会员人数必须达到会员总数一半以上,否则会员大会无效。
第三十五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2、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3、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4、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程序:
1、学生社团确定至少两名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2、学生社团在换届之前一个月内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负责人候选人资料,社团联合会对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及档案进行考核调查;考核不合格者,社团联合会有权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3、考核期过后,由社团联合会安排候选人面试,面试官由社团联合会两
名主席团成员(其中一名为社团联合会主席)及本社团在任负责人组成;新任社团负责人由面试官统一投票决定;
4、新任社团负责人到社团联合会填写换届表,正式成为社团负责人;
未经以上程序确立的社团负责人,团委及社团联合会均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3、有半数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和退出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应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会议。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遵守社团联合会和本社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学生社团自办刊物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自办刊物必须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申请并
得到批准后才可发行,任何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发行。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刊物必须有固定的名称、版本、顺序编号、定期或
不定期出版。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刊物的办刊方针本着为同学服务、提高本校文化氛围、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刊物内容要积极健康,不得宣传任何反动、暴力、低级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刊物实行编辑责任制,编辑要对发行的刊物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条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并保证一定的发行数量,每期发行量不得低于200份。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刊物资金由挂靠单位拨给或由商家赞助,财务管理应遵循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刊物刊登广告的要经校团委批准。
第五十三条学生社团刊物每期出版前要经校团委审查批准。
第五十四条学生社团刊物每期出版后要报送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五条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比,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社团授予“星级社团”荣誉称号。
第五十六条“星级社团”的具体评比办法参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大学生“星级社团”评比细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团委批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处分情况包含:
警告、停止活动、注销):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应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3、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现象的;
4、财务制度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的;
5、从事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的;
6、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7、开展活动不履行相应申报程序,擅自做主的;
8、不及时上报学生社团活动材料的;
9、不及时上报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变更,成员交替情况,擅自更名而不到
社团联合会注册的;
10、无故缺席社团联合会各种会议的。
第五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经校团委批准后有权对该社团做出注销的处罚:
1、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2、一学期内不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或虽然开展过学生社团活动,但活动
质量不高,且经限期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3、背弃学生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进行非法
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5、无法继续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经该学生社团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申
请注销的;
6、进行盈利性活动,对会员乱收会费,且屡禁不止的。
第五十九条学生社团的注销程序:
1、学生社团自行要求注销的,将报告提交社团联合会,在报告中必须充
分阐明申请注销的理由,同时将善后工作计划上报,由社团联合会将有关材料上报校团委;
2、社团联合会根据被警告的学生社团的整改情况,认为应该注销的,上
报校团委;
3、校团委批复同意注销的,由社团联合会公布该学生社团注销。
第六十条已经被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以原学生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