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法释义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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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法释义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样本

防洪法释义-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管理

  本章是关于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规定。

本章共九条,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七条。

重要内容涉及:

防洪区别类及划定;防洪区内土地实行分区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区安全与建设工作中职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安全建设筹划,关于扶持和补偿、救济制度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制度;防洪重点保护对象及保护规定;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及防洪工程和设施、材料保护办法等。

  第二十九条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也许淹及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洪水泛滥所及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涉及分洪口在内河堤背水面以外暂时贮存洪水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原则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范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批准后予以公示。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区别类、划定规定。

  一、防洪区是防洪规划重要内容之一。

依照本条规定,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也许淹及地区。

这些地区都处在江河洪水位如下,洪水泛滥时也许淹及,因而受到洪水直接威胁。

就国内实际状况而言,拟定防洪区十分必要,一方面,国内从南至北,江河众多,几大水系又处在季风影响之下,从来洪水频繁;另一方面,国内有100万平方公里国土,涉及5亿亩耕地地面高程低于江河洪水位如下,其上,则有多达6亿人口和90%都市,面临着洪水威胁和影响。

因而,这些地区是国内防汛抗洪工作重中之重,而在这些地区广大地区采用防汛抗洪办法,一方面要分别详细状况,做好防洪规划,并根据防洪规划,划定防洪区,为实行各种防洪办法提供根据,保证防洪工作有放矢。

因而,针对实际,划定防洪区,是防汛抗洪工作前提,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一种重大问题。

  二、防洪区划分。

依照详细状况和防洪实际需要,本条将防洪区划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其中,洪泛区是指防洪区中尚无防洪工程设施保护地区,此类地区重要集中于国内人烟稀少西部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河堤背水面以外暂时贮存洪水低洼地区及湖泊等,是江河防洪体系中重要构成某些。

与洪泛区不同,蓄滞洪区重要特点是人为控制和使用。

蓄滞洪区形成,有各种状况,但都是自然与人为因素共同成果。

历史上,某些低洼地和湖泊在汛期江河水位高涨时,自然蓄滞洪水,起到减少江河水位和蓄洪作用。

随着人口增多,生产发展,这些地区浮现了人水争地局面,为理解决这种矛盾,本地群众将所处低洼地与江河分开,在遇有较大洪水时,才有筹划地使用该地区用于蓄滞洪水。

形成蓄滞洪区另一类状况,是国内北方某些地区,本地群众在江河枯水期运用江河滩地从事耕作,在汛期江河水位上涨,淹及滩地时暂时撤离。

例如,有土地300多万亩、人口160多万黄河滩区及淮河、海河、松辽流域大量河道滩地,都属于这种蓄滞洪区。

所谓防洪保护区,则指防洪区中受到防洪工程设施保护地区。

与洪泛区、蓄滞洪区不同,防洪保护区强调防洪工程设施保护,避免洪水淹及。

如前所述,国内大面积防洪区域内,某些地区如长江沿岸、珠江三角洲等地区都市集中,人口密集,经济发达;某些地区贯穿重要交通干线,建设有重要工矿、能源基地。

当前,国内已建、在建各种防洪工程设施,重点保护上述地区不受洪水淹及。

应当明确,防洪区划定,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防洪能力提高而变化。

但是,防洪区一经划定,应当严格执行,针对防洪区不同规定和实际状况,依法做好防洪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关于防洪区详细范畴。

划定防洪区,是防洪工作前提和指引防洪工作和区内生产建设活动根据。

防洪区详细范畴,一方面应当明确于关于地区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之中。

同步,防洪区划定,是一件关系国计民生大事,其划定程序和审批应当严格、审慎。

另一方面,防洪区划定,牵涉到亿万群众生产、生活,为社会、经济方方面面所关注,划定防洪区和详细范畴,应当为公众所周知。

因而,本条第五款规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范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土地实行分区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区内土地实行分区管理规定。

  一、对防洪区内土地实行分区管理根据。

本条规定,对防洪区内土地实行分区管理,应当按照防洪规划进行。

对防洪区内土地实行分区管理,就是对防洪区内关于土地运用活动一种规划管理办法。

依照国家关于法律规定,土地运用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规定,这里规划,涉及国土规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都市规划、防洪规划等。

这些规划根据规划控制不同功用,对关于土地运用活动控制各有侧重。

同步,法律也规定这些规划应当互相衔接或协调,共同规范和控制土地运用活动。

例如,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编制防洪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运用规划,应当与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和保护范畴以及蓄滞洪区内,土地运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运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规定。

由此可见,土地运用活动根据规划规定进行,受规划控制和指引,并且,关于规划一方面要解决好互相之间关系。

就本条规定分区管理而言,其直接根据应当是关于防洪规定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在编制时,应当与关于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保持法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运用活动管理一致性,使防洪区内土地运用、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既符合防洪需要,又可以兼顾土地合理、有效运用原则。

  二、分区管理内容。

对防洪区内土地分区管理,既是实现防洪规划办法,也是防洪规划在执行中详细化。

其详细内容应当视防洪区不同类型而有所不同。

当前,国内关于规定中已就蓄滞洪区土地运用作出规定。

如1988年国务院发布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指引纲要,就如下土地运用活动及其分区管理作出了规定:

  

(一)在指定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禁止设立有碍行洪涉及房屋在内各种建筑物。

上述范畴内土地,普通只限于农牧业生产以及其她露天方式使用,以保持其自然空地状态。

  

(二)在农村土地运用方面,应当按照蓄滞洪机遇、概率及其特点,调节农业生产构造,积极开展各种经营。

在种植业方面,应当依照自然规律,重要是抓好夏季作物生产,但在蓄滞洪机遇较少地区,则应当在保证夏季农作物生产前提下,力求夺取秋季农作物生产;在蓄滞洪机遇较多地区,则应当将农作物生产重点放在夏季,对于秋季农作物生产,则可以放弃。

  (三)在蓄滞洪区内工业生产布局应当依照蓄滞洪区使用机遇进行可行性研究。

对使用机遇较多蓄滞洪区,原则上不应布置大中型项目;使用机遇较少蓄滞洪区,建设大中型项目必要自行安排可靠防洪办法。

禁止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有严重污染物质工厂和仓储设施。

  (四)在蓄滞洪区内进行油田建设必要符合防洪规定,油田应当采用可靠防洪办法,并建设必要避洪设施。

  (五)蓄滞洪区内新建永久性房屋,必要采用平顶构造形式,以便本地居民应急避险,并避开洪水流路,否则不准建设。

  (六)对于蓄滞洪区内已有高地、旧堤,则应当尽量予以保存,以备暂时避洪时发挥档水作用。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领导,组织关于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用防洪避洪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区安全与建设工作中职责规定。

  一、防洪区安全建设领导。

在防洪区内,安全建设是防洪规划中重要内容,是防洪区内防洪工作核心某些,这项工作既涉及防洪体系建设和管理,也涉及防洪区居民教诲和宣传工作和关于人口控制和扶持、补偿和救济工作。

总之,防洪区安全建设涉及面广,又是防洪区安全保障,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肩负起统一领导和组织防洪区各项安全建设工作职责。

  二、防洪宣传和教诲。

防洪宣传和教诲也是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一项内容。

如果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作为防洪安全建设中硬件,对防洪区内单位、居民进行防洪法律、知识宣传、教诲和普及工作就是不可缺少软件。

防洪区内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和居民寻常生活与防洪区安全休戚有关,因而,防洪宣传和教诲目在于提高广大群众对水患结识,加深对防洪工作理解和调动群众参加、配合防洪工作积极性。

为了增进这项工作,本条规定,防洪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关于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

实践中,关于宣传、教诲工作重点,涉及如下几种方面:

一是本地区洪水活动状况,涉及历史概况、洪水活动规律、特点及危害等,提高公众水患意识。

二是关于法律、法规和制度宣传和普及,如本地区防洪规划对土地运用规定,关于蓄滞洪水等办法必要性及关于防洪区扶持、补偿和救济办法等,提高公众守法自觉性和觉悟,保障公众受到救济权利。

三是宣传、普及关于防洪、避洪,自保救人基本常识,提高公众防洪能力。

  三、防洪体系建设。

防洪体系中,防洪工程设施是防洪区防洪投入与建设重点,也是防洪基本物质保障,是抵抗洪水阵地和堡垒。

防洪测报系统,涉及水文、气象、通信、预警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在抗洪斗争中,犹如耳目,是及时掌握、传送洪水活动状况基本信息保障,特别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今天,发展关于信息技术,运用高、新、尖科学技术于防洪测报领域,对防汛抗洪工作将带来重大转变。

建国以来,国家投入人力、物力,建设和完善规模庞大防洪工程体系,并在防汛抗洪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这项工作对此后防洪规定来说,远未结束,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工程设施也有待于不断维护。

这些工作仍旧需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

  四、防汛抗洪是一项全民事业,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义务。

各级政府、关于部门和单位在领导、组织和实行各项防洪工作同步,也应当采用办法,动员和组织防洪区内各单位和群众积极参加防汛抗洪,因地制宜,采用各种行之有效防洪避洪办法。

  第三十二条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关于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规定,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筹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蓄滞洪区居民,有筹划地组织外迁,并采用其她必要安全保护办法。

  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补偿、救济义务。

国务院和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扶持和补偿、救济制度。

  国务院和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扶持和补偿、救济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筹划及关于扶持和补偿、救济制度规定。

  一、在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对防洪规划拟定各项安全建设工作,一方面应当制定相应筹划,按照筹划,有环节地实行。

对此,国内某些江河、湖泊及某些省区就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编制了专门规划,按照规划,中央和地方政府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筹划地安排关于建设项目。

当前安全建设总体水平仍旧与防洪规划规定有很大差距,而各项建设工作不也许一蹴而就,需要制定长期筹划和规划,在此后长期工作中逐渐到位。

在蓄滞洪区,强调安全建设筹划,还突出体当前关于人口控制问题上。

解决蓄滞洪区安全问题,发挥蓄滞洪区蓄滞洪水作用,核心是要解决好人水争地矛盾。

在既保障蓄滞洪区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实现蓄滞洪区蓄滞洪水功用这一原则下,控制区内人口增长就成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筹划中一种重要内容。

控制蓄滞洪区内人口增长办法,无非涉及两种:

一是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和外来人口迁入,二是组织区内人口外迁。

依照关于规定和实践,蓄滞洪区人口控制办法重要涉及:

1.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关于部门制定蓄滞洪区人口控制规划,规定区内人口增长率必要低于省内其她地区,提出详细控制指标并建立分区人口册。

限制人口迁入,明确区外迁入户口审批机关,严格履行审批制度。

2.经常进洪蓄滞洪区应勉励人口外迁或到其她地区工作,受保护地区单位应面向蓄滞洪区招工,并予以优先安排。

3.宣传蓄滞洪区域环境对人口容量制约作用,加强筹划生育工作,认真执行政府制定人口规划。

对人口超筹划增长蓄滞洪区,减少或停止国家予以优惠待遇。

人口外迁重要形式,一是异地安顿,二是就地上靠。

  二、蓄滞洪区扶持、补偿、救济制度和办法。

由于蓄滞洪区为保护全局而作出牺牲,对其受到损失,理应得到相应补救。

补救办法重要涉及:

国家和关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开展适应规划规定各种经济建设;对蓄滞洪区人口外迁予以经济补偿;对灾后恢复和重建予以救济;受益地区应当对蓄滞洪区损失予以相应补偿和救济。

对上述扶持、补偿和救济制度和办法,国家和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办法,予以规范。

总之,对蓄滞洪区扶持、补偿和救济制度,是防汛抗洪一项特殊经济办法,是保障蓄滞洪区人民生产、生活,符合全局利益规定重要办法。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也许产生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也许产生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办法。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备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涉及建设单位自行安排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构造。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制度规定。

  一、确立洪水影响评价制度必要性。

本条规定洪水影响评价制度,是本法关于防洪区内防洪办法中重要内容。

确立这项制度,其必要性体当前如下几种方面:

  第一,适应防洪需要,有利防灾减灾。

洪泛区、蓄滞洪区是受洪水威胁较为严重地区,为防患于未然,在这些地区内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必要充分考虑洪水威胁,采用相应防御办法,其中非防洪建设项目,有必要在开工建设前对洪水影响进行评价并采用防洪办法。

  第二,严格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洪工作中监督管理作用,并制止非防洪建设项目盲目立项,增进防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历史经验和教训证明,忽视水患,盲目建设,甚至挤占防洪工程设施及其用地,不但影响防洪安全,也会导致严重社会、经济损失。

  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内容和程序。

本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各种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也许产生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也许产生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办法。

依照这一规定,洪水影响评价制度涉及如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对洪水对建设项目也许产生影响作出评价,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否为洪水也许淹及地区。

二是对建设项目对防洪也许产生影响作出评价,如建设项目与否挤占了防洪工程设施及其用地,与否阻碍行洪等。

也就是说,建设项目不但要考虑防洪需要,也要避免对既有防洪工程设施破坏、侵占等。

三是在作出上述评价之后,提出建设项目防御洪水办法,对需要建设关于防洪工程设施保护,提出关于工程设施建设方案;需要非工程性办法,提出建设项目防洪、避洪办法。

四是在作出洪水影响评价和提出防御洪水办法后,编制书面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备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本条同步对提交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程序作出规定,即建设单位一方面应当将其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拟定防御洪水办法提交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批准时一同报送。

  三、蓄滞洪区内能源、交通等基本设施洪水影响评价制度特别规定。

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等设施,是重要基本设施,具备重要社会、经济价值,在国民经济中具备重要地位。

对此类基本设施安全性规定较高,特别是在蓄滞洪区内,安全性尤为重要。

为避免和减少洪水影响,保障基本设施安全,本条对此类设施洪水影响评价作出特别规定,即洪水影响评价内容应当涉及建设单位自行安排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这样规定目,在于保证关于基本设施自身具备一定防洪避洪能力。

  四、房屋建设特殊规定。

实践证明,在蓄滞洪区内,各种建筑物在洪水淹及时往往成为本地群众暂时躲避洪水“安全岛”,对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发挥了不可忽视作用,成为蓄滞洪区内群众紧急避洪有效方式。

为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在规定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制度同步,对房屋建设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各种房屋应当采用平项式构造。

这里房屋,应当涉及学校、机关、公司事业单位等建设各种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大中都市,重要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公司,应当列为防洪重点,保证安全。

  受洪水威胁都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防洪工程设施。

  都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重点保护对象及保护规定规定。

  一、各种自然灾害中,洪水灾害往往威胁较大,在当前物质、技术水平,特别是江河防洪原则还不是很高状况下,保证关系国家、地区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重要地区、单位防洪安全是至关重要。

本条规定防洪重点中,大中都市是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密集,同步又是重要航空、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铁路、公路是联结各地区纽带,是社会和经济运营交通命脉;大型骨干公司是国民经济支柱。

因而,重点保障这些地区和单位安全,既是保障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稳定和正常运营,同步也保障了防洪工作中人员、物资生产、运送和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可以顺利进行。

  二、受洪水威胁都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防洪工程设施。

之因此对这些地区如此规定,重要是考虑当前这些地区防洪原则不高,而一旦遭遇洪水,会导致严重生命、财产损失。

国内许多大中都市沿河兴建,受洪水威胁,随着经济发展,各种经济开发区数量不断增长,城区规模也不断扩大,都市及经济开发区人口密集,各项产业集中。

在经济迅速发展同步,应当有相应防洪办法跟得上去,而至当前,国内许多受洪水威胁、有防洪任务都市、经济开发区等防洪原则较低,有都市主线未设防,构成防洪一大隐患,成为国内防洪工作迫切需要加强一种薄弱环节。

保证这些地区防洪安全,首要办法就是建设必要防洪工程设施,提高防洪原则。

这也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目所在,即明确了当前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重点目的,是受洪水威胁都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农业生产基地等需要重点保护地区。

  三、提高都市防洪能力,不但要重点建设防洪工程设施,还要解决好都市发展与防洪关系,维护已有防洪工程设施。

依照本法规定,都市防洪工程设施既涉及人工建设防洪围堤等工程设施,也涉及原有自然形成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等,这些设施在都市防洪中将发挥重要行洪、蓄洪作用。

由于都市建设发展较快,建设用地紧张,某些地方忽视防洪需要,都市建设擅自侵占、填堵河道和贮水湖塘等现象时有发生,给都市防洪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后果也不堪设想。

对此,本条明确规定,都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同步,为适应都市建设与防洪协调发展需要,本条规定,对确需填堵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已有防洪围堤,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畴。

  属于集体所有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划定保护范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规定。

  一、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畴及划定。

所谓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畴,是指为保证防洪工程设施正常运营管理需要,在防洪工程设施周边划定一定范畴地区。

在该地区范畴内,通过禁止关于影响防洪工程设施正常运营或者威胁防洪工程设施安全活动,达到保护防洪工程设施目。

由于划定保护范畴核心工作,是用地问题。

因而,关于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畴用地划定,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除兴办乡镇公司和村民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外,必要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国家所有土地和国家征用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其中,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大型基本设施等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都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畴内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畴内,详细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两种状况以外,建设项目占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土地批准权限作出规定,即:

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她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未超过三十五公顷、其她土地未超过七十公顷,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负责组织实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上述规定,本条对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畴划定,区别国有防洪工程设施和集体所有防洪工程设施,分别作出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畴;属于集体所有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划定保护范畴。

  二、对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畴内关于活动强制性规定。

划定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畴,目在于保障防洪工程设施正常运营和安全,防止关于活动对防洪工程设施运营和安全导致危害和不良影响。

对此,本条规定,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活动。

由此可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畴,就是前述关于活动禁区,是防洪工程设施保护区。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关于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未达到设计洪水原则、抗震设防规定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关于单位采用除险加固办法,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关于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对也许浮现垮坝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暂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关于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监督管理,采用办法,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释义】本条是关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

  一、保障水库大坝安全重要性。

国内江河众多,大力兴建水库,一方面可以充分运用水资源为社会服务,在农业灌溉、发电、生产和生活供水、水产养殖及改进生态环境等许多方面可以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另一方面,建设水库,兴修水利,在调节旱涝、蓄水防洪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记录,至1995年终,国内已兴建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8.4万多座,总库容达到4700多亿立方米。

但是,水库正常运营和发挥其功用,必要建立在安全、可靠基本之上。

保障水库安全,离不开严格寻常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水库作为重要拦河蓄水建筑工程设施,任何微小隐患如不能及时排查、消除,都可以导致垮坝等严重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

此外,许多水库兴建以来,有已运营时间较长,有设计原则不符合现今原则和规定,甚至有已是“带病运营”,迫切需要进行除险加固。

因而,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采用关于除险加固办法,并做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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